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 律基础(1)
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 傅才武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赵苏皖
内容提要:文化产业作为一种“内容产业”离不开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全球经济文化一体化的环境下,“十二五”时期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效率成为建构国家文化产业品质的基础。由于我国文化产业成长于世纪之交的重大社会转型过程中,具有特殊的成长前提,对于知识产权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较为紧迫的要求。本文对我国文化产业关系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和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探究知识产权和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发展及其与文化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讨论了知识产权与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建设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价值与作用。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文化遗产;法律体系
一、引言:关于文化产业法律法规的范围界定
近20年来,尽管我国政府出台了各种促进文化产业的政策,但却没有颁行文化产业促进法。学界对于文化产业相关法律专门性问题的“失语”使得实践层面上法制建设和司法保障难以深入。虽然我国学界有少数学者对这一领域已有涉及,然而其成果无论从质量还是深度而言,都无法满足我国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文化产业加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尽管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门法律暂缺,但近20年来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并非在法律的“真空”状态下得以实现。现实的情况是,我国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条文对文化产业行业仍然具有适用性,同时各级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具有规制性的政策、规章。有学者对我国现行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作了分类整理,提出了出版类、演出市场管理类、广播影视类、文化娱乐与休闲服务类、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类、美术品市场管理及拍卖类、广告类、知识产权保护类以及文物保护类九种类型(2);也有学者将文化产业所涉及的法律,分为民商经济法、文化行政法和程序法三大类(3)。还有学者将文化产业相关法律分为影视、音像产业法律,演出与娱乐市场法律,网络文化与其他文化市场法律,书报刊市场法律,文物与艺术品市场法律五大类型(4)。
目前,我国学界分别从实务和学理两个角度对文化产业法律法规进行了界定。赵玉忠教授在《文化产业法学通论》一书中从纯粹法理的角度提出了一个较大的文化产业法律法规范围,他认为民商经济法中的民法通则、企业法、著作权法、合同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WTO规则、文化经营合同实务以及人格权和公益权的法律也都属于文化产业法规范畴;出版法、文化遗产法、演出法、旅游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网络法、广告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因其与文化产业的高度相关性应该纳入文化产业行政立法的范围;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主要体现对一般法律程序的规定性,也应该是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内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简海燕从我国立法实际出发,认为目前我国文化领域的立法主要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大都是具有管理性质的法律法规。(5)同时也有学者认为,文化法律包括文化产业法律在内的范畴不能无视宪法及民商法、刑法这些法律的渊源:宪法关于文化方面的规定,如“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规定,可以看作是文化法的渊源。民事法律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是重要的文化法律规范。行政法中关于管理文化事务的法规,是主要的文化法律规范。此外,民商法中关于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定的一般性规定,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奠定了法律基础。刑法关于对传播精神垃圾的犯罪行为惩治规定等,均是文化产业法规的基础。还有学者将《知识产权法》、《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商标法》、《广告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等引入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范畴。(6)
作者认为,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与文化产业发展关系较为紧密的两大法规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以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为基础,我国政府建立健全了良好的产权交易市场和相对有序的多层次文化市场体系,由此形成了保障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发展的基本秩序。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为重点,介绍我国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二、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以立法为核心、司法与行政并行的保护体系。从1979年我国开始筹划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至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逐步建立,然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领域的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判定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权利对象、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的具体范围,以及权利的执行渠道与方式等问题;司法领域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选择诉讼地和适用法律,对责任人的举证责任、举证范围,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可以上溯至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其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即颁布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成绩不显。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渐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成为形势发展所需。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完善于20世纪90年代,变革于21世纪初期,是一个随着文化市场的日益完善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过程。以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为基本框架,从1982年开始,我国先后制定颁布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专利法》(1992年9月4日)和《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其后国务院先后批准出台了这三部法律的实施细则:2000年8月2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对《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这些法律与条例的颁行,形成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环境。
表1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一览表
续表
(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是诞生于1930年的《古物保存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由8章33条组成。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文物保护法》增至8章80条。
表2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一览表
2000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召开“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座谈会”,并在国内外广泛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着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该法案于2002年8月正式报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后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即《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现该法案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目前,该草案仍然处于讨论审议过程中,没有正式出台。
此外,从1980年开始,我国陆续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国际公约,成为这些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其中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家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保护标准全方面接轨,构成了比较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三、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和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法规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旨在调整与知识生产、分配、使用和收益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涉及知识产品的归属、利用、交换、管理、保护等环节,通过建立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形成一个既相互独立又能彼此协调的有机统一体。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建设,以我国参加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协议》等主要国际公约为基础,将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界定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大主体制度和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并将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共10类纳入知识产权法规的保护范围。
