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源于该国家和地区的传统社会对现代性的适应。到了18世纪,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北欧各国在各个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开始了自己的现代化进程。在政治上,随着议会和宪法的改革,专制主义得以消除,政治民主化的基础得以确立;在经济上,土地制度的改革和自由农民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有利于工业化发展的因素;在社会上,教育和世俗化有了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工业化和现代化所要求的现代人。而在这种对现代性的适应中,民族国家的出现尤为重要,因为民族国家是现代化的领导者和执行者,任何形式的现代化都离不开民族国家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说,民族国家的出现是最重要的现代性之一。到19世纪初,随着瑞典与丹麦交战的结束、民族主义的发展以及官僚体系的建立,北欧民族国家的基本元素已经具备。
北欧政治方面现代性的出现是与议会的发展和宪法的改革联系在一起的。在北欧的传统社会时期,各个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议会。1617年,瑞典形成由贵族、教士、市民和纳税农民构成的四级议会,即里克斯达格(riksdag)。从表面上看,社会中各个等级在议会中都有代表,但纳税农民不经常被召集,城市代表通常让以大主教和主教为首的教士保护和代言自己的利益,议会的立法权和财政权得不到行使,而议会的召开常常是为了支持国王的政策。1626年的法令更使贵族成为四级议会中占支配地位的等级,该法令将贵族分成伯爵和男爵、以前参政会成员的后代以及其他贵族特权的拥有者,每个贵族家庭都有一张选票,或由贵族家庭选择的代言人、或地方上的头面人物投票,因此,在这种所谓的四级议会中,构成第一、二级的上层贵族的观点总是占主导地位,而处在第三和第四等级的市民与农民很少有发言权。不过,这种议会制度的核心仍然是君主,一方面,议会的决定取决于各等级多数人的意见,而君主往往能够通过控制贵族而控制议会;另一方面,君主的个人魅力和军事成功,使贵族站在他的一边,他们满足于参与参政会,指挥军队,镇压各省的骚动,并在新成立的最高法院为君主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议会充其量是君主进行统治的一个工具,对君主不能形成实质性的限制,这与英国贵族限制王权的议会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随后的政治和经济发展有利于议会主权的逐步确立。首先,帝国时代(Stormaktstiden,1600-1720),瑞典的农民逐渐成为自由持有农,他们的地位有了提高,与贵族抗衡的力量有了增加;其次,在帝国时代进行战争的几十年,由于战争的需求,瑞典铁的产量增加了5倍,铁的生产开始引入资本主义的生产模式,导致有影响的铁制造商成为统治阶级的成员;第三,随着战争的结束,君主的地位也相应削弱。农民成为自由持有农与社会地位上升的铁制造商,成了18世纪议会主权发展的社会基础,而这一时期国王的开明专制主义政策也有利于这种趋势的加强。1718年,随着查理十二世的去世,瑞典进入了所谓的“自由时期”(1718-1772)。在这一时期,政治权力的重心发生了转移,贵族重新获得政治权力,他们将专制政体时期的“国王参政会”变成了“国家参政会”,将“自由的”四级等级议会变为自己的工具。就他们与君主的关系而言,这一做法是貌似有理的,因为乌耳里卡·埃累沃诺腊(Ulrike Eleonora)1718年担任女王得到参政会的确认,而不是建立在世袭权的基础上,因此,女王必须与其他等级保持一致。在接着的半个世纪中,贵族的权力有了提高,国家的实际权力掌握在由24人组成的参政会中,他们通过1719年和1720年的政体法令以及1723年的议会组织条例,使四个等级议会成为政府中权力最大的因素,国王在政府中的作用几乎是名义上的,主要担任国家参政会的主席。尽管国王在参政会中有两票,在必要时能够行使否决权,但对参政会只能行使有限的控制权,例如在任命参政会的成员时,他必须在议会提出的3个候选人中进行选择。自1719年以来,四级议会在理论上开始行使主权,它利用三年一次的会期控制立法和财政,检查参政会的工作。各个等级在这种议会中都有代表,贵族保留了高级职务的垄断权,可以不纳税;教士等级由主教和每一个教区的代表构成,担任所有低级职务;市民等级由一些市政官员和商人构成,其代表数与城市大小成比例;农民的地位由于国王将农场土地固定地卖给他们而得到提升,纳税农民的农场财产在全国的比例从1700-1772年间从31.5%上升到46.9%,这使他们构成了一个在18世纪欧洲其他地区所没有的民主团体。在四级议会中,所有四个等级分开投票,所有决定都得在四个等级的投票中取得大多数。在许多决定中,贵族总是有一倍的投票权。相对于专制政体时期,这一时期的政府制度拥有更大的政治自由。
