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历史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从罗马征服到诺曼征服后的1000多年里,一再出现较大规模的民族融合。公元5世纪,北欧部族大规模的入侵中,盎格鲁-撒克逊人较大地改变了不列颠居民的构成,用暴力重新构建了英国社会,加速了封建制的产生。10世纪中叶,在列王争霸和抵御外族入侵中获胜的威塞克斯国王终于完成了英吉利国家的统一。1066年,大陆诺曼底公爵威廉统兵进入英伦,建立了诺曼王朝。1153年安茹王朝建立,英国进入长达两个世纪的鼎盛时期。以后历经以战争和危机为主要特点的兰开斯特王朝和约克王朝,至先后始建于1485年和1603年的都铎王朝及斯图亚特王朝,英国的上层建筑逐渐发生变化,生产关系的新因素逐渐融入社会并日趋成长,封建制度日薄西山。在民族融合和封建王朝更迭的过程中,英国文化也得以不断地发展和进步。
一、文学和史学
英国文学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文学。当时诗歌和散文使用的语言多是典型的古英语。古英语流行于5—12世纪,分为诺森伯利亚方言、麦西亚方言、西撒克逊方言和肯特方言四种,各种方言均有许多外来词汇,阅读起来让人颇为费解,且因种类不同,辗转流传,难免会遗漏散失。
早期诗歌作品是一些箴言诗和英雄史诗的片断,创作于遥远的多神教时代,诗歌中提到的诸神名字在以后的英语中尚存清晰的印迹。现存盎格鲁-撒克逊前期的诗歌里,英雄史诗和宗教体裁占有很大分量,长篇史诗《贝奥武甫》反映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语文学的最高成就。《贝奥武甫》最早用欧洲地方语言写成,见于约公元1000年留存下来的孤本手稿,约有3 000行,用头韵体写成,不押韵,语句较长,词汇丰富,多用不同的形容词描写同一事物。史诗讲述6世纪初发生的事情,将新的基督教信仰和英雄品德糅合在一起,但是,所描述的社会准则属于较早的异教时代。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基督教传统诗歌的作者姓名和身世大都无法考察,有的诗人留下了名字,却无法了解他们有什么作品,只有琴塞武甫的几首诗可以考究出来。佚名作品中的珍品有3首,是关于圣经题材或圣徒传记的宗教诗,其中《创世纪乙本》对撒旦性格和地狱的描绘具有高超的水准,《十字架之梦》是古英语诗作中最富想象力的作品,《朱迪思》则是盎格鲁-撒克逊诗歌中最激动人心的故事,情节和人物性格的描写均属当时最高水平。散文的作者留下名字的较多。最早的知名散文作家是舍博恩的主教奥德赫姆(?—709年),他用优美的拉丁文写过女贞的赞美诗。维尼拉布尔·比德(约公元672年—735年)是最卓越的学者和历史学家。他一身勤勉,笔耕不辍,著述多达数十种,大部分是对《圣经》的阐述,还有不少历史、天文、音乐、哲学、文法修辞、算术和医药的作品。但是,比德最杰出的成就是历史研究,代表作品是用拉丁文写成的《英吉利教会史》。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人数不多的学者队伍里,阿尔弗列德大王的地位格外突出,他不仅是一位国王和战略家,而且具有追求知识的强烈兴趣和传播知识的高超能力。他兴办学校,组织指导学者从事翻译和研究,还亲自翻译了比德的《宗教史》,编译了奥罗西斯的《世界史》。
14世纪末15世纪初,基督教会对财富的过度占有引起了宗教危机。威克利夫和罗拉德派的反教权主义活动,以及他们将拉丁文的《圣经》翻译成英语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启发了英国人的民族意识。乔叟的文学创作不仅启发着英国人的民族意识,还促使中古英语向早期现代英语过渡。因而,乔叟在英国文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作用,是英国民族文学的奠基人。杰弗里·乔叟(公元1342年—1400年)的诗歌不仅借鉴了英国诗歌的成就,还深受意大利文艺复兴前期著名作家但丁和薄伽丘等人以及法国中世纪文学的影响,擅长描写宫廷爱情的细腻情调。