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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赫鹏和印度事务大臣可视情形而定三

时间:2023-07-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荣赫鹏占领拉萨,军事目标达到,下一步就是通过强加条约来达到政治目的。这些条件并未得到英国内阁的认可,1903年11月6日的向江孜进军的命令规定不得占领西藏,不得干预西藏事务,不得在拉萨设立使团,进军的目的只是为了得到补偿。六、撤除藏印边界至江孜、拉萨的要塞、炮台。在拉萨的谈判中,荣赫鹏按照寇松计谋行事。荣赫鹏到达拉萨的当日下午,有泰即前往拜会,并带牛、羊、米、面犒赏侵略军。

荣赫鹏占领拉萨,军事目标达到,下一步就是通过强加条约来达到政治目的。寇松对谈判的条件早有定见。他离开印度前致信荣赫鹏传授谈判条件,并就谈判的细节征求意见:

一、“我们应当长期占领春丕谷地。为此需要建立什么样的要塞?应当建于何处?”

二、“我们应当在西藏某个地方设立英国代表。你也许倾向于在拉萨设立……是否可以设想从邻近的部落或国家寻找一个代理人?”

三、“我们应当获得经常接近达赖喇嘛的权力。英国代表每年应到拉萨访问一次,这是不是个好主意?或者他应通过一个在拉萨的当地代理人传递信件?”

四、“新的条约应当由达赖喇嘛亲自签署。为此,你认为,使团应当前往拉萨,还是应把达赖喇嘛带来,在我8月份返回时会见我?”[50]

这些条件的核心是把西藏变为英国保护下的“缓冲国”,而在拉萨或江孜设立英国常驻代表;长期占领春丕,建立英国与西藏的特殊关系,是建立“缓冲国”必要的保证。这些条件并未得到英国内阁的认可,1903年11月6日的向江孜进军的命令规定不得占领西藏,不得干预西藏事务,不得在拉萨设立使团,进军的目的只是为了得到补偿。

寇松到英国后多方活动游说内阁采纳其西藏政策和谈判条件。6月30日内阁会议讨论西藏问题,寇松列席会议。内阁成员几乎是一面倒,不赞成寇松的西藏政策和谈判条件。

内阁7月1日决定:“(内阁)认为整个事件是我们与俄国之间的问题,不打算长期承担巨大的负担来在西藏维持一个能得到应有支持的代表以强迫西藏人开展他们所不愿意的贸易”;他们决定向拉萨进军“是基于1903年11月6日电报中所规定的条件,即获得补偿和赔偿”;“要点是重建我们的尊严并向俄国人清楚地表明我们不打算把我们在西藏的自由送交给他们”。决定强调指出:“英国军队进军拉萨及在沿途屠杀大量西藏人这些事实本身都不应导致缔结一个条约来建立我们的占有和显示我们的势力。”[51]

7月下旬,英国内阁就谈判条件通知英属印度和荣赫鹏,主要内容为:

一、不论在拉萨或其他地方都不应要求设立常驻使节。

二、关于赔款,所要求的总额不应超出西藏的支付能力,如必要可以分期偿付,期限3年。这一问题,荣赫鹏和印度事务大臣可视情形而定。

三、作为赔款和履行新开商埠的担保,将占领春丕谷地直至赔款偿清和商埠有效地开设,最长不超过3年。

四、除亚东外,增开江孜、噶大克为商埠,在江孜设商务委员。

五、承认1890年条约所规定的边界。

六、撤除藏印边界至江孜、拉萨的要塞、炮台。

七、英国在西藏享有特权。[52]

寇松依然坚持“缓冲国”计划,决定以阴谋手段来造成既成事实。7月13日他给荣赫鹏发出了一封密信。信中说:“整个内阁对于西藏的认识和关注只不过把它看作是一个令人讨厌的负担,他们所想做的是以任何不会直接丢脸的方式摆脱掉它”,“我们被迫要干超出内阁当前所打算和希望的”,“我们所必须做的是在现实环境下尽我们的可能搞一个好的协定,同时向那些当权者清楚地指出他们驳回我们所应承担的责任,当然,要尽量为他们保全正人君子的品行。”[53]暗示荣赫鹏以环境所迫为借口,违背内阁指示,将其“缓冲国”的内容塞进条约,使内阁接受既成事实。在拉萨的谈判中,荣赫鹏按照寇松计谋行事。

