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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苏格兰启蒙运动_克里斯托弗··贝瑞教授访谈录

时间:2024-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格拉斯哥大学曾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发源地,贝瑞教授又是研究苏格兰启蒙运动的著名学者,因此萌发了进行关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访谈,以便了解和传达最新的学术信息,于是就有了以下的文字。近来学者们对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研究都集中在哪些论题上?这种解释之后被认为是对斯密及其同伴所持观点的误解。为什么“苏格兰启蒙运动”会突然出现在18世纪的苏格兰?

利用在格拉斯哥大学访问学者的机会,有幸认识了克里斯托弗·J·贝瑞教授,贝瑞教授为格拉斯哥大学荣休教授,英国皇家艺术学会会员,苏格兰爱丁堡皇家学会会员,国际著名的政治思想史和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学者,出版了《人类自然状态研究》《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社会理论》《奢侈的观念》《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商业社会观念》《大卫·休谟》等书,另外主编《论亚当·斯密》等多部著作。由于格拉斯哥大学曾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发源地,贝瑞教授又是研究苏格兰启蒙运动的著名学者,因此萌发了进行关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访谈,以便了解和传达最新的学术信息,于是就有了以下的文字。

问:“苏格兰启蒙运动”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被许多学者“发现”之后,便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1)缘何如此多的学者关注“苏格兰启蒙运动”,其影响因素又是什么?(2)与“法国启蒙运动”相比,学者所指称的“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一般特征和独特之处分别是什么?(3)近来学者们对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研究都集中在哪些论题上?

答:(1)这里有一个简单的“社会学”方面的答案,即二战后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学者数量激增,从而需要更多的研究主题来拓展学术事业。而更为思想性的回答最初则指向如下两个相关因素:其一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发展(它发源于德国,而在英语世界则是由罗伊·帕斯卡尔[Roy Pascal]于1938年首肇其端),以及其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影响和它与斯密的关系。这种研究使人们“发现”斯密及其同伴持有一种“生存方式”(mode of subsistence)的观念,并从“生存方式”里,进而从财产所有权和政治权力中发现了历史发展的变化。这种解释之后被认为是对斯密及其同伴所持观点的误解。其二是斯密早已确立的“经济学之父”的地位导致了第二种相关因素的出现,也即意识到,对斯密而言,“经济学”只是其广阔视野的一部分。这就引发了“亚当·斯密问题”(最初由德国学者提出):《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似乎不太一致。但是这种思考同样超越了亚当·斯密本身,并将研究触角延伸至斯密的苏格兰同侪,以及他们思想的更为宏阔的社会历史背景。其中最为重要的著作当属格拉迪斯·布赖森(Gladys Bryson)于1945年发表的《人与社会》(Man and Society)。在其中,斯密等苏格兰学者被视为社会科学家的开路先锋,并与其“道德哲学”相关联。正如我们在W· C·莱曼(W.C.Lehmann)1930年论亚当·弗格森的书中所看到的那样,这本身又引发了学界对“社会学”起源的兴趣。除了这两个初始因素之外,我们还可以列举其他两个因素来解释人们何以会对“苏格兰启蒙运动”产生兴趣:首先,哈耶克对于“自由主义”的捍卫(这种捍卫现在变得非常流行),正是在这种捍卫中,哈耶克将其所视为正确的“传统”植根于苏格兰;其次,对休谟哲学兴趣的增长,致使学者将其置于一种苏格兰的思想语境之中。最终,W·R·斯科特(W.R.Scott)在其论述哈奇森思想(1900年)的书中自然而然地提到了苏格兰的“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in Scotland)。尽管中间存在着时差,但鉴于斯科特思想之宏富和文化影响力之大,他确实播下了种子,如在法国和德国存在着“启蒙运动”一样,同时代的苏格兰也存在着“启蒙运动”。

(2)我会将“法国启蒙运动”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差异留待此后的“问题三”再作回答,这里我只需提及一些社会差异。在法国,知识分子将自己定义为既有现状(这些现状包括法律和社会领域内的牢不可破的不平等,分配给天主教会的角色和权力,以及普遍的审查制度)的反对者,他们大多数是独立的文人墨客(如伏尔泰和霍尔巴赫男爵),而有些人则像孟德斯鸠那样在地方上的法律和行政机关任职,有些人(如杜尔阁、魁奈)甚至偶尔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声势煊赫的角色。与之相较,在苏格兰,知识分子(当地称为“文人”[literati])集中参与国家生活,他们大多是大学教授(斯密、弗格森、米勒、里德、罗伯逊等),其他人(特别是凯姆斯勋爵)也在一个拥有独立法律体系和普遍政治认同的社会中充当举足轻重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是塑造宗教制度的领导者,并且他们均与当地拥有土地的精英阶层交往甚密。

(3)学者们对“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研究兴趣各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界关注的兴趣点包括其“历史唯物主义”(见上文第一个问题)、现代自然法理论的作用和影响、其在社会思想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地位、其在何种程度上服膺于共和主义“美德”。最近,关于斯密《道德情操论》的研究性著述大量出版。而弗格森除《文明社会史论》(1767年)之外的其他著作也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与之相伴随的是人们对苏格兰人所使用的“Civil Society”的意涵与现代用法之间的关系也给予了足够多的关注。在过去的10年中,还没有出现“苏格兰启蒙运动”方面的全面性或综合性的著述(除了赫尔曼[Herman]所写的非学术性的“畅销”读物《苏格兰人如何发现现代世界》[How the Scots invented the Modern World])。

问:如何理解“苏格兰启蒙运动”的起源?为什么“苏格兰启蒙运动”会突然出现在18世纪的苏格兰?

答:这是一个有着激烈争论的热点话题。许多学者(诸如屈尼丝[Chitins]、艾伦[Allan]、爱默生[Emerson])认为“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渊源可以上溯至1707年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之前。甚至对于“改良”(improvement)的关注都可以追溯至17世纪后期;神学传统激发了社会行动,也是“无意图后果”这一核心理念的来源;而以“艺术能手”(virtuosi)和个体学者形式存在的苏格兰本土智识传统一直延续至18世纪。然而,另一些学者(特雷弗·罗珀[Trevor-Roper]、菲利普森[Phillipson]及其他人)强调“合并”如何证实了苏格兰经济上的落后,并为研究苏格兰如何能够实现现代化(也即“改良”)提供了动力,并进而证明:既有政治机构的缺席意味着知识精英掌握了地方领导权。我个人的看法是苏格兰确实有一些追赶措施,而这关键体现在知识界对于“改良”和“商业”的关注上。这种共同的自我意识(意识到他们正投身于至关重要的社会经济转型之中,如人口、城市化和贸易的快速增长)使“苏格兰启蒙运动”不同于苏格兰此前的任何事件。这方面的一个例证是:苏格兰人历史著述的一个中心焦点关涉到不列颠,关涉到不列颠是如何摆脱封建束缚并逐步走上现代的独立和自由之路的。这进一步强化了苏格兰人对于“改良”、对于“转型”——也即自己所处的社会从落后向新式文明社会的过渡,而后者作为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被概括为“商业社会”——的关注。毋庸置疑,相关制度必须与之相配套并予以革新,如大学课程、教会组织等均相应地有所变化。

问:格拉斯哥大学缘何一度成为“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发源地?请您为我们解释一下相关原因?

