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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俱乐部建立完善的治理制度

时间:2023-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确保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规范运作,完善运行机制,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俱乐部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二是建立联赛监管制度。俱乐部组织制度。俱乐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双方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俱乐部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依此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两个俱乐部标志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也分别名列NBA的第10位和第11位。

为了确保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规范运作,完善运行机制,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俱乐部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二是建立联赛监管制度。

(一)职业体育俱乐部内部管理制度

科学的管理制度是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管理活动的客观规律,也是管理组织优化运行的基本保证。它有助于把各种管理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固定化、制度化,促进人、财、物、时间、信息的合理组织,使组织活动有秩序、有步骤地运行。管理理论与实践都证明,规章制度不科学、不健全,必然造成管理工作混乱、职责不清、工作绩效低下。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是从计划经济下的专业运动队转变而来的,在其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上有两方面的任务:一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为俱乐部运作提供必要保障的制度;二是将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围绕俱乐部的经济效益,建立一整套与其经济活动相适应的规章制度。重点是建立与完善俱乐部组织制度、员工聘用制度、工资分配制度、财务审计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由此形成俱乐部严密的制度体系。

俱乐部组织制度。应根据俱乐部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明确、结构合理、人员精干、权责对等原则,设立俱乐部的有关机构,制定俱乐部的议事规则。明确各机构的基本职责、各岗位人员工作责任,如教练员在指挥竞赛训练、选择助手、调查运动员、实施运动员奖惩、对运动员全面管理等方面的权力与责任。制定俱乐部各项工作标准和程序,形成考核与奖惩制度。重点强化俱乐部的训练竞赛、经营开发系统,提高决策水平。

员工聘用制度。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在俱乐部员工聘用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对各类人员实行平等竞争,使经营管理者具有用工自主权,能从俱乐部实际出发,自主调整俱乐部员工,实现以市场为基础配置人员的格局。俱乐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双方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俱乐部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依此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俱乐部依据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将俱乐部的劳动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

工资分配制度。俱乐部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员工的工资和分配方式。根据俱乐部的经营效益状况和人才市场的供求情况以及员工的实际工作业绩,确定员工的收入水平,形成俱乐部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制度。建立俱乐部工资分配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形成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确立市场机制在决定工资水平中的基础作用,把各种补贴、津贴、福利性收入全部纳入工资,使俱乐部各类人员收入货币化、公开化、规范化。

财务审计制度。全面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符合职业体育俱乐部运作特点的财务会计体系。科学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强化俱乐部内部财务管理,完善俱乐部财务审计制度。根据国家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待遇,公司也可通过向股东支付工资、租金和利息等经营费用来减少公司收入的方式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向同时作为公司雇员的股东提供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福利待遇来减轻公司税负。通过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审计力量,形成对俱乐部财务审计监督机制。

民主管理制度。要积极研究、探索、创造适应俱乐部制度的民主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要在制度上支持俱乐部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俱乐部党组织要参与俱乐部的重大决策,监督与管理俱乐部党员的行为,尤其是俱乐部党员经理人员的行为。发挥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培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优势,从各方面调动俱乐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职业体育俱乐部联赛治理制度

职业体育俱乐部联赛已不再局限于如何公平地组织竞赛,在一定意义上它是在组织和培育一个市场,这个市场正是诸多成员俱乐部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职业体育俱乐部联赛是否健康、有序和规范,直接影响俱乐部的切身利益。任何一成员俱乐部的违规行为都将妨碍联赛的正常秩序,损害整个联赛的共同利益,进而使其他俱乐部受损。这正是职业体育俱乐部联赛与传统意义上的联赛的不同之处。因此,建立完善职业体育俱乐部联赛组织和对成员俱乐部的监管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联赛准入制度。俱乐部联赛接纳新成员就意味着允许其进入联赛市场,新成员的品质、运作规范、经营状况如何将对联赛市场产生影响。美国NBA在增加新成员时,首先考虑的不是申请人有没有球队,而是申请者的资金状况和申请者所在城市的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潜力。1993年,先后有6个俱乐部申请加入NBA,经反复考察联盟接收加拿大多伦多猛兽队和温哥华棕熊队为新成员,条件是各自向NBA交纳1.25亿美元的加盟费,并在新赛季开始之前必须售出足够数量的赛季通票,以此来检验俱乐部的资金状况和市场开发能力。从1993年到1995年夏季,这两支新军用了两年时间来开拓市场。在1995年赛季,多伦多队卖出1.6万张套票,名列NBA第三;温哥华队也卖出1.2万张套票。两个俱乐部标志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也分别名列NBA的第10位和第11位。加入美国NBA就意味着参与NBA的市场运作,参与巨额联盟收益的分配,因此它设立了很高的准入门槛,以保证每一个新成员都具有良好的品质和市场运作能力。美国其他职业联盟也都规定,在接纳新成员时必须得到3/4联盟成员俱乐部投票通过,以维护联盟的整体利益。

我国各项目职业俱乐部联赛的进入与退出都实行按比赛成绩升降的制度,这对保证整个联赛的激烈对抗程度是有必要的。但由于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注册审查不严格,一些俱乐部运作不规范,如俱乐部资金短缺、经营开发能力低下、后备人才缺乏、规章制度不健全、政府权力介入俱乐部等,当这些俱乐部进入联赛后,也将在不同程度上把这些非竞技性问题带入联赛,难以保证联赛市场的健康规范,也难以维护整个联赛的共同利益。因此,把好俱乐部准入关,是保证联赛正常运作的首要工作,也是促使俱乐部运行机制转换与完善的重要一环。联赛组织要依据有关章程规定,根据不同项目、不同联赛的特点与要求,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俱乐部准入的条件,并在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补充与完善。同时,对次年加入联赛的新成员俱乐部实行多重把关、集体决定的制度,组织专门力量对其进行考核与初审,最后送联赛管理委员会复审,在获得通过后才准予加入联赛。对于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假不实或不合规范的情况,坚决予以纠正。对因升级队审查不合格所产生的空缺,则由下一名次弥补或保留相应数量得分最高的降级队。已获准在联赛注册参赛的俱乐部,也应有相应的年度报告和工作审核制度,联赛组织可依一定程序,对审核中确定为不规范动作的俱乐部采取措施,甚至取消其联赛资格。这些制度和做法,有助于对俱乐部监督,使之与国际惯例、市场经济接轨,促使俱乐部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运行进程的监管制度。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行过程实行持续的动态监管,从严执法,规范其动作行为,引导职业体育俱乐部依法照章运作。