达赖在远征军抵达拉萨前夕令噶丹池巴罗桑坚赞出任摄政,代理掌处西藏事务,自己与德尔智带少数随从夤夜出走,取黑河大道,奔赴外蒙库伦。达赖出走,寇松强迫达赖谈判签字或挟持达赖到印度的打算落空。荣赫鹏找不到谈判对手,天气渐渐转凉,英印远征军能在拉萨停留的时间不多(麦克唐纳德定下撤军日期不得超过9月15日),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这时有泰出来帮荣赫鹏排忧解难。荣赫鹏到达拉萨的当日下午,有泰即前往拜会,并带牛、羊、米、面犒赏侵略军。会见中,荣赫鹏迫不及待地表示希望尽早谈判。为了压迫西藏地方坐到谈判桌,荣赫鹏宣称赔款要以每日5万卢比计算,从藏军袭击江孜英营算起至条约签订后1月。对于侵略者的这种蛮横无理的要求,有泰点头称赞,“认为这是对付西藏人最有效的办法,并承诺劝说西藏通情达理,不要再拖延,迅速达成协议”[54]。次日,荣赫鹏回访,要求有泰设法使西藏人派出两三名代表进行谈判,有泰满口承应,两人还商定荣赫鹏将英方的谈判条件抄送有泰,由有泰交西藏地方。经过有泰的活动,西藏地方派出以摄政噶丹池巴罗桑坚赞为首的代表,荣赫鹏才得以与西藏地方政权接触。荣赫鹏为了断绝俄国通过达赖影响西藏事务,并分化西藏地方政府上层,挑唆有泰奏请清王朝革除达赖名号,以摄政噶丹池巴罗桑坚赞为谈判对象。后来,当西藏地方坚决拒绝荣赫鹏开列的条件,荣赫鹏又会见有泰,声称:“中国政府负有劝导西藏人缔结协议的责任。”[55]寇松和荣赫鹏曾多次宣扬中国对西藏没有主权,但是当他们直接与西藏交涉难以进行时,又不得不正视客观现实,试图利用中国的主权来达到其削弱消除中国主权的目的。而有泰身为中国中央政府的驻藏大臣,不仅不维护中国的主权,相反以驻藏大臣的地位和权力协助英人压迫西藏地方接受分裂祖国的条件。

荣赫鹏提出的条件为:在拉萨设置英国代表,如不能达到则改为在江孜设立,但须有权往来拉萨;承认英国在西藏的特权;西藏赔款;占领春丕作为担保;除亚东外,开放江孜、日喀则、噶大克为商埠;按照1890年条约划定藏锡边界,订立关税及通商章程等。8月11日,西藏地方政府做出第一次答复,几乎全盘拒绝荣赫鹏的条件。荣赫鹏施加压力,威胁西藏地方谈判代表:“必须接受我们的条件,否则我们必将对他们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我们不得不采取更大的军事行动”,西藏“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对待。”有泰与荣赫鹏配合,将西藏地方政府的答复掷还,“指斥他们荒唐无知,责令重新提交更适宜的答复”。[56]

西藏地方上层群龙无首,在荣赫鹏的武力威胁和有泰的高压下,加之尼泊尔代表巴哈都尔、不丹的汤莎总管从旁劝诱撮合,立场渐渐软化,放还在战争中为英人充当间谍的两个锡金人,接受了荣赫鹏所提出的条款,但在赔款数目上仍争持不下。

荣赫鹏勒索高额赔款数目是别有用心的。寇松和荣赫鹏垂涎春丕已久,把军事占领春丕作为控制西藏的重要手段,荣赫鹏说:“春丕是进入西藏的钥匙,是通至西藏路程中最困难的一段,只要春丕掌握在手中,我们就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西藏,而春丕在西藏人手中,我们进入西藏的困难就成倍增加。”[57]内阁指示不得长期占领西藏土地,但可作为赔款担保占领春丕,荣赫鹏在谈判中乃借赔款问题推出对春丕的长期占领。

按照荣赫鹏的计算,如条约在9月2日签订,西藏地方要偿付750万卢比,大大超出了西藏的支付能力。摄政噶丹池巴罗桑坚赞指出:如此高额的赔款加诸西藏犹如“把大大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重荷加于毛驴”。荣赫鹏坚称赔款数目不容有些许减少,心怀叵测地就势提出:“我并不要求毛驴一次就驮运所有的负荷,它可以每次载运一小点而多次往返。”“如果他们不想在3年内付清的话,我可以考虑接受在更多的年限内付款的建议或其他合理的建议。”延长赔款期限也就是延长英占春丕期限。荣赫鹏索要大大超出西藏地方支付能力的赔款,迫使西藏地方延长分期付款的期限,其用意即在于此。噶丹池巴罗桑坚赞看出其用意而未予接受,说:“西藏人憎恶这一延长他们受英国束缚时期的想法。”[58]