答:在“苏格兰启蒙运动”中,大学起了很大作用,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大学分别是格拉斯哥大学和爱丁堡大学(圣安德鲁斯大学贡献较少,而两所阿伯丁大学则富有思想活力,里德[Reid]的“常识”哲学也由此发展起来)。爱丁堡拥有旧首府的优势,并依然保持着法律和教会管理中心的地位;而格拉斯哥的优势在于:它不仅经济增长最快,而且是当时的商业中心(它超越了布里斯托尔成为与美洲殖民地进行烟草贸易的主要港口)。与爱丁堡大学一道,格拉斯哥大学围绕着自然科学及其教学方法的最新研究成果来重组大学课程。哈奇森,格拉斯哥大学的道德哲学教授(1729—1746),通过以英文而非拉丁文授课在这方面起着开风气之先的作用。大学的贡献主要在两个方面:自然科学的重要工作主要是由约瑟夫·布莱克(Joseph Black,医学教授)和威廉·库伦(William Cullen,医学教授)来完成的,他们两人也同时教化学(随后,为了赚取更多的薪水,他们转至爱丁堡大学任教,就像里德从阿伯丁国王学院来到格拉斯哥大学一样)。这种科学工作延伸到课堂之外。库伦与凯姆斯勋爵就化学肥料问题展开了长期的通信,不仅如此,库伦自己还购买了地产,从而得以将自己的原则付诸实践。库伦还进行了亚麻的漂白实验,从而使麻纺织业成为苏格兰仅次于农业的重要行业。詹姆斯·瓦特以数学仪器制造者的身份受雇于格拉斯哥大学,他与教授们互动频繁,他认识到自己的“蒸汽机”需要一个单独的冷凝器,并最终从库伦那里获得了这种冷凝器;与此同时,布莱克的潜热理论也使他得以计算要达到有效的冷却需要多少水量。另一方面是亚当·斯密的工作,他是“政治经济学俱乐部”(Political Economy Club)的成员并和格拉斯哥商人交往密切,斯密的两部伟大著作——《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创作于他在大学任职期间。于1759年面世的《道德情操论》大量借鉴了其在格拉斯哥的讲座。尽管《国富论》刊行于1776年,但我们从现在依然存世的其学生的笔记(以《法学讲演录》为名发表)中得知:在格拉斯哥大学任职期间,斯密对《国富论》中的诸多重要的主题都进行过思考,因为他当时的讲稿涉及了“那些有助于生存和财富积累,并在法律和政府方面产生相应的变革的艺术”。斯密的得意门生约翰·米拉(John Millar)之后成为民法教授,他的《阶层的起源》(Origin of Ranks,1771/1779)是整个启蒙运动时期探讨“社会分层”问题最详尽无遗的著作。像斯密一样,他是“自然的”(natural)、“推测的”(conjectural)历史学家,正是在他们的著述中,社会发展的“四阶段论”理论才得以提出。

问:康德曾经阐释过启蒙运动,当代学者亚历山大·布罗迪也曾解释过苏格兰启蒙运动,您能否谈谈您对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总体看法,也就是说,什么是苏格兰启蒙运动?

答:在我看来,“启蒙运动”是对“科学革命”的继承(“科学革命”发端于哥白尼和伽利略,并在牛顿那里臻至顶峰),它渴望在“社会科学”(或“道德科学”)方面能取得跟“自然科学”相媲美的成就,这种渴望成为它发展的动力。实际上,“启蒙运动”本身是培根“擘画”(programme)的广泛运用。培根认为知识就是力量,科学知识的运用不能仅为己用,还要用于人类生活的改善,这实际上是对无知的攻击,是对巫术、酷刑、奴役以及迷信习俗的反对。无知是一种不自由的形式,而“启蒙运动”是一场利用知识来摆脱这种不自由形式的战斗。“启蒙运动”是一场广泛的运动,它超越了地区或民族的界限。但是,不同国家仍有一些差别。特别是与法国的启蒙运动(以及英国的启蒙思想)相比,“苏格兰启蒙运动”对“理性”在启动社会变革方面的效能持一种更加审慎的看法,也即他们愿意承认习俗在人的行为中所具有的力量,并敏感地意识到如下事实,也即许多“进步”只是眼下的即时关切的无意图后果(详细的内容可参看我前面的回答)。在我的新书中,我将指出:苏格兰人特别发展了“社会”的观念(而非“政体”类型的观念),他们认为“社会”是一套复杂的、相互关联的共时性体系,而且只能被理解为历史形塑的产物(即历时性)。

问:您曾提到过“人的科学”这个概念,这是否意味着“苏格兰启蒙运动”强调科学,或(1)怎样理解“科学”在“苏格兰启蒙运动”中所发挥的作用?(2)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更注重于“情感”(感觉),如何在“苏格兰启蒙运动”中将两者保持平衡?(3)这与“法国启蒙运动”中的“理性”又有什么不同?

答:(1)休谟在其《人性论》的“引论”中用了“人的科学”这个短语来总结他的主要论点,也即正确理解“人性”是“逻辑学、道德学、批评学和政治学”的关键。对“人性”的这种正确认识是通过“实验方法”获得的,是牛顿原理在社会科学上的实证应用。这种诉诸“证据”的信念(没有任何形而上学的余地)是“启蒙运动”的普遍观念。斯密的《国富论》只是这种观念的一个范例。他们都服膺于弗朗西斯·培根的教导,也即哲学旨在改善人类生活。

(2)这是经验主义的一部分,对人类动机的研究表明:动机是“激情”(欲望和憎恶)。道德也不例外,是非善恶的判断不是经理性直觉和公理演绎而判定的,而是通过感情和情绪来判定的。一种道德科学的提出并非前后矛盾,这就如哈奇森、凯姆斯、斯密、休谟认为:尽管他们所从事的研究存在着意见分歧,但他们都认为理性是无效的、惰性的(not effective),而霍布斯对“激情”所作的极端自我中心主义的解释也不为证据所支持,因为人类确实会作出正直无私的行动。

