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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对体育争议的分类及其解决途径

时间:2023-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②争议双方有一方是体育组织的下属部门或个人。该法庭被赋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职能。目前,除国际足球联合会之外,该法庭已得到30多个奥林匹克国际单项联合会的承认,体育仲裁法庭既审理国际性的体育争议,也审理一些国家国内的体育争议。

根据其专业特征,体育争议可分为以下几类:

(1)技术性争议。此类争议主要涉及体育比赛技术规则的应用问题,通常是在比赛过程中由判决员或仲裁委员会解决。

(2)行政性争议。产生于运动员、俱乐部、协会之间的争议,包括是否允许某一个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问题,某个球员由一个俱乐部转会到另一个俱乐部的问题,等等。

(3)纪律性争议。由上述争议所产生,但其影响超过上述争议,如运动员因某种行为受到处罚,但对处罚结果有异议而向俱乐部、协会上诉,其中最典型的情况就是对使用兴奋剂问题的争议。

(4)经济性争议。俱乐部、协会、体育组织、某些人物之间产生的争议,其中包括运动员受伤所得到的经济补偿问题,不执行合同规定或赞助责任的问题。

(5)机构间争议。各体育组织、单项协会、俱乐部之间的争议。例如国际奥委会和国家奥委会之间的争议,国际单项联合会与国家单项协会之间的争议,国家奥委会与单项协会之间的争议。

此外,还有一些超出体育组织管辖范围的争议,这些争议可以提交行政法庭、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和其他法庭进行裁决,这类争议可以按照争议方的归属关系进行划分:

①争议双方均不是体育机构或体育机构的下属部门,但与体育部门有关系。例如,欧洲电视联合会与欧洲共同体之间的争议,后者曾经赋予前者唯一具有对在欧洲国家举办的所有体育比赛进行电视转播的权利,在这两个组织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体育组织及其下属部门只是作为相关方面。

②争议双方有一方是体育组织的下属部门或个人。例如,运动员、俱乐部与生产体育设备或体育用品的公司所发生的争议,在前者不能从后者得到广告费的时候,就会发生争议。

③争议双方有一方是体育组织。这种争议类似于上一种争议,只是争议中的一方由运动员、俱乐部被替换为单项协会或体育组织。这种争议往往带有国际性,有时还伴随着相当大的财政开支,单项协会与电视台之间的争议可以归入这种争议。

④争议双方均是体育组织或体育组织中的个人。这种争议往往会引起大众转播媒体的关注,经常会被炒得火爆,如美国田径运动员雷诺兹和国际田径联合会的争议,德国田径运动员克拉贝和国际田径联合会的争议(服用兴奋剂被处罚所引发的争议),法国马赛“奥林匹克”足球俱乐部和欧洲足球联合会的争议,基辅“狄纳莫”足球俱乐部和欧洲足球联合会的争议,这种争议也可归入纪律性争议或行政性争议。

目前,欧洲已有五个国家——法国、西班牙、希腊、挪威和土耳其颁布了解决体育争议问题的专门规定。

法国规定,依据1984年7月16日颁布的法令以及1992年6月13日颁布的对该法令的补充条款,体育争议的解决,首先必经过调解委员会的初步审理,如果争议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可将争议案件转交仲裁法庭和其他法庭,如果争议案未经过调解机构的初步调查与处理,法国国家法庭可随意拒绝审理此案。从调解机构方面来说,如果冲突双方有可能自行解决争议问题,则完全可以放弃对争议问题的审理。

在西班牙,目前所采用的处理体育争议问题的方式,是必须先交行政机构进行初步审理,这类行政机构包括最高体育理事会下属的纪律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在希腊,体育运动总秘书局所作出的对体育争议问题的处理决议,须递交国家最高行政法庭;在比利时和卢森堡,则采用体育比赛仲裁委员会的模式来处理体育争议问题,在审查和处理体育争议过程中,仲裁制的作用和地位已越来越高,目前,欧洲已有22个国家采用仲裁制。

按照惯例,国际体育比赛所采用的是国际单项联合会制定的竞赛规则,从实质上说,体育比赛的竞赛规则是“超国界性”的,即超出一个国家的司法管辖范围,而且,有些国际体育比赛同时在几个国家的地域内举行,如国际自行车拉力赛、国际汽车拉力赛、国际摩托车拉力赛,等等,在这类国际性的体育活动中出现争议时,一个国家所颁布处理体育争议的“国家法令”并非随时都能适用。因此,如何恰当处理这类争议,曾经是国际体育组织所面临的大难题。1984年,由国际奥委会和时任主席萨马兰奇本人大力支持成立的“体育仲裁法庭”正式成立。该法庭被赋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职能。目前,除国际足球联合会之外,该法庭已得到30多个奥林匹克国际单项联合会的承认,体育仲裁法庭既审理国际性的体育争议,也审理一些国家国内的体育争议。

体育仲裁法庭的组成,采用按各大洲分配名额的原则,其成员共60人(法律学家、法官、律师、学者),其中15人是来自国际奥委会的代表,15人是来自各国际单项联合会的代表,15人是来自各国家奥委会的代表,15人是国际奥委会主席任命的人士,体育仲裁法的主席,由体育仲裁法庭的成员担任(采用任命制),其本人还必须是国际奥委会的委员。体育仲裁法庭分为两个法庭:上诉庭、仲裁庭。其经费主要来自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联合会及其他体育组织的拨款和一些赞助款,1995年的经费预算为40万瑞士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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