乔叟的第一部重要作品《悼念公爵夫人》写成于1369年,全诗1300行,采用第一人称叙事和抒发感情,有利于在宫廷朗诵。这首诗还展现了他运用中古英语表现日常会话的技巧和在宫廷诗歌的基础上塑造现实人物形象的功力。14世纪70年代,乔叟的得意之作《声誉之宫》运用梦幻的形式和8音节双韵诗体,凸现出轻松、愉快和略带讽刺的笔调,昭示了作者写作技巧的进步。80年代是乔叟的多产时期,《百鸟会议》《贤淑妇女的传说》《特罗伊拉斯和克莱西达》等接连而出,其中后者被后世评论家公认为是他的最佳作品。乔叟一生创作的最高成就是晚年未能完成的长诗《坎特伯雷故事集》,在内容上已经超出中世纪文学的范围,成为英国现实主义的第一部杰作。1476年,威廉·卡克斯顿在威斯敏斯特创办了第一个印刷所之后,因为倾慕《坎特伯雷故事集》的艺术价值,便把它和乔叟的一些诗歌作为第一批面世的印刷品。
乔叟之后暂时没有文坛高手出现,但不意味着新生的英国民族文学的倒退,世俗化戏剧等的发展为英国文学的再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11世纪以后,英国教士常在诸如复活节之类的节日中上演情节简单的宗教剧,内容大多取材于某些圣者经受磨难的事迹。13世纪,教会在这种演出上投入了颇大的精力。14世纪中期,城市基尔特成员也开始模仿教士们的做派,公开登台演出戏剧。他们用英语台词取代了拉丁语唱白,长篇的圣经故事或通俗的杂剧代替了短小的宗教说教剧。宗教假日期间,尤其在“基督戏剧节”,约克、剑桥和伦敦等地的基尔特在各地上演成套的圣经故事剧。1382年,出现了宗教故事剧的变体—— 道德剧。这样,英国戏剧迈出了世俗化的步伐。
二、政治文化
10世纪中叶,威塞克斯统一英吉利之后,王权逐步强大。国王拥有军权、财产权、财政权、立法司法权和行政特权等,但在不同程度上还受到法律的制约以及教会和贤人会议的限制。其中贤人会议是盎格鲁-撒克逊王国中央政府的重要机构,其起源可以追溯到欧洲大陆日耳曼人条顿部落的马克大会或民众大会。盎格鲁-撒克逊人立足不列颠之后,人口增加,阶级出现,氏族关系瓦解,旧式的民众大会已不敷需要,贤人会议逐渐产生。贤人会议由国王主持召开,人数不等,参加会议的“智者”和“贤者”是高级教士、世俗贵族、国王近臣和地方官员。例如,934年的温彻斯特贤人会议中,有大主教和主教19人,修道院院长4人,威尔士贵族4人,以及若干地方官员和59个塞恩。可见,贤人会议的参加者几乎都是僧俗两界的贵族,它实际上是贵族会议。“七国时代”之后,贤人会议的会期、会址和规模形形色色,召开过贤人会议的地点起码有60多个,圣诞节、复活节、显圣节等宗教节日是理想的集会时期。贤人会议职权广泛,一是参与国家税收、外交、防务和分封等重大决策活动,选举、废黜国王;二是行使司法权,审理各种讼案,包括涉关王室和达官显贵的要案和地方法庭的疑难案件。由于贤人会议的判决是集体行为,任何人不得更改;三是为国王提供信息。贤人会议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特有的中央机构,它既是国王的助手,又是王权的制约者。贤人会议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它保留了群体表决、多数认可的原则,并将民主遗风演化为新型的民主制度,对以后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英国的各个时代相比,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地方管理体制变化较大。前期史料缺乏,中期各国疆域屡屡变化,管理方式形形色色。直到晚期,以郡、区、乡三级为主,城镇为辅的地方管理模式才逐步形成。郡区制先是自下而上地出现,定为行政管理体制以后,自上而下地实行。与郡区相关的是郡守的出现。郡制未定型之前,各地统治者一度称为方伯,多是王室宗亲,地位类似于封建诸侯和地方总督,权力可以继承,除代管王室领地外,主要负责地方治安,征召军民,主持法庭,并可以从地方法庭和自治市的贸易税中提取1/3的收益。