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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强制执行权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时间:2023-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强制执行权的运行又是社会主义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强制执行权的公正运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和重要保障。[116]对于司法权而言,强制执行权又是最后的“关口”或“防线”。
设置强制执行权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_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强制执行权研究

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曾经说过,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最重要的是司法作用。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作用是通过法律的普遍适用或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在全社会实现法治,使法律平等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并成为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惟一准绳。而强制执行权的运行又是社会主义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强制执行权的公正运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和重要保障。

一、强制执行权只有公正运行才能维护法治的统一、尊严与权威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法治意味着法的统治,包含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但这种权威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通过司法渠道及执行途径的公正运行来彰显法律的正义价值,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与服从。

1959年德里世界法学家大会通过的《德里宣言》可以看出其对法治的内容作了如下概括:一是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以使每个人保持“人格尊严”的种种条件;二是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司法独立和律师职业自由。[114]上述三项基本内容充分说明司法权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同时,法治也意味着秩序,秩序是法治的基础性价值之一。正如庞德所指出:“法学家曾经设想一种以神圣秩序为典范的法律秩序,因而要求权威者提供一个准则。他们曾经考虑使法律秩序符合一种道德秩序,这种道德秩序或者是从物质自然界秩序的类似情况中被启示出来,或者是部分地从启示中得到证明和部分地通过理性被发现。有时,他们曾经设想法律秩序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因而设想一种来自纯粹理性的价值准则。在这种思想方式中,理性被认为是能够启示一种具有普遍的和颠扑不破的效力的自然或理想法律的东西,它甚至是,如同我们现在所了解的,一种在某一时间和地点的实在社会规则制度的理想说明。有时,他们还曾经认为法律秩序是以经验为依据的,因而曾经认为它是一种代表文明社会生活经验的价值准则。在那种思想方式中,生活经验被设想为通过各种政治和法律制度在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时的经验所发展而来的,这种经验由立法、法官和学者们制定为各种公式,并由法学家们加以批判和系统化。因而,他们曾经设想法律秩序乃是一种历史秩序。有时,他们还曾经以为法律秩序是一种自由的秩序,一种保障每个人(所有其他人也都一样)在最大限度上自由运用其意志的制度。在这个观点中,就有一种为形而上学所论证的价值准则。更近一些时候,有人企图创造一种以经济学为基础的价值准则或企图从阶级斗争理论中推论出一种价值准则来。他们把价值归因于一个阶级而不归因于个人,归因于以一个阶级的地位所提出的要求,而不归因于以个人生活或社会生活的地位所提出的要求(社会生活地位把社会看做一个整体)。”[115]

一般而言,司法权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维护法治的秩序性作用:第一,通过司法权的运行使统治阶级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从而使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民主制度得到确立和完善;第二,根据宪法和法律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制裁,捍卫统治阶级的统治制度;第三,监督国家公权力机关尤其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正确行使公权力,避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并且以法律程序及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社会主体各项权利的实现。对此,有学者作出了精辟论述:“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因此它同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都是敌对的。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制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法律试图通过把秩序与规则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机构运作之中……一个完善且充分发达的法律制度,对于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这两种截然相对的形式来讲,处于居间的位置。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私法制度,它可以界定出私人或私人群体的行动领域,以防止或反对相互侵犯的行为,避免或阻止严重妨碍他人的自由或所有权的行为和社会冲突。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它可以努力限定和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以防止或救济这种权利对确获保障的私人权益领域的不恰当侵损,以预防任意的暴政统治。”[116]对于司法权而言,强制执行权又是最后的“关口”或“防线”。执行权的公正运行,因直接关乎人们诉争利益的具体实现,成为活生生、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意味着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写在纸上的正义”能否转化为实际生活中的正义,因而更加强烈地吸引着人们对于法治权威的期待。执行人员的依法、严格、公正执行,不仅在个案当事人之间维护法的至高无上权威,而且通过个案的“放大效应”培育和强化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心、信念和信仰,从而为法治奠定良好基础。反之,执行不公必然使判决、裁定等“写满正义的纸张”成为“空调白判”或“法律白条”,并导致社会公众对法治权威的疑虑、抵制乃至蔑视,这必将从基础层面对法治造成严重破坏。

