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斯的复兴
萨法维王朝的嬗变
萨法维家族系库尔德血统,操阿扎里语[1],自称先知穆罕默德和什叶派伊玛目穆萨·卡兹姆的后裔,自塞尔柱时代起生活在阿塞拜疆地区。萨法维家族的祖先萨菲·丁(?—1334年)长期追随逊尼派穆斯林的苏非派长老扎西德·吉拉尼,1301年在伊朗西北部城市阿尔达比勒创立苏非派萨法维教团。此后,萨法维家族的宗教影响逐渐扩大,追随萨法维家族的穆斯林来自阿塞拜疆以及叙利亚北部和安纳托利亚东部诸多地区,突厥血统的土库曼人乌斯塔吉鲁部落、卢姆鲁部落、沙姆鲁部落、祖尔加迪尔部落、塔卡鲁部落、阿夫沙尔部落和恺伽部落则是萨法维教团的主要支持者。[2]15世纪中叶,萨法维教团与白羊王朝建立联盟,致力于在特拉比宗和格鲁吉亚一带对基督徒发动圣战,进而介入政治领域的权力角逐。帖木儿帝国解体以后伊朗高原的混乱状态,尤其是黑羊王朝与白羊王朝的对抗,成为萨法维家族问鼎政坛的重要条件。伊朗西北部和安纳托利亚东南部的土库曼人部落和苏菲教团,成为萨法维家族的重要支持者。[3]1501年,伊斯马仪(1501—1524年在位)率领长期追随萨法维教团的乌斯塔吉鲁等七个土库曼人部落即凯兹巴什[4]进军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在沙鲁尔战役中击败白羊王朝的军队,进而占领大不里士,自称“伊斯马仪沙”,建立萨法维王朝。[5]1503—1510年,伊斯马仪沙相继征服安纳托利亚高原东部、伊拉克、伊朗高原东部的呼罗珊直至阿姆河左岸地区,初步奠定萨法维王朝的疆域基础。[6]
1524年伊斯马仪沙死后,其子塔赫马斯普(1524—1576年在位)即位。此后10年间,卢姆鲁部落、塔卡鲁部落和沙姆鲁部落酋长把持朝政,相互倾轧,至1533年权力复归塔赫马斯普。1534年,奥斯曼帝国的军队攻入大不里士和吉兰,占领巴格达。1555年,萨法维王朝与奥斯曼帝国签署协议,伊拉克被纳入奥斯曼帝国的版图。[7]由于萨法维王朝与奥斯曼帝国之间战事不断,塔赫马斯普将首都自阿塞拜疆的大不里士迁往厄尔布尔士山南麓的加兹温,以避奥斯曼帝国的攻势。1576年塔赫马斯普死后,凯兹巴什先后拥立伊斯马仪二世(1576—1577年在位)和穆罕默德·胡达班达(1577—1587年在位)即位,萨法维王朝再次陷于内忧外患之中。1588年,塔赫马斯普之孙阿拔斯(1588—1629年在位)即位,内乱趋于平息。1597年,萨法维王朝的首都从加兹温移至伊朗中部的伊斯法罕。[8]1602年,萨法维王朝击败乌兹别克人,收复马什哈德和哈拉特,重新占领呼罗珊,兵抵巴勒黑。1605—1607年,萨法维王朝的军队经过征战,收复阿塞拜疆和格鲁吉亚。1623年,萨法维王朝的军队占领巴格达、摩苏尔和迪亚巴克尔。与此同时,萨法维王朝的军队击败莫卧尔人,占领坎大哈,夺取巴林,控制波斯湾沿岸,将葡萄牙人赶出霍尔木兹海峡。[9]至1629年阿拔斯去世时,萨法维王朝的统治达到顶峰,其疆域北起里海,南至波斯湾,西部边境与奥斯曼帝国接壤,东部边境与莫卧尔帝国毗邻。