郡政府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出席者有中上层教士、塞恩和各类土地所有者。除贯彻国王旨谕、管理治安和公务外,郡政府还负责征税,行使司法职能,是地方的二审机关。各郡划分为诸多百户区。百户区设有百户长和百户会议,百户长由郡守任命,百户区定期开会,成员构成和职能与郡会议类似,但偏重于处理民事讼案和维护治安。村庄是在农村公社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社会基层组织,村长由百户长指定或由村民推举,负责村务。郡区制形成于英格兰封建国家产生的过程中,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留下的丰厚的政治遗产,它所形成的半自治特色以及中央和地方的从属关系,不仅有利于地方管理和较广泛的公众参与,还确定了以后地方管理体制的基本态势,有助于遏制国家分裂和地方割据。
中世纪英国国王和贵族之间维系着双向契约的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习俗的承认和保护,体现出权力的分割和制约。多数情况下,两者能够相互依赖配合,国王尽量重用贵族,使之参与王国政务,贵族朝臣积极有效的政务活动,又反过来加强了国王的封建特权。安茹王朝约翰(公元1199年—1216年)继位时,英格兰正遭受着严重的通货膨胀。约翰为增加政府财力和筹集军费,在1199—1215年间把世俗贵族的兵役免除税提高了16倍,同时还提高了封建继承税。贵族又尽量把经济损失转嫁给下层群众,致使民怨沸腾。1215年,一批大贵族以约翰未能保护封臣和王国利益为由,发动大规模叛乱并导致王军大败。1215年6月,约翰和大贵族相聚于泰晤士河畔,签署了由贵族递交的文件,即著名的《大宪章》。《大宪章》共63条,重申了国王不得侵夺贵族的封建权利,强调国王不得擅自征税,除传统捐税贡赋外,任何赋税的征收必须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同意,实指当时以大贵族为核心的大议会的同意。文件还提到国民有被协商的权利,享有人身自由以及监督国王和反抗暴政的权利。《大宪章》多数条款重申了国王的权限范围和贵族的封建权利,并且颁布于封建时代的鼎盛时期,所以它不过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律文献,但是它在英国政治文化中具有深远的影响。首先,它通过颁布成文法的方式,比较含蓄地申明和体现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宪法精神,却把一般性的封建原则明确具体地写进条款之中。随着岁月流逝,人们渐渐忽略了许多原文,可法律至上、王权在下的法则却被铭记。其次,该文件所规定的一些封建原则往往被后人赋予新的内容,并根据政治需要另作解释。另外,通过向国王宣告国民有被协商权的原则,明确规定国王必须召开有若干贵族组成的会议,这为数十年后议会的产生铺垫了一块沉稳基石,为数百年后新兴资产阶级的斗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自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主英国之后,贤人会议就开始代表贵族的利益,对王权产生制约作用,这是王权受限的伊始。在中世纪几百年的岁月中,无论是什么名目的贵族集团都试图加强这种权利,使本阶级的利益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而历代王朝的国王也总是力图摆脱权力受限的桎梏,这对矛盾构成了中世纪英国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议会制的萌芽、产生和形成就是具体表现。