二、执行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制度比以往任何社会制度更加重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117]“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以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18]

公平正义既是一种理性原则和道义要求,也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119]“正是正义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秩序,一如我们所见,所侧重的乃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从最为广泛的和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正义的关注点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如果我们并不试图给出一个全面的定义,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指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系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就是正义的目标。”[120]由于和谐社会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应当尊重个体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进而保障个体的幸福为目标,这与法治所追究的价值不谋而合。由此可见,公平正义既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也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从内容上看,公平正义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方面,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121]

从形式上看,公平正义则包括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实体的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程序的公正则是指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权利充分保护以及充分体现效率原则。[122]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123]执行公正作为一项程序的公正,直接指涉着人们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实现,并且是人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行使救济的保障手段,因而是社会公平正义不可缺少的内容。

强制执行权的运行,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第一,通过在执行程序中对以财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使宪法确定的保护人权原则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落到实处,并通过执行程序所彰显的正义进一步唤起人们的人权保护意识,从而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二,通过执行程序对正义的保障价值及示范作用确保公正的实现。程序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曾有学者对此作过总结,即,一方面,由于程序本身具有超越个人具体案件的处理,在制度层次上得到结构化、一般化的性质,使因程序进行蒙受不利后果,都已被赋予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的充分机会的当事人,不得不接受该结果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对社会整体产生的正当化效果,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当程序方面得到了公众的信赖,自己的决定也就获得了极大的权威。[124]第三,通过对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在执行主体之间实现公平。这种平等既体现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也体现在符合条件的全部申请执行人之间。第四,通过有效率的执行活动体现公正。法谚云:迟来的正义等于不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高效的执行活动则避免正义以过于迟缓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到来。正是因为执行权的运行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及影响,因此,缺少执行公正的社会公平正义是不完整的或是有重大缺陷的。

三、执行公正是对社会诚信友爱观念的教化与规制

和谐社会是诚实友爱的社会。诚实信用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原则。有学者对诚实信用的含义作过如下概括:第一,诚信原则含有“信”的因素,即法律关系的一方应顾及他方利益,衡量对方对自己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当期待不致落空。第二,诚信原则含有“诚”的因素,“诚”即“成”,包括成己、成人和成其事物。第三,诚信原则含有遵从交易习惯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待之保护的交易习惯。[125]也有学者对诚信原则作出如下归纳:[126]诚信原则,系以同一时空下人类社会中多数众人,超乎条文规范之秩序,所共同认同,期相遵循之社会生活规范;人类社会中多数人所共同认同者,必须多数人感受上认为符合正义公平或分配合理之理念;诚信原则之内容,可以以其特有之表征表示如下:(1)超乎条文规范之秩序;(2)影射正义公平或分配合理之理念;(3)是一种社会生活规范。

心理学研究表明,共同的价值取向会产生认同感,这种认同感是真正维系整个群体的纽带,没有这种认同感就不能形成坚强的群体。诚信的价值取向使群体成员变得十分接近,产生共同奋斗的目标凝聚力。[127]诚实、信用、友爱、互助法制观念的形成,不仅有赖于道德的宣教,更仰仗于法律的教化与规制。首先,诚信友爱是道德的核心。正如有学者指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最终都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所决定。人与人之间诚信友爱,就会形成发展社会、发展自然的共识,就会齐心协力解决来自社会与自然的挑战,因此说,诚信友爱是社会的凝聚剂。在一个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里,人们相互间就容易消除隔阂,开展正常交往,人与人之间就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在人们和睦相处的情况下,就能保持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有序,并维护人民大众的整体利益。因此,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里做人的准则,也是做事的准则。当前,在全体人民中倡导诚信友爱,既是道德建设的突破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128]当然,维系社会和谐及诚信友爱,仅靠道德的宣教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包括强制执行权在内的司法的干预与规制。强制执行权以其公正运行,使社会公众熟悉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从而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确的预判性,即人们对自己不法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的合理预测以及人们对自己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合理期待。公正的执行活动通过对违反诚信友爱行为的制裁达到保障诚信友爱合法权益的目的,引导人们自觉形成诚信友爱的法制观念。

