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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俱乐部与相应行业协会的关系

时间:2023-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足球协会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二者既有行政法律关系,也有业务指导关系,还有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十分复杂。随着改革的发展,新问题的出现及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中国足球协会及职业联赛委员会未能及时对俱乐部建设、市场规则、联赛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使职业化改革一度面临困境。中国足球协会习惯于以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对俱乐部、联赛、市场进行管理,甚至直接管理俱乐部球队的训练。

(一)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的法律性质

我国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相比较的特点(见表2.8):

表2.8 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的特点

三类不同协会体制各有一定的优势,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见表2.9)

表2.9 三类协会的不同特点

我们以中国足球协会实例来说明其社会组织特征的演变过程。中国足球协会成立于1955年1月3日,总部设在北京,是管理中国足球运动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1990年2月原国家体委颁布的《关于中国足协实体化的通知》中说:中国足球实体化以后,既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又是国家体委的直属单位,在对本项目的业务管理上,兼有部分行政职能。1994年9月,原国家体委颁布了《关于组建国家体委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通知》,通知中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决定组建国家体委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为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又是中国足球协会的常设机构,并赋予其对足球运动项目的全面管理职能。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全国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提高,并通过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为本项目的发展积累资金。另根据分属国家行政法类的《体育法》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位体育组织。因此,中国足球协会(足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既是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领导下的直属事业单位,行使部分政府机关职能,同时又是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中国足协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下设办公室、职业部、业务部、外事部、开发部和国家队。中国篮球协会也属类似性质。

中国足球协会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二者既有行政法律关系,也有业务指导关系,还有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十分复杂。这种现象在职业联赛管理问题上表现更为突出:

(1)宏观管理不足

①宏观管理不足。我国足球职业化改革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起步的,因为当时人们观念的落后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初期制定的职业化改革文件不可能长期适应改革的需要。随着改革的发展,新问题的出现及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中国足球协会及职业联赛委员会未能及时对俱乐部建设、市场规则、联赛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使职业化改革一度面临困境。

②微观管理过细。中国足球协会习惯于以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对俱乐部、联赛、市场进行管理,甚至直接管理俱乐部球队的训练。这不仅影响职业化改革的正常发展,也使足协陷入繁杂的微观事务无法脱身,甚至成为各种复杂矛盾的中心。

③管理功能不健全。尽管成立了职业联赛委员会,但中国足球协会并未能真正转换职能,依然以计划经济的观念和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高度社会化、市场化的足球职业化改革,权力过分集中,职能不清。这是导致宏观管理不足,微观管理过细,工作被动的根本原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协会和俱乐部的内部管理和运转是依据组建时制定的章程来运作的。章程不仅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责、权、利做出了明确界定,而且也对组织制度和决策程序做出了相应规定。因此,协会与俱乐部的内部运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在处理外部事务方面,协会和俱乐部可以依据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较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经营,而很多国家也对协会和俱乐部拥有的权益给予了必要的法律保护。

归根到底,健全的管理体制是职业体育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的必要保证。体育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是经济体制的反映。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与各国的经济体制相适应,世界上的国家体育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为“国家管理型”,体育经费主要来自国家拨款和对各行业系统规定的支出,政府统一规划管理。苏联、东欧一些国家都实行过这种管理体制。第二种为“社会管理型”,体育经费除在极特殊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临时补助外,主要由体育机构自行筹集解决。美国和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过这种管理体制。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各国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变革,实行“国家与社会结合管理型”的国家日益增多。采用这种管理体制,体育经费由多种渠道筹集,政府投资兴建体育基础设施,并保证体育机构的基本工作条件和国家体育计划的实施;鼓励体育机构利用体育的经济功能兴办体育,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开展体育活动。用社会需求引导体育的走向,实现体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实现体育供给和需求在结构上的均衡是中国体育改革的必由之路。体育市场化后所形成的协会和俱乐部,意味着它们要全面接受市场经济的观念和运行机制。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传统体育管理体制已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首先是决策结构的过分集中,过分强调各体育组织和个体执行指令性计划的责任和义务,忽略了职业体育俱乐部产业生产者的身份,忽视了各体育组织的个体在微观体育管理决策上的权力和利益。这就容易使宏观体育管理决策与微观体育管理决策的有机联系受到影响。其次是动力结构上的贫乏。这与我们过去主观上把体育看成是纯消费的公益事业,是“上层建筑”而不是经济部门有关。我们忽视了我国体育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这一基础经济特征,忽视了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的产业之间和部门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难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对体育的参与和支持。第三,资金结构上的单一。过去体育的主要投资补偿渠道就是政府拨款,因此缺乏价值补偿机制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体育不能依靠自身的力量,按照自身规律正常发展,削弱了其“再生产”的能力。我们应当加快改革步伐,加快职业体育的培育与发展,不断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尽快缩短“过渡阶段”的时间,尽早由“双轨制”变为“单轨制”,建立彻底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体育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体育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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