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也就是农业与工业部门此消彼长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的农业已经失去了旧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封闭性,而与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紧紧连为一体。这种联系突出地表现在农业对工业化的贡献和工业化进程对农业的影响两个方面,两个方面的作用又常常是密不可分的。如库兹涅茨所总结,欠发达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农业部门对工业化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与发展,具有提供多种形式贡献的能力:(1)产品贡献:非农部门的扩大依赖农业提供粮食和原料。(2)市场贡献:在经济发展的早期,农业人口不可避免地构成本国工业品——包括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国内市场的主要部分。(3)要素贡献:农业是向其他经济部门投资的主要资本来源。发展的过程包括资本剩余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的转移,也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部门就业转移。此外,还可以单列出一种“外汇贡献”,即农产品出口换汇对平衡外贸收支的重要作用。
当代发展中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现代化,不可能像西方早期发展那样依赖外部积累,从而,“榨取”农业就成为它们的普遍特征。问题在于农业部门有无剩余资源可取,以及渠道是否畅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东亚,曾经有一个席卷各国家各地区的土地改革浪潮。当时有人担心,土改后的农民会因为不再缴地租而更加无视市场,更加自给自足,产品剩余率会因农村人口增加而减少,农民与外界的联系(包括出售农产品)将更少。事实证明,这一类的担心或责难是多余的。战后同时摆脱了日本长期殖民统治的南朝鲜(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先后实施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改革,不仅达到了稳定农村社会的目的,而且造成农业生产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高增长。1952-1971年间两地农业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0%(中国台湾)和3.5%(韩国),在国际比较中均名列前茅。更重要的是,农业被完全纳入整体经济发展的轨道。当局通过各种措施,使农业密切配合、服务于工业化的需要,“以农业培养工业”,甚至最终不惜牺牲农业,以强力推行高速工业化。
经济学家指出:当工业部门的劳动力超过农业劳动力时,从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的过渡或“转型”即算完成。按照这一标准,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应是中国台湾和韩国经济转型亦即初步实现工业化的时期。费景汉和拉尼斯认为这一时期在台湾应为1952-1980年,在韩国应为1954-1980年。这一时期中国台湾和韩国工业化的进程基本相似,都经过了从“进口替代”到“出口导向”,再到重(工)化(学)工业化这样三个发展阶段,大体上10年转换一个阶段。在这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的将近30年间,中国台湾和韩国的农业都对工业化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些贡献充分显示:土改所建立的新型家庭自耕农制度,是能够适应初期工业化的要求的。但是,30年间,台湾和韩国农业对工业化的贡献,情况不尽相同。本章将首先分别考察两者,然后在讨论影响农业与工业化关系的制度因素时,对它们做一些分析比较。