(3)“苏格兰启蒙运动”和“法国启蒙运动”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更深刻地认识到“理性”本身在驱动或实现“社会变化”方面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如下诸多方面:首先,苏格兰人把诸多行为视为习惯性的(habitual),而非视为深思熟虑之推理的产物。举个例子,在中国,人们不假思索地用筷子吃饭(就像你所做的那样),而不假思索地使用刀叉则是西方世界的习惯。其次,习惯的力量是如此强大,因此筷子一旦被认定是“荒谬的”,那么法国人便不再使用,而苏格兰人则认为理性之力弱于习惯之力。再次,个人习惯在风俗和制度中有其社会对应物,苏格兰人将制度视作“黏性的”(sticky)(我所称之),也即它抗拒变化;而法国人则倾向于认为,一旦他们认识到了“制度”的非理性,那么不合理的制度便会坍塌。由此我们便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苏格兰人来说,不仅社会变革是缓慢的,而且连社会变革的原因也是社会性的,而非自觉理性的。例如,流行于欧洲的“决斗裁决”(trial by combat)终结于欧洲所出现的“礼俗”(manners)的改变,尽管苏格兰和法国均同意,这种裁决毫无疑问是反理性的。再者,这反映了苏格兰人对个人主义(理性的个人)的批判,人们之所以服从政府,不是因为这种服从是一份众所同意的契约(一份理性的协议)的一部分,而是因为人们已经被社会化,并进而接受了一种特定的管理模式。最后,苏格兰人经常指出,个人的意图(做事的理由)与后果之间的不匹配。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便是其中最著名的例子,而法国人则对可见的理性干预(visible intervention of reason)似乎更具信心。

诚然,苏格兰和法国人在很多事情上都意见一致,比如他们都批判迷信,但当涉及对革除的迷信的期望,苏格兰人便更加谨慎。再者,双方都认同“进步”,但苏格兰人对“进步”似乎不太有把握,他们不保证光明和理性的力量必然会战胜黑暗和非理性。

问:在我看来,苏格兰启蒙运动更加注重“社交性”,这表明启蒙思想家成立了许多协会(俱乐部),他们也认为,“社交性”是道德和文明的一个根基。我深知您已研究多年,不知能否告之您对此的观点?

答:知识精英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网络。明显体现这一点的是俱乐部和论辩协会成员数量的激增,这就形成了学校、法律、教会以及致力于“改良”的士绅(gentry)之间的交汇点。事实上,这些社会团体数量很多,其中最负盛名的当属1754年创立于爱丁堡的“群贤会”(Select Society),以及实际成立于1755年并被正式命名为“鼓励艺术、科学、生产和农业发展的爱丁堡协会”(the Edinburgh Society for the Encouraging of Arts,Sciences,Manufactures and Agriculture)。这其中囊括最负盛名的社会理论家如斯密、休谟、凯姆斯、罗伯逊和弗格森。其他社会团体表面看来更“哲学化”,如18世纪早期的“肯兰俱乐部”(Rankenian Club),其成员包括麦克拉林(McLaurin,牛顿学说支持者),以及之后阿伯丁的“智者俱乐部”(Wise Club),里德(Reid)、坎贝尔(Campbell)和邓巴(Dunbar)等人的著述都是在其中酝酿成型的。至今依然存世并久负盛名的是成立于1783年的“爱丁堡皇家学会”(The Royal Society of Edinburgh),其第一次会议由罗伯逊召集,库伦(Cullen)、布莱尔(Blair)、弗格森和斯密都出席了。但是,除此之外,其成员还包括“爱丁堡市政委员会”的领导和知名律师。

问:我了解到您对“哲学人类学”(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感兴趣,不知能否从“哲学人类学”的角度谈谈您对“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理解?

答:“哲学人类学”在许多方面其实就是“人的科学”的同义词,因为它揭示出研究人类本性的一种路径,也即:在原则上,研究人性(human nature)的方法与研究自然(nature)的方法并无不同。在一般意义上,如同前者一样,后者也在探究世界是“怎么样的”(也即世界为什么会呈现出其实际所呈现出来的那种模样)。因此,正如牛顿,尽管他不知道“重力”是什么,但这并不影响其计算“重力”的效果;再比如休谟,尽管他并没有自诩知道欢乐(pleasure)缘何令人感到高兴,但它并不妨碍休谟建立“人的科学”,也不妨碍斯密确立作为一门科学的“政治经济学”——在其中,斯密完全可以对人类“为什么”会具有“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的倾向漠不关心。“哲学人类学”的前提是人的本性是不变的、普世的,人性的一些关键特征并不随时空的变化而变化。更确切地说,“哲学人类学”是有内部和外部维度的。就内部维度而言,它处理动机(激情)、知识来源(感觉经验)和运作方式(观念的联结)。就外部维度而言,它探讨人类在一种社会环境中是如何行动的;对苏格兰人的“哲学人类学”的一个中心命题是:人类是“社会动物”,他们对这如何塑造了道德的形成(如斯密对于“同情”之运作机理的解释),以及更为普遍层面上的人类行为深感兴趣。这就是他们对“习惯”如何发挥作用(例如在他们对于政治义务的解释中)如此感兴趣的原因。

问:我注意到亚当·斯密于18世纪提出了“政治经济学”这一概念。为什么把这门经济学的学科会称为“政治经济学”?两者(也即“经济”与“政治”)在当时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答:对此我没有明确的答案,而且,我也怀疑是否存在这样一个答案。“经济学”一词源于希腊语“oikonomia”,意指家庭的组织或管理,后来引申为“家庭经济学”。17世纪,作为“经济学”的替代词,“政治经济学”一词出现在论商业和贸易的著作中(1615年,法国作家安托万·德·孟克列钦[Antoine de Montchrétien]在一本书的书名中使用了该词)。最初,它被用来指称“商业或贸易往来”,但随后发展成一种比“家庭经济学”更广泛的主题(其政治含义多于经济含义)。这一概念的出现与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的发展相符(在《利维坦》[1651年]中,霍布斯有意将“国家”(state)视为一个新概念)。18世纪,“政治经济学”一词在詹姆斯·斯图亚特(James Steuart)的《政治经济学原理》(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1767年)一书中得到最明确的使用。亚当·斯密对此却不以为然,这或许是因为斯图亚特的这种用法假定了“政治家”(statesman)有审查政策之职。考虑到斯密对斯图亚特这种观点的反感,我们便不会对他未突出使用该术语而感到惊讶(斯密在《国富论》的序言中说到,他在第四卷中将讨论不同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事实上,他仅论述了“重商主义”和“重农学派”)。虽然斯密不赞成“重农学派”,自称为“经济学家”,但是当谈到“天赋自由”(natural liberty)时,他更倾向于“重农学派”的观点,而非斯图亚特的观点。当时,几乎大部分“经济学”著作都是关于“政策”——利率、信用原则和税收等——的讨论,而这些可能会受到政治意志的影响,所以“经济”与“政治”的关系极为密切(值得注意的是,休谟的“经济学”文章收录在1751年出版的《政治论衡》[Political Discourses]一书中)。当斯密在对“经济”和“政治”的关系提出建议时,他也强调了政治意志或政治干预会对经济产生更多的损害而不是益处。但斯密之所以被称为“先驱者”的原因在于,他对经济的系统性分析促使经济学在19世纪成为一门专业学科(很少有明显的政治含义),并最终摘掉了“政治的”这个前缀词。马克思为了将自己的分析区别于那种为资本主义所作的“专门性”辩护,他仅部分地继承了斯密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可参阅他在《资本论》的前言中对纳骚·西尼尔[Nassau Senior]的评论)。

问:亚当·斯密曾说过中国处于停滞状态,为何他会有这种印象?他所阅读的哪些著作促使他形成了这样的想法?