尽管贵族实行议会统治,但他们表面上说着自由的语言,实际上牢固坚持自己的特权,并在可能的时候扩展这种特权。它的自由概念变得狭窄和无效:上层阶级的自由和辉格式的不信君主。它强烈抵制社会自由,平等和博爱不是它的口号。由于贵族顽固地维护自己的特权,疏远了商人阶级、船员、制造业主、铁匠,导致这些阶层的反对。1772年,古斯塔夫利用全国各阶层对议会无能的不满,发动宫廷政变,并于该年颁布宪法。该宪法是一种妥协,目的是结束党派纷争而又不过于损害贵族的特权。根据新的宪法,参政会被降为主要由高级官员构成的顾问机构,它的一些成员有与国王一起参与最后申诉法庭的法律资格,里克斯达格只是在国王要求时才召开,与国王一起控制立法和财政,它唯一的独立权力是批准侵略战争以及规定新税的期限。宪法还规定,官僚的任命与出身或君主的宠爱无关,除非发现这两者与能力有联系。在接下来的二十多年中,里克斯达格只召开了四次,而且每次开会的时间很短。1789年,国王联合议会的三个下层等级,进一步剥夺贵族的特权地位,权力发生下移。在这之后,旧贵族交出了更大的社会和政治权力给新出现的职业文官和企业家,下层等级取得了较为广泛的权利,如出席新设立的高等法庭的权利,接收了原来属于参政会的上诉裁判权;与贵族一样担任大多数官职的权利;农民获得了更大的权利,与贵族一样保有各种类型土地的权利,可以领受王室耕地,原则上还拥有随意处置自己土地和农场的绝对权利,所有这些成为农民的第一次决定性的胜利。1809年,瑞典颁布了欧洲最早实行的一部成文宪法,在以后的150年的时间里一直是瑞典政府的基础。该宪法规定:第一,行政权属于国王,国王是王国的唯一统治者;第二,古代沿袭下来的征税之权属于人民;第三,民法、刑法和宗教法的创制和修订由议会和国王共同负责;第四,国王在做出决定前应与参政会进行协商,参政会由9人构成,由国王亲自委任;第五,参政会成员在不同情况下按不同规则,就所提意见对议会负责;第六,议会至少每隔5年召开一次,按照既定规则,它应对参政会工作进行监督,并保证国家财政管理得当。
1809年的宪法按照分权原则对王权进行制约,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它规定国王与议会分享国家的统治权,国王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统治王国,国王的所有决策都必须得到参政会的批准和部署,立法权也必须由国王和议会平等分享,而国家的财权,特别是征税权只能掌握在议会手里,三个下级等级有权控制绝大多数公共官职,包括在最高法庭一半的席位,可以购买除了靠近贵族庄园别墅外的所有类型的土地,这使瑞典的立宪主义进一步得到发展。这一宪法颁布后,瑞典农民几乎完全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到1809年,约15%所有远离中心的贵族财产变为农民的财产,到1815年,农民获得国王另外3500个农场的主要部分。通过上述的一系列改革,特别是1809年的宪法,权力的中心从国王到贵族,再由贵族到议会,逐步消除了贵族和国王的部分特权,议会的权力有了增加,下层等级的地位有了提高,这为未来进一步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与瑞典的议会相比,丹麦的议会拥有更长的历史。早在1282年尼堡召开的会议上,国王埃里克五世就在贵族的压力下,签署了丹麦的第一个国王宪章,承认王权必须受到制约,并定期召开由封建主、骑士、市民并包括自由农民在内的等级议会,如果事先没有通过合法的判决,不得强迫任何人做任何事情,或给予处分或下监狱。1468年,丹麦在卡隆堡第一次召开由贵族、教士、市民和自由农民参加的等级会议。1658年8月,当丹麦受到瑞典的进攻时,舆论谴责贵族逃得比野兔还快,菲特烈三世决定与斯德哥尔摩的人民共命运,在敌人进攻前的两天,他为丹麦制定了此后存在了两个世纪的宪法框架,决定给予人们各种权利:他们可以控制自己的征税,担任原先只有贵族才可以担任的官职,可以与贵族一样购买土地。1660年9月,国王将三个等级召到斯德哥尔摩,以讨论征收新税的问题,贵族同意新税在三个等级中平摊,但抵制对封地(fiefs)进行重组,因为这将更有利于国王。国王采取强行措施,关闭首都的大门以防止贵族离开,贵族被迫妥协。自此以后,丹麦走上了君主专制的道路,在君主专制时期,等级会议再没有召开。
到17世纪末18世纪初,在丹麦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和经济力量,这就是城市市民的产生。尽管丹麦的城市人口不多,并且主要集中于首都,但远远多于北欧其他国家。由于丹麦自由农民数字不大,从中世纪晚期起,城市市民就在丹麦国家政治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随着近代经济的发展,丹麦城市市民逐渐成为国王的力量来源,国王的税收也更多地来自城市的贸易。城市市民的产生和发展成为推动议会改革和宪法发展的主要动力。19世纪20年代以后,丹麦国内出现了强大的自由主义运动,1830年欧洲革命也对丹麦国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下,1837年,丹麦政府同意设立城市参政会,1841年,同意各郡和教区机构进行选举。