阿拔斯的嫡孙萨菲·米尔扎即萨菲一世(1629—1642年在位)当政期间,萨法维王朝与奥斯曼帝国战事再起。1638年,奥斯曼帝国的军队攻陷巴格达,莫卧尔人重新占领坎大哈。1639年,萨法维王朝与奥斯曼帝国签订祖哈卜条约,伊拉克纳入奥斯曼帝国的版图,扎格罗斯山成为奥斯曼帝国与萨法维王朝的政治分界线。[10]1642年阿拔斯二世(1642—1666年在位)即位后,萨法维王朝再度经历短暂的繁荣。苏莱曼(1667—1694年在位)和侯赛因(1694—1722年在位)当政期间,宫廷财政拮据,王权衰微,凯兹巴什酋长势力坐大,教界上层亦常与萨法维王朝分庭抗礼,萨法维王朝逐渐衰落。1722年,阿富汗人马哈茂德自坎大哈起兵西进,攻陷伊斯法罕。1722—1729年,伊朗处于阿富汗人的统治之下。1729年,来自呼罗珊的阿夫沙尔部落首领纳迪尔沙取代阿富汗人,建立阿夫沙尔王朝,都于马什哈德,统治伊朗大部地区。1736年,纳迪尔沙废黜阿拔斯三世(1732—1736年在位),萨法维王朝寿终正寝。[11]纳迪尔沙于1738年占领坎大哈,继而占领喀布尔,1739年兵抵德里。[12]随后,纳迪尔沙的军队撤出印度,占领哈拉特。1740年,纳迪尔沙的军队击败乌兹别克人,占领布哈拉。[13]1751—1779年,卡里姆沙建立桑德王朝,都于设拉子,控制伊朗西南诸地。[14]此间,萨法维王朝的传统秩序不复存在,部落势力的泛滥和频繁的战争,加之持续的灾荒和瘟疫,导致人口锐减,经济萧条。游牧群体的扩张和定居区域的萎缩以及部落政治的膨胀和官僚政治的衰微,构成18世纪伊朗历史的突出现象。
君主政治与教俗关系
萨法维王朝建立之前,伊朗屡遭外族入侵。突厥人的迁徙浪潮、蒙古人的西征和帖木儿帝国的统治以及黑羊王朝与白羊王朝的角逐,深刻改变了伊朗社会的人口构成,游牧部落成为支配伊朗政治生活的重要因素。萨法维王朝的建立起源于萨法维教团与土库曼人游牧部落的联盟,凯兹巴什的广泛政治影响则是萨法维王朝初期伊朗历史的突出现象。伊斯马仪沙当政期间,土库曼人构成萨法维王朝的主要兵源。伊斯马仪沙将大量土地赐予凯兹巴什作为军事封邑,凯兹巴什首领大都出任萨法维王朝的军政要职,尤其在伊朗西北部诸多省区颇具势力。作为省区总督的凯兹巴什大都终身任职,家族世袭和父死子继的现象十分普遍。[15]他们除向国王提供兵源和缴纳数量有限的贡赋之外,在所辖范围内对其臣民行使广泛的统治权力,形成明显的离心倾向。自阿拔斯一世即位开始,萨法维王朝逐渐改变兵源结构,征募波斯农民和来自高加索地区的亚美尼亚人、格鲁吉亚人、塞加西亚人战俘及其后裔,组建领取薪俸的职业化新军,旨在制衡凯兹巴什战士、克服地方离心倾向和强化中央集权。[16]阿拔斯当政期间,领取薪俸的职业化新军达到3.7万人,包括御林军0. 3万人、骑兵1万人、使用传统兵器的步兵1.2万人和装备新式火器的步兵1.2万人,而凯兹巴什战士则由6万人削减为3万人。与此同时,萨法维王朝不断完善官僚机构,起用波斯贵族掌管税收,委派非土库曼血统的新军将领出任省区总督,进而取代凯兹巴什成为诸多地区的实际控制者。阿拔斯一世在位末期,约半数的省区总督由新军将领担任。[17]至阿拔斯二世当政期间,在全国37个省区中,由新军将领出任总督的省区多达25个。[18]新军的组建和波斯贵族的起用,明显削弱了土库曼人和凯兹巴什战士的特权地位,构成萨法维王朝强化君主集权的政治基础。1598年,阿拔斯一世迁都伊斯法罕,标志着伊朗腹地取代阿塞拜疆成为萨法维王朝的政治重心,政治生活的波斯色彩日渐浓厚,土库曼人的政治影响进一步削弱。
