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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时间:2023-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第四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建议根据“两法”规定,尽快制定昆明市实施“两法”的具体办法,使昆明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法可依,尽快走上法制的轨道。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_昆明市2008年年度社科规划课题成果选(上)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无论有多少,但都只是潜在的,并不一定就导致犯罪行为,只有在教育失误、监护失责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可以预防、可以减少的依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认识,加强对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领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强调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关系祖国未来和民族兴衰的大事。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中央要求要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决好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实惠”。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是什么?通俗地讲,就是“两个子”,即票子与孩子。关心票子,就是想尽快富起来;关心孩子,就是希望孩子能健康成长。党和政府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领导,就是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的孩子健康成长,就是帮助群众解决最为关心的大问题,就是带给人民群众最大的“实惠”。因此,建议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提高对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认识,把保护好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大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的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措施。

(二)尽快制定昆明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体办法,以及《昆明市家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分别颁布18年和10年了,而作为省会城市的昆明市,还没有制定出具体实施这两部法律的相关法规,制约了昆明市全面贯彻落实这两部法律的深度和广度。为使昆明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法可依,更有力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议尽快制定出《昆明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及《昆明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从当前情况看,在制定两个办法时,建议突出以下三点:

1.突出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七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第四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建议根据“两法”规定,尽快制定昆明市实施“两法”的具体办法,使昆明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法可依,尽快走上法制的轨道。

2.突出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是政府的职责,尽快制定《昆明市家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对未成年人的最好保护,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57个条款,提到家长和家庭教育的就有32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局,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等八部委发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都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工作的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家庭教育工作领导机构,要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家庭教育工作专项基金”。为此,建议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昆明市家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办法》应明确规定: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家庭教育工作、为家长提供学习家庭教育科学知识的条件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努力学习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努力用科学方法教育孩子,是家长必须承担的义务;市、县两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家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辖区家庭教育工作计划;要特别关注农村及流动人口的家庭教育工作;家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家庭教育工作办公室(在编制紧的情况下,可聘请离退休同志或社会待业人员为专职工作人员);要把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彻底改变家庭教育工作无法可依、无专门管理部门、无专职工作人员、无专项工作经费、无专门办公场地的“五无”状态。

3.突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在受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要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云南省及省外许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公诉机构和审判法庭。昆明市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较集中的城市,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昆明市制定《昆明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及《昆明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时,强调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给予帮助,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三)加大教育财政投入,加快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最大限度实现教育公平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学校硬件设施标准化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和外在表现。据《云南日报》报道,由于昆明市近几年来财政教育投入严重不足,致使“义务教育学校总量仍有缺口,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大多教学基础设施差,师资力量不足、办学条件困难,学生人均用地、建筑面积、体育运动场地不达标,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学资源差异较大,75%的民办校舍是仓库、厂房等其他用途的房屋改造而成。”因此,教育公平的当务之急是政府加大对薄弱学校的财政投入,多为薄弱学校雪里送炭,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所有中小学,包括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硬件建设的标准化,让所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都能共享一片蓝天,都能在硬件条件大体相同的学校里学习。教育公平,可以使孩子从小感受到生活在公平的社会里,他们会更加热爱祖国,更加感到社会和谐,就会增加对社会的亲和力,就会避免对社会的疏远、抵触和不满情绪,就会减少犯罪的可能性。

(四)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加大德育在考核、升学中的权重

加强德育工作,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是提高学生自我预防犯罪能力的根本措施。为了落实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建议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加大德育在考核、升学中的权重。目前,各级政府“重奖”升学考成绩突出的学校的做法,有意无意地强化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升学教育,有意无意地削弱了德育工作和素质教育。课题组建议教育部门在制定考核办法时加大德育工作、法制教育工作的权重;对德育工作好、违法行为学生少、多年无犯罪案件发生的学校及思想品德表现突出的学生实行特殊奖励;对思想品德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参照优待“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小英雄”那样,在升学时给以特殊照顾。

(五)加强对法制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昆明市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辅导员)工作办法》

教育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都提出,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要在中小学配备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近几年来,昆明市中小学的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也由于法制副校长来自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不同单位,他们都是兼职,本单位的工作负担重,加之政府对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辅导员)缺乏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要求、统一考核等规范性措施,致使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辅导员)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学校的法制教育还不尽如人意。为此,建议成立“昆明市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法委担任,副组长由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检察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昆明市法制副校长工作的规划制定、组织领导、培训与考核。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然而,由于多种复杂的原因,此项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落实,因此,建议把此项工作交由法制副校长承担,在需要的时候,法制副校长可以代公安机关履行此项职责。

(六)加强对社会文化市场、商业市场的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多条条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禁止利用通信、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和信息,禁止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禁止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然而,这些“禁令”在许多地方、许多场所(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并未得到落实。为了落实此项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建议市政府规定:在县一级,文化局长为文化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商业局长为商业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乡镇级,主管文化和商业的副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派人定期进行督察,对管理失职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问责。在没有专职督察机构和专职督察人员的情况下,建议将督察任务委托给市、县(市、区)关工委或老年协会承担,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七)加强对心理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及心理干预工作的领导

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潜伏着犯罪的动机。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对有心理障碍的未成年人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是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当前,在昆明市大面积的心理健康教育条件还不成熟、师资力量还十分缺乏的情况下,建议教育部门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培养的同时,积极支持共青团云南省委、共青团昆明市委联合开办的“云南昆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及昆明市青少年发展研究会承办的“昆明市未成年人教育咨询热线”的工作,充分发挥这两条热线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干预方面的作用。在缺乏心理健康教育师资的农村中小学,建议每个县(市、区)设立一个心理教育中心,配备3~5位能力比较强、经验比较丰富的专职或兼职专业教师,轮流到中小学举办专题讲座,并通过信件、网络接待学生的心理咨询,或者与“昆明市未成年人教育咨询热线”、“云南昆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合作,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到中小学开展巡回讲座、面对面接待未成年人的心理咨询。

(八)加强对未成年人救助站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从目前情况看,昆明市的未成年人救助站规模太小,建议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救助站的建设。争取在一两年内建设成一所硬件设施齐全、工作人员数量和质量都达标的示范性未成年人救助站;到2010年,争取建成3~5所标准化未成年人救助站。

(课题组组长:李庄;组员:曾汝弟、徐坤元、陈华;执笔:曾汝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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