尽管在这种改革中拥有选举权的主要是各郡和教区的官员,但民主选举的大门一旦打开,再也难以关上。1849年,丹麦实行了190年的君主专制政体终于被废除。同年6月5日,在国内资产阶级的推动下,丹麦制宪会议通过宪法,规定丹麦为君主立宪制国家;立法权属于福克庭(Folketing)和兰德斯庭(Landsting),两院的权力平等,前者由单议员选区每三年选举一次,凡是30岁以上、独立生活、“拥有自己的衣服和桌子”的男子都有选举权,后者由各郡的基本选民选举的选举团选举,其成员要求40岁以上,每年收入1200元以上;行政权属于国王,大臣不对任何一院负责,国王在两次会议期间拥有颁布临时法规的权利;宪法规定信教、言论和聚会的自由。尽管该宪法为国王保留了较大的权力,但在整个欧洲还处于反动时期,丹麦的1849年宪法无疑是自由原则的胜利,该宪法也因此被称为“面向所有人的宪法”。
挪威立宪制度的建立可以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中世纪时期,在这一时期,挪威先是卡尔玛同盟中的一员,后来逐渐沦为丹麦王国的属地;第二个时期是1814年前的丹麦时期,这是挪威立宪政府奠定基础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与瑞典结盟时期;第四个时期是挪威的完全独立时期。在近代相当长时间内,挪威与丹麦联合在一起,尽管拥有自己的议会斯托尔庭(Storting),但它的政治发展无法逃脱丹麦的影响。随着两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到18世纪80年代,挪威与丹麦已发展出完全不同的社会结构:丹麦仍然拥有以国王为首的社会等级制,许多贵族在社会中占有关键的地位,而挪威到这时已演进为比较民主的体系,因而在向议会政府转变的过程中进展更快。在这样的情况下,挪威与丹麦的联合失去了存在的可能,再加上这种联合特有的独立性,两者的分离是自然的事情。1814年,丹麦与挪威之间439年的联盟瓦解,同年,挪威王国的147名官员、37位农民、16个城镇的代表以及12位来自海陆军的代表在埃斯伏尔开会,制定宪法,该宪法规定,挪威为君主立宪统治的“自由、独立和不可分割的王国”,实现三权分立;行政权属于国王以及由国王提名的内阁成员;斯托尔庭可以颁布一切法律,征收一切税款。不过,挪威的斯托尔庭既不是瑞典和丹麦那样的两院制,也不是法国议会那样的一院制,而是在每次选举以后人为地分成两个部分:较小的部分约占全体议员的1/4,称作“拉格庭”(Lagting),相当于上院;较大的部分称为“奥德尔斯庭”(Odelsting),相当于下院。拉格庭受理奥德尔斯庭提出的议案,如果发生争议,必须两院共同受理,然后以2/3的多数票通过,财政问题则由拉格庭与奥德尔斯庭共同处理。斯托尔庭2/3的席位由农民选区推选。1814年挪威在与丹麦解除联盟后,与瑞典结成联盟关系,但挪威与瑞典只是联盟关系,而不是像1809年前的芬兰那样是瑞典的一个行省,它有自己的立法,有一个立宪政体,国家的权力被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斯托尔庭权力的增长是联盟时期立宪制度发展的标志。1821年,挪威废除贵族制,议会享有立法权。
在传统社会时期,政治权力一般与土地所有权、军事力量或宗教势力密切相关,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权威难以下达到每一个公民,国家的作用仅限于抵御外来侵略,维持内部法令和秩序,保持基本的公共事业以及征收税收。经过长期的斗争后,北欧诸国逐步将各种分散的权力集中到国家手中,并通过议会和宪法等合法制度代替个人独断,这标志着政治方面的现代性已经出现。
在经济方面,北欧的土地制度特别是条地制度严重地阻碍经济的发展,同时,一些法律规定和封建因素的存在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从18世纪下半叶开始,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封建因素的消除,北欧地区出现了一些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丹麦自克里斯蒂安六世以来,农民一直受到实际的压迫,失去了早期的自由。为了稳定劳动力,防止劳动力的流失,也为了便于军事征募,他们往往被束缚在土地上;同时,丹麦的大多数农民所租的土地是经过官方注册的土地,在他死后,他的儿子可以继承下去,在一定的情况下,地主也可以要求农民从好农庄迁徙到荒废的农庄,以便重新开发这一农庄,并且庄园主土地或国有土地上的农民交纳的地租,部分要以劳役的形式来支付,这往往导致这些农民不能顾及自己的收获,荒废自己的耕作,以至于交不起地租;此外,农民特别是佃农还常常受到地主的各种体罚。