诺曼王朝的威廉一世(公元1066年—1087年)在位时期,更新政制的重大举措之一是将贤人会议改造为大会议。约形成于8世纪70年代的大会议,虽然也像贤人会议那样以教俗贵族和王室官员为主体,但又体现着严格的封君封臣关系。大会议主要依照王命召开,成员几乎是清一色的诺曼贵族和王室成员。作为中央政府最大的政治机构,每年开会3次,会址相对固定。大会议的主要职责表现在三个方面: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处理王室与贵族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议事咨询和立法机构,提出建议,协助国王和王室制定政策和法律;作为中央行政机构,处理各类事务。大会议和贤人会议相比,突出的是自从设立伊始,就存在类似常设性的核心机构—— 小会议。小会议由王室要员和国王亲信组成,人数较少,开会时间、地点和内容都不固定,在职能上与大会议似无区别,但因小会议经常召开,其成员常侍国王左右,实际上是一种御前会议。它可以在国王离开不列颠时受王命处理政府事务,又被视为大会议的核心组织和常设机构。此外,因小会议中个别成员作用突出,以及它分化出专业行政机构文书署和财政署等,与侧重于司法工作的大会议相比,又呈现出偏重行政管理的趋势。
亨利三世(公元1266年—1272年)在位时期 ,由于大会议连年未开,多数贵族被排斥在权力之外,因而形成贵族反对派,直至与王军对垒。1236年,他们操纵大会议,制订了《默顿法规》,明确规定了立法、司法和维护土地所有权等事项,这是继《大宪章》之后的又一成文法。随着大会议政治性能的扩张以及贵族实力的增长,人们越来越多地称大会议为议会。英文“议会”一词最早使用可溯至1081年甚至更早,它从拉丁文、法文等几种西方语言转化而来,原指普通人之间的协商和谈话,以及市民会议或公民集会,后来用指政要或他们的代表的谈判、辩论和会议。1236年,“议会”一词用于官方文件。翌年,政界人士就把大会议全体会议称作议会。13世纪中叶,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和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化,平民代表—— 乡村骑士和城市平民先后进入议会。1265年,贵族孟福尔为解决政局问题在伦敦召开议会,首次要求各市选派两名市民代表参加,为此,一些学者把它视为英国议会产生的标志。
13世纪中后期,议会是一个多等级联合会议,代表因利益不同,加上礼仪限制,议事时总是站坐有别。稍后,一些修道院院长和中下级教士陆续退出,自行组成教士会议,其余大主教、主教和大修道院院长等,与世俗大贵族联合组成贵族院。多数骑士与一般工商业者利益接近,社会地位渐趋平等,宁肯一道聚会。1332年,贵族和平民首次分院议事,这是两院制出现的一个重要环节,1341年,国会两院制正式形成。14—15世纪是英国议会发展的重要时期,议会组织形态、工作程序及规则基本形成,并一再得到成文法的认定,逐渐形成司法请愿、决定征税、制定法律和监督弹劾行政官员的职能。
都铎王朝时期,英国议会“三位一体”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和巩固。“王在议会”表明国王居主导地位,拥有议会召集权、休会权、解散权和法案批准权。由于贵族爵位可以世袭,教俗贵族出席议会并把持上议院就成了他们按照长子继承制代代相传的政治特权。16世纪20年代以后,下议院地位不断提高,除了立法职能的加强和议员特权的增长之外,还获得了对本院议员的单独处分权。下议院议长地位和作用也不断提高,被认为是国王和下院的共同仆从,这些变化对17世纪英国议会政治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三、教会和宗教改革
12—14世纪,全英格兰划分为两个大主教区,下设19个主教区和40个分主教区。除了中部英格兰之外,各地主教区和郡区的划分大致相符,主教区之下共辖9 500个基层教区。由于经济地位的差别,所有教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高级教士不仅享受什一税和其他宗教收益,还兼有大地主的身份,拥有许多庄园和牧场,获取地租和商业利益。其次是教区长,他们或能独享所在基层教区的全部什一税,或兼领两三个基层教区的职位,经济地位大略和骑士相等。基层教区牧师的收入不高,但还是强于普通农夫。牧师之下的祭司等教士,经济水平与普通百姓无异。1221年和1224年,不列颠先后出现了两个较激进的派别—— 多明各修会和方济各修会,他们的成员不少是行乞四方的托钵僧,有的受到来自大陆新教思想的熏陶,厌恶高层教士的豪富奢靡,针锋相对地宣传清贫和俭朴,提倡“像尘世中过往香客和流浪者那样乞食,虔诚而谦卑地侍奉上帝”,但他们的游说未能使多数人理解,不久便入乡随俗了。
