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查理曼帝国的一分为三,统一的中央王权不复存在,地方势力掌握了实权。在政治分裂的年代中,产生出一种新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即西欧的封建制度。这种制度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在经济上臣服和军事上效忠,但并不是以封臣失去人身自由为代价的,而是双方平等地达成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的契约。这种制度最根本的基础是土地,土地的经营模式主要是以庄园的形态为特征。
庄园制度的起源与日耳曼人的社会结构有着一定的关系。日耳曼人中存在着明显的依附关系,一方面是军事首领和武士之间的依附关系,另一方面日耳曼人中间也有依附的奴隶。相比罗马帝国的奴隶,这些奴隶地位要高一些,类似于后来农奴的地位,这些奴隶中的大部分转变为村落中的农奴。随着日耳曼人的入侵,他们的军事首领取代罗马贵族成为土地贵族,那些罗马贵族田庄上的农奴和奴隶很容易成为蛮族人的农奴和奴隶。
西欧社会主要由两个阶层组成:贵族(即封建领主)和农奴。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一部分庄园的土地直接属于领主,另一部分则由封建领主授予农奴。最好的耕地一般都离村庄比较近,属于庄园中的封建领主,他的土地也同村民的土地交错在一起。农民所领有的土地散布各地,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保证每个公民获得差不多相同数量或贫瘠或肥沃的土地。领主与农奴是主奴依附关系,领主是庄园产权的主人,农奴必须无偿地为属于领主的土地耕种。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村民们相互协作,在同一时间,不同的人分别负责犁地、播种、除草,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阶段,这种协作更为重要。由于耕犁短缺,必须共同使用,没有一个农民拥有足够的耕牛,因此集体耕作非常必要。
和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一样,每一个庄园实际上都是自给自足的,生产的产品大部分满足自身的需求。庄园中有自己的铁匠、磨坊主、制革工人以及织布匠。除了铁匠和磨坊主等要求有特殊技艺的男人来从事以外,大部分手艺活都是由女人来从事。为了维持庄园的正常运行,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体系。庄园里的最高长官是庄园主,但是他常常并不亲自参与具体事务的管理,而是委派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并形成了一系列从上到下的官僚体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范围,共同维持庄园的平稳运行。
除了上述具体管理人员维持庄园的正常运转之外,真正能够反映庄园主权威的是庄园法庭的召开。法庭上要处理一些犯错误或者犯罪的人,犯罪较重的人也许会失去自己的财产,或者被赶出村庄,或者受到体罚。除了惩罚犯罪的功能之外,法庭还要讨论和规划庄园自身运行的问题,如是否清理新的土地,是否建立新的设施,如新的磨坊、桥梁、大坝等等,并就是否改变农作物以及轮作方式进行讨论。在早期的法庭中,很少讨论庄园规划和发展计划的问题,但到后期,随着庄园发生变化,法庭涉及这方面的议题越来越多。
从现代西方的人权、法治伦理看,庄园中的农奴无疑没有取得独立的公民地位。由于封建依附关系,他们终身被束缚在土地上,承受着难以忍受的税赋。可是,他们又不同于罗马时代的奴隶,他们拥有自己的一块土地,可以自己耕种来养活自己;每个人都有一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生产和管理方面也都有发言权。由于中世纪欧洲的大部分民众一生从未离开过领主控制的地区,对外界茫然和一无所知是自然而然的现象。
贵族阶层的出现
从查理大帝登基到11世纪,封建制度逐渐在欧洲生根、发芽。和中国古代的封建专制不同,欧洲的封建制造就了一大批贵族阶层。由此,欧洲形成了君主、贵族二元政治结构,贵族阶层的出现稀释了封建制度的专制性,对君主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近代,西方政治中的议会制就是从这样的制约斗争中产生的。
城堡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量出现,既是贵族领主制的必然产物,也是合法性危机和社会失范的体现,外族的入侵和人民的反抗使封建领主不得不用城堡来捍卫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当危机过后,建造城堡之风仍然在欧洲大陆上蔓延,城堡成为保护自己不受侵犯的屏障。成千上万的庄园和星罗棋布的城堡是中世纪欧洲封建割据和各自为政的标志。
西欧社会走向稳定
1000年前后,基督教已经基本完成对整个西欧的皈依,成为西欧惟一的具有权威影响力的宗教(西班牙除外)。基督教会开始发挥强大的社会整合功能,整个西欧社会向稳定方向发展。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欧洲文明的重心在环地中海区域,此时已转移到了莱茵河河谷和北大西洋沿岸。由于自英格兰南部到乌拉尔山脉欧洲北部的冲积平原成为最适合经济发展的地区,被称为欧洲的“第一次农业革命”在这里开始。从重犁、水磨、马拉犁到各种铁器农具的使用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欧洲人第一次摆脱了物质匮乏的窘境。欧洲社会终于到了可以告别落后的时代,中世纪的转折点旋即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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