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斯兰传统文明的基本特征
教俗合一的国家形态
伊斯兰传统文明形成于中世纪的特定社会环境,个体生产、自然经济、超经济的强制和广泛的依附状态以及思想的束缚构成伊斯兰传统文明的历史基础,伊斯兰教的诞生和阿拉伯人从野蛮向文明的演进历程则是深刻影响伊斯兰传统文明的重要因素。
先知穆罕默德时代的阿拉伯半岛处于原始社会的野蛮状态,信仰的转变和伊斯兰教的诞生揭开了阿拉伯人建立国家和步入文明时代的帷幕,而公共权力由宗教生活向世俗领域的延伸则是这一过程的核心内容。《古兰经》屡屡强调安拉至上和顺从使者的信仰原则,进而阐述国家权力的政治理论,将尚且鲜为人知的崭新政治概念引入阿拉伯半岛氏族部落的社会体系。先知穆罕默德作为安拉的使者而凌驾于氏族部落之上,不仅负有传布启示的神圣使命,而且行使驾驭社会的世俗权力。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地那创立的温麦,无疑是《古兰经》所阐述的政治思想和社会理念得以逐步实践的逻辑结果。从宗教意义的顺从到世俗行为的约束,标志着国家权力通过温麦的形式始露端倪。教俗合一的温麦作为伊斯兰国家的原生形态,构成伊斯兰传统文明的基本政治框架。
在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诸国,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长期并立,教会与国家自成体系,分庭抗礼。至于华夏文明及其周边区域,世俗权力极度膨胀,皇权至上的政治体制贯穿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相比之下,教权与俗权的密切结合构成伊斯兰世界传统政治制度的突出现象,宗教与政治长期处于浑然一体的状态则是伊斯兰传统文明区别于中世纪的基督教文明以及华夏文明的显著特征。
根据传统伊斯兰教的政治理论,宗教是国家的基础,温麦作为伊斯兰国家的外在形式起源于安拉的意志。温麦兼有国家与教会的双重功能,教会与国家则被穆斯林视作同一概念。超越宗教界限和纯粹世俗范畴的政治行为与温麦的原则大相径庭,并无存在的空间。捍卫伊斯兰教法的神圣地位是伊斯兰国家的目的,维护穆斯林的宗教利益则是伊斯兰国家至高无上的政治准则。在传统伊斯兰世界教俗合一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宗教学说与政治理论错综交织;宗教学说构成政治理论的前提,政治理论则体现为宗教学说的延伸和补充。与此同时,政治群体往往体现为宗教派别,政治对抗通常采取教派运动的形式,政治斗争的首要方式便是信仰的指责。形式各异的教派运动皆有相应的政治基础、政治目的和政治手段,反映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政治利益的矛盾对抗。
传统伊斯兰教认为,安拉是温麦的主宰,是世人的君王,沙里亚则是安拉意志的体现和安拉规定的法度,是先于国家的秩序和尽善尽美的制度,芸芸众生只有遵循沙里亚的义务,绝无更改沙里亚的权力,即使哈里发亦不可随意立法,而必须服从沙里亚的约束。另一方面,伊斯兰世界的传统理论强调君权神授和君权至上的政治原则,强调君主的统治权力和臣民的从属地位;统治者是其臣民的牧人,他将为自己的行为和臣民的行为对安拉负责,而选择统治者和惩罚统治者的权力只属于安拉。至于臣民享有的权利,在伊斯兰世界的传统政治理论中则缺乏明确的阐述。所谓臣民终止顺从统治者和反抗统治者的相关规定往往只是理论上的虚构和道义上的制约,现实意义微乎其微,而忠君思想则是传统伊斯兰政治理论的实质所在。
麦地那哈里发时代,古老的阿拉伯半岛刚刚告别野蛮的秩序而初入文明的社会,独尊安拉的共同信仰尚未完全取代阿拉伯人的血缘联系,氏族部落的传统势力根深蒂固,原始民主制的残余和权位继承的非世袭传统深刻地影响着穆斯林的政治生活。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麦地那哈里发国家的共和政体,财产占有状况的相对平等、浓厚的部族色彩和强烈的民主倾向则是麦地那哈里发时代的鲜明特征。麦地那哈里发时代末期,穆斯林内部的贫富差距日渐扩大,社会对立日趋加剧,共和政体陷入深刻的危机。穆阿威叶即位后,在伊斯兰世界首开哈里发家族世袭的先河,伊斯兰国家的政治制度随之由共和制转变为君主制。阿拔斯王朝建立后,沿袭倭马亚时代君主制的政治传统,历任哈里发皆系阿拔斯家族的成员。阿拔斯哈里发国家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阿拔斯哈里发的统治权力被认为是来自安拉的赐予。哈里发每逢朝廷典礼和宗教节日皆身着据称是先知穆罕默德遗物的斗篷,并在宫中聘用宗教学者依据经训阐述的原则制定统治政策和进行神学宣传,以示其权力的合法与地位的神圣。哈里发不仅自居为伊斯兰教和伊斯兰世界的捍卫者,而且被视作全体穆斯林的宗教领袖,集教俗权力于一身,凌驾于社会之上,处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对于哈里发的任何冒犯,都被视作宗教意义的亵渎。