中世纪的英国,个人和家庭生活的重大事件都被基督教的宗教仪式所左右,出生、婚配和死亡必须履行宗教仪式,周末几乎人人去教堂,听牧师传经讲道。他们虽然不懂拉丁语经文和含义,却本能地表现出谦恭、虔诚、驯服和理解,甚至主动反省自己的言行,沉痛忏悔。教会利用他们的这种心态,借助宗教象征物和世代相传的礼器、墓地、圣殿、圣徒遗物与十字架,以及教堂的宗教仪式,对教徒施加影响。在各种宗教设施中,对教民最有震慑力和吸引力的是规模宏大的教堂。诺曼人用武力征服英格兰之后,为便于治理这块新国土,掀起了教堂建设的高潮,用《圣经》和教义抚平他们心头的创伤。据记载,仅一个世纪之内,英国就修建了97所大教堂,若是加上各种星罗棋布的教区教堂,数量就大得惊人。约12世纪末期以前,英国教堂的风格是既体现罗马式又是法国建筑变形的诺曼底式建筑,著名的有林肯大教堂和达勒姆大教堂。12世纪末期以后,教堂以法兰西的哥特式建筑为特色,著名的有威斯敏斯特教堂、坎特伯雷大教堂和威尔斯大教堂等。
14世纪,英国社会除了战争以外,还陷入了宗教危机。这场危机最深刻的根源是教会对财富的过度占有激起了社会的不满。按照惯例,教会和修道院对英国政府不必照章纳税,但每年须向罗马教廷缴纳巨额宗教税。1378年之后,英国教会受制于负责征收宗教税的法国红衣大主教,使大量财富流入法国,这使英国统治者担心加强对手的实力。此外,令人颇为反感的是许多教士不仅不认真履行职责,还生活糜烂,霸占大量地产,这些内容成为威克利夫反教权主义激进思想产生的背景。14世纪20年代以来,英国反教会势力在国王支持下开始采取行动。1333年,金雀花王朝的爱德华三世不再向教皇缴纳贡物。135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圣职候补人遴选法》,试图终止教皇对英国神职人员的控制。2年以后,又通过了《王权侵害罪法》,禁止教会将国王裁定过的案件向教皇申诉。
英国乃至欧洲历史上,约翰·威克利夫(约公元1324年—1384年)被视为宗教改革的先驱。出于对本国反抗罗马教廷行为的理解和支持,威克利夫撰写了《论神权》4卷、《论政府》和许多有关形而上学、神学和逻辑学的论文,系统批判教会的宗教信仰和不当行为,指出教皇和教廷的设置缺乏《圣经》的依据,提出应由注定要被上帝搭救的人们组成“无形”教会,取消权势无所不在的天主教会。他抨击教会长期宣传的“变体论”,即所谓圣餐礼上所用的面饼和酒果能变成耶稣的肉和血的教义,用尖刻的言词嘲弄教会的愚昧和欺诈。他还主张以《圣经》作为信仰的唯一源泉,不分贵贱僧俗,人人可拥有一本《圣经》。威克利夫反教权主义的主张代表了包括骑士和市民在内的中产阶级的利益,反映了民众建立廉洁教会的要求,得到了部分中产阶级的认可,一向对教皇怀有抵触情绪的英国上层也曾予以支持。威克利夫的宣传和官方的庇护,使他的思想首先得到牛津大学同事的认可。1380年,一些威克利夫的信徒在尼古拉斯·赫里福德的倡导下,组成宣传小组,以后又到英国其他地方活动,导致了“罗拉德派”的形成,罗拉德派的宣传又促成了瓦特·泰勒农民起义的发生。威克利夫的改革思想和罗拉德派的活动,为以后英国的宗教改革做了舆论准备。
都铎王朝时期,出于加强王权的政治需要,亨利八世利用议会的支持开始宗教改革。1533年,亨利八世公开和罗马教皇决裂,下令禁止向教皇缴纳岁贡。1534年,英国议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国王是英国教会唯一的最高首脑,对一切宗教事务具有最高权力,可以任命教会的各种教职,决定教义,并将宗教法庭改为国王法庭,由国王来审判教徒,镇压异端,不再承认罗马教廷的最高权力,将改革后的教会称为英国国教。1536—1539年,英国议会又以原罗马控制的天主教会腐化为由,通过了解散修道院并没收全部财产的法令,被没收的土地和财产尽归国王所有。