1784年,丹麦王太子菲特烈摄政后,启用一批具有改革思想的官员,利用法国重农学派的理论以及谷物价格上升提供的空间,改善农民的生存状况,如废除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各种做法,使农民可以自由流动;允许农民自由购买自己的农庄与土地,并将其各式各样的田地合并为一个整体;禁止地主及其代理人使用长鞭或脚镣对佃农进行体罚,或让他们骑木马,或把他们装进箱子投入圆筒;鼓励佃农通过独立法庭机制,改进自己的土地财产;规定一个佃农及其妻子一生租约的最低时间。到1799年,丹麦废除了所有封建劳役制,农民为地主服劳役换成了现金支付。经过大约20年的时间,丹麦农民的地位有了提高,耕作的土地也有了增加,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丹麦农民耕种的土地有3/5为农民所有。由于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他们开始采用新的耕作方法和农具,许多长期荒废的土地得到重新利用,许多处女地被耕种,粮食平均产量提高一倍,到欧洲战争时期开始时,丹麦农民生产的粮食已有了剩余。为了纪念这些年农业方面的改进,1792年法国君主被推翻那年,丹麦的农民们在哥本哈根树立了一块感谢菲特烈王太子的方尖石碑,即“自由纪念碑”。再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丹麦过时的村社农场开始瓦解。在1802年,丹麦只有一半的佃农成为自由持有农,到1830年,所有佃农都成为自由持有农,或离开了土地。1849年的丹麦宪法为这几十年的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律保证。通过这些改革,资本主义的因素逐渐代替了封建的因素。
瑞典由于长期战争,到17世纪30年代,王室财政日益紧张。古斯塔夫·阿道尔夫(Gustav Adolf)统治时期,王室尚且可以依靠补助金、港口人头税和其他税收而生存,到摄政时期,战争频仍,为了应付不断增加的军事开支,只好出售王室土地。到克里斯蒂安获得王位时,这种为举债而卖王室土地的现象愈加厉害。除此之外,从1648年起,为了感激宠臣,王室也大量赐赠土地。随着王室大量赐赠土地、土地转让、土地变现或将土地作为借款抵押品,王室名下的地产日益减少,贵族的地产日益增多。16世纪,瑞典贵族的地产只占瑞典所有土地的22%,到17世纪中叶,贵族的土地增加了2.5倍,已达到了72%。由于贵族对于自己祖遗土地上的佃农(免税农民)有很大的权力,一旦王室通过赐赠或变卖把一个地区的地产转让给贵族,一般就认为,贵族有权对该块土地上的农民征收捐税,而且,受惠的贵族对于居住在这个地区、以前一直享有自由的农民拥有充分的统治权:从前的农民只向王室纳税,并拥有自己的土地,现在由于王室采取了变卖和赐赠的政策,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贵族土地和特权的增加,损害了其他阶级特别是农民阶级的利益,引起了他们的反对。早在1644年,农民就对王室转让土地的弊端提出了抗议,要求王室收回卖给贵族的庄园。1655年,在查理十世在位时召开的第一届议会上,制定了有关收回土地的法规,但没有真正实施。1680年,在查理十一世在位时召开的等级会议最终确定实行土地还原(Reduktion)即收回王室土地政策。到1700年这一政策完成后,瑞典的土地分配状况发生了大的变化,王室土地到这时占瑞典全国土地的35.6%,小农占有的土地为31.5%,贵族占有的土地为32.9%。马克思对这一政策曾经有精辟的评价,认为“英国资产阶级和瑞典的资产阶级一样十分明智地为他们自己的利益活动,但瑞典的资产阶级相反,与他们的阶级联盟农民联手,帮助国王强制从寡头中恢复土地,这发生在1604年后以及在查理十世和查理十一世时”。土地还原政策改善了王室的财政状况,消除了对农民独立的威胁,削弱了贵族阶级的经济实力。王室利用这一政策带来的新的财源,实行所谓的“印德耳宁斯渥克”制,即将一部分王室税收和王室土地永远分配给军队,具体做法是将一些农田分给军官耕作,作为他们薪饷的一部分;骑兵领受某些农田应缴的税款,占有这些农田的人只需维持骑兵的生活,不必再向王室纳税;农民除了应偿付一个职业士兵的饷银外,不再承受不得人心的兵役。到1693年议会开会时,国王已经能够向各等级声明,除了旧有的土地税外,他可以豁免他们的一切特种捐税。
除了通过各种措施将贵族占有的土地还原给农民,使农民能够从土地贵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以外,瑞典和丹麦在这一时期还通过强制手段,对土地进行重组,使其合理化。在瑞典,土地的重组从两个不同但相互联系的方面开始,一是废除村庄条地(bytvang),二是将公地和荒地分配给村民。1749年,瑞典颁布“土地巩固法”(Storskiftesstadgan),规定在进一步将地产分成狭窄条状的情况下,政府测量员应告诉村民这种情况的有害性。1757年,瑞典芬兰出现了所谓的“斯托尔希夫特制”(Storskifte),即容许一个农夫把他分散的小块土地合并成一整块,在公共田野中自成一体。1783年的“测量法”也对巩固地产做了规定。尽管有上述法律规定,但效果并不明显:一方面,土地的重组采取自愿的形式,只有提出要求者才能巩固自己的地产,其他人的地产仍然分散;另一方面,传统的所有权概念不利于土地重组,而且土地重组还涉及土地上的房子,容易造成无根感,破坏村民世世代代已经习以为常的村社生活。