继哈里发国家之后统治中东长达6个世纪之久的奥斯曼帝国采用君主制政体,苏丹的权位继承遵循奥斯曼家族世袭的政治原则。伊斯坦布尔的苏丹凌驾于臣民之上,象征着奥斯曼帝国的统治。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沿袭哈里发时代教俗合一的历史传统,政治生活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自诩为“信士的长官”,俨然是阿拔斯王朝哈里发的继承人,兼有世俗与宗教的最高权力。保卫伊斯兰世界的疆域、统率穆斯林对基督教世界发动圣战和维护伊斯兰教法的神圣地位,是奥斯曼帝国苏丹的首要职责。奥斯曼帝国尊奉逊尼派伊斯兰教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哈奈菲派教法构成官方法律制度的基础。沙里亚位于奥斯曼帝国法律体系的顶点,规定穆斯林的个人行为以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相互关系,直至规定社会秩序和国家制度,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可侵犯的神圣性。萨法维王朝亦强调伊斯兰教的神权原则,尊奉什叶派伊斯兰教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实行教俗合一的政治制度。萨法维王朝的国王自称伊玛目家族的后裔和“安拉在大地的影子”,兼有什叶派宗教领袖与世俗君主的双重权力。什叶派伊斯兰教的官方宗教学说赋予萨法维国王以神圣的外衣,成为萨法维王朝驾驭社会和统治民众的重要工具。
国家所有制的土地制度
伊斯兰传统文明的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领域的国有倾向;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长期存在,构成中古时代中东历史的突出现象。国有土地的赐封导致社会成员之间深刻的经济对立,构成伊斯兰世界封建关系的重要内容。国有土地的经济制度与私人支配土地的经济现实之间的矛盾运动,贯穿中东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
伊斯兰传统文明脱胎于阿拉伯半岛的野蛮状态;氏族部落社会特有的原始公社土地所有制,构成伊斯兰世界土地制度演变的起点。在前伊斯兰时代的阿拉伯半岛,原始公有制的财产关系广泛存在,土地无论作为耕地抑或作为牧场皆由血缘群体成员共同支配。先知穆罕默德时代,阿拉伯半岛的土地关系发生深刻的变化。《古兰经》规定一切土地皆属安拉及其使者所有,进而阐述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原则。血缘群体诚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旧构成世袭占有土地的基本单位,而先知穆罕默德至少在理论上开始超越血缘群体的狭隘界限,获得支配土地的最高权力,作为“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古兰经》阐述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根源于阿拉伯半岛的客观物质环境,构成原始公有制的土地关系在文明时代的历史延续。先知穆罕默德时代依据《古兰经》的相关启示所征纳的天课,不仅具有宗教意义,而且是国家权力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其实质在于宗教形式下租税的合一。“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