图穷匕首见。荣赫鹏通告有泰于9月1日在驻藏大臣衙门召集全体噶伦及大会成员,荣赫鹏带其全体随从人员,全副武装到会,抛出英、汉、藏三种文字的草案,声称该项提案是最后的草案,不容再做改动,限令在一星期内答复,不容再为迁延,并威胁说赔款以每日5万卢比计算,如西藏地方拖延签字,赔款数目将与日俱增。西藏地方被迫接受了荣赫鹏的条款。

9月7日,举行签约仪式。荣赫鹏特意挑选布达拉宫为仪式举行地点,他狂妄地说:“为了给西藏人及其他人,包括我们的英印士兵和尼泊尔人、不丹人、锡金人,及至远方的克什米尔人、土耳其人造成一个深刻印象,有必要以某种行为来刺激他们的想象,给他们一个明白无误的信号,西藏人多年以来藐视我们是不会不受到惩罚的”;“我坚持要在布达拉宫签约,就是要以此来给其他国家一个明白无误的信号,使它们知道,英国的权威又在西藏重新树立起来。”[59]这些言辞暴露了寇松和荣赫鹏以西藏作为其争霸亚洲的重点,妄图通过制服喇嘛教神圣中心来扩大英国在亚洲威势的野心。

为了炫耀武力和保证荣赫鹏等人的安全,麦克唐纳德对签字仪式做了精密的军事部署。在通往布达拉宫的路上和宫中密布荷枪实弹的远征军官兵,调一个炮兵连进入指定位置,鸣放礼炮,如发生意外则轰炸布达拉宫。

《拉萨条约》在英国炮口之下签字画押。

《拉萨条约》共10款:[60]

关于英占春丕和赔款问题,条约第六款规定:

西藏允兑给英国政府英金五十万镑,合卢比银七百五十万元,以赔补兵费及无礼侮攻各情。此赔款应在英国政府随时所定之处,或于藏境内,或于英境大吉岭、扎拉白古里等地面内清缴,每年西历正月初一日兑银十万卢比,七十五年缴清……

第七款又规定:

俟以上述之赔款照数缴清后,并第二、三、四、五等款内所称商埠切实开办三年后,英国政府于未办之先,仍于春丕驻兵,暂守作质,至赔款清缴或商埠妥立三年后最晚之日为止。

也就是说,英国占领春丕可达75年,这无异于长期霸占。条约中还规定撤除藏印边界至江孜、拉萨的一切炮台、要塞、武备。这样,英军可以长驱直入拉萨,把西藏置于其军事控制之下。

关于英国的独占特权,条约第九款规定:

西藏允定,以下五端非英国政府先行照允,不得举办:一、西藏土地,无论何外国皆不准有让卖、租典或别样出脱情事;二、西藏一切事宜,无论何外国皆不准干涉;三、无论何外国皆不许派员或代理人进入藏境;四、无论何项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利权,均不许各外国或隶各外国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项利权,则应将相抵之利权或相同之利权一律给予英国政府享受;五、西藏各项进款,或货物或金银钱币等类,皆不许与各外国或籍隶各外国之民抵押拨兑。

第二款规定:江孜、噶大克、亚东开为商埠,“以便英藏商民任便往来贸易”。

第三款规定:“光绪十九年中英条约所有更改之处,应另行酌办,西藏允派掌权之员与英国政府所派之员会议详细酌改”,第五款规定:英国派员监管各埠商务,“如欲赍送公文、信函于藏官或驻藏各华官,均责成商埠居住之各该藏员接收转受。复文、回信亦一律责成此员妥送。”

隐藏在上述条款中的要害是排斥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建立英国对西藏的保护关系。条约中只字不提中国对西藏的主权,相反在第九款中把中国暗列为“外国”,而英国政府享有第九款所禁止的权利,如往来贸易,设立商埠等,这样又暗含将英国从“外国”之列排除的用意。而且,英藏会商更改光绪十九年(公历1893年)中英订立的条约,英国驻商埠专员与藏官直接交涉,这些规定把中国中央政府排斥在有关西藏的交涉之外,建立英国对西藏的直接关系。