萨法维王朝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军事封邑和王室领地构成土地占有的基本形式。军事封邑用于供养凯兹巴什战士,而王室领地则是萨法维家族的主要岁入来源。萨法维王朝初期,土库曼人势力膨胀,诸多地区成为凯兹巴什战士的军事封邑,王室领地面积锐减。阿拔斯一世即位以后,逐渐削减凯兹巴什的军事封邑,扩大王室领地,用于维持新军和支付军饷。1588—1606年,萨法维王朝收回加兹温、卡尚、克尔曼、叶兹德和库姆诸地作为王室领地。[19]1642—1666年阿拔斯二世当政期间,吉兰、马赞德兰、呼罗珊和阿塞拜疆的军事封邑亦被纳入王室领地。[20]
萨法维王朝建立之前,波斯人大都属于逊尼派穆斯林,分别尊奉沙菲仪派、哈奈菲派、马立克派和罕百里派教法,亦有相当数量的波斯人尊奉什叶派伊斯兰教。萨法维家族原本尊奉逊尼派伊斯兰教,15世纪起自称什叶派第七代伊玛目穆萨·卡兹姆的后裔。1501年萨法维王朝建立后,国王伊斯马仪沙宣布十二伊玛目派的什叶派伊斯兰教为萨法维王朝的国教,旨在强化萨法维王朝的神圣地位,抗衡尊奉逊尼派伊斯兰教的奥斯曼帝国和乌兹别克帝国。“萨法维王朝的统治者甚至自称是末代伊玛目的代理人,作为安拉在大地的影子行使统治臣民的权力”。萨法维王朝实行强制皈依的宗教政策,迫使伊朗高原的土著居民放弃逊尼派伊斯兰教的传统信仰,改宗什叶派伊斯兰教。与此同时,伊斯马仪沙将什叶派欧莱玛从叙利亚和伊拉克诸地迁入伊朗,创办什叶派宗教学校,宣传什叶派伊斯兰教,进而将什叶派欧莱玛纳入萨法维王朝的官方体系。[21]什叶派的信仰与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无疑是维系伊朗诸多地区和不同社会群体的重要纽带。萨法维家族与什叶派欧莱玛的广泛联盟,构成萨法维王朝的政治基础。
萨法维王朝一方面强调伊斯兰教的神权原则,另一方面继承波斯帝国的政治传统,实行教俗合一的政治制度,国王兼有什叶派宗教领袖与世俗君主的双重权力,俨然成为“安拉在大地的影子”和“诸王之王”。阿拔斯一世当政期间的欧洲旅行家查尔丁曾经写道,“世界上再没有比波斯国王更加专制的统治者”。稍晚于查尔丁的另一欧洲旅行家克鲁辛斯基亦认为,“天地间没有任何一位国王能够像阿拔斯沙和他的继承者那样主宰着臣民的命运”。官方的什叶派宗教学说赋予国王以神圣的外衣,成为萨法维王朝驾驭社会和统治民众的重要工具。所谓的萨德尔作为国王任命的官方什叶派宗教首领,负责监督实施宗教法律沙里亚,任命宗教法官卡迪,掌管宗教地产瓦克夫,成为萨法维王朝与欧莱玛之间的纽带。萨法维王朝亦将马什哈德和库姆的大量地产赠与教界,作为教界的主要财源。什叶派欧莱玛随之融入地产主的行列,成为萨法维王朝的重要社会基础。库姆和马什哈德堪称伊朗什叶派伊斯兰教的标志和象征,伊斯兰教历穆哈兰月期间祭奠伊玛目侯赛因的节日则是伊朗穆斯林最重要的宗教节日。伊斯兰世界的欧莱玛不同于中世纪欧洲的教士,“他们并非介于上帝与信众之间的环节,而是执行穆斯林法律,掌管教育和慈善机构,因此具有比西方的教士更为广泛的作用”[22]。萨法维时代,欧莱玛人数众多,地位各异。欧莱玛的上层拥有萨法维王朝任命的职位,占据大量地产,掌管官方宗教机构。更多的欧莱玛并未被纳入萨法维王朝的官方宗教体系,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与城市的巴扎和行会以及乡村大众联系密切,具有明显的民间倾向。