18世纪80年代,麦克尼恩(Rutger Maclean)率先在斯康耐进行重组土地的改革,此后土地重组在瑞典逐渐开展起来。麦克尼恩是苏格兰移民实业家的后代,其家族后来成为斯康耐的大地主,他本人是一个有51名佃农的农场主,他的改革为瑞典随后的土地重组提供了样板。1803年,瑞典在斯康耐实行“恩希夫特制”(Theenskiftesystem),1807年在整个瑞典推行,将农民原先分散狭长的条状土地合并起来,形成少数面积较大的农田,以便于耕作,但真正起作用的是1827年的重新分配法。在瑞典,这种圈地不如英国的圈地过程痛苦,由于鼓励将大的农场变为较小的巩固的独立所有者的农场,刺激了农民的耕作。同时,这种圈地的代价也不同于英国,在英国,有争执的圈地涉及议会的私法,必须有律师的帮助,而在瑞典,圈地由测量员进行,他们是文职人员,有固定的薪水。此外,瑞典的制造业仍然很有限,对农民离开农村没有诱惑力,因此,瑞典的圈地没有造成英国那样的流离失所者。圈地导致农场生产者更加精耕细作,更加有效率,它既是一种改变传统农民生活方式和经济的手段,也是一种重建农民社区的手段。
在芬兰,农民经济在中世纪一直占支配地位,绝大多数人口为自由民,通常居住在有组织的村社里,各户的宅地构成了村庄的核心,村庄的周围环绕着耕种的土地。耕地定期以条地的形式分给各户人家,每户耕种若干条,因此耕作必然是一种集体活动,犁地、栽种、收割和轮种都是合作进行的,这种情况在很长的时间内没有改变。1680年以后,芬兰王室大规模收回王室土地,使农民摆脱了贵族的勒索,但这并没有取消王室对农民征收税捐和其他课税的特权。直到一个世纪后的1789年,当农民在地方政府里也有了较大的势力时,农民等级才处于与其他等级近乎平等的地位。到19世纪初,芬兰农民耕作的土地比例为90%。相对于丹麦和瑞典而言,挪威由于没有封建前例,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甚至更为缓慢,自我生存的农村社区到19世纪末一直是挪威社会的基本单位。由于实行长子继承权,许多农村居民变得没有土地,1801-1885年,挪威无地者上升3倍。随着王室将土地卖给农民,到19世纪中叶,挪威的自由持有农有了增加。与此同时,在1821年和1857年,挪威也通过圈地法,将土地进一步合理化。
总之,通过上述手段,北欧各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的因素。第一,消除了封建纽带和贵族的特权。与东欧各国相比,北欧国家的封建因素原本较少,经过上述一系列改革,封建因素的残余得以清除,而且与中欧和东欧不同,北欧封建残余的消除,在政治条件比较有利于农民的情况下进行;第二,随着土地重组以及王室租用变为自由持有,国王的佃农变为自由持有者。这些改革不仅使农民自由持有的土地有了增加,到这些改革完成后,所有国王土地的87%,所有贵族土地的80%以及所有土地的90%由自由持有的佃农耕种;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一系列变化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完成的,如1749年的土地巩固法、1783年的调查法、1803和1807年的圈地法以及1827年的重新分配土地法等,其负面影响相对小。到19世纪初,这种重组和圈地已经完全改变了农民的地位,他们能够采取现代或市场取向的方法,大大增加了产量,这对北欧国家未来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一方面导致农业在工业化早期能够维持国内的工业化部门,另一方面,在早期“迸发”的几十年提供一些外汇;第三,随着村庄社区、公地以及分散土地的消失,特别是随着圈地过程中一些村庄从耕地中间迁出,北欧地区的居住模式发生了变化。总之,由于这些变化,北欧地区的农民成为新型的农民。过去在描写1870年前的农民时,出现的常常是静止、稳定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强烈的地方认同和自尊,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城市人;他们住在一体化的村庄社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以及仪式和节日中,强调村庄的集体巩固,是一种向内看的密切的团体性社区。现在,经过改革后的农民开始具有市场的意识,能够自由的流动,能够以积极的方式看待周围的世界,也就是说,他们具备了工业化发展所需的一些潜质。这是北欧地区作为欧洲边缘,即便不能很快汇入工业化的主流,也能对英法工业革命做出反应的一个原因。