先知穆罕默德时代,斐伊作为土地关系的崭新形式在阿拉伯半岛始露端倪。斐伊特指安拉赐予其使者的土地,引申意义为国家直接支配的耕地。麦地那哈里发时代,穆斯林开始走出阿拉伯半岛,伊斯兰世界进入大规模对外扩张的发展阶段。麦地那哈里发国家的对外扩张主要表现为军事占领的过程,而军事占领直接导致地权性质的改变。麦地那哈里发国家根据《古兰经》规定的相关原则,沿袭阿拉伯半岛的传统和先知穆罕默德的先例,在被征服地区广泛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所有被征服的土地皆被视作斐伊,成为哈里发国家的公产和全体穆斯林的共同财源。欧默尔规定:穆斯林战士不得将被征服者作为奴隶据为己有,亦不得随意侵吞他们的财产或通过其他形式加以奴役;安拉赐予的土地必须留给被征服者继续耕种,向他们征收贡税并由全体穆斯林共同享用。贡税关系的广泛确立,不仅体现哈里发国家的统治权在被征服地区的存在,而且构成哈里发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哈里发国家在沿袭拜占廷帝国和波斯帝国原有农作方式的基础之上,通过贡税的形式,在全体穆斯林与被征服人口之间建立起封建性质的土地关系。迪万制度和年金的分配,体现了全体穆斯林对于被征服地区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的集体占有。
伊克塔是哈里发时代伊斯兰世界土地制度的重要形式,本意为地产的赐封,源于《古兰经》的相关启示,国家土地所有制构成地产赐封的前提条件,斐伊则是地产赐封的基本来源。先知穆罕默德时代,伊克塔首先表现为耕作权利的赐封,荒地居多,面积较小,处于自耕状态,受封者即为直接生产者,而耕种土地构成受封者获取生活资料的基本方式。先知穆罕默德时代,更多的伊克塔表现为土地收成之份额的赐封。土地收成之份额的赐封不同于耕作权利的赐封,导致受封者与直接生产者之间深刻的经济对立。倭马亚王朝建立以后,特别是阿拔斯时代,伊克塔作为军事封邑日渐盛行。在塞尔柱人统治下的西亚和自阿尤布王朝至马木路克时代的埃及,军事伊克塔制的发展达到顶峰。作为军事封邑的伊克塔系土地受益权的赐封而非土地所有权的赐封,兼有国家公田与民间私田的双重性质,处于国有与私有之间的过渡状态。受封者无权以个人的名义支配土地,仅以享用封地的岁入作为目的,具有非世袭性和非等级性。伊克塔的频繁更换,诚然是国家控制受封者的有效手段,却无疑排斥着地权私人化与地产市场化的进程。
奥斯曼帝国沿袭哈里发国家的历史传统,援引伊斯兰教的相关原则,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奥斯曼帝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起源于奥斯曼帝国作为征服者的统治权。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至少在理论上拥有全国的土地,以提供兵役作为条件将土地作为封邑授予穆斯林贵族。国家对于土地的绝对控制是封邑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封邑面积的增减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兴衰表现为同步的状态。封邑的耕作者系隶属国家的佃农,处于政府的保护之下,世代享有土地的耕作权,地租的征纳标准、征纳时间和征纳方式均由苏丹确定,封邑的领有者无权更改。封邑的领有者并无土地的所有权,只是土地收成的享用者,未经国家允许不得出售和转让土地或将土地赠与他人。所有封邑均由苏丹直接赏赐,并由中央政府登记造册,贵族内部的等级分封则被严格禁止。尽管封邑的领有者试图获得苏丹的允准,将封邑传与子嗣,然而封邑的世袭显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提供相应的兵役则是领有封邑的前提条件。封邑制度作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逻辑延伸,不仅是奥斯曼帝国军事制度的重要基础,而且构成奥斯曼帝国经济社会制度的突出特征。
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社会对立
传统伊斯兰世界强调伊斯兰国家统治区域与非伊斯兰国家统治区域之间的差异,同时明确区分伊斯兰国家统治区域内的穆斯林臣民与非穆斯林臣民。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长期并存,构成传统伊斯兰世界社会生活的显著特征。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广泛对立,贯穿传统伊斯兰世界的历史进程。吉玛人的长期存在和米勒特制度的实践,集中体现伊斯兰世界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对立状态。
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社会对立,缘起于先知穆罕默德时代阿拉伯人自野蛮向文明过渡的历史进程中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是先知穆罕默德时代阿拉伯社会宗教矛盾的集中体现和穆斯林圣战实践的直接结果。《古兰经》严格区分多神崇拜的阿拉伯人与一神信仰的犹太人和基督徒,将前者称作“以物配主的人”,而将后者称作“有经典的人”;“以物配主的人”只能在皈依与死亡之间做出选择,“有经典的人”则可通过缴纳贡税作为条件换取穆斯林的保护。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后,哈里发国家征服阿拉伯半岛以外的广大区域,非穆斯林臣民数量剧增,犹太人和基督徒作为“有经典的人”无疑处于哈里发国家的保护之下,琐罗亚斯德教徒亦被纳入被保护者的行列。