首先,对俱乐部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加强联赛制度建设,使之对俱乐部的持续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是依照成员俱乐部共同制定的联赛章程、制度和合约等。成熟的俱乐部联赛必定有一整套健全、完整和可操作的制度。《英国足协超级联赛章程》就涉及许多制度:联赛组成办法与基本要求、联赛运作经费与效益分配办法、俱乐部报告与审查制度、联赛赛事安排制度、俱乐部标志与队服规定、联赛官员任命与职权、俱乐部工作制度、比赛场地设施要求、球员合同规定、球员注册规定、球员转会规定、后备人才培养规定、俱乐部经理行为规范、经纪人资格与职业规范、联赛调查委员会及上诉程序与仲裁等,这些制度与规定赋予联赛委员会对成员俱乐部的监管权力。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联赛是在相关规定和规章极不完善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尽管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但从总体情况看,存在制度不健全和制度的制定缺乏民主性、不能反映俱乐部的共同利益、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滞后于俱乐部联赛的发展要求。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走规范化的发展道路,联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有健全科学的监管制度作保证。

其次,对运动员转会的监管。运动员转会是俱乐部引入市场机制和人才机制、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给俱乐部注入活力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职业体育俱乐部制度的特征之一。在我国足球俱乐部的运动员转会中,曾出现一些俱乐部以许诺高额签字费和提供违反规定的条件进行不公平竞争,扰乱了运动员转会市场的秩序,使球员价格与价值背离,出现工资奖金过高和不良攀升的现象,恶化了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加大了俱乐部的经济负担,加剧了市场风险。随着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运动员转会市场将进一步活跃,各种不规则行为也将增多,对运动员转会的监管就更为重要。尤其在优秀运动人才相对短缺和供需关系失衡的情况下,对运动员转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与做法要严厉查处。可通过采取限制各俱乐部转会运动员数量、限制俱乐部注册运动员数量等方法,来缓解优秀运动员的供需矛盾;制定运动员转会费上限,使运动员转会工作程序化,公开、公正、合理化;制定对中介机构、经纪人的管理制度,以加强对运动员转会工作的监督。总之,对运动员转会监管的基点应是既要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持俱乐部的相对稳定;既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又要避免恶性竞争,实现联赛的实力相对平衡,维护联赛的根本利益。

第三,对运动员后备人才培养的监管。后备人才培养是俱乐部生产经营竞赛表演产品的重要资源,是俱乐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有俱乐部自身形成的青少年后备力量梯队,有俱乐部或社会办的单项运动学校、培训班、训练营,也有依靠学校系统培养的后备人才。许多国家都把培养后备人才体系作为建立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先决条件之一,并对后备人才培养给予必要的扶持与监管。在英国,开办足球学校须经联赛董事会有关机构审核、注册后颁发执照;对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的设施、住宿、工作人员资格与培训、人员配备、运动员选拔与注册、奖学金、教学计划与要求、学员福利待遇、违规惩罚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联赛派专人对这些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与年度报告递交联赛有关机构审查。

我国篮球、排球、乒乓球俱乐部的后备人才仍基本依靠现存的少体校,俱乐部后备人才培养尚未列入俱乐部条件。足球俱乐部自办青少年梯队存在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弄虚作假等短期行为;业余足球俱乐部、足球学校缺乏规范性管理,审批程序有待健全,教学、训练、管理及收费等方面都存在程度不等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学校体育系统还不能为俱乐部提供足够的后备人才的情况下,需要将俱乐部后备人才培养问题置于俱乐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后备人才培养的监管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强化,使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有充足的、持续不断的后备人才资源。

第四,对俱乐部主要活动的监管。职业体育俱乐部联赛是一个有机整体,要求各成员俱乐部在各项活动中保持一致,共同维护整体利益。联赛管理组织要在把握俱乐部大量信息的基础上,对俱乐部的主要活动给予必要的监控。监控的目的不是破坏俱乐部运作的独立性,也不是干预俱乐部市场机制的形成,而是实现俱乐部间的公平竞争,维护职业体育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俱乐部主要活动的监管涉及俱乐部的财务状况、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工资与工作合同、俱乐部主场的确定与迁移、俱乐部重大经营项目与交易、俱乐部资产出售和重组及投资方的变化、俱乐部管理层重大人事变化,等等。对上述主要活动,俱乐部有责任向联赛管理组织提供报告,以便联赛管理组织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必要时将俱乐部出现的重大问题或事宜交各成员俱乐部讨论或民主表决。联赛管理组织对俱乐部主要活动监管的原则应是:在尊重成员俱乐部独立性、自主性的前提下,对俱乐部可能影响联赛秩序、损害其他成员俱乐部的活动实施监管,监管的力度取决于该活动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的程度。

联赛管理组织对俱乐部实施监管是必要的,它是政府宏观管理的补充,是联赛组织自律机制的体现。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尚处于机制转换期,各种机制正在建立与完善之中,尤其是自身约束机制很不健全,这种行为自律性的治理机制及其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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