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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概念的历史性思考

时间:2024-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在英语世界中在17世纪即已有了关于“自由”与“权利”的系统论述,但是在法国,“人权”这一概念却出现得比较晚。也就是说,权利是社会性的,是被再分配的,这就要求对“权利”应当从概念出发,并在历史的过程中来理解。但从思想史的视角来看,对“自由”概念内涵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停止,也正因为如此,“自由”才成为一个“竞争性”的概念。

就自由这个概念的一般意义来说,它指的是“免于受到政府或者国家的直接强制”[1]。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它也意味着和必然包括人的独立,同时也可以表达为人的不依从[2]。菲力浦·佩蒂特还将自由理解为不受支配(non-domination)[3]。由此,他进而概括了关于自由的三种含义,第一为没有限制(non-limitation),第二为没有干涉(noninterference),第三为没有支配(non-domination)[4]。无论我们今天从何种视角来定义,对自由含义的指向总是指政治社会的自由,而非个人的意志和伦理学上的自由。对此,近代西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也早已经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明确地把自由分为两类:一类为“哲学上的自由”;另一类为“政治上的自由”。他说:“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如果应从所有的体系来说的)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5]具体来说,政治自由就是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英国思想家密尔也说道:自由并不是意志自由,而是指公民自由或者社会自由[6]。因此,不管思想家们对自由的概念作何种表达,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自由”指的是不受强制地享有一些特定的公民权利。

早在1651年,英国思想家霍布斯在其名著《利维坦》里,就对自由和权利作出了论述,他说:“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7]由此,自由和权利就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在霍布斯那里,他认为,每个人都有着天赋的自然权利,而这一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其可能地保护其生命。这样,霍布斯就论证了我们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有一个平等的天赋的权利(right)。但正是从权利出发,霍布斯推导出了在自然状态下无法实现人的权利的可怕结论:由于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着相同的权利,这样,每个人在权利的实现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冲突。举例来说,喝水是我们的权利,每个人都想实现这一权利,但如何得到你希望得到的水呢?特别是在水资源紧张的状态下。因此,在理论上讲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人权,而且是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但是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因此自然状态就是一个战争状态,正如霍布斯所说,自然状态是人与人像狼一样的状态。他描写了这一战争状态所造成的后果,一切物品包括产业都不能长久存在下去,甚至人的自保都成了问题[8]。这样,我们就需要走出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从而来解决我们的权利实现问题。

从自然状态下人的天赋权利到社会状态下保障人们权利的实现,这是欧洲近代早期思想家们所作出的理论贡献。通过这一理论论证,在保障与增进人的权利,或者实现自由的问题上,欧洲思想家们提供了两种面向:一是在思想观念的层面上强调人权的普世性;二是在人权如何实现问题上,对天赋权利和社会权利作出了区别,并思考了如何建立起保障人权的体制和机制。

在第一个层面上,一批思想家们作出了自己的论证。尽管在英语世界中在17世纪即已有了关于“自由”与“权利”的系统论述,但是在法国,“人权”这一概念却出现得比较晚。1763年,“人权”一词在法语中首次出现,伏尔泰在《论宽容》中使用了它。1762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公民权和主权等词一同使用。1763年,人权已经成为广为人知的词语。美国革命后,孔多塞首次给出了人权的定义,包括人身、财产的安全,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制定的参与权。1789年法国革命前,西耶斯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也使用了这种表述。启蒙思想家狄德罗说:“作为一个人,除了那些真正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之外,我没有其他的人权。”于是在18世纪,思想家们将原先这种权利的特定性(例如生而自由的英国人)转变成为普遍的天赋权利,法国人将此称为“人权”(Les droits L'homme)或“人类的权利”(the rights of man)。由此也形成了关于人权的三个密切关联的特征:(1)权利一定是与生俱来的(人生来固有的);(2)平等的(对每个人来说是相同的);(3)普遍的(不分地域、民族、空间和时间,到处都适用)[9]

如何理解权利的天赋和权利的实现,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权利的天赋性上,这是基于人作为人而存在的基本特性,对此,欧洲思想家用自然法来论证,而在中国则是天道或天理,任何人都不能做伤天害理或者天理不容的事情,这是人的天赋权利,也是人的基本权利。对此,我们应该承认这是普世性的。但是,如何保证我们的天赋权利能够很好地实现,避免发生像霍布斯所说的“人与人像狼一样的状态”,完全按照“丛林法则”来行事,这就需要在社会状态下形成对权利实现的制度性安排和法律上的规定。由于各个社会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实现的路径,因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性安排。也就是说,权利是社会性的,是被再分配的,这就要求对“权利”应当从概念出发,并在历史的过程中来理解。只有确立起历史的维度,才能分清楚作为“天赋权利”的人权与在社会实践中所实现了的人权之间的差异,以及先赋性人权与后赋性人权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而理解人权的不同含义和面相。