在萨法维时代的伊朗,什叶派的传统教法学派阿赫巴尔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阿赫巴尔派形成于白益王朝时期,强调《古兰经》和“圣训”作为穆斯林的唯一信仰来源,否认公议和类比的法律原则,否认个人的独立判断和理性思辨,强调伊玛目的绝对权威和宗教学者即欧莱玛的从属地位,进而成为维护教俗合一体制下君主政治的理论工具。萨法维王朝末期,王权衰微,教俗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明显的变化,新的教法学派欧苏里派遂应运而生。欧苏里派倡导理性和创制的法律实践,强调伊智提哈德即教法学家的独立判断,否认世俗君主的宗教权威,进而阐述什叶派穆斯林绝对顺从教法学家取代绝对顺从世俗君主的政治原则。欧苏里派将什叶派穆斯林区分为穆智台希德与穆卡里德,前者系宗教学者和信仰楷模,后者系普通信众和前者的追随者;穆卡里德通过穆智台希德发布的富图瓦实现与隐遁伊玛目的沟通,穆智台希德则被视作隐遁伊玛目的代表和什叶派穆斯林的宗教领袖,具有独立于世俗君主的特殊地位。[23]欧苏里派认为:“统治世界的最高权力只属于穆智台希德,一位圣洁而通晓治国之道的智者。既然穆智台希德是神圣的因而也是爱好和平的人,所以需要国王挥舞宝剑和仲裁纠纷,但是他必须作为前者的代理人和从属者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力。”[24]阿赫巴尔派强调什叶派穆斯林对于隐遁伊玛目的绝对服从,欧苏里派则强调什叶派穆斯林应当追随和效法同时代的穆智台希德。欧苏里派的兴起,作为萨法维王朝末期王权衰微的逻辑结果,开辟了什叶派欧莱玛挑战王权和角逐政坛的先例,集中体现了宗教政治与世俗政治的激烈抗争。
社会结构与经济生活
萨法维时代伊朗的人口大约在600万至1000万之间,包括三个不同的社会群体,即游牧的部落人口、乡村的农业人口和城市的工商业人口。[25]其中,游牧的部落人口主要来自突厥血统的中亚移民和安纳托利亚移民以及阿拉伯人和库尔德人,定居的城乡人口基本属于波斯血统的土著群体。部落人口组成的游牧社会、自给自足的乡村农业社会以及与简单商品经济密切相关的城市社会的长期并存与相互依存,构成萨法维时代伊朗社会的基本模式。
游牧人口约占伊朗人口的三分之一,血缘群体构成游牧人口的基本组织形式。追逐水草的定期迁徙是游牧生活的主要特征,牧场和牲畜则是游牧人口的基本生活来源。在游牧社会,公有制与私有制长期并存,广袤的牧场通常由整个部落共同拥有,牲畜以及其他财产则处于私人支配的状态。游牧产品主要用于满足部落内部的生活需要,亦有少量游牧产品用于交换定居地区的某些产品。游牧社会的剩余劳动占有形式是征收于牲畜的贡税,税额从三分之一到七分之一不等。游牧群体表现为等级性的社会结构。军事首领位于游牧社会的顶端,是最大的畜群所有者,往往出任萨法维王朝的军政职务,具有显赫的地位和广泛的影响。居于军事首领之下的是人数众多的部落贵族,他们拥有自己的畜群,负责分配牧场和宿营地。普通部落成员构成游牧群体中的下层人口,拥有少量牲畜或为他人放牧。萨法维时代,游牧部落构成国家的主要兵源,从军作战的部落成员约为6万人。游牧部落的妇女“如同乡村的妇女一样,不戴面纱,通常从事比男子更多的体力劳动,如纺纱、织布、烹调、耕作和放牧”[26]。
