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1年刘杰在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上发表《论体育旅游》开启了我国体育旅游研究步伐以来,距今20多年的时间里,国内对体育旅游概念的研究从早期偏重于“旅游”属性的研究逐渐深入到侧重其“体育”属性的探讨,在此期间,大量的研究成果相继问世,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体育旅游概念如下:
观看赛马
有学者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旅行游览活动”作为对体育旅游进行界定的落脚点。韩鲁安等(1998)认为:“体育旅游,可广义地概括为旅游者在旅游中从事的各种身体娱乐、身体锻炼、体育竞赛、体育康复及体育文化交流活动等与旅游地、体育旅游企业及社会之间关系的总和;可以狭义地理解为为了满足和适应旅游者的各种体育需求,借助多种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充分发挥其诸种功能,使旅游者的身心得到和谐发展,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丰富社会文化生活的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1]”。戴光全等(2005)指出体育旅游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以各种体育资源为依托和一定体育设施为条件的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文化活动的总和[2]”。姜付高(2005)认为“体育旅游是人们利用休闲时间,暂时离开居住地,以非盈利为前提,借助各种体育手段,以身心和谐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终极目标而与体育旅游地、体育旅游企业及社会之间发生各种关系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3]。昌晶亮等(2006)认为,“体育旅游是人们出于体育需求或体育兴趣等体育相关动机(健身、娱乐、休闲、增长见识、参加或观看比赛等),离开其常住地前往异国他乡的旅行和逗留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引起的人、地、事三者之间的关系和由这些关系所引起的现象的总和”[4]。宋杰等(2010)人的解释是:“游客在旅行过程中,依赖旅游地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完成体育体验的一种社会文化活动[5]”。需要指出的是,从社会文化活动去界定体育旅游时,研究者更多地将体育旅游放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去定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把体育旅游和社会、经济、文化结合起来,具有一定的广度,但是,此种界定在做到面面俱到的同时却忽略了对事物本质属性的把握,即欠缺对体育旅游内涵的考虑。也有学者从“经营性项目群”角度来理解体育旅游。如汪德根(2002)认为“体育旅游是旅游业的组成部分,它以体育资源和一定的体育设施为条件,以旅游商品的形式,能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提供融健身、娱乐、休闲、交际等各种服务于一体的经营性项目群”[6]。还有学者从“动机”视角对体育旅游进行阐释。于素梅(2005)指出“体育旅游是旅游者较长时间离开生活地以旅游和体育为主要目的,以休闲、娱乐、健身、探险等为动机,以欣赏、观看或参与体育活动为主要形式的旅行游览活动”[7]。曲天敏(2009)认为体育旅游是“旅游者在休闲时间暂时离开居住地,在此过程中,以游览观光为主要内容,以欣赏、参与或观看体育活动为次要动机或部分内容,从而促进身心和谐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的旅游活动形式”[8]。可见,无论从经营性项目群还是从动机出发思考体育旅游的内涵对体育旅游学科发展本身来说无疑是件好事,进一步开阔了人们对体育旅游的认知视野。
在体育旅游的逐步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体育”或“产业”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宋杰(2010)提出“从作为一项体育性事业的角度看,体育旅游是一种休闲体育或假日体育,是人们参与体育的一种形式或活动的一种方式,可以视为异地的健身运动,是全民健身计划的具体落实”[9]。王辉(2010)指出体育旅游是体育与旅游交叉融合而产生出来的具有旅游和体育特点的新型产业[10]。吴必虎等(2007)认为“从旅游角度认为体育旅游是众多旅游产品中的一种,但是从体育角度来看,可以认为体育旅游是体育产业的一项重要的关联产业,因此可以认为体育旅游具有双重属性”[11]。闵建(2002)指出应从复合型产业的角度去认识体育旅游,用动态的、发展的观点去界定体育旅游[12]。按照这一观点,体育旅游的产业地位可以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进行确定。
综上,对于体育旅游概念的研究,学术界已经进行了比较详细和深入的探讨,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们正确认识体育旅游的本质特征、把握体育旅游的内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