战后台湾工业化进程以1961年为界,分为“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两个阶段,对经济起飞起了带动作用的,依次为食品加工、纺织、机电三个部门。以此三个部门的迅速发展为特征,形成了所谓“台湾的特殊工业化模式”。特殊之处恰在于:这一模式与农业增长及其对工业化的贡献密不可分。三种工业都是劳动密集型的,都可以从农村大量吸收剩余劳动力,而食品加工和纺织业本身就可视为农业的延伸。
台湾工业化模式与农业的关系又是和政府的发展战略分不开的。20世纪50年代初“台湾省政府”主席陈诚提出了“以农业培养工业,由工业扶植农业”的经济发展总方针。此后几十年间,台湾农业政策可以“发展的榨取”为特征,亦即采取措施促进农业产量的提高,以制造人力与物力的剩余,并将此剩余转移到非农部门。在进口替代与出口导向两个经济增长阶段,农业扮演的都是“培养工业”的角色。
农业增长首先带来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从农业与工业化关系的角度来看,由农民的生产剩余构成的农业商品,正是农业的“产品贡献”。只是因为行政部门在许多方面起了替代市场的作用,农产品的商品化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非市场渠道实现的。农民从资金方面对工业化的贡献主要也是以向政府和“公营企业”低价提供农产品实物的形式作出的。在50年代台湾出口总额当中,农产品占85%以上,60年代仍占50%。出口的农产品究其来路,基本是通过政府的赋税征收。根据台湾税制,正式的农业直接税有16类,如田赋、地价税、遗产税、综合所得税等。其中田赋一项,国民党政府接收伊始就作出决定,依照日据时期地租旧制,以原有地租额作为赋额,但是改征货币为征收农产品实物,此即所谓“田赋征实”。征收数量1950年为耕地每赋元(中等水田1甲含27赋元,其他等则农地比照此增减)14公斤稻谷,1961年提到19公斤,1977年《土地税法》规定为27公斤(或小麦25公斤)。根据对1960年农业统计的推算,仅田赋征实一项就占农业总产出的14%。如果把其他税目加上,农民贡献之大、负担之沉重则显而易见。据台湾统计局1971年的资料,总收入3万元以下农户的税务负担,是相同收入非农家庭的2倍。又据统计,1960-1975年仅田赋一项占农民所得(包括非农就业所得)的比重,从1.23%增加到2.49%。这就足以说明,农业对工业化的贡献是以牺牲农民的应得利益为代价的。而且70年代农民的贡献比之50-60年代有增无减。
农业部门流出的资本,在1950-1955年间约占农业总生产额的22%。年均流出资金从1950-1960年间的9.16亿元(新台币,下同),增长到1961-1965年的13.46亿元,再增到1966-1969年的20.79亿元。农业资本净流出年增率,1951-1960年已达10%,大大超过日本殖民统治下(1911-1940年)的3.8%,按固定币值计算的每年资本净流出也大大超过日本统治时期。资本流出中,以直接税收为形式的有形流出,50年代以后比日殖时期略有减少,而由对农民不利的交易条件——不平等交换亦即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造成的无形流出,则大大增加。1952-1972年间农民的资本贡献增加20余倍。其中直接税从29.5%降到26.3%,以间接税等为形式的“贡献”所占比重,则相应地从70.5%上升到73.7%。间接税或称“隐形税”,包括土地税“征实”以及“随赋征购”和“肥料换谷”当中的官价/市价差及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按照1948年的《收购粮食办法》,耕地每赋元须向政府交售12公斤稻谷,1972年增加到35公斤,此即“随赋征购”。征购给价一般相当于市价的60%-70%,最低时仅为市价的38%。1974年征购价每公斤低于市场时价1元左右。这就是说,农民耕种1公顷田(这是户均可拥有耕地面积),除了缴纳田赋,还须再交出少则数百多则上千公斤稻谷,并且为此牺牲数百至上千元的利益。至于“肥料换谷”,在化肥短缺的情况下,这本是一项分配肥料的应急措施,却成为当局长期用来控制粮食来源、平抑粮价的手段,同时也是造成资本从农村隐蔽地流向城市和工业部门的重要机制,被称为“一种农业生产的严格控制”,“强迫农民种植稻谷,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手卖谷、买肥”。在整个50年代台湾当局所掌握的稻米中,59.6%来自于此。1950年的肥谷交换比率为1:1.2,到1965年,虽然这项比率已经降到1:0.85,台湾农民实际所付肥料价格仍然高于同期日本、荷兰、美国农民所付肥料价格的40%左右。1969年,1吨尿素的价格在日本是110美元,台湾农民在肥谷交换中实际所付相当于161美元。这一年,仅肥谷交换差价一项就占农业税收总额的16%。