答:斯密大概是从一些法文资料得出了这样的看法,特别是波瓦伏尔(Poivre)《哲学家游记》(Voyages d'un philosophe,1768年)、杜赫德的著作《中华帝国志》(Description...de la Chine,1735年)以及其他一些当时的既有资料。我没有读过这些资料,所以我无法肯定斯密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了它们。即便如此,中国停滞说在当时已然是陈词滥调。以孟德斯鸠为例,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多次提到中国(他的主要资料来源于杜赫德),并把它作为专制国家的代表。此外,孟德斯鸠还指出中国的统治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安定”(tranquility)。在有关中国的风俗习惯的章节中(第2卷第5、19、13章),他说到中国人的习惯和道德观念根深蒂固,很难被改变。夏尔丹(Chardin)在《游记》(Travels,1686年)中指出亚洲国家处于停滞状态,弗格森和米拉也引用了此种观念,其中米拉提到中国对革新的厌恶(他引用了Le Compte的《中国回忆录》[Memoirs of China],就我所知,Le Compte是一位精通数学的耶稣会士,1685年被路易十四派往中国,回国后,从事教学和撰述工作)。

问:您正在写一本关于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商业社会理论的著作,(1)为什么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譬如亚当·斯密用“商业社会”(commercial society)的概念,而非“市场社会”(market society)的概念,两者意义的区别又是什么?(2)在“商业社会”中怎样确保“正义”?(3)道德与财富之间的平衡又该如何把握?

答:(1)为求得一个妥帖的答案,你需要读我的这本书。其大致内容如下:“商业社会”是一个综括性的、相互依存的社会(a society of inclusive inter-dependence),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均被纳入其中。当斯密言及“每个人都是商人”时,他意指每个人都更多地卷入“市场交换”(在那时,没有任何一个苏格兰人使用“市场社会”这个术语,如果“市场社会”的含义不是太偏狭的话,它或许可以有效地用作“商业社会”的代名词)。“商业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第一,由“劳动分工”的普遍施行而引发的繁荣(用斯密的话来说即普遍富裕)。而且这种繁荣是遍及一切阶级的,以至于与其他历史时期相较,即便是穷人的生活境况也有较大程度的改善。第二,以能否促进绝大多数成员而非少数人的物质福利来判断一个“商业社会”的共同福祉。第三,现代繁荣的发展有赖于“法治”和“严格地执行正义”(the strict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这种制度化了的“公平”与早期社会的奴隶制和法律强制下的等级制水火不容。第四,社会交往大多以间接和匿名的方式进行,即使是以直接的方式进行,它也是在陌生人之间展开的,所以,这种社会互动方式是不带个人色彩的、功能性的,而不是个人性的和特殊主义的。第五,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并兴起了一种独特的、现代形式的自由,也即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一个允准这些不同追求的社会势必是一个多元社会。不管这些追求是否具有商业性,人们都将在一个和平的环境里——至少目无法纪的现象不再横行无忌——致力于实现这些追求。第六,消费品不仅量多,而且质优,足以彰显“商业社会”的品位与奢华。第七,“商业社会”将政治领域视作与军务一样的专业化领域,“商业社会”还是一个银行和信用社会,在其中,可以为了公共的社会福利而动用公共资源。而内在于这些特征的是“商业社会”的行为模式。第八,基于“自利”而创造出来的财富为“善行”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弱势群体因之而受到关照,而不是让其自生自灭。第九,“商业社会”是彬彬有礼的(polite),妇女受到尊重,人们彼此之间坦诚相待,即使面对敌人,也会施以“人道主义”援手。

重要的是,“商业社会”的这些特征不是偶然共存的,它们具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当然“商业社会”也具有某些消极后果,苏格兰人对此是心知肚明的。

(2)“正义”是核心制度。从概念上讲,“正义”只能通过一个安全而公平的法律体系的运作来实现,因为该法律体系内在地嵌入了“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故而使人们具有信心,而这种信心对于以未来为取向的市场行为至关重要、不可或缺。这也就是休谟之所以强调正义的“不变性或刚性”(inflexibility)、米拉(John Millar)之所以称其为“严格的美德”(strict virtue)、斯密之所以强调“严格的规则”(precise rules)的原因。“灵活”(discretion)与“弹性”(flexibility),也即立法者的那些反复无常的行为(capricious behavior)是有损商业的。这种观点有翔实的历史叙事作支撑:在斯密、休谟、米拉、罗伯逊等人的历史著述中,他们追溯了地方化的封建势力的瓦解以及“法治”兴起的过程,正是“法治”的兴起阻止了“英国”(是当时首要的“商业社会”)在封建贵族衰落之后发展出“政治绝对主义”。在英国,“政治绝对主义”的约束和限制力量是当时正在兴起的由商人构成的“中等阶层”(middle rank)的经济力量。“正义”和“法治”之“保障”正在于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平衡”(balance)。

(3)“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一个争论焦点便是商业的发展可能会破坏“社会凝聚力”。它表现为如下诸种形式:第一,通过鼓励奢华,商业削弱了社会的防御能力,雇佣兵或国家设立了常备军队意味着自由被破坏,以上观念由弗格森、凯姆斯勋爵提出,但遭到休谟和斯密的驳斥。第二,劳动分工破坏社会团结,损害工人的“美德”,并由此催生出一种以国家干预的形式来资助教育的呼声。第三,“自爱”占主导地位,并侵蚀诸如“慈善”等社会美德。第四,信用体系破坏了社会肌体。

没有哪一个苏格兰完全持有上述立场,例如休谟为奢侈辩护却攻击信贷,斯密支持常备军但却关注由劳动分工而引发的“精神残缺”(mental mutilation),弗格森攻击政治上的消极无为但同时承认自由贸易的益处。这表明,即使对于采取何种具体形式存在分歧,所有苏格兰人都意识到需要采用一种平衡的观点。因此,尽管斯密为政府阐明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角色,但却允许有原则性和实用主义的例外,诚如所有苏格兰人一样,斯密绝不是教条主义者。

问:您曾提到当前的研究重点是区分苏格兰人和现代人对于“Civil Society”的不同用法。您能否具体地谈谈这种用法上的区分?关于“Civil Society”一词,我们能否可以说苏格兰人更多地继承了其先辈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的观念,而不同于黑格尔和托克维尔的用法?这种不同的用法是否意味着苏格兰人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持不同的看法,是否与当代新自由主义的最小国家理论存在差异?