显然,荣赫鹏如此构造条约的行文,目的是把寇松使西藏成为英国保护下的“缓冲国”之政治阴谋隐藏于有关商务、赔款等条款的字面之下。对于荣赫鹏的险恶用意,清政府不是没有察觉的。清政府接到有泰电传的条约革案后,电令有泰:“光绪十六、十九两次订约,系中英两国派员议定,此次自应仍由中国与英国立约,督饬番众,随同画押,不应由英国与番众径行立约,致失主权。”[61]仔细研究条约全文后,更觉问题重大,于8月26日再次电令有泰:“藏约十条,尚须妥酌。第九款尤为窒碍,其有损中国利权之处。既据先行照令不侵中国主权,不占西藏土地,应即照定此议……至无论何外国各节,中国实有万难应允之势,一则因中国与各国凡属通商条约,皆系利益均沾,西藏为中国属地,不能独异。”[62]

有泰这才向荣赫鹏提出有关中国主权的问题。荣赫鹏恐吓有泰说:“如果他就中国的宗主权纠缠不已,那么我就要开始谈谈责任的问题。这次行动使我们花费了百万英镑。对此,我们完全有权利要求中国支付。”[63]有泰被荣赫鹏这么一诈唬,“一下子就坐立不安起来”,不敢再多作一词。

条约经西藏地方签署后,荣赫鹏又逼有泰画押。有泰屈服于其淫威竟欲画押,经何光燮劝告,后又接外务部电严令不准签字,才未铸成大错。[64]

清外务部连电追问条约第九款含义,荣赫鹏不能不有所解释,但他又施展计谋与有泰交换照会。荣赫鹏照会有泰:“照得本大臣与番众议和订立条款十则,其第九条内开无论是何外国字样,系除中国不在内。第二条亚东、江孜、噶大克通商码头,凡中国商民,亦听往来买卖,理合立据照会。”

有泰的复照为:“照得贵国与番众所订条约十条,其第九条内开各节,查西藏系中国二百余年藩属,凡中国官民,皆可自行举办,早经函达在案,惟我中国,不得张言代人办理,更不得阴代别人办理。若以之抵押典给等项于别国,自必先与贵国会商可否。江孜驻扎之官,听便来藏,与本大臣及番官会商商务,自可准行,相应立据照会。”[65]

荣赫鹏的照会只承认中国并非外国,而没有明确英国在外国之列;有泰的复照却允诺中国处理有关西藏的涉外事务须经英国认可。也就是说,《拉萨条约》所包含的英国对西藏的保护关系并未受有任何改变。而且有泰还承认英国驻江孜的商务专员可到拉萨与藏员及驻藏大臣“会商商务”,为英国干涉西藏事务控制西藏地方政府打开了方便的门路。本来,英国内阁给荣赫鹏的指示是不允许江孜商务专员前往拉萨的,荣赫鹏也不敢把这一条写进条约,而另以照会形式推出。他的打算是,如英国内阁不同意,亦可作废,而不涉及条约的修订。这样一来,他给有泰的照会也相应成为一纸空文。荣赫鹏诡计多端,有泰为其玩弄。

然而不论怎样,《拉萨条约》未经中国中央政府批准,始终是一个武力强加的非法条约。

9月15日,荣赫鹏携条约,置英内阁要他修改条约的指示于不顾,匆匆返印。寇松和荣赫鹏以血腥的战争和欺骗手段弄成了一个《拉萨条约》,其行径与强盗无异,诚如张荫棠为清外务部拟的一个文件所说:英军“驱兵深入,为城下盟,于是有拉萨之约,而驻藏大臣不能赞一辞,坐视其劫盟而去,无如何也。”[66]

【注释】

[1]《清实录藏族史料》,第9卷,第4631页。

[2]《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第123卷,川督鹿传霖奏统筹川藏情形瞻对改设汉官折。

[3]同上书,第124卷,川督鹿传霖奏瞻对全境收复番官应请撤回折。

[4]同上书,旨鹿传霖详思善策保川保藏并令三瞻心服一并议复电。

[5]《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第180卷,驻藏大臣裕钢致外部英兵至藏转调夫马恐非战后不能和商电。

[6]同上。

[7]《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第180卷,驻藏大臣裕钢致外部达赖刚愎不仁恐激大变电。

[8]同上书,第180卷,驻藏大臣裕钢致外部英兵至藏转调夫马恐非战后不能和商电。

[9]同上书,第182卷,驻藏大臣裕钢奏藏番力阻赴边难于启程情形折。

[10]《清实录藏族史料》,第9卷,第4636页。

[11]同上书,第4632页。

[12]《清季筹藏奏牍·有泰奏牍》,第1卷,第10页。

[13]噶厦政府动员岗差命令,见佘素:《清季英国侵略西藏史》,第118页。

[14]《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第179卷,驻藏大臣裕钢致外部达赖刚愎不仁恐激大变电。