与此相应,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商业标记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组成。著作权法重在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造者和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专利权法重在保护产业技术领域内的发明创造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类,旨在鼓励发明,促进应用;商业标记法重在保护商品与服务标记,保障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部分涉及对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旨在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损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例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制度、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商业秘密权制度等,其宗旨在于通过界定权限鼓励创新创造。
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发展和与国际合作、交流的不断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范围与方式日益完备,具体体现为:
(1)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实用美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等纳入保护范围;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并延长其保护期限;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扩大解释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将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从而根据不断发展的我国文化市场的实际情况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在权利行使方面,增设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2)1992年和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将方法专利的保护对象从原专利法保护的生产方法扩大到依照该方法生产的产品本身;延长专利保护期限,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同时增加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许诺销售权,增设了侵害专利权的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标准。
(3)1993年及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由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扩大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规定包括文字、数字、颜色、图形、三维标志等一切具有显著性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作为商标予以注册;赋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扩大了商标权人的范围。同时,禁止将县级以上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
(4)2001年制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对象、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保护期限及保护方式等。
(二)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内容
《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重在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按2002年《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下列物质文化遗产被纳入《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规定,将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这三大类列入重点保护范围。
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上,我国政府建立了以“分级委托加属地管理”为核心的保护职能体系。在具体保护方式上,确立了“三层两类三级”的保障机制,即根据行政级别的不同,将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三个级别,并建立了相应的责任体系;具有可移动性的小型文物,则根据重要程度不同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两类;然后再将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三个级次。《文物保护法》对建筑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具有创新特色,如明确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及村镇的整体保护原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设控制地带,以保证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
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却有相对权威的文件规章。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家规划中,并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将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等,列为国家重点保护对象。并规定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共五大基本保护措施与方式。
四、知识产权和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与文化产业发展
(一)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经济和遗产经济特征
文化产业具有知识产权经济特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精神财富,它不像厂房、设备、材料那样占有一定的空间,而是一种存在于知识和智慧中的无形利益,故称之为无形财产,它与有形财产一样能为权利所有人带来经济收益。文化产业是一种以知识、智慧、创新和创意为核心的产业,是一种以知识的生产、分配、消费过程为基础,以创新、创意为核心的文化生产、消费和增值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等一系列的活动,采取经济战略,其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是单纯为了促进文化发展。”(7)这一过程的本质是知识产品的生产与流通活动,体现为知识产权的价值链实现过程,但其基础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文化产业的本质是文化或知识产品的生产经营,知识商品构成文化产业的基础,主要包括大众化文化产品(如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软件、工艺品等)和艺术作品(如书法、绘画、雕塑、摄影、手工艺品、设计方案、专利产品等)。不同的知识生产体系构成了不同的文化产业门类,如报刊业、图书出版业、演艺业、电影业、音像业、电视业、软件业、网络游戏业、文物业、集邮业、娱乐用品业等。知识生产的品种和产量迅猛增长,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逐渐扩展,要求国家对“创作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进行严格的保护(8),并延伸至对外观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对象的保护。因此,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就成为一个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
文化产业也具有遗产经济特征。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民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自然环境中所创造出的各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能体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体现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各国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创性,这就决定了其具有独特性、惟一性和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稀缺性,可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独特文化资源,使其具有了经济价值的增值性,并具备了进入文化产业并成为文化资本的潜质。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利用各种传统节日发展起来的文化旅游业,利用各种民间戏曲资源发展起来的演出市场,构成了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文化遗产资源之上的美术馆、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等,是国家文化产业价值链上的一个重要环节。(9)文化遗产资源是构成国家文化产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保护文化遗产与利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在提供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对民族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才能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知识产权法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对发展文化产业的作用
随着我国逐步走上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我国政府和社会日益认识到,知识产权对文化产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尊重知识产品具有无形财产性和难以实行有形交付和有形占有的特征,明确以法律制度的方式界定和保护知识产品的经济价值,对我国实现重建文化市场体系的目标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主要体现为通过提供基本规范,形成文化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通过提供稳定的收益预期,形成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
(1)规定了国内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规则,形成了文化市场的规制体系。与世界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建构一种文化市场的交易秩序。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文化企业的大量出现、文化产品的日益繁盛,知识产权立法和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也不断加快其制度现代化的进程,表现与时俱进的时代性,形成了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文化市场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过程,成为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