答: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尝试归纳自己曾经对这个问题做过的研究。关于“civil society”观念的历史研究,黑格尔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无论是在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著述中,还是在现代的自然法中,“societas civili”或者“koinonia politike”被认为是与“civitas”或“polis”意义完全相同,这样,“civil society”与国家就为同义词,但与“societas domestica”或“oikos”的意思迥异。黑格尔的创新之处在于将这种二分法转换为三分法,也即家庭、“civil society”和国家。在黑格尔看来,具有经济意义的家庭演变为以“爱”为基础的情感组织,而其最初的经济角色则被“civil society(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所取代。“civil society”是以劳动为基础的一个需求体系(system of needs),是特定的社会—法律关系。尤为重要的是,对于黑格尔而言,“civil society”是非政治的,在概念上是与“国家”一词相区分的,因为国家保留了其最初的对于公共善或普遍善的政治关注,并体现在宪法之中。但直到18世纪(包括18世纪),“civil society”都一直意指“国家”(比如洛克就频繁地用“civil society”来指称“国家”)。但是,苏格兰人对于“civil society”的用法却因为弗格森声名卓著的《文明社会史论》(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一书而得到错误的理解和强调,这一点已成为现今学者的研究主题。但弗格森在书中绝对没有将“国家”与“社会”并置,更不要说将国家与“civil society”并置了。实际上,在《文明社会史论》中,“civil society”出现的频率并不高,当弗格森使用“civil society”这个术语时,也只是在响应洛克对“civil government”(political government或legitimate government)与“专制政府(absolute government)”的区分(见福布斯所编订的弗格森的《文明社会史论》,第275页)。然而,与其苏格兰同胞一样,弗格森对于“civil society”的用法确实与洛克和传统上对“civil society”的理解形成了鲜明的分野。对洛克和自然法学家而言,“civil society”只有在与“自然状态”的对比中才有意义。但弗格森对这一点进行了攻击,他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也即“自然状态”)与人为的、由契约所产生的市民或政治实体(civil or political existence)之间不存在任何有意义的对比(在《论原始契约》一文中,休谟对“社会契约”观念进行了严厉的批驳)。而对于契约论法学的这种批判预示着:国家不再被概念化为一个源于非政治化的个人的自愿行动(也即契约)的特殊机构。这种两分法的解体使人们得以将政治机构(国家)视为“社会”中的诸多机构中的一种。一旦以这种方式来理解“国家”,那么,我们就可探寻国家或政治机构与非国家的机构之间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非国家机构与现代的“civil society”观念是紧密相连的)。我们可引述斯密的观点作为佐证。斯密认为: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政治形式或政治体制的变化,这一思想立场意味着对非政治机构的重要性和自主性。他的这种观点在其对封建贵族没落的解释中表露无遗(《国富论》,第413—420页)。斯密的观点具有如下两个重要的面相:首先,“社会领域”(the social)具有一种自主的动力机制(an autonomous dynamic),也就是说,在封建贵族没落的过程中起作用的力量是所有权体系(财产权)和行为方式(礼俗),他们之发挥作用并不依赖于政治决策。其次,这也解释了“国家”的出现。“国家”同样是“财产权和礼俗”方面变迁的产物。此外,这就是一种明晰可辨的“现代”国家,它由规则和官员组成,而不是决定性地依赖于特定政治美德的践履。国家的主要任务是提供一种稳定的框架,从而使个人和群体能在其中正常运转、各司其职(这一点为尤根·哈贝马斯所强调,在其影响至广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哈贝马斯将“civil society”的发展与公共权威的去人格化或去个人化[depersonalisation]相联系)。这就与亚当·斯密对于“商业社会”的定义——在其中,“每个人都是商人”(《国富论》,第37页)——相契合。值得注意的是,斯密并不以其政制或国家形式,而是以一种社会形式来界定其当时所处的社会——因此,斯密说每个人都是商人,而不说每个人都是市民或每个人都是臣民(在即将出版的《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商业社会观念》一书中,我对这个观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正如黑格尔将其“civil society”观念与经济(需求体系)相连,斯密的“商业社会”观念看起来强调“市场”的作用(黑格尔对《国富论》一书非常熟悉)。此外,在其“civil society”中,黑格尔赋予他所称的“police”以一种角色,也即用以规制交易(transactions),而斯密则把“police”视为政府处理“公益事业”(public goods)的三项职能中的一项。由此,我们可知黑格尔与斯密都认为“经济”是“非政治化的或去政治化的”(depoliticized.)。然而,黑格尔成熟时期的国家理论(作为自由观念的具体体现)与斯密的国家理论相去甚远,正如它与当代最小国家理论相去甚远一样。但这并不意味着斯密的观点等同于新自由主义的观点。无论是在原则上还是在实践中,斯密赋予政府以一种更为广泛的角色。政府总是可以出于“国家利益”或安全的考虑而随时采取干预措施(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国防),因此,斯密为《航海条例》辩护,称它“非常确当地”赋予英国船只垄断其自身贸易的权利(《国富论》,第463页)。在斯密看来,为了防止火势的蔓延,国家可以强行命令建造防火墙,在这种情形下,侵犯建房者的天赋自由是正当的。出于同样的道理,国家应该对银行所发行的汇票进行管理(《国富论》,第324页)。同样,斯密认为,为了不让资本流入那些最能充分并有效利用资本的人手中,国家颁布一种法定的利率(a legal rate)是正当的(《国富论》,第357页)。同样,对于斯密而言,为了“鼓励国内产业,并对外国产业施压”,国家可以背离“自由贸易”原则(《国富论》,第463页)。但也许最为重要的是,斯密敏锐地意识到:无意图结果(看不见的手)并不总是会带来好处,正如劳动分工的后果(效果)对于工人的智力水准、社会美德和勇武精神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所证明了的(《国富论》,第782页),或者正如国家债务的增长所证明了的(《国富论》,第911页)。总而言之,如果将斯密的观点等同于奥地利学派或芝加哥经济学派所主张的“自由市场”(freemarket),这将使人误入歧途(参见前面的“剑桥学派”对于研究者一定要注意作者的“语境”的警告)。

问:在市场经济或者文明社会中,财产权都是一个核心问题,请问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是如何理解财产权理论的,他们的看法与洛克的观点有什么不同?