[16]吴祟光:《川藏哲印水陆记异》,见吴丰培辑:《川藏游踪汇编》,第357页。

[17]荣赫鹏:《印度与西藏》,第155页。

[18]荣赫鹏:《印度与西藏》,第157页。

[19]陶思曾:《藏随记》,见吴丰培辑《川藏游踪汇编》,第373页。

[20]荣赫鹏:《印度与西藏》,第160-161页。

[21]转引自马诺拉玛·科里《印度与不丹》,第158页。

[22]《印度外交部文件》,外部事务,1904年3月,66号附录,孟加拉首席部长致汤莎总管,1903年10月9日。

[23]荣赫鹏:《印度与西藏》,第170页。

[24]同上书,第174页。

[25]荣赫鹏:《印度与西藏》,第177页。

[26]同上书,第177页。

[27]瓦德尔:《拉萨之谜:1903—1904年远征记》,第159页。

[28]吴崇光:《川藏哲印水陆记异》,见吴丰培辑:《川藏游踪汇编》,第356页。

[29]《汉密尔顿信函》,寇松致汉密尔顿,1901年6月11日。

[30]同上书,汉密尔顿致寇松,1903年9月15日。

[31]爱德蒙德·坎德勒尔:《揭开拉萨的面纱》,伦敦,1905年,第112页。

[32]《荣赫鹏信稿》,寇松致荣赫鹏,1904年1月23日。转引自《荣赫鹏远征军》,第259页。

[33]《荣赫鹏信稿》,荣赫鹏致寇松,1904年4月1日。转引自《荣赫鹏远征军》,第223页。

[34]同上书,第224页。

[35]《荣赫鹏信稿》,荣赫鹏给他父亲,1903年6月16日、1904年2月5日。转引自《荣赫鹏远征军》,第259页,注10。

[36]吴丰培辑:《清代西藏史料丛刊·印藏往来照会》,第59页。

[37]荣赫鹏:《印度与西藏》,第184页。

[38]R.P.丘吉尔:《1907年英俄协定》,第83页,转引自朱瀛泉:《欧洲重组与1907年英俄中亚协定》,见《世界历史》,1992年1期,第97页。

[39]克列姆秘密报告,转引自波波夫《沙俄侵藏政策剖析》,中译本,《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5年3期,第52页。

[40]本肯多夫1904年3月27日电,转引自波波夫:《沙俄西藏政策剖析》,中译文,《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第55页。

[41]外交大臣1904年4月1日给涅利多夫的密电,同上书,第56页。

[42]英国外交大臣1904年5月20日致俄国驻伦敦大使信,《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第58页。

[43]《安普塞尔信函》,荣赫鹏致安普塞尔,1904年5月5日。

[44]《寇松信稿》,荣赫鹏致寇松,1904年5月7日。

[45]荣赫鹏:《印度与西藏》,第197-198页。

[46]《清代西藏史料丛刊·藏印往来照会》,第59页。

[47]《清季筹藏奏牍·有泰奏牍》,第1卷,第10页。

[48]荣赫鹏:《印度与西藏》,第221页。

[49]吴丰培辑:《清代西藏史料丛刊·藏印往来照会》,第63页。

[50]《寇松信稿》,寇松致荣赫鹏,1904年4月4日。

[51]《安普塞尔信函》,布洛德里克致安普尔,1904年7月1日。

[52]《英国议会文件》,有关西藏的文件,2370,77号,第26-27页。

[53]《寇松信稿》,寇松致荣赫鹏,1904年7月13日。

[54]《寇松信稿》,寇松致荣赫鹏,1904年7月13日。

[55]荣赫鹏:《印度与西藏》,第269页。

[56]同上书,第211页。

[57]转引自《荣赫鹏远征军》,第339页,

[58]《印度与西藏》,第288页。

[59]同上书,第301-302页。

[60]该条约见王铁涯《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续订藏印条约》附约,第347-348页。

[61]《清季筹藏奏牍·有泰奏牍》,第1卷,第22页。

[62]同上书,第26页。

[63]《荣赫鹏信稿》,51号,1904年9月16日;转引自《荣赫鹏远征军》,第315页。

[64]何藻翔:《藏语》,上海广智书局,宣统二年,第78页。

[65]《清季筹藏奏牍·有泰奏牍》,第1卷,第22-23页。

[66]《清季外交史料》,光绪初,第216卷,边防大臣赵尔丰致外交部沥陈筹办藏务为难情形,请如数拨款函,附外部丞参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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