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使王权在较短时期内空前强大,神权与王权抗衡的双重社会结构被神权从属于王权的一元社会代替。其次,改革使英国变成了一个真正独立主权的国家,国王和议会的关系也发生了相应变化,通过没收天主教会财货而暴富的国王,财政力量大大加强,不必像前期君主那样依赖议会。再次,亨利利用没收的财富赏赐宠臣亲近,迅速扶植起一个新贵阶层,他们基于经济利害关系,成了支持都铎王朝、反对天主教会复辟的重要力量。
四、大学教育的早期发展
11世纪以前,英国居民的教育由家庭、教会和学校共同承担。家庭除了聘请老师在家里教育子弟外,中上层阶级还流行“委托教育”,即当男孩子7岁左右时,送到别人家里去教养,这不仅为了加强家庭间的友谊,而且为了避免家长对孩子的过分溺爱。这种家庭教育是中古时期封建骑士教育的组成部分,因为许多骑士的早期教育也以委托教育的方式进行。教会学校由大教堂的教士管理,地位较低的教士任教。由于对封建道德和宗教教育的过度重视,科学文化知识被放在次要地位,除了用大量时间讲授《圣经》和圣徒的说教,还开设文法学、修辞学、逻辑学,进而讲授数学、几何、音乐和天文学。因为教会学校和封建骑士教育无法满足社会多方面的要求,11—12世纪出现了城市学校,即适应新兴市民阶层需要而在城镇兴办的世俗学校。若以后来的教育体系和标准衡量,英国最早开办的世俗学校多属初等和中等教育。
12—13世纪,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出现,标志着英国高等教育的萌芽。牛津大学创建的年代,学界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1167年。当时亨利二世与法国国王产生冲突,英格兰学生不得进入巴黎大学,英国王室号召本国学者归国,创立牛津大学。13世纪时,一些多明各会和方济各会的修士来此任教,教学力量得到加强,在牛津进行科学实验和讲学的罗杰·培根就是当时方济各会学者之一。牛津大学设立之初,以巴黎大学为楷模,讲授神学、法律、医学、人文艺术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学生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年龄多在14—21岁之间,他们大多在教区学校和文法学校完成早期学业,进大学是为了学习神学等知识,以便日后成为牧师、主教、医生、律师和僧侣。学生不必缴纳固定的学费,只需直接向授课的教师呈递“学资”,学校没有公寓,学生须租赁民舍。教会和慈善者对贫困学生提供膳宿,主要帮助文学硕士或学士,以便他们攻读更高的学位。学生没有固定的学期和考试,但必须背诵课文和参加辩论大会。普通学生获得文学硕士学位大约需要6年时间,人文艺术需要7年,若要获取神学博士学位,需要再读8年。牛津大学的学院本是穷学生免费居住的地方,渐渐地变成了讲堂,老师和学生都住在里面。13世纪末期,这些讲堂就成了大学组织上和教学上的实体—— 学院。学院管理采取自治方式,第一个学院是1274年成立的默顿学院。
1284年,伊利主教鲍尔塞姆仿效牛津大学的办学模式,在剑桥创立了该校第一所学院—— 彼得豪斯学院。1318年,教皇约翰二十二世正式认可该校为大学。但在一段时间里,当牛津成为欧洲著名大学的时候,剑桥还是一所地方性大学。
在英格兰,只有伦敦的林肯学院、格雷学院、内寺、中寺四所法学院讲授法学。这些地方在12、13世纪,原是法学教师居住以及开馆授徒的地方,后来演变成了法学院。来到这里的学生参加专门训练,学习法律、案例和审判程序,探讨胜诉奥妙,再从政府获得从业许可证,成为律师。这4所法律学校又被称为法律协会,并因为在人才培养方面和牛津、剑桥大学相同,被称为英格兰的“第三大学”。
13世纪中叶,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都处在幼年时期,它们的组织管理、教学内容和方法都有明显缺陷。但是,它们有着比社会上其他的许多机构都要坚韧的生命力,不论社会安定或动荡,总能沿着自己的轨道行进,因而他们所培养的宗教界人物、政治家、学者和科学家一批批步入了世界文化的视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