(2)建立了国内与国际之间的交易规则,拓展了文化市场的范围。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一般都遵循了国际化的潮流,并借鉴了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主要表现为我国知识产权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所包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具有全球范围的普适性。尽管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立法基准只可能达到国际公约规定的较低保护水平,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以及保护内容、保护标准、保护水平等全球规范的统一化,对市场微观主体而言,即意味着我国本土文化市场与国际文化市场之间的协调,这就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建立了一个国际化的通道,为我国的文化企业走向世界舞台,也为世界文化品牌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法律和制度基础。
(3)通过提供稳定的收益预期,形成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动力。知识产权和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本身包含了文化产业领域内“知识革命”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和遗产制度建设的要求。创造性活动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动力,同时也是知识产权产生的源泉,而借助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通过保护创新性劳动,保证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它以法律的形式,授予创造性主体独占许可经营的权力,从而为创造者提供超额收益,这就形成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推动力。
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一)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著作权法》和《文物保护法》为基础的两大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体系,但对文化产业领域的管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一种法律法规的系统结构,文化产业发展要涉及多方面法律,既要涉及公法,又要涉及私法,还要涉及社会法;既要涉及法律的宏观调控,又要涉及法律的微观调整;既要涉及法律的扶持,又要涉及法律的规范和保护;既要涉及立法,又要涉及司法;既要涉及法学的理论,又要涉及法律的实践。因此,目前有关我国文化产业的法律问题,不论在学术层面上还是在实践层面上都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
一是因为缺乏文化产业的专门法律保护,我国文化市场难以真正建立一种公平交易的市场意识形态,使民间力量进入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抑制了民间力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积极性。二是各级政府对于文化产业的重视和政策优惠局限在特定行政范围,在法律地位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发展文化产业在政府优惠政策的推动下可能形成区域或局部的共识,但难以形成社会的整体性共识与行动。三是因缺乏法律化的透明规则和刚性约束,无法遏制地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了文化产业领域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不良博弈。四是在文化行政管理方面,国务院发布的若干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仍然不高,以文化管理方面的法规数量居多,而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欠缺,宪法确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义务缺少具体化的法律规范加以保障。
由于缺乏国家最高层次的上位法的基础,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被抑制在“政策”的层面上。如近年来在中央的推动下,各地把制定文化产业政策作为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任务来抓。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5个计划单列市,有33个制定出台了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28个省市出台了85个文化产业政策文件,22个省市制定下发了26个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纲要,23个省市设立了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如山西省先后研究起草和制订了《山西省文化产业条例》、《山西省娱乐业市场条例》、《山西省出版业条例》、《山西省广播电视及音像制品市场条例》、《山西省文化艺术培训条例》、《山西省艺术摄影摄像市场条例》、《山西省文化经纪市场条例》、《山西省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山西省文化产业园区条例》、《山西省旅游条例》和《山西省演出比赛展览市场条例》等,(11)尽管“条例”众多,但仍然无法在立法层面进行根本性突破。
(二)建议研究设立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
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我国文化产业的高速增长必然要求文化产业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突破。建议研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以法律的方式调整党委与政府、政府与文化市场、文化事业与文化企业之间的基本关系,特别是要通过立法的途径界定政府与文化企业之间的边界,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稳定和透明的游戏规划。
台湾制定颁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经验值得重视。台湾于2002年提出“《挑战2008》重点发展计划”,作为台湾优先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性举措,这一总体发展计划特别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纳入其中,其主要内容包含了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机制、设置文化创意产业资源中心、发展艺术产业、发展重点媒体文化产业、助推台湾设计产业起飞等内容。《挑战2008》计划认为,台湾现行有关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法令规章,并不能全然适用于文化创意产业,且文化创意产业具有区别于一般产业的形态,故应该制定专法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经过8年的政策筹备和舆论准备,2010年1月7日,台湾正式颁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这一法律“针对文化创意产业之特性与发展需求,以低度管理、高度辅导为立法原则,就政策导引、智财应用、人才培育、公用设施、产业辅导、资金取得及协助行销等面向,提出文化创意产业化全方位整合助推机制。”(12)并以此法为基础,台湾设立了每年200亿新台币的文化创意产业基金,从而确立了台湾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面向全社会的奖励补助机制,形成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社会整体合力。
Policy and Regulation Found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ultural Creation Industry in the Twelfth Five‐year Program
Fu Caiwu Zhao Suwan
Abstract:As a kind of content industry,the culture industry is 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Circumstanced by the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the law and regulation efficienc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comes to be the basis of the national culture industry’s quality.Chinese culture industry grows in the transformation period of society,as the result of this specific precondition of growth,the deman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becomes pressing.This paper comprehensively differentiated the law and regulation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ultural heritage,which is most closely related to Chinese cultural creation industry,and noted the legal system rel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ultural heritage,so is their rela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e industry.In the end this paper investigated the val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ultural heritag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to Chinese cultural creation industry.
Key words:cultural creation industry;intellectual property;cultural heritage;legal system
【注释】
(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及财政政策研究”(09&ZD016)的前期成果之一。
(2)陈杰、闵瑞武编著:《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赵玉忠编著:《文化产业法学通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李德成:《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简海燕:《用法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域外经验与启示》,《四川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6)郭玉兰:《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的法律体系》,《理论探索》2004年第5期。
(7)文化部编印:《亚欧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发展国际会议论文集》,1999年,第18—129页。
(8)赵玉忠:《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3期。
(9)李昕:《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广西民族研究》2008年第3期,第164—167页。
(10)王文章:《改革开放30年文化产业回顾及前景展望》,张晓明、胡惠林、章建刚:《2009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转引自朱国辉、王欣欣:《我国七年(2002—2009)来文化产业政策现状与问题浅析》,《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11)“黄河新闻网”http://www.sxgov.cn/whsx/whqc/540115.shtml,2010‐12‐3。
(12)张珑:《第六章 法令规章》(未刊稿),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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