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订和确立这一部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
(一)邦联制
1776年5月10日,第二次大陆会议在召开的头一天,就通过了由理查德· 亨利·李提出的决议,建议各殖民地着手组织保护“它们的选民的幸福和安全”的新政府。该决议通过后,各殖民地先后制定了新的“宪法”,并依法建立了“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新政府,于是原殖民地就有英属的殖民地变成为“state”(邦),其地位发生了质的转变。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各殖民地当时还不能单独赢得真正的独立,这些自称享有“主权”的邦,至多是具有“半国家”的性质。
后来为了加强对独立战争的统一领导,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合法的中央政权机关,取代原来的大陆会议行使的权力。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由会议代表约翰·迪金森起草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该条例第一次将国家正式命名为“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建立了中央行政机构即由各州代表组成“诸州委员会”,并把“大陆会议”改为“邦联国会”,赋予其代表国家行使宣战、外交等权力。该条例成为合众国“第一部不成熟的宪法”,是合众国建国中最重要的步骤。该条例规定,各州仍然保留独立的主权,国家只是作为各独立州之间的友好联盟而存在,因此可以讲,当时的美利坚合众国还只是个殖民地组成的松散的邦联。
按照邦联条例建立的中央政府的权力非常有限,它虽然有制定财政预算支出的权力,但却没有征税权,这就产生了严重的问题,比如说:当要偿还法国的战争借款时,就有一些州拒绝缴纳。当时有不少州政府,不经邦联政府许可就擅自单独和外国进行谈判,全国有九个州建立了自己的陆军,还有几个州则拥有它们自己的海军。在当时流通的货币中,有杂乱不堪的硬币和各式各样的纸币。有的是在本州流通的,有的是全国性的,不一而足,并且很快就贬值。
独立战争结束后,单个州的权力越来越大,在当时每个州都有它们自己的一套政府机构,各自制定关于内部管理的法律与规定,宛如一个独立国家。一些州还对其他州设置了关税,比如纽约州就对从邻近的康涅利格州进口的火柴与新泽西州的鸡和蛋加征了很重的关税,有些州还为一些接壤土地争论不休,甚至达到兵戎相见的程度。
中央政府的软弱使得美国在处理外交事务时十分被动,很难得到大国的尊重与认可。英王乔治三世认为美国不久就会因自身治理不善而要求再次回到大英帝国的怀抱。甚至美国的盟友法国,也拒绝承认邦联议会是代表美国的合法政府。当时美国驻法国的代表杰斐逊也在给美国国会的书信中抱怨美国的使领馆是在巴黎的外交舞台上最微不足道、最不受待见的外交代表。
(二)宪法的诞生
面对邦联政体难以应对的种种危机,邦联议会被迫于1787年5月召集各州代表开会,研究修改《邦联条例》。除罗德岛外,其他12个州共55名代表出席了这次在费城举行的制宪会议。
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存在着很大分歧,很多人都想为他们代表的州争取更大的权益,但他们都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以此维持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保障他们的财产与商业利益,最后多数人决定要设计一个能在中央与各州之间划分权力的联邦体系。尽管会议的最初目的是修改《邦联条例》,但与会代表很快就不以此为满足,他们要为新生的美国创建彻底崭新的政治法律体系,这就是他们着手要制定的宪法。
制宪会议计划建立的联邦体系实质上是中央政府与各州地方政府分享权力的制度,新宪法虽然仍然为各州保留了很大的权力,但中央政府的权力也得到了比以往更大的加强,宪法规定中央政府有征税权,有组建联邦政府军队、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以及与外国缔结条约的权力。与此同时,各州也保留自己独立的宪法、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联邦和州各有独立的征税和财政系统。宪法中以“生命、自由和财产”代替了《独立宣言》中提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明确反映对财产权的保护。
宪法设置了民选的国家元首“总统”来负责领导联邦政府,总统作为行政首脑与美国军队的总司令,由各州组成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不对国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主持管理国家的日常事务。
美国宪法的影响
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模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极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宪法》也有非常明显的影响。
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代表各州,各州不论大小都各自拥有2个参议员席位,以体现各州在联邦中的平等地位;参议员任期为6年,每2年改选全体议员的1/3。众议院则代表民众,按各州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分配到各州,当时南方的黑奴按3/5的比例计算,各州至少有1个众议院席位。众议员任期2年,任期届满全部改选。《联邦宪法》规定了第一届国会众议院的议员为65人,并规定以后由国会根据每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结果来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1913年以后,美国众议院的议员席位固定在435人。
最后按照总统提名,国会批准由9名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行使联邦政府的司法权力。最高法院的职责是对宪法与法律作出公正的解释,处理公民与团体因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争议。宪法的制定者力图使行政、立法与司法三个权力部门达到权力制衡,这样就可以防止任何个人与团体掌握全部的国家权力,避免专制独裁政府的出现。
制宪会议于9月17日闭幕,宪法制定者预先料想到新宪法会遭遇到很多人的反对,故要求宪法不提交州议会批准,而提交各州民选的会议讨论通过。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作为第9个州批准了《联邦宪法》,新宪法达到了生效条件。6月25日和26日,在当时美国各州中举足轻重的弗吉尼亚州和纽约州也先后通过批准了《联邦宪法》,新宪法终于正式生效。
宪法的通过,得益于两个重要人物,即华盛顿和富兰克林的支持。首先是华盛顿,他本不情愿出席此次会议,只是在得知会议很难圆满完成时,才同意出席,这给支持新宪法的人们以很大的信心。富兰克林当时已81岁,是制宪会议中最年长的代表,他本来是主张建立一院制政府的,但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而保留了个人意见。
根据新宪法的规定,邦联国会安排了合众国总统的选举,1789年2月4日,乔治·华盛顿当选为合众国第一任总统,革命的重要领导人约翰·亚当斯当选为副总统,就职仪式于4月30日在纽约联邦厅举行,纽约市被宣布为合众国临时首都。
▲制宪会议代表在宪法文本上签字
(三)《权利法案》
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要求在宪法中增加保障公民个人权利条款的呼声越来越高。1789年3月4日,在首都纽约城举行了第一届国会。由于会外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和杰斐逊为首的民主派的斗争,国会于1791年12月15日通过了前十条修正案,经3/4州批准生效,后来称为《权利法案》并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自由的权利、关于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和关于联邦分权制的规定。个人自由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请愿自由、人民有权拥有武器、民房不得驻军、人民有保护其人身、住宅不受侵犯之权利以及财产权。
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是《公民权利法案》中最关键的第一条——新闻言论自由,它弥补了美国宪法中最大的不足,这一条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和要求伸冤的权利”。
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包括陪审权、律师辩护权和不能强迫被告自证其罪。联邦分权制规定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力,皆由各州和民众保留。
▲《权利法案》原始手稿
“月光”威士忌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南部的主要作物是玉米,当地农民把玉米酿制成威士忌酒出售,联邦政府成立后要对威士忌酒征税,遭到当地农民强烈反对。他们发动叛乱,烧毁了当地税收征集所的房屋。华盛顿政府为维护联邦政府权威,派出了1.5万余名士兵组成的军队镇压,面对军队,叛乱者不战而降,其组织者被捕,但很快得到了华盛顿的赦免。以后再也没有公开抵制威士忌税的行为了,但很多农民在深夜里偷偷躲在征税官无法发现的偏远丛林中酿制威士忌,这种非法的“月光”威士忌一直延续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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