吉玛人是所谓的“有经典的人”之宗教概念在现实领域的逻辑延伸,特指在伊斯兰国家的疆域内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接受保护的非穆斯林臣民。保护与依附之间无疑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吉玛人作为被伊斯兰国家保护的社会群体,长期处于依附和从属的地位。哈里发时代,伊斯兰国家援引《古兰经》的相关启示,承认吉玛人在缴纳人丁税的条件下保留原有的宗教信仰,进而赋予吉玛人相对的自由和有限的自治权利,同时禁止吉玛人出任官职,将吉玛人排斥于政坛和征战领域之外。吉玛人不得享有与穆斯林同等的政治权利,吉玛人担任国家官职进而对穆斯林行使权力被视作非法。伊斯兰世界在理论上必须执行伊斯兰教法,然而伊斯兰教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局限于规范穆斯林的社会行为,哈里发国家通常允许犹太人和基督徒沿袭各自原有的宗教法律,其司法仲裁诉诸各自的宗教首领。但是,吉玛人如果涉及与穆斯林之间的诉讼,必须依据伊斯兰教法予以裁决;穆斯林法庭在裁决时,往往拒绝接受吉玛人的誓言和所提供的证据。《古兰经》承认奴隶存在的合法地位,而吉玛人却不得拥有穆斯林作为奴隶。伊斯兰教法允许吉玛人改奉伊斯兰教,却禁止穆斯林改奉其他宗教,禁止基督徒和犹太人改奉除伊斯兰教外的其他宗教。伊斯兰教法禁止吉玛人娶穆斯林妇女为妻,却允许穆斯林娶吉玛人之女为妻。吉玛人尽管享有保留原有宗教信仰的权利,其宗教活动却常受种种限制,宗教迫害的现象亦时有发生。然而,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常常不尽吻合,差异甚大。综观哈里发时代的伊斯兰世界,穆斯林对吉玛人的歧视和迫害的程度十分有限,宗教宽容则是此间伊斯兰世界社会生活之区别于基督教世界的明显特征。
伊斯兰世界的吉玛人与中世纪西欧的农奴作为封建时代的社会成分,均处于依附的状态。然而,伊斯兰世界的吉玛人与中世纪西欧的农奴所处的历史环境存在明显的差异。在伊斯兰世界,吉玛人从属于国家而不是依附于作为个体的穆斯林。相比之下,中世纪西欧的农奴制根源于特定的地租形态,存在于公权私化的政治环境;农奴承担劳役制地租,从属于封建庄园的领主。另一方面,穆斯林与吉玛人之间的对立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农奴制度则表现为明显的世俗倾向。
奥斯曼帝国疆域辽阔,社会构成表现为明显的多元状态,语言、民族、经济活动和生活方式诸多方面差异甚大,不同的宗教信仰则是区分诸多社会群体的基本标志。奥斯曼帝国的统治者沿袭哈里发时代形成的吉玛人制度,实行所谓的米勒特制度,进而将臣民划分为穆斯林、希腊人、亚美尼亚人和犹太人四大群体。米勒特作为宗教政治群体,并不具有民族的内涵。换言之,每个米勒特包含不同的民族成分,相同的民族却由于信仰的差异而分别属于不同的米勒特。米勒特制度的实质,在于苏丹与诸多宗教群体首领抑或伊斯兰教贵族与非穆斯林贵族的权力分享。奥斯曼帝国实行的米勒特制度,构成伊斯坦布尔的苏丹统治臣民的重要政治基础。向奥斯曼帝国缴纳人丁税,是非穆斯林诸米勒特区别于穆斯林米勒特的主要标志。基督徒和犹太人在缴纳人丁税的条件下,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利,处于二等臣民的地位。穆斯林与基督徒、犹太人的居住空间错综交织,分别遵从各自的宗教法律,操各自的传统语言,恪守各自的生活习俗,隶属于各自的宗教首领,相安无事。穆斯林男子与非穆斯林女子之间的通婚现象随处可见;非穆斯林女子嫁给穆斯林男子后,可保留原有的宗教信仰,但是所生的子女则被视作穆斯林。然而,奥斯曼帝国坚持伊斯兰教统治的传统原则,穆斯林贵族垄断国家权力,非穆斯林不得担任政府官职,不承担兵役,不得分享国家权力。诸多宗教社团俨然是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国中之国,诸多宗教的文化传统在奥斯曼帝国长期延续,进而导致奥斯曼帝国社会结构之浓厚的多元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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