答:洛克的理论是规范性的(normative),他探究的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他将“财产权”宽泛地理解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二论》第123段),并将“保障财产权”视为政府的正当职责或目标,倘若政府未能合法地保护“财产权”,那么它就理应被推翻。斯密对洛克的“财产权”持有异议。由于斯密已经将洛克在捍卫“有限政府”时所表达的那种自由主义基本原理接受了下来,所以他对洛克的异议并不表现在政治方面。相反,斯密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反对主要体现在方法论上。斯密指出,实际上,洛克的政治思想并未遵循他本人的经验主义原则。斯密的“财产权”理论并不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产物,而是一种“臆测”(speculation)。斯密完全摈弃了洛克关于“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观点,认为人类是社会性的动物,那种在理论建构中想当然地假定存在一种互不相连、独孤的、原子化的个体,是行不通的。通过对社会制度进行一种阶段论的解释(a stadial account of social institutions),斯密将“财产权”进行了历史化。在人类最初的狩猎和采集阶段,正式的政府建制(formal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并不存在,人们只是偶尔遵从某些特定个人——他们拥有不凡的个人品质,如年长的智者或强壮之人——的临时决断(《国富论》,第711页)。只是在第二阶段,也即畜牧阶段,人们才有足够的财产来确保更为永久性的统治基础,而这种永久性源于财产权的分化和不平等(并由习俗加以巩固)。虽然这种统治在表面上符合洛克的财产权思想——也即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财产权,但实质上却是富者的统治,也即为了防止穷人侵害自己的财产(参见《法学讲演录》B,第404页)。一般来说,苏格兰人非常重视“财产权”,因为它是苏格兰人所教授(如斯密和米拉)并实践(如凯姆斯)的“法学”(jurisprudence)的核心内容,而且“财产权”的社会界定还涉及法律、政府等政治建制(我在前面的回答中已经指出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整体)。由此可知,一个令人信服的规范理论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并将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而且一生下来就处在一个具有先秉价值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一事实作为理论推演的起点。

问: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中是否有人提到过“代表权”?我是指这些思想家都曾讨论法律和政府方面的内容,但对政治体系中“代表权”的讨论可能不多。若真如此,您认为原因是什么?

答:这很复杂,我很难作出公允的回答。在法国大革命后期和整个19世纪,关于“选举权”和“代表权”的讨论曾多次出现。启蒙运动时期,多种思想潮流汇集其中,分别支持不同的政治形式,如开明专政(伏尔泰多次提及)、立宪主义(以康德为代表)和共和主义(卢梭最具代表性)等。在所有启蒙运动中,“人民”一般均被认为是无知且容易丧失理性的群体,难以成为可靠的政治参与者。对“苏格兰启蒙运动”而言,共和政体的政治斗争思想在弗格森的《文明社会史论》中得到明确的阐述(但他反对1776年的美国革命和英国激进派作家理查德·普莱斯[Richard Price]对自由的理解)。我在即将出版的《苏格兰启蒙运动中商业社会的理念》一书中指出,苏格兰人不重视“政治理论”的原因有两点。第一,在苏格兰人自己也反对詹姆斯二世党人的敏感处境下,他们急于被人们视为品行端正的汉诺威人,并且对“英国宪制”充满着无限的景仰之情。第二,作为社会理论家,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认为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政治只是其中的一个要素,但未必是核心要素。当然,政治斗争在“苏格兰启蒙运动”中是存在的。约翰·米勒(John Miller)在《从历史的观点看英国政府》(An Historical View of the English Government)中专门批判性地揭示了18世纪“国王的秘密影响”,同时当时还有一些政治运动,如试图建立一支苏格兰民兵(弗格森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斯密认为民兵不再适合现代社会)。

问:您的大作《奢侈的观念》被纳入“语境中的思想”丛书,而您也曾对某一具体概念进行过研究,所以我想知道您是如何理解“剑桥学派”的?

答:《奢侈的观念》被列入“语境中的思想”丛书是出版商决定的(他们喜欢将书进行分类)。在许多方面,这本书并非典型之作,它涵盖了分析哲学、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也涉及不同的历史时期,并非只是研究特定历史时期(语境)中的某一概念。许多年前(1977年),我发表了一篇文章,旨在批判那种认为公元4世纪存在着“基督教进步理论”(Christian theory of progress)的观点。在这篇文章中,我借用了斯金纳的理论,但自那时起,我便再也没有系统地运用他的理论了。斯金纳、邓恩和波科克为“剑桥学派”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而“剑桥学派”的功绩在于它阐明了批判的基础。举例来说,当批判休谟的因果理论时,我们必须要弄明白休谟自己认为他都说了些什么,而要弄清楚这一点,仅仅阅读休谟的《人性论》和《人类理解研究》是无济于事的,而是必须要下一番历史功夫,也即要弄明白休谟到底是在与谁展开论辩,当时在因果论方面所流行的假设是什么。但是如果你只是对“因果论”本身感兴趣,那么休谟可以称得上是“因果论”诠释方面特别著名并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剑桥学派”之前的学者总是混淆这两者。人们往往容易走向极端,比如一些人认为所有思想都是与语境相联系的,倘若将两者分离便难以真正理解这些思想;也有人指出思想的高下与语境无关。事实上,许多学者处于中间立场,他们的态度反映出他们的职业归属和习惯,因此,思想史家将强调“语境”,而哲学家则更看重思想的说服力。诚然,“剑桥学派”自身依赖于一套有关“意义”的哲学理论,这一理论主要来源于维特根斯坦(另一来源是英国唯心主义哲学家R·G·科林伍德),他指出“意义”与“意图”相关,两者的关系在行动中可得到证明(这有助于解释斯金纳对“意识形态”的说法)。实际上,我认为“方法论”不应该成为我们首要的关注点。“剑桥学派”的建议是很慎重的忠告,对自我认知很有帮助。所以,我们须谨慎地避免“时代误置”的错误,比如,如果仅仅只是指责休谟的性别歧视,我们将一无所获;但是如果我们能揭示出休谟对性别关系所作的一些假定,则价值无量。但与此同时,我也试图分析性地探究思想,查找文本内在的矛盾(或不一致),并探寻其意涵,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剑桥学派”关于“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矛盾的追问才能发生(我们必须牢记思想家总是矛盾的!)。也正是出于这种原因,当人们毫不自相矛盾地采用各种诠释或解释策略时,我前面所提到的那两种“极端立场”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变动不居的。无论如何,这都是我们需要做的事!

问:1707年,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1)为什么这些“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不反对“合并”?他们支持“合并”的因素有哪些?(2)他们又是如何表达其英国身份的?

