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径赛
(一)竞走
竞走时必须是前脚着地后脚才能离地,两脚不得同时离地,向前迈进的脚在着地过程中,腿必须有一瞬间的伸直(膝关节不能弯曲),特别是支撑腿在垂直部位时必须伸直。
(二)短跑与接力
1.参加短跑(400米以下,含400米)、跨栏跑和4×100米接力比赛的第一棒运动员,均采用分道跑。
2.在分道跑的项目比赛中,参赛者必须按规定的道次跑进,而部分分道跑的项目,只有在跑完规定的分道距离,并越过抢道标志线后,方可跑离所规定的道次。如果在分道跑时发生串道,阻挡或冲撞他人,未越过标志线就抢道等,均属犯规。
3.在接力赛中,运动员还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完成传接棒,如发生掉棒时,必须由掉棒者拾起;传完棒的运动员在离开自己的分道,横穿跑道时,不得影响后面的运动员跑进;最后一棒运动员必须持棒通过终点。否则均为犯规。
4.参加跨栏跑的运动员不得用手推或有意用脚踢倒栏架,也不准从栏下钻过或从栏侧跨过、绕过,违者为犯规。
5.比赛中,凡有伴跑及听取非大会指定人员的报时间,借故缩短比赛距离、故意阻挡或冲撞他人等行为者,均属犯规。
6.除运动员抢跑外,凡属犯规现象,均应由检查裁判员如实填写报名单,检查长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径赛裁判长决定是否取消其录取资格。
(二)起跑与口令
1.规则规定,参加短跑、跨栏跑及接力跑第一棒的运动员,在起跑时必须采用蹲踞式起跑,并使用起跑器。
2.起跑的口令为“各就位”、“预备”、“鸣枪”。但参加800米比赛及800米以上距离跑的运动员,在比赛中应采用站立式起跑,起跑的口令是“各就位”、“鸣枪”。
3.运动员抢跑2次(全能项目为3次),发令员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三)径赛项目计取成绩的方法(以手计时为例)
计时裁判员在看到发令枪的枪烟或闪光开始计时,直到运动员的躯干(不包括头、颈、手、臂、腿、脚)任何部分到达终点线后沿的垂直平面的瞬间为止。
(四)径赛名次判定
径赛名次判定是以决赛的成绩作为该项最后名次成绩,而不以预、次、复赛的成绩来判定最后名次。如遇成绩相等,则以终点裁判所判定的名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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