萨法维时代,伊朗乡村的定居农业人口约占全部人口的二分之一。农业社会的基本组织是传统的自然村落,其前身应是古代伊朗的农村公社。乡村的地产大致包括四种类型,即王室领地、国有土地、宗教地产和民间私人地产。王室地产称作“哈萨”,属于国王及王室成员,主要分布在都城伊斯法罕周围及里海沿岸的吉兰和马赞德兰。国有土地称作“麦玛立克”,其中国家赐封军事贵族的领地称作“提尤尔”,用于供养凯兹巴什战士;提尤尔的领有者不仅享有征纳租税的权力,而且行使地方秩序的管辖权,领有权世代相袭。宗教地产称作“瓦克夫”,不得转让和买卖,亦不承担贡税义务。相当数量的乡村土地属于民间私田,频繁的田产交易足以证明私人土地的广泛存在。[27]萨法维王朝初期,土库曼人势力膨胀,诸多地区成为凯兹巴什战士的军事封邑,王室领地面积锐减。阿拔斯一世即位以后,逐渐削减凯兹巴什的军事封邑,扩大王室领地,用于维持新军和支付军饷。1588—1606年,萨法维王朝收回加兹温、卡尚、克尔曼、叶兹德和库姆诸地作为王室领地。[28]阿拔斯二世当政期间,吉兰、马赞德兰、呼罗珊和阿塞拜疆的军事封邑亦被纳入王室领地。[29]萨法维时代,国王的年收入约为70万土曼,其中83%来自土地税,农业在伊朗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由此可见。在萨法维时代的伊朗乡村,绝大部分的土地由农民租种,实物分成制构成基本的租佃形式,亦有少量土地采用固定数额的租佃形式。在不同的情况下,农民缴纳的地租数额不尽相同,耕地、种子、牲畜、水源和劳力是决定分成制地租数额的五项要素。此外,农民尚需缴纳名目繁多的贡税,并且提供一定的劳役,“与游牧的部落民相比,定居农民的生活境况更加恶劣”[30]。
根据17世纪欧洲旅行家的推测,当时伊朗的城市人口约占全部人口的10%~15%,即100万人左右,其中最大的城市是萨法维王朝的都城伊斯法罕。[31]伊斯法罕位于扎格罗斯山西麓,阿拔斯一世当政期间大兴土木,市区规模膨胀,人口剧增,商贾云集,巴扎店铺鳞次栉比。伊斯法罕的中心是一处广场,用于举行教俗仪式和体育赛事。环绕广场的是国王的宫廷、清真寺和巴扎。伊斯法罕大清真寺最初由塞尔柱苏丹国名相尼查姆·穆勒克主持兴建,萨法维王朝时期扩建,圆柱、拱门、尖塔和瓷砖镶嵌具有浓厚的波斯传统风格,可谓伊朗伊斯兰建筑艺术的杰作。1666年,伊斯法罕的居民约60万人,有162座清真寺、273处公共浴室、48所学校和1802处商栈。[32]行会是城市基本的经济社会组织,既受国家官吏的控制,亦有某种程度的自治权利。不同的行会,其规模和地位不尽相同。行会内部分为若干作坊,作坊由称作“乌斯塔德”的匠师、称作“哈利法”的帮工和称作“沙吉尔德”的学徒组成,等级森严。许多作坊具有家族经营的色彩,匠师、帮工和学徒出自同一家族。作坊构成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简单商品经济是手工业作坊的典型特征。[33]