答:(1)罗伯特·华莱士(Robert Wallace)提到“合并”时说到,“苏格兰人事实上并没有丧失任何实质性的东西……但却由此获得了更为实在的福祉:安全、自由和财富”。这三种福祉足以解释苏格兰的启蒙文人何以赞成“合并”了。当他们成为强大国家之一部分的时候,他们便更为安全了(也即能够抵御任何敌人),一旦詹姆斯二世党人的叛乱最终于1746年结束,他们便也免除了“内战”的威胁。而他们之所以变得更为自由,是因为英国的宪制是“均衡”的,是因为“法治”将遍布不列颠全境。此外,既狭隘又有压迫性的神学力量受到了极大的制约。最重要的或许是,他们将因此而变得更为富有。这源于他们可以在免除关税的情况下进入英国的大市场,包括日益扩大的殖民地市场。作为知识分子阶层,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认识到经济增长将带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财富”在于人民物质生活的极大改善,也即衣、食、住都得到相应的改善),并衷心捍卫这一成果。

(2)苏格兰人热衷于展示自己对新汉诺威王朝的忠诚,这从格拉斯哥和爱丁堡新城的街道名称即能看出,因为在18世纪初的苏格兰,存在着这样一种普遍的恐慌,也即担心一个“苏格兰人”会被英国人视为反对汉诺威王室的“詹姆斯二世党人”,于是自发地倾向于称自己为“北不列颠人”。但这中间存在着某种“矛盾心态”。一方面苏格兰人人自视为“乡下的”(provincial),他们的口音使自己看起来不甚“文雅”(polite)(也即文化层面的落后),演说术方面的课程和讲座很受欢迎,他们深知自己的语汇(甚至写作)都与大都市的英语水平相去甚远,例如休谟汇编了一本《苏格兰方言语汇》,这些都被视为粗蛮的乡村俚语而受到禁用。另一方面,他们知晓自己的哲学和历史著述是高标准的,受到全欧洲的认可和景仰。他们的作品被迅速地译为法语和德语,且有广泛的影响。休谟在自己的一封信里总结了这种矛盾心态:“不奇怪的是,当我们在这个时代失去我们的王公贵族、议会和独立的政府时,是不会感到开心的;那么,我们用我们自己的发音,用我们所习用的这种陈腐的方言说,我们是欧洲文学中最杰出的民族。”

问:大卫·休谟曾说过:“我相信苏格兰正处在一个历史的时代(the historical age),同时苏格兰也是一个史学的民族(historical nation)。”考虑到18世纪的苏格兰所哺育的历史学家的数量和才华,休谟的这种说法不失为公允之词。那您能否告诉我们,是什么因素造就了这些才华横溢的历史学家?他们的“历史意识”(historical consciousness)又来自何处?这些历史学家又是如何勾勒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的历史进程的?现代的自由体制又是如何逐渐产生的?

答:其背景和原因是:一方面,苏格兰人意识到他们生活在一个快速变动的社会中(在斯密时代的格拉斯哥,其人口翻了一番),另一方面,他们还意识到,与英格兰人相比,苏格兰人较为落后(而在苏格兰,低地地区又较高地地区落后)。正是这种意识促使苏格兰历史学家们开始通过历史研究来探究变革的要素。尽管在“进步的观念”这篇论文(附在《查理五世史》[1769年]前)中,罗伯逊(William Robertson)声称“没有什么能比详细探究欧洲大陆各王国的法律和习俗更能展示英格兰宪政的进步”,但“英国史”仍然是其中的一个重头戏,它不仅是休谟和米拉的大部头历史著述的重心,同时也是凯姆斯和斯图亚特(Stuart)等人篇幅较小的历史著述的重心。可能更为直接的因素源于苏格兰人的这样一种认识:商业社会是一种独特的生活模式(这种生活模式不仅与采集狩猎者、牧民和农民的生活模式相区分,而且也与商业化城邦的生活模式截然不同)。而要理解他们所置身其中的商业社会极其独特的生活模式,要衡量未来社会改良的过程和方向,就必须理解社会变化(变迁)。而只有通过对这种变化的动力机制进行因果性的研究,我们才能对社会变化获得必不可少的理解。这无疑就是苏格兰理论家们从事历史研究的强烈动机。正如凯姆斯所反诘式地评论道的那样:“如果一个人将其阅读范围局限于当代,那么其知识想必是非常不完善的吧?”(《对于法律的历史探究》[Historical Law Tracts])(《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商业社会观念》一书中对此有详细的论述)

正如我前面所说的那样,人类从“蒙昧”到“文明”的历史进程是多维的。对于苏格兰人而言,“自然史”是社会人的历史,他们的行为、观念和礼俗在其中得以发展和改善。社会从具体和简单的世界发展成抽象且复杂的社会。在发展初期,“简单”(simplicity)是所有社会的共同点。它们具有米拉所说的“在品性和礼俗上所表现出来的极大一致性,即便是那些天涯远隔的国家也呈现出这种显见的一致性”(《从历史的观点看英国政府》第4卷,第8篇论文)。但当社会发展后,由于对“必然性”(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的掌控的日益强化,社会就变得多样而复杂,并最终发展为“商业社会”。在“商业社会”中,产品“成千上万”的批量生产就像制作一件羊毛外套那样简单(在斯密的《国富论》可见到相关例子)。

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历史叙述中,宪政自由(constitutional liberty)的发展至关重要。例如,对于休谟而言,在他的《英国史》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是“普遍而规范地执行法律”。然而,这一过程源于两个历史进程。在第一阶段,封建贵族为了追求私人消费品,大幅度地削减他们的家臣侍从,从而使他们失去了地方化的权力根基,并进而为中央权力扫除了主要障碍。第二阶段又分为两个时期,最初,随着封建贵族的衰落,国王利用有利条件建立了一种“近乎绝对的权威”,这种自由裁量权在英格兰出现太早而没有被“法律的规范执行”所限制,但后来因“下议院”的产生遭到削弱。“下议院”由社会的中间阶层组成,他们主要生产和分配国内消费品,所以他们的财富是伴随着商业的发展而增长的。处于中间阶层的这些商人“渴求平等的法律”,因为如果没有一致且可预测的法律所带来的安全,市场就会陷入混乱状态(参见休谟的《技艺的精益求精》一文,1752年)。这个中间阶层追求“平等法律”的故事被苏格兰人反复讲述。在米拉看来,制造业和商业的进步标志着财产拥有者人数的不断增多,这高度有利于“法治”之下的自由,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严格执法的美德被不断地推广,以至于在“富有和文明的国家中”,“平等和规范的政府”建立起来,“不偏不倚地执法”几乎被认为是理所当然之事。

问:正如您所说,“苏格兰启蒙运动”在一定程度意味着一种“文明化的擘划”(civilized project),也即将“高地人”(Highlanders)文明化。在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历史和社会发展理论中,“高地人”扮演着何种角色?众所周知,在苏格兰启蒙思想中,“高地人”最初一直被视为未开化的野蛮人,但在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后期,“高地人”的服装、抒情诗、生活方式以及非商业化的特征则被重新发现并得到了积极的评价,甚至推崇,为何会有如此大的转变?此外,您对由《奥西恩诗集》(Ossian Poems)所产生的论辩有什么样的看法?