如此“多种贡献,一种形式(农产品实物)”,“多种贡献,一条渠道(政策措施)”,是台湾“以农业培养工业”的重要特点。
20世纪50-60年代台湾主要农产品自给有余,60年代末以后自给率下降,但1977年仍有87%。农民以其廉价提供的产品基本满足了不断增长的粮食需求,促成了城市低粮价和工业部门的低工资。1953-1978年间扣除农业投资以后的农业年净储蓄额,按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55倍。统计数字说明:认为70年代台湾农业已经失去活力、成为工业负担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农民对工业化进程的另一重要贡献是提供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包括外流城市与农村地区非农就业劳动力两种。台湾工业化模式与韩国不同,大量小型而分散的制糖、蔬菜与水果加工等工企业,为农民在农村地区的非农就业创造了条件。到60年代后期,农村劳动力中已有近半数(46%)转入各种非农部门(主要是农村工业部门)。这对于台湾经济结构的转变和基本实现工业化,意义自然重大。
农产品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出,一方面是对工业化进程的贡献,另一方面也是农业增长和农村发展的需要。然而,由不平等交换所造成的资本流出,完全是农民被迫出让自己的应得利益。60年代末以前,由于农业增长迅速,农民虽因价格差牺牲部分利益,收入仍能每年有所增加,不平等的“肥料换谷”制度得以维持。此后农业增长停滞,“肥料换谷”与农民的矛盾尖锐化,迫使当局在1973年将其废止。
韩国学者就如何看待战后30年间农业在工业化中的作用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韩国农业没有像中国台湾农业那样,以生产力的增长和农业剩余资助工业化。农业部门对现代部门的贡献只有剩余劳动力,而这是高速工业化城市化吸引的结果。这一观点在韩国以及国际学界影响较大。另一种观点以曾任韩国经济学家协会主席的Kim Dong?Hi为代表,批评前者忽视了50和60年代中期以前农业为工业起飞准备前提条件的重要作用。美国学者Burmeister也以韩国农业的成就,批驳“新正统派”以市场、私营部门和出口导向揭示韩国经济发展,而对农业却一笔带过的倾向。
“无贡献”说的主要论据是:韩国农民劳动收入扣除生活支出以后的剩余,在60年代末以前一直很少,50年代甚至常常入不敷出,因而,农民储蓄很少,甚至根本谈不上储蓄。70年代以后农民有了较多剩余,但大部分用于自身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一些持农业无贡献说的学者公开承认农业间接税“不在研究范围之内”,这就留下一个很大的漏洞;另外,他们也承认土改以后韩国农业增产成就突出,这又提出一个问题:农业增长的成果难道都被农民自己消耗了?
答案其实很明显:仅仅根据直接税收,根据有形的资本流通数量,并不能如实判断农民和农业部门对经济发展与工业化贡献的有无或者大小。因而,需要从农业贡献于工业化的几个方面,对此做一历史的考察。
先看“产品贡献”。50年代韩国农产品输出主要有四条渠道:(1)强迫征收:按照1950年开始实行、此后长期作为基本法规的《粮食管理法》,农民必须把所收获谷物的1/3交售给政府;(2)农业税:1951年,李承晚政府把土地税、收入税、教育捐、房屋捐等各种农村捐税合并为单一的农地收入税,税率依占地面积多少从15%到28%不等,要求以实物缴纳;(3)地价:土改以后,农民须在5年内以实物分期偿付所得土地的地价,每年缴纳收获量的30%;(4)肥料换谷:和在中国台湾的情况一样,韩国政府以不平等的比价用化肥向农民换取粮食。农民从“农业组合”(农会)分得肥料,以现金支付肥料价格的40%-50%,其余部分到收获时以稻谷实物支付。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77年才予废止。上述措施使农民的大部分剩余被抽取,其结果是:50年代,韩国国内农产品满足了城市居民粮食需求的90%和纺织业所需棉花的一半;1952-1958年间,农业税一直占政府总税收的20%左右,最高曾达30.4%。由于是按政府规定的低比价折算的,这些数字实际低于应占比重。
