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五章 奖惩和纪律监督第二十八条 我台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制片人,予以表彰并享受我台优秀制片人特别津贴。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除免除制片人职务外,还将酌情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在制片人任用和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任何人有权向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五章 奖惩和纪律监督
第二十八条 我台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制片人,予以表彰并享受我台优秀制片人特别津贴。
第二十九条 在聘期内,制片人出现下列情况,应予解聘:
(一)不能履行制片人职责,造成节目质量明显下降或栏目管理混乱。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违反台规台纪受到行政处分。
(四)绩效考评被评为不称职。
(五)出现其他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除免除制片人职务外,还将酌情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栏目制片人出现以下情况,其职务自行解除,不再办理解聘手续,由所在中心报人事办公室备案。
(一)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所负责栏目被取消或被淘汰。
(三)受到开除处分或被我台辞退。
第三十一条 任用制片人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各栏目不得超数量设置制片人。
(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制片人待遇。
(三)中心或部门负责人不准违反程序,个人决定制片人的任免。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在制片人任用和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任何人有权向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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