这一时期,北欧各国在经济政策方面进行了调整,取消各种对经济发展的限制。第一,取消对使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限制。例如,瑞典曾经对木材贸易进行管制,以保证钢铁厂有足够的木炭;禁止铁矿石的出口,以保证制铁业所需的半制成品的供给;限制生铁和铸铁的生产,以减少木炭的消耗。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与社会经济的变革,这些限制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瑞典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取消了这些限制;第二,取消各种行业限制。1839年,挪威政府通过了旨在废除行会的法令,1866年,规定在三年内废除所有还存在的行会。1846年,瑞典废除了行会制度。1842年,挪威规定农民在议会的代表有权投票废除城市的各种贸易特权。1864年,瑞典废除了对贸易和职业准入的所有限制。这些改革的实质是消除旧的城市政策对工业和商业进入城镇的限制,使农村人口能够从事他们喜欢的任何活动;第三,趋向自由贸易政策。自由贸易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体系开始于19世纪60年代,该年英法签订科布登谢瓦利埃(Cobden?Chevalier)协定,对多边自由贸易产生了影响。早在国际自由贸易体系建立前,北欧国家就开始朝这一方向发展。在1816年,瑞典列入禁止进口的商品有300多种,同时禁止其他50种商品出口。1824年,瑞典通过法令,分别将它们减少为194种和28种,但这一法律没有明显降低关税政策的保护主义程度,瑞典海运特惠制也依然存在。1857年格里彭伯格出任财长后,开始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挪威较早在1842年就大幅度调低了进口关税,特别是针对制造品的关税,非禁产品的关税固定为25%。1851年后,挪威的贸易政策进一步朝着自由主义方向发展。丹麦早在1797年2月取消了所有贸易禁令,并把进口关税限制在10%,但丹麦为了保护个别地区的特定产业,仍然保留内部关税体制。19世纪上半叶,丹麦开始趋向贸易自由主义。芬兰自1808年以来一直在沙皇统治下,但还保留不同程度的国内自主权,包括关税自主权。与北欧其他国家相比,芬兰的关税具有较强的保护主义色彩,不过,在俄国市场上享有一些优惠条件。19世纪20年代开始,北欧各国对航海业的控制由于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而减弱;第四,挪威、瑞典、丹麦在19世纪下半叶采用金本位制,并形成北欧货币联盟,这是自由贸易体系的基础。
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到,随着北欧封建残余因素的消除,土地制度的改革以及经济政策的调整,原先北欧经济中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被消除,工业化所需的一些经济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为北欧地区的工业化奠定了基础。在这个过程中,独立农民的出现尤为重要,正是这一时期的改革,导致北欧的农民成为工业化的推动力量,这一点与欧洲其他地区有很大的不同。
随着这一时期北欧地区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教育的主体从教会向国家转变,教育的内容和模式发生了变化;社会立法消除了社会矛盾,为工业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人口的发展产生了工业化所需的劳动力贮备。
首先,教育的发展。在传统社会的早期,由于天主教会的多米尼克修会和圣方济修会以获得知识作为反对异端的武器,对推动北欧地区早期教育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文化生活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早在中世纪初期,当时的天主教教会就在北欧建立了一批文法学校。宗教改革时期,北欧地区的教士虽然被剥夺了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优势,但仍然保留了比较强的知识优势,在阅读公众数量比较小的情况下,教士在会众的教育中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在北欧各国,这些由教会的修会、大教堂和修道院兴办的文法学校,不仅受教育的人数少,教学不固定,而且教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将来的祝圣提供候选人。在农村,除了新的路德教士强制推行的教义问答外,很少儿童受到任何正式的教育。到查理九世统治时,瑞典的城市中才开始有了一些提供世俗教育的学校,但一些有条件的王公贵族仍然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国外接受教育,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对绝大多数北欧地区的儿童来说,进入学校学习是一件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不过,由于路德宗坚持识字是一个人成为社会积极成员的条件,教会兴办的教育产生了高水平的识字比率。在1614年,在瑞典的一个教区,21%的成年人能够阅读,到17世纪90年代能阅读的占89%。这些学校为提高百姓的知识,为北欧各国学术的发展建立了最初的基础。
