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任用条件和选拔
第十条 制片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立场鲜明,社会责任感强,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能正确地把握舆论导向。
(二)有较扎实的电视业务理论功底和宽广的知识面,并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管理、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熟悉我台各项规章制度。
(三)熟练掌握电视的采、编、播业务,对其所负责的栏目类型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和较强的业务指导能力,并具有较高的电视艺术鉴赏水平。
(四)思路开阔,思维敏锐,具有较强的领导才能和组织才能,敢于开拓创新,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五)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质。
第十一条 制片人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来台工作3年以上的台正式聘用职工或已在人事办公室备案并在我台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临时工作人员。
(二)具备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具有较强的电视采、编、导实践经验。
(四)男性年龄不超过5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岁。
(五)身体健康。
(六)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人事部门批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制片人:
(一)受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在3年内不得担任制片人。
(二)所负责栏目被末位淘汰的制片人在2年内不得担任新栏目制片人。
第十三条 栏目制片人一般由栏目所在中心、部门根据本条例之规定进行选拔。具体程序如下:
(一)待聘栏目所在中心、部门领导组成制片人选聘小组,负责选聘工作的进行。
(二)在中心、部门内部公布待选聘栏目制片人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要求,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皆可报名应聘。
(三)应聘者报名后提交栏目规划及实施可行性方案。
(四)选聘小组对应聘者资格进行审查,对提交的可行性方案进行评估。
(五)选聘小组对应聘者进行全方位的考评,考评中应充分听取栏目职工的意见。
(六)综合各方面考评意见初步确定人选。
(七)将人选及考察报告报人事办进行审批后发文聘任。
第十四条 经台编委会确定的重点栏目的制片人,由人事办公室与栏目所在中心(室)、部门依本条例之规定,采用中心(室)内竞聘上岗或全台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选拔。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人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及待聘栏目所在中心、部门领导组成制片人选聘小组,负责选聘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在中心(室)内部或全台范围内公布待选聘栏目制片人的岗位职责、条件及要求,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皆可报名应聘,应聘者应不少于两人。
(三)应聘者报名后提交栏目规划及实施可行性方案。
(四)选聘小组对应聘者资格进行审查,对提交的可行性方案进行评估。
(五)选聘小组根据我台竞争上岗相关规定、程序对应聘者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应聘者不足两人时,由人事部门按干部考察程序确定人选。
(六)综合各方面考评意见初步确定人选。
(七)将人选报人事办审核,报台领导批准后发文聘任。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临时工作人员担任制片人的,必须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具体选拔程序比照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制片人的任期为2年,期满重新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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