人权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这样就必然涉及自由主义思潮和自由的概念问题。在西方历史的发展中,自由是其重要和基本的内容,它不仅代表着一种观念,而且也体现着一种社会体制的安排。但从思想史的视角来看,对“自由”概念内涵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停止,也正因为如此,“自由”才成为一个“竞争性”的概念。1958年,伯林发表了《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于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两分法被大家广为接受,并取得主导性地位。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剑桥学派”昆廷·斯金纳为代表开始批评伯林关于“自由”概念的定义,重新从历史,特别是思想史的解读中提出了不同于伯林自由概念内涵的“第三种概念”:一种共和主义的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免于依从”。更为重要的是,在斯金纳的具有强烈知识考古色彩的《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一书中所揭示的:17世纪成了自由概念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17世纪英国革命中,作为“不受干涉”的现代自由主义观和“免于依从”的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在进行着激烈的搏斗,但后者却最终消失在历史之中。这种研究也使我们重新思考,为什么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念能够占据主导性的地位。实际上,这种思考也就是在反思我们在不同可能的状态中、不同的时间里所作出的一系列选择。

英国思想史家格雷也曾经这样说过,理解自由主义的历史,必须从个人主义的语境中去理解,自由主义没有单一的、一成不变的特性和本质,它有着多种不同的特性。这种概括的确完全符合历史的事实,因为在自由主义的历史演进中,不同的思想家们作出了不同的解释,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因此,自由主义思想有着丰富的历史多样性,或者说,在历史的进程中,自由呈现出多重的传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把自由主义思想看成静止不变的,而是在历史演进中不断发展的。

这种对自由概念的理解还只是从政治含义上来界定的,如果从经济层面来看,则需要考察市场自由: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是如何理解市场自由的,不同的思想文化传统、社会群体和社会实践又如何影响了市场模式的不同建构。同样,如果从社会的视角来看,社会中不同的社会群体对自由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其自由的实现程度也大为不同。因此,就自由这个概念而言,只有回到历史中才能够获得有益的理解。正像概念史的开创者德国的考斯莱特和昆廷·斯金纳所说,概念有着自己的历史。

一般而言,以前思想史家们更多地关注概念的时间性,现今开始重视概念的空间性,特别是在21世纪的当下,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概念流动与传播的速度也愈发快速,其引发的争议也日益激烈。这样,只有在时间性和空间性的结合之中,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发生在欧洲某个时间中的概念在其他地区的传播和接受这样的空间转换过程中所发生的种种情况。这样,研究“自由”概念的意义以及理解自由的最好方法应该是运用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只有确立起历史的维度,才能分清楚作为“天赋权利”的人权与在社会实践中实现了的人权之间的差异。也就是说,要将自由放在从“自然的自由”到“人工的自由”或者“社会的自由”这一维度下来进行考察。不仅如此,还应该知晓,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关于人权和自由的概念一直是一种竞争性概念,而且从来也没有停息过。因此,考察这一概念在历史进程的不同阶段中是如何被不断重新定义的,它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下是如何演进,并表现出变化和断裂的,从而使我们能够获得一种思想的自觉,认识到没有脱离语境的无时间限制的真理的存在,历史将再现关于“自由”的不同定义和更为丰富的内容。今天,对于我们来讲,在对自由的热爱与追求当中,我们应该叩问的,不是选择“自由”和“谁的自由”,而是应当思考要选择哪一种自由。因此,在此情景下,更需要展开对此基本含义的反思性理解,从而实现人的权利。

通过以下两个时期思想家们对自由和权利的不同理解,由此展现出自由概念的复杂内涵,而他们各自的理解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是英国革命时期不同的思想家对“自由”的理解;另一为法国革命时期所通过的《人权宣言》。后者是影响了现代体制建立与思想观念演进的基本文献,也使法国赢得了“人权故乡”的美誉。法国人至今都还认为,他们为世界作出的最大贡献就是通过了《人权宣言》。

【注释】

[1]Anthony Arblaster,The Rise and Decline of Western Liberalism,Basil Blackwell,1984,p.8.

[2]详见Quentin Skinner,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5。作者在对自由主义的研究中,对“自由”即是持这种定义。

[3]Philip Petitt,Republicanism: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21.

[4]详见Philip Petitt,A Theory of Freedom—from the Psychology to the Politics of Agenc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5]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88页。

[6]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7]霍布斯著,黎思复等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7页。

[8]同上书,第94—95页。

[9]林·亨特著,沈占春译:《人权的发明:一部历史》,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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