宗教改革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逐渐承担起教育的责任,教育的主体也逐渐由教会向国家转变,而北欧各国在宗教改革中建立的国教路德宗有利于这种转变,因为国家承担教育的责任是从普及教育开始的,而普及教育的最初一步是要求大家普遍识字,并且男女一样。路德宗坚持因信称义,强调每一个人都可以直接与上帝交流,而要做到与上帝交流,首先要了解圣经,而要了解圣经,首先要学会识字,故在这种转变过程中,仍然是由教会实际承担教书识字的责任。为了做到这一点,一些年轻的教士或岁数较大的人来教人读书,并进行再测试,相当有效地推动了扫盲运动。到17和18世纪,为了配合识字的需要,在城市除了传统的高级文法学校外,还兴起了一批传授宗教、阅读、写作和算术的新型初等学校,后来逐渐地在农村也出现了这种学校。
国家真正承担教育的责任是从18世纪开始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强制性的初等教育体系。1736年,丹麦实行强制坚振圣事(即“坚信礼”、“坚振礼”,基督教的重要礼仪之一,入教者在受洗后一定阶段再接受主教的按手礼,谓可使“圣灵”降于其身,以坚定信仰,振奋人灵),为此要求具有一定的阅读知识,这有利于现代教育的发展。1739年,丹麦颁布初等教育条例,在全国建立初等学校,使农民的孩子能够获得一定程度识字能力和宗教教育,但由于学校的费用由所在地区的地主提供,农民希望其孩子在田间从事劳动,而不是在课堂里接受教育,因此,地主和农民都反对这种教育,由于缺乏基金,这种学校只是取得了有限的成功。尽管如此,国家毕竟开始关注教育了。1789年,在德国教育进步的促动下,丹麦设立大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提交了以5岁到坚振年龄的孩子强制入学为基础的乡村学校的计划。教士也对现代教育的发展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不仅对教义的传播感兴趣,而且作为启蒙运动的先行者,他们一般也对教育感兴趣。到18世纪晚期,教士们建立了公民美德(Civic Virtue)学校,这是由私人兴办的试验性学校,源于德国,旨在实行尽可能宽泛的教育,实际上是对中世纪依附于教堂的语法学校的反动,因为这种教育缺乏灵感,还有肉体惩罚,19世纪丹麦民间中学的创始人格伦特维(N.F.G.Grundtvig)称它是“黑暗学校”。公民美德(Civic Virtue)学校在理论上是强制的,但没有真正实施,而且教师也没有受到足够的训练。19世纪初,在法国和美国教育思潮的影响下,北欧各国的地方政府开始承担兴办小学的责任,推动了北欧初等教育的发展。1814年,丹麦教育委员会的建议变为全面的教育法,该法规定,7-14岁(即坚振年龄)所有孩子实行免费强制教育,不能送孩子到学校接受教育的父母要受到重罚,学校由税收支付而不是由学校所在地区的地主支付,同时规定对教师进行培训。尽管这种乡村学校引入英国的督导制度,使教育一时显得有点机械,而且逃学现象时常发生,特别是在庄稼收割的时候,但这种强制教育的后果是明显的。在丹麦实行强制初等教育制度后,瑞典在1844年、挪威在1860年、芬兰在1865年分别引入由国家资助的小学教育。尽管在这种教育体系中,农民的孩子在许多领域只是受到最起码的教育,教师也是隔几周才到大的农场进行教学,并且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初等教育法实行了很长时间,才扩展到北部森林、山谷中的农场以及数以千计的岛屿上的渔民,但国家承担教育的职责,对北欧未来教育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尽管北欧国家当时在经济上比较落后,但由于比较早地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并为此投入大量基金,其教育水平远远超过欧洲大陆,甚至超过一些发达国家。到19世纪中叶,几乎所有北欧男人至少是识字的,教师变成乡村的重要人物,常常充任当地人口的代言人,农民的孩子在瑞典已构成学生团体的15%,芬兰为8%,挪威为5%,丹麦为2%。在北欧地区,成年人中的文盲数字不超过30%,挪威在50岁以下的都能阅读与写字,这一数字远远低于欧洲大陆国家的文盲数字,所有这些为19世纪末北欧更加民主社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第二,社会改革和立法。