再看资金贡献。50年代韩国政府征购稻米付给农民的米价一般不到市场价格的50%,最低时仅为市价的31%。只此一项,1950-1955年间就从农民手里拿走50亿韩元。1956-1959年粮食批发价格进一步下跌近30%,农民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指数是其生产与生活支出价格指数的93%。1952-1960年间,农民交售稻谷所得平均只有生产成本的80%,农民实际上一直在赔本经营。因为长期实行上述低价征收和不平等交换措施,所以,在农民的“产品贡献”当中即包含有大量资本贡献的因素。看不到这一点,就很容易得出农业无贡献的结论。
60年代以后,情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农产品价格有所提高,但政府收购价仍比市价低15%左右;另一方面,朴正熙继续实行李承晚的粮食管理政策,并且增加了征购数量。除了征收和肥谷交换以外,政府还通过要求农民以农产品偿还非救援性贷款,或者干脆要求以稻谷做抵押申请贷款等方式,从农民手里获取粮食。直到1975年,在农民的生产剩余中,50%的稻谷和90%的大麦仍由政府直接收购。通过低价征收取得的粮食和资金,并非都能流进工业部门。实行低粮价政策首先考虑的是维持城市消费低价格,粮食的首要供给对象是“军公教”人员及其家属,然后才及于一些关键性工业部门的工人。然而,由于国家(政府)发动、计划和组织参与高速工业化的作用,我们可以一般把农民向政府低价提供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看做是农民从实物和资金两个方面对工业化作出的贡献。
此外,还应特别指出,无论是50年代还是60-70年代,韩国政府都通过不断增加进口美国剩余农产品来维持国内低粮价,结果当然是牺牲国内农民的利益。韩国接受美援比台湾早开始而晚结束。1946-1974的29年间共受援55.885亿美元,其中,以农产品为形式的援助占32%(16.875亿美元)。以美国小麦为主,韩国每年进口粮食从50年代后期的50多万吨激增到70年代的260多万吨。人均进口数量50年代中期为10公斤,1970年为80公斤,1979年达145公斤。大量增加进口并非由于国内生产减少或者粮食大量短缺:1960-1979年间,韩国人口增加50%,粮食产量则从420万吨(1960年)增加到810万吨(1979年),几乎翻了一番。因此,可以认为,急剧增加的粮食进口是政府蓄意造成的,其中目的之一,就是维持国内低粮价,结果当然只能使农民利益受损。农业对工业化的贡献和农民利益的牺牲,实际上是一块硬币的两个面,这一点在韩国表现得非常清楚。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仅就农产品和隐蔽的资本流出两项来看,韩国农民和农业对工业化进程所作的贡献或者说是牺牲就是相当可观的。如果再考虑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考虑到农村青年外出带走的资产和农民教育投入,则贡献的规模更大。韩国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是从60年代中期开始的。1965-1979年农村人口外流总计达500万,其中,以拥有耕地0.5公顷以下的“过小农”户和有一定文化知识的青年居多。韩国农村人口流动的特点是集中涌向少数几个工业中心城市:先是在汉城周围形成大片的贫民窟、棚户区,然后又大批涌向釜山。1974年马山自由出口区和汉城出口加工区所用工人,90%左右是主要来自农村的青年。他们没有固定工资,雇主可以随意延长他们的劳动时间,还可以无补偿地解雇他们。农村劳动力外出带走一大笔资金,据估计约占农业资产的10%-20%,等于每年从农村流出3100亿——3200亿韩元。由于外流者多为青年,假定他们中只有40%读完小学(1970年普查全国适龄儿童就学率为98%),45%读完中学,10%念过大学(基本不回农村),则这部分青年的移出等于每年带走农民的教育投入780亿韩元(按1978年价格推算),这些不能不看做是农民和农业部门对工业化的又一重要贡献。