在萨法维时代的伊朗,最重要的手工业部门是纺织业,纺织业行会因而成为最具势力的城市行会。其他的手工业部门,包括陶瓷业、金属加工业、皮革业、玻璃制造业、珠宝业、洗染业和造纸业。17世纪,伊朗的手工业产品主要满足国内需要,亦有部分手工业产品如地毯和陶瓷在国外市场名闻遐迩。与行会手工业并存的另一重要的经济部门是王室手工业。阿拔斯一世当政期间,王室手工业包括30余个工场,拥有工匠约5000人,年开销为10万土曼,约占王室年支出总额的七分之一。与行会作坊的工匠相比,王室工场的工匠境况较好。王室工场生产的丝绸和地毯,质地上乘,不仅用于宫廷消费,而且远销欧洲和印度。[34]
由于自给自足的乡村农业占据主导地位,加之交通的不便和皇室经济的垄断,萨法维时代伊朗的民间商业长期处于小规模的状态。波斯商人大都从事伊朗境内的区域性货物贩运,没有自己的行会组织,分散经营,其在城市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微乎其微。至于进出口贸易,则主要由移居伊斯法罕的亚美尼亚商人控制。[35]
伊朗与西方之间的交往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的波斯希腊战争。自13世纪开始,随着西欧城市的繁荣,伊朗与欧洲之间的贸易往来逐渐恢复,小亚细亚的布尔萨以及地中海东岸的诸多港口成为伊朗商人与意大利商人交易的枢纽,生丝是伊朗向西方出口的主要商品。16世纪,奥斯曼帝国与萨法维王朝的战争导致伊朗与欧洲之间的贸易交往一度中断。阿拔斯一世当政期间,伊朗生丝或沿穿越俄罗斯南部的水路,或出波斯湾而后经红海和地中海,运抵欧洲。荷兰人和英国人是萨法维时代伊朗主要的贸易伙伴,伊朗与俄罗斯、奥斯曼帝国、印度莫卧尔帝国之间亦有一定程度的贸易往来。1616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以驱逐霍尔木兹水域的葡萄牙舰队作为条件,与萨法维王朝签订通商条约,阿拔斯港成为伊朗与东印度公司在波斯湾地区的贸易中心。法国的东印度公司于1664年进入波斯湾,1708年与萨法维王朝签订通商条约。[36]17世纪20年代,伊朗的生丝年产量超过1000吨,其中三分之二销往欧洲。除生丝外,丝绸、地毯、宝石、干果和烟草亦是伊朗出口欧洲及其他国家的重要商品。“所有的亚洲国家和大多数的欧洲国家向伊斯法罕派出自己的商人,从事大宗贩运或零售贸易……(他们中包括12000名印度人和)鞑靼人、突厥人、犹太人、亚美尼亚人、格鲁吉亚人、英国人、荷兰人、法国人、意大利人和西班牙人”。萨法维时代,伊朗与西方之间交往的特点在于贸易双方的平等地位,西方人只是作为商人而不是作为侵略者出现在伊朗。他们“还没有成为通过经济力量剥削贫穷落后民族的外国商人,他们只是获准经商的外国人,与当地的商人共同生活在高度文明的社会中,而当地的商人与他们一样富裕和精明”[37]。由于此间伊朗与西方之间的贸易规模有限,伊朗主要出口诸如生丝、丝绸和地毯一类的奢侈品,加之西方商人往往将白银或印度的香料作为支付手段,西方工业品尚未大量涌入民间市场,伊朗亦未被纳入源于西方主导的世界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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