强制执行权对于诚信友爱观念的干预及规制主要通过以下方面体现出来:第一,为了维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禁止权利滥用。“如果一个社会为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自我肯定留有空间(也许有人会怀疑,历史上是否有过这样一种社会,即它能够长时期内完全压制人们的这些自然冲动),那么在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之间肯定会有冲突和碰撞。两个人可能会想占有同一件财产而且也都会采取措施去得到它,而这会使他们卷入一场严重的纠纷之中。几个人可能会从事一项合伙事业,然而他们在管理该企业或计算个人得失份额时却可能意见不一。一个人可能伤害另一个人并被要求对受伤害人进行损害赔偿,而他却可能拒绝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义务或责任。”[129]此时,仅靠道德教化是不可能解决主体之间存在的冲突的,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进行干预,使任何个人的权利不被滥用的同时,使他人的合法权利及社会利益得到保护而不致受到损害。第二,通过对违反诚信友爱行为的制裁,对于少数教化无效的主体强制进行行为矫正。强制执行权的运行过程,实际上是对被执行人投机钻营、尔虞我诈等不诚信行为的惩罚与法律否定评价,并使被执行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及时得到有效制裁,而使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违背诚信应当付出的代价而不敢放任违法,并对诚信原则发自内心地尊重和信赖。同时,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有利于消除隔阂,建立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诚信原则的树立,将从基础层面建立起法治的权威。在一个诚信的社会里,如果一个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他就会在市场选择和市场竞争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不履行债务所得到的利益,他将在这个诚信的社会里寸步难行。

四、执行公正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发展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前提性基础,而司法公正以及执行公正又是建设良好法治环境的关键环节。

执行公正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保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秩序的建立。公正的执行活动通过具体案件表现的司法职能作用,能够从制度上消除影响市场经济有序高效运行的种种障碍,保障经济健康快速协调持续地发展;同时,司法活动提供了制度规则,并进而在这些制度规则的引导和约束下形成经济秩序,从而有力地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130]

第二,执行公正通过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否定,并通过执行程序的定争止纷,一方面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具备的市场统一性、自由性、公正性、竞争性和可控性等条件;另一方面依法保障各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使从事市场交易各主体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享受正当的利益的法治环境,有效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主体的交易为基础的,而交易必须以主体的财产权明晰与安全为前提。包括执行活动在内的司法活动,通过其公正运行,一方面明确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强制执行权以其具体运行,对违反自由竞争和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保护从事市场交易各主体的财产自由和投资自由,从而使市场充满活力,经济得到繁荣与发展。

第四,司法权、强制执行权具有制约、监督行政权公正运行的功能,司法权、强制执行权的正常运行,有助于政府职能朝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向转变,有效防止行政权对于经济活动市场化运作的不当干预。市场经济三百余年发展史证明: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英、法、美三国对市场经济的选择,走的是一条顺其自然、水到渠成的路。这种渐进的、缓慢的市场经济确立过程,给人们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道德伦理、人文思想,特别是法律意识、宪法权威,留下了漫长的时间与空间。[131]我国的情况则恰好相反,由于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政府习惯于对经济事务大包大揽,因此,需要切实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司法权及强制执行权通过对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制约与监督,促使其依法行使。

第五,司法公正与执行公正是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富的增加,相关的法律纠纷必然也会随之增加,法官对于纠纷如何作出裁判,以及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如何执行,决定着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官的一纸判决,有时要直接决定一个企业和公司的存亡,决定经营者一生心血的成败,[132]这充分明,公正执行与公正司法一样,对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执行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市场的安全保障亦越高,市场亦越发充满活力。

五、执行公正是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

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133]

