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泰国宪法,议会职权主要包括立法权(制定宪法附加法、制定法律条例)、监督权(监督有关法律的制定是否违宪、监督国家管理工作)、预算审批权、人事权(推荐或罢免政府、议会、法院及其他独立机构主要成员)等。
(一)立法权
议会须制定九部宪法附加法,主要包括:(1)《关于下议员选举和上议员产生的宪法附加法》,简称《选举法》;(2)《关于选举委员会的宪法附加法》,简称《选委会法》;(3)《关于政党的宪法附加法》,简称《政党法》;(4)《关于全民公投的宪法附加法》,简称《公投法》;(5)《关于宪法法院审判办法的宪法附加法》,简称《宪法法院审判法》;(6)《关于政务官员刑事案件审判办法的宪法附加法》;(7)《关于国家监察员的宪法附加法》,简称《监察法》;(8)《关于预防和打击贪污的宪法附加法》,简称《反贪法》;(9)《关于国家审计的宪法附加法》,简称《审计法》。
议会还须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立法程序如下:
1.法律草案由以下部门提出:(1)政府内阁。(2)不少于20名下议员。(3)与法律草案有关的法院及中立机构。(4)不少于1万名合法选民。如(2)(3)(4)须提出与财政有关的法律草案,须经总理认可。“与财政有关的法律草案”是指与税收、国有资产、货币等有关的法律草案。下议长和下议院各委员会主席举行联合会议,判定有关法律草案是否与财政有关。
2.有草案须先递交下议院议长。草案内容应向全体公民公开,并为公民了解有关细节提供便利。
3.草案经下议院通过后交由上议院审议,上议院须在60天内完成审议,与财政有关的草案须在30天内完成审议。上议院也可要求延长审议日期,但延长不得超过30天。下议长须在与财政有关的草案注明与财政有关,否则视为无关。如上议院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审议,则视为通过。
4.议院完成草案审议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如上议院审议通过,则将草案退回总理。总理须在20天内上呈国王,国王御准后才可正式生效。
(2)如上议院不同意下议院意见,则暂缓通过该草案,将草案退回下议院。
(3)如上议院审议后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则将修改后案文退回下议院。如下议院同意修改案文,则视为议会通过。如下议院不同意修改案文,则由上下两院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联合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修改,而后再交两院审议。如有一院不予认可,则暂缓通过该草案。
5.上述4(2)情况被暂缓通过的草案,下议院只能在接到上议院退回有关草案之日起180天后才能重新启动该草案的审议程序。因上述4(3)情况被暂缓通过的草案,从某一院不予认可之日起180天后重新审议。原草案(或经联合委员会审议后的草案)经下议院实际人数过半通过,则视为议会通过。
如被上议院暂缓通过的草案为“与财政有关的草案”,下议院可立即重新审议。原草案(或经联合委员会审议后的草案)经下议院实际人数过半通过,则视为议会通过。
6.下列情况下,有关草案视为被否决:下议院结束任期或解散;国王未予御准;国王在90天内未予答复。
7.国王未予御准并退回议会的草案,或国王在90天内未予答复的草案,议会须重新讨论并起草草案。如议会以超过上下两院实际议员数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原草案,则请总理再次上呈国王。如国王在30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国王已御准并正式生效。
(二)监督权
第一,监督有关法律的制定是否违宪。
1.议会通过,但总理尚未上呈国王的草案,如上下两院不少于十分之一的议员认为草案中某条款涉嫌违宪或整个草案的制定违宪,则视情向下议长、上议长或议会议长提出。收到上述意见的议长负责将有关意见递交宪法法院裁定,并及时通报总理。
2.议会通过,但总理尚未上呈国王的草案,如总理认为草案中某条款涉嫌违宪或整个草案的制定违宪,则将有关意见递交宪法法院裁定,并及时通报上议长和下议长。
3.宪法法院受理期间,总理应暂停有关草案审批进程。如宪法法院裁定草案中某重要条款违宪或整个草案的制定违宪,则视为该草案被否决;如宪法法院裁定草案中某一条款违宪,则视为有关条款被否决,总理可继续推动该草案审批进程。
第二,监督国家管理工作(对总理和内阁进行不信任质询)。
1.议员均有权对内阁成员的有关工作提出质询。如内阁认为有关问题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暂不便公开,阁员有权拒绝应询。
2.关于人民广泛关注、涉及国家和人民利益或亟待解决的问题,下议员可在当日会议开始前书面告知下议长,表示希望对总理或有关部长进行质询,且不必告知将质询的问题。下议长将此列入当日议程。这一形式的质询每周只能进行一次,且有关议员口头质询同一问题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3.不少于下议院实际人数五分之一的下议员可提出对总理的不信任案,提案时须同时提名一位符合宪法规定的新总理人选。有关议案提出后,议会不得解散,除非提案撤销或表决不通过。
4.不少于下议院实际人数六分之一的下议员可对内阁成员逐一提出不信任案。一般情况下,不信任质询投票不得安排在质询结束当天。不信任票超过下议院实际人数一半以上,则该不信任案通过。下议长即将上述新总理提名人选报国王御准。如不信任案未获通过,则提案议员丧失在本届会期内再次提出对阁员不信任案的权利。
当针对某阁员的不信任案提出后,该阁员调任其他职位,只要还是内阁成员,就仍须接受不信任质询。如针对某阁员的不信任案提出前,该阁员已调任其他内阁职位,但担任新职位尚未超过90天,则该阁员仍须接受对其原职位的不信任质询。
5.反对党议员总数无法达到上述3、4项中规定的不信任案提案人数标准,则在执政党完成两年执政后,反对党实际人数中一半以上议员可提出对总理和其他阁员的不信任质询。
6.少于上议院实际人数三分之一的上议员可在上议院对政府内阁进行质询,但不做表决。此类质询每届会期只能进行一次。
7.总理和有关阁员须亲自接受对本人的不信任质询,如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亲自应询,须提前或在会议当日告知下议长或上议长。所有议员有权不按所在政党的决议独立参与不信任质询和表决。
(三)预算审批权
国家财政预算须以法律条例形式报议会审议。下议院须在接到财政预算条例草案之日起150天内完成审议。如逾期未完成,则视为该草案获得下议院审议通过。下议院审议通过后交由上议院审议。上议院须在接到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议,且不能对草案做任何修改。逾期未完成则视为通过。上议院通过后,交由总理上呈国王御准。
新财政年开始前无法及时出台新的财政预算条例,则暂时沿用上一年财政预算条例。政府须为议会、法院及其他依据宪法成立机构的独立工作分配充足预算。
(四)人事权
1.选举总理。议会须在召开首次会议后30天内以过半数票选举一名符合规定的议员出任总理,并呈国王御准。
2.推荐独立机构主要成员。依据宪法成立的机构主要包括:选委会、国家监察院、国家反贪委、国家审计委、国家人权委员会。这些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命须经上议院审议通过并报国王御准。
3.罢免权。议会有权依法对下列人员提出罢免:总理及内阁部长、上下议员、最高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以及上述独立机构的主要成员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