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影视剧中音乐的特性,人们的理解可谓是大同小异,影视剧音乐首先是一种音乐,它不同于其他音乐形式。因此在创作手法和形式上要区别于其他音乐形式。首先是影视音乐依附于影视作品的艺术构思和创作,体现影视剧画面和听觉的完美融合从而达到导演对艺术美学的要求。影视音乐最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能够使影视观众把“听觉”与“视觉”想象结合起来,达到视听统一的效果。音乐本身就具有自己的特性,在影视作品的表现中其特点更为明显:主要是影视音乐的“片段性”、“不连续性”和“非独立性”特征,这些也就成为它区别于其他音乐的重要标志。影视作品中根据剧情和画面分段陈述播出的音乐“片段性”的存在影视剧中充分显示了这类音乐的不完整表现。有时候选取“纯”音乐中的一部分或几部分来参与故事情节中;而“不连续性”的音乐主要是音乐的播放不会整首放完,在故事中留有余声,渐行渐远再次突出对白;“非独立性”的音乐是影视剧音乐的特色,影视音乐主要围绕影视故事情节穿插或创作,无法脱离本质,必须与故事的叙述内容相吻合,例如我们无法接受影片本描写着唯美的爱情时穿插恐怖的音乐的失误,这些都是在画面中我们可以听得见的有无形音乐,一般都是提前录制好,然后在影视剧播放时穿插使用;另一部分是有具体形式的影视音乐,我们看得到演唱者看得到演奏,也可以说是演员的表演。比如在《北京爱情故事中》林夏在酒吧演唱的《嘀嗒》,“疯子”在火车上自弹自唱的《爱情》等。简而言之,影视音乐区别于我们所听的纯音乐与流行音乐等,这些音乐它们可以是独立的完整的作品,而在影视作品中,影视音乐是作为一个组成元素,他们主要是为影片主题、人物、情节的塑造和发展服务。因此,影视音乐不能以自我的完全演绎在影视作品中,不能抢夺影视的“风采”,只有通过创作者复杂的曲谱演绎和强烈的音响效果去与画面产生与观众的共鸣,这也充分表现了影视音乐的播放非随意性,只有在影视需要的情况下才会突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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