战后中国台湾和韩国通过土地改革,建立了新型的家庭小农制度,它与农业对工业化贡献的关系,大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1)这一制度使工业所需资源从农业部门的流出渠道畅通无阻;(2)贡献的结果是农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下降,家庭农民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农业贡献于工业化的过程,实即农民被卷入资本积累的过程。在台湾和韩国,追求高速经济增长与工业化的发展性政权利用其“看得见的手”从农村大量抽取资源。在自耕农家庭经营的制度框架内,一端是数百万、上千万分散的本身势单力薄的家庭小农,另一端是急于工业化的威权主义政权。这个政权通过它的各级官僚机构、农业主管部门和受其控制的农会组织,自上而下地推行其增产与征收计划、政策、措施,使小农的生产经营与交换活动密切配合服务于其经济与社会目标,这就为从农村“榨取”各种经济资源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放在国际环境中来看,与东亚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盛行大农场制、以大农场压迫自耕小农的拉丁美洲。由于极少数农场主控制大部分土地与人力资源,从而形成强大的经济政治势力。其结果不是农业对工业化贡献的扩大,而是不公正不平等的扩大、社会的不安定与现代化的挫折,奉行“双元农业战略”(bi-modal strategy)的拉美国家,成为失败的“冲突性现代化”(crash modernization)的典型。相比之下,东亚土改使中等以上的地主基本消灭,搬去了不利于发展型政权直接控制农村和从农业抽取资源的障碍,从而使农业贡献于工业化的渠道畅通无阻。
对家庭小农制度与农业“贡献”的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解释。台湾学者萧新煌等以“宏观交换理论”为分析工具,提出小农制的实行与对农民的“挤压”,是农民、政府与工业部门三者之间交换经济政治利益的结果,强调“以农业培养工业”方针背后的社会政治因素。这种意见是深刻的。笔者认为:
第一,“榨取”或曰“挤压”农业以推动工业化,的确反映了以推行家庭小农制度为中心的农业政策和农业战略,本质上即是优先工业化和“发展第一”的总体经济不平衡发展战略的具体化。这一点,曾经主持台湾经济政策的尹仲容在1953年,韩国领导人在1975年都讲得很清楚。尹仲容提出:
“工业与农业孰先:……本省农村大量剩余劳力之出路(问题)甚为严重,如农业再机械化,不但增加大量之投资,且对就业的问题愈形尖锐化,鄙意解决之道,舍工业化以外,实无他途。”
这就是说,必须建立劳动集约型而非资本集约型的农业,以集中资金保证工业优先发展。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依靠农民大量投入不计薪酬的家庭劳动就可实现农业增长的小农制度自是最佳选择。
韩国副总理南德佑(音)提出:“在我看来,第一阶段应先使经济得到发展,第二阶段考虑社会福利。首先要有增长和效率,然后才有平等。”
为了实现增长第一,当然必须尽量榨取农民,以高速发展工业化。为使被榨取的农村不致发生动荡而危及经济增长,地权比较平均的“耕者有其田”制度也是最佳选择。
第二,“以农业培养工业”可以看做发展型政权对农村“投入”的产出。“投入”主要有两方面:(1)运用政治力量推动土改;(2)以投资、信贷、科技推广等措施扶助小农。在这两个方面,台湾均高出韩国一筹。因而,台湾农业对工业化的贡献比韩国突出,究其主要原因,恐怕也是制度方面的。
如果说家庭小农制度下农业劳动力的解放和农民被迫牺牲其利益贡献于工业化,是两幅色调对比鲜明的图画,那么,土改和家庭自耕小农制度的建立和维持对于工业化的积极作用,以及农业“贡献”对农业与农民的消极影响,也恰成鲜明对照。消极影响之一是农业地位随工业高速增长而急剧下降。“农业的秋天”、“农村的黄昏”很快来临。之二是农民务农意愿的动摇。当然,农业贡献于工业化对农民的影响也不全是消极的。工业化进程扩大了农民同外界的联系,拓宽了农民的视野,引起农民传统价值观念的变化。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与外流改变了人地比例,为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提高劳动生产力创造了条件,从而使人多地少的农业部门和家庭小农经营制度面临新的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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