随着北欧地区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政策方面,各国政府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欧洲率先进行工业化的国家不同,在这些国家,社会立法大多是随着工业化过程,或在工业化出现了社会问题后才制定的;在北欧国家,社会立法不仅比较早,而且相当一部分立法发生在工业化之前,并且具有综合性和进步性,在组织济贫、实行新闻自由,给予犹太人权利、废除奴隶贸易、提高妇女地位、实行社会保障等方面,北欧国家都走在西方各国立法的前面。例如,早在1766年,瑞典在最发达的工业——制铁工业中,就有养老金计划、类似于工会的组织以及由雇主付费的健康和失业计划;1776年,瑞典通过法律,给予新闻自由,在紧接着的几十年,几乎每5天就有一本关于经济的小册子出版;1781年,丹麦改进囚犯的待遇;1795年丹麦引入调解法庭体系,直到现在,它仍然是丹麦和挪威减少诉讼的方法之一;丹麦还通过一系列法律给犹太人比欧洲绝大部分地区更自由的地位;1792年,丹麦在世界上率先废除奴隶制;1789年,瑞典议会通过“联合和保障法”。北欧各国特别是丹麦和瑞典在社会立法方面的进展,化解了部分社会矛盾,使其在工业化开始时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人口的变化。西欧率先工业化国家通常都在人口停止增长后的一段时间,经历迅速和激进的人口数量和质量的变化,这种变化在当时的经济发展中无疑起到重要的作用,北欧国家在19世纪中叶前也是如此。在经历长期的人口缓慢增长后,1770-1870年,北欧的人口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增长。人口增长一方面导致无地者的增加,他们必须在繁荣的拥有土地的社区边缘生存;另一方面,人口增长也导致大的劳动分工和其他类型商品生产和服务的产生。由于人口增长而产生的农村无产阶级,通常从事一些小的和次要的经济活动,如日工和季节性的工作,他们的生活方式日益不同于19世纪前拥有土地的农民,而自由农民在创造与农村无产阶级的差异的同时,也创造了自己的文化认同,他们的上层阶级开始趋向城市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形成越来越多的城市文化特征,这是他们在一个新的农村分层体系中巩固自己的策略。这种分化产生了工业化所需的劳动力,成为紧接着的迅速工业化的一个必要条件,没有这种灵活的人力贮备,北欧国家就不可能实现迅速的工业化。
总之,经过18世纪和19世纪上半叶的改革和调整,北欧国家逐步消除了中世纪的封建残余因素,为随后的工业化奠定了基础。首先,随着议会和宪法的改革,北欧地区的经济发展有了一个比较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保证;其次,在经济方面,随着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的消除,工业化获得了有利的经济环境;再次,随着教育和人口的变化,工业化有了有利的人力因素。特别是随着系统的资本主义重建,农民经济日益渗透进市场,生产活动日益多样化和专门化。农业的市场渗透和商业化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早期的市场渗透主要集中在经济中的非纯粹农业部门,如森林、渔业、运输和矿业。与欧洲大陆的情况不同,在北欧地区,许多这种经济活动都是由农民本身承担的,许多农民在17和18世纪除了从事农业劳动外,还从事各种贸易、运输和原工业化的活动。18世纪后半叶开始的改革和新的人力因素的出现,有利于这种趋势的加强。在这一过程中,北欧各国建立了以现代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为基础的机制体系,由于基础牢固并且以法律作为保障,向资本主义方式的转变相对顺畅。
到1865年,北欧国家已经站在了现代的门槛上,一方面,所有北欧国家仍然基本上是农业国家和土地社会,到这一时期,芬兰从事农业及其相关服务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4/5,丹麦超过人口的一半,挪威和瑞典占人口的70%左右。农业在这些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不仅体现在从事农业的人口,以及农业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而且也体现在整个社会的生活方式仍然以农村为主。正因为如此,瑞典著名经济史学家E.赫克舍在谈到1870年瑞典的人口分布时说,瑞典社会实际上完全是土地社会性质,在谈到芬兰占支配地位的农业人口时,说芬兰可能比瑞典拥有一个更古老的社会结构。但另一方面,随着18世纪和19世纪上半叶北欧国家现代性的出现,北欧社会在逐渐发生变化。现代性的挑战在率先现代化的社会是内在自生的,从此变革的过程逐渐在几个世纪中继续发生,但在后现代化社会,这种挑战的发生越来越是外来的,因而这些国家的现代化显得更加迅速,甚至有些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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