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宪法规定,国王是泰王国的国家元首,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宗教的最高护卫者。宪法还规定,国王是至高无上和备受尊敬的人,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方面指控国王。
宪法规定,国王作为国家元首,通过国会、内阁和最高法院行使国家权力。具体做法是,国会讨论通过的一切法律、法规提案都必须报请国王签署批准。如经国会审查通过的法律草案交内阁总理在30天内呈国王签署,然后才能颁布实施。国王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一定的否决权。经过国会审查通过,由内阁总理呈交国王的法律草案,国王未予签署退回国会,或超过90天未退回国会时,国会应重新提出审议。如国会审议后仍坚持原案,或以国会两院联席会议总人数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再由内阁总理呈请国王签署,如国王在接到法案之日起30天后未予签署或未退回,即可视为国王已经同意,内阁总理即可颁布执行。
国王通过内阁行使行政权时,宪法还赋予国王处理国家重大事务时有一定权力。宪法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治安,国家经济稳定,必要时国王可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时该条款还指出,国王制定这样的规定,必须是内阁认为情况紧急,非这样做不可,而且内阁应该必须尽快向国会报告,由国会审议。在国会最终做出批准或者否决后,应由内阁以文告形式公布。根据宪法规定,国王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军事管制法的规定,宣布国家执行或者取消戒严令;根据国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根据政府的决定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签订和平条约、停战协议和其他条约。但如果条约涉及改变国家版图或者主权时,应得到国会的批准。
国王通过法院行使司法权时,各类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都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并对国王负责。国王可根据被告的申诉,建议最高法院重新考虑已做出的最终裁决。国王还有权决定大赦。
国王对内阁成员、特级文官和职位相当的军警人员、各级法官有任免的权力。程序为根据国会主席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根据内阁总理的提名任免内阁成员;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提名,任免各部长官、地方府尹以上的特级文官和军队师级以上长官的职务;根据国防部长的报告,签署军官晋升军衔的名单;根据司法委员会的提名,任免各级法官;根据政府的提名,委派驻外使节和外交官。根据宪法规定,国王还有权撤销官员的衔爵和收回官员的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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