答:启蒙运动中的苏格兰人通过把“高地人”视为“他者”来界定自己的说法,实属夸大之辞。1746年,英格兰在“卡洛登战役”中结束了詹姆斯二世党人的叛乱后,制定了旨在摧毁苏格兰高地地区政治分立的政策,并通过了一系列法令,包括收缴武器,解散地方法院,没收叛乱者的地产并随后转卖。其中,转卖地产所获得的收入被用于“文明化”高地人,“在他们中宣传新教、良好政府、勤勉和制造业”。由于这些政策公开宣扬“改良”的价值,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擘划”不谋而合。最为显著的是,凯姆斯(Kames)是为实施这些政策而建立的各种委员会中的成员。尽管如此,一些人仍对这些政策持有异议。其中休谟和斯密对于由国家主导的这些新方案能否成功表示了怀疑,同时也对一些压迫性措施深感不安。毋庸置疑的是,这些政策改变了苏格兰人的文化意识。1822年,乔治四世对爱丁堡进行了一次著名的访问,此后,苏格兰成为一种“时尚”。正是在这一时期,有关苏格兰的“浪漫”观念得以形成,而由苏格兰裙、氏族(clans)和风笛等所表征的“苏格兰身份(认同)”也得以发明。

尽管沃尔特·司各特(Walter Scott)的小说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围绕着《奥西恩诗歌》之真伪所产生的辩论其实渊源有自。詹姆斯·麦克弗森(James Macpherson)声称他发现了一本本土的、以传统口耳相传的方式传承下来的诗集,并已将它抄录和翻译出来。从一开始,《奥西恩诗集》的真实性就广受质疑,认为它是出自麦克弗森本人之手。麦克弗森是阿伯丁的托马斯·布莱克威尔(Thomas Blackwell)(他撰写了一本关于荷马的著作)的学生。奥西恩被一些苏格兰人视为苏格兰人或盖尔人的文化象征。随后,一些人急切地为麦克弗森或奥西恩辩护(以休·布莱尔[Hugh Blair]为代表),这种举动不仅是出于“智识上”的原因(诗集可以作为研究苏格兰“礼俗”的资料),也是出于一种文化自豪感(认为苏格兰不是一个落后的地区)。而以休谟为代表的另一些人则对麦克弗森伪造诗集表示蔑视。此外,对于《奥西恩诗歌》至今仍存有争议,但在如下一点上学者们似乎达成了共识,也即麦克弗森虽然取材于原始资料,但这本诗集基本上是他自己所写。尽管如此,《奥西恩诗歌》在欧洲的“浪漫主义运动”中的确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德国:一方面,它挑战了对法国人在“品味”上的霸权地位(启蒙运动中的理性主义传统);另一方面,它又引领了本土民间故事(比如格林童话中的民间故事)的勃兴。

问:在当下的中国,有为数不多的学者逐渐解到了“苏格兰启蒙运动”的重要意义,考虑到当今中国的社会转型,“苏格兰启蒙运动”是否能提供一些经验和教训?

答:当从一种历史情境转入另一种的时候,人们寻求并吸取教训是需要谨慎的;毫无疑问这其中更没有任何可以复制的“蓝图”可言。要说“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对中国有一定的影响的话,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1)苏格兰对商业在欧洲出现的历史探究强调这一过程是渐进的(就像斯密所说的是“无声无息的和不知不觉的”[silent and insensible]),并且也不是蓄意策划的产物。在《英国史》中,休谟通过将社会化的行为模式的变化确认为社会权力的渐进转移的因果机制,从而解释了这一过程。无独有偶,斯密也明确提出:封建主义的衰落和商业的出现可由“普遍的原因”(general causes)来加以解释。这一过程不能由法律和政治特权来加以解释,因为封建势力的衰落不在于审慎的、有目的的法令,而在于“财产权和礼俗的状况”(the state of property and manners)。休谟和斯密(以及其他人)都认为“奢侈品”的可得性(availability)是礼俗变化的关键性因素。从中,我们或许可以获得这样的一种“教益”:消费或许可以引发社会变革。封建领主获取和消费奢侈品的个人欲望破坏了他们自身的权力基础,因为要购买这些奢侈品,他们不得不解散自己的附庸和侍从,而没有了这些附庸和侍从,他们所能操控的人便会越来越少。因此,封建领主追求自身利益的无意图后果便是其丧失了命令他人的权力。而对于苏格兰人而言,这些问题并不纯然是“历史性的”。因为在当时的苏格兰,通过立法部门的支持,人们正试图“将苏格兰高地文明化”。当时的一些苏格兰人如凯姆斯勋爵(以其法官身份)积极投身于此项政策实践——用我们现在的术语说,就是由国家来启动(sponsor)发展。然而,依照休谟和斯密的“信条”,国家的这种直接干预很难获得成功。这部分是因为它容易犯重商主义的错误,也即人为地赞助一部分产业而反对另一部分产业。与之相较,“自由主义”政策则更有可能获得长效性的成功(to been duringly successful)。与此同时,如果“习惯和礼俗”没有发生变化,政治上的创设很可能会失败。概而言之,将工业实践强加于农业,很可能会导致一种比“低效”的传统模式更为糟糕的农耕模式。(2)这也并非意味着我们什么都不可以去做。首先,苏格兰人坚信:只要有“法治”,商业便会兴盛(这就是为什么破坏封建领主在地方上的权力基础是“商业”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斯密在《国富论》中偶然提到中国时也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声称中国已经达到与其法律和制度(及其物质环境)相匹配的“财富的限度”。但是,如果这些法律有所改变,那么它便会脱离“静止状态”。除了要允准对外贸易,它还应该摒弃“正义的各种口实和幌子”,因为在这种条件下,穷人和“小资本家”均被“抢劫和掠夺”。换言之,通过“法治”公开地为所有人提供安全以及随之而来的信心,现有的个体就会进行投资和创新。当前的中国尽管一直对第一点尊奉有加(尽管仍存在一些限制),但在第二点上仍有所欠缺。本着“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我个人的观点是,对于当下的中国而言,最为紧迫的问题是:当经济自由的运转存在一定风险时,为了防止“消费革命”所可能引发的社会变化,国家便试图限制政治自由。但既然“商业与善政”是并辔而行的,那么任何将这两者分割开来的尝试都不是应对“不稳定性”(instability)的一剂良药。

(本文由叶乐乐、傅琳翻译,周保巍校对;同时,周保巍也设计了一些提问。原文发表于《学海》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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