然而,我国现实社会仍然存在一些影响稳定与和谐的深层次隐患:[134]一是部分社会成员的分配差别、区域差别、城乡差别等社会差别持续拉大,贫富差距持续拉开,社会贫困、社会公平问题凸显;二是城市失业率较高,农村富裕劳动力庞大,就业压力很大,对社会稳定与和谐构成较大影响;三是经济和社会及人的全面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特别是农村更为突出;四是阶级、阶层发生分化与组合,一些新的阶层和群体产生,社会成员流动性加大,呈多元化利益格局,利益关系复杂,社会各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关系与矛盾复杂;五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一系列复杂的突出问题,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突出;六是合理的利益均衡结构、合理的社会成员构成结构尚未建立,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尚不完善,存在体制性的漏洞和弊端;七是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和执政方式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需要。上述隐患一旦遇到合适的土壤,随时都有可能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从而危及社会稳定大局;而社会稳定又是我们进行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从最低限度来讲,人之幸福要求有足够的秩序以确保诸如粮食生产、住房以及孩子扶养等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一要求只有在日常生活达至一定程度的安全、和平及有序的基础上才能加以实现,而无法在持续的动乱和冲突状况中予以实现。”[135]正如邓小平所言,“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136]

社会安定有序是以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充满恣意权力行为和忽视人权保护的社会是不可能奢望什么安定有序的。强制执行权作为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衡的重要权力,其公正行使在于保障政府依法行政,并在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可靠的公力救济途径,使权利受损者在执行法院伸张正义,并把法院视为当然的和最后的屏障。正如富勒所言,“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踏实地运用曾公布是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也没有”。[137]而假如社会公众普遍把寻求法律途径的公力救济作为限制权力和保护权利的方式,进而抛弃传统伦理中厌讼、息讼和不争讼状态以及非法的私力救济方式,则社会必然在法律的规制及保护下形成安定有序的状态。

六、执行公正是保障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积极因素

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及人与人的和谐,两者之中,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又是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基础,因为人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自然环境,离不开环境保护和环境利益的平衡。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人与自然始终处于紧张和对立的状态,人类将要用极大的精力、智力和时间去应对自己生存条件的改善,哪还有多余的能力和资力去实现人类社会的发展?这还是往有利的方面去想,如果再往坏处想,由于人类自身无节制的开发、利用,破坏了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极可能甚至必然地会造成生态灾难。人类真的走到了那一步,人类自身的生存都难以为继,更别奢谈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了。[138]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建设、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能力淘汰、加快科技创新、加强污染防治和资源节约等工作,是一个涵盖科学发展观、环境民主、环境法治、环境公平、环境正义、环境道德、环境秩序、环境文化和公民环境权益等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平衡环境利益所需的现代环境管理和环境法治理念。[139]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利益平衡,是决定宏观经济和社会建设决策过程的首要因素,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举措,都要首先、充分考虑到环境因素。[140]对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进行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变过度开发为适度开发,变无序开发为有序开发,变短期开发为持久开发。环境因素不仅深刻影响国家经济抵御未来风险的潜在能力,而且通过各种国际绿色标准、资质、标志,日益延伸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乃至国际政治诸多领域。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是建立在切实加强环境质量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基础之上的。这些制度既涉及行政执法的问题,也涉及司法的问题。换言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具体行动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即必须在环境立法的体系和内容、环境执法的体制和机制、环境司法的体制和机制、环境守法和主动护法、环境保护的权力、行政、政党、司法和社会监督方面的体制安排、制度确立和机制设计等“环境法治的诸环节”[141]上花工夫、下气力。

当前,我国的环境纠纷呈现高涨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的环境状况在不断恶化,另一方面是我国民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故而在经济突飞猛进的同时,由于政府的土地使用规划不当、突发性的污染物排放事故、长期的污染事件、私人之间利用环境资源的冲突以及向自然界索取无度等,虽然在环保部门的大力整治下,重、特大环境事故有所减少,但环境污染仍不断加剧,环境纠纷与日俱增。[142]而强制执行权在处理环境纠纷的过程中正可发挥重要作用。强制执行权在具体运行过程中,通过环保案件的及时办理,依法维护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度和机制,并通过对环保执法经验的总结,提出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的建议。因而,无论对于规范环境执法,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还是遏制环境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概言之,司法公正、执行公正,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影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负面因素,从而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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