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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视剧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

时间:2024-08-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合同类型与电视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从前期筹备到最后的搬上荧屏的过程基本涉及以下几类合同:1.拍摄制作类合同具体包含3个合同,分别是:战略合作意向书、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电视剧委托承制合同。

第三节 与电视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文件出处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我们现在所谈的电视剧相关合同当然也是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只不过在这里仅讨论与电视剧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

在我国,《合同法》是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这部法律是属于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普通法。但是在电视剧的生产制作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许多有关电视剧的法律、法规、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属于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然在电视剧制作中这些有关电视剧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优先适用。在此我们介绍几个常用到的特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电视剧管理规定》。在此规定中详细约定了关于电视剧制作的国家行政管理规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制作许可证的行政审批、境外演员参与拍摄的比例、与境外机构合作的模式、电视剧制作完成的发行审查要求、电视剧的进出口以及违反此规定的罚则等。

其他与电视剧制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部可供参阅:《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二、合同类型

与电视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从前期筹备到最后的搬上荧屏的过程基本涉及以下几类合同:

1.拍摄制作类合同

具体包含3个合同,分别是:战略合作意向书、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电视剧委托承制合同。

2.剧本版权类合同

具体包含3个合同,分别是:剧本合作创作合同、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其他作品购买版权改编电视剧合同。

3.演职人员类合同

具体包含2个合同,分别是:演员委托合同、职员委托合同。

4.制片类合同

具体包含2个合同,分别是:执行制片人委托合同、制片主任委托合同。5.导演、摄像类合同

具体包含2个合同,分别是:导演委托合同、摄影师委托合同。6.美工、美术类合同

具体包含1个合同,是:美术委托合同。

7.词曲版权类合同

具体包含2个合同,分别是:词曲委托创作合同、词曲版权购买合同。

8.发行销售类合同

具体包含2个合同,分别是:双方及多方合拍版权转让代理合同(双方多方合拍版权转让代理合同认可函)、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

9.其他类合同

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合同:配音艺员委托合同、灯光设备租赁合同、买卖化装品合同、场地租用合同、设备租赁及后期制作合同等。

三、对以上合同类型的说明和讲述

下面我们就按照上述合同体系,针对电视剧行业中的各种问题,利用合同的手段解决进行说明和讲述。

1.拍摄制作类合同

(1)《战略合作意向书》目的是电视剧的投资方或合作方在合作前,双方或多方在对预合作的电视剧项目进行前期磋商后,所形成的一个原则性的书面文件,但此文件大多只是原则性约定,后期的合作一般均有较细致的合同约定。

(2)《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在电视剧制作中相对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合同,当然对合同条款的约定也相对比较详细。其中对于该合同中“拍摄资金投入及具体拍摄进度与著作权归属及转让”的约定是该合同的核心内容。

本合同各个章节中对诸如:剧本及版权归属、剧组、财务、管理剧组组织、完成片版权归属、利益及利润分配、宣传发行及费用、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保密条款等约定都非常清晰。我们认为:在当今经济社会里,对向电视剧投资拍摄这样的大型利用资金的商业文化活动,应该有较为完善的合同,并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约束双方或多方行为。

在这个合同里有必要提出关于投资方的问题,显而易见,在商品社会里,谁出钱谁就有主动权,投资方有权利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提出任何合理合法的要求,所以电视剧在关注社会效应的同时,当然也要理解投资者的商业效应。否则就无人愿意为电视剧行业“买单”。因此,在此合同的诸多条款框架下,会体现出很多对投资方有利的条款,我们认为这是符合商品经济社会的价值规律的,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电视剧的生产工作。

(3)《电视剧委托承制合同范本》是当今电视剧制作业常用的制作方法,即由出资方出资然后选择有电视剧拍摄资格和能力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承包”制作电视剧,在投资方的总体资金控制下完成投资方的要求,然后把完成的工作成果即完成片交付给投资方,使投资方获得其预期利润。这种合同与《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有共通之处,只是把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为某方制作、某方投资即可。

2.剧本版权类合同

(1)《剧本合作创作合同》内容主要约定两方或多方共同创作某一剧本。但究其原因,或许一方为法人,有资金;另一方为作家,有写作能力;然后合作创作出适合拍摄电视剧的剧本亦或是都为自然人共同发挥写作能力,一起创作出适合拍摄电视剧的剧本;也可能是都为法人共同委托第三方创作出适合拍摄电视剧的剧本。但不管通过何种方式合作,都以创作出适合拍摄电视剧的剧本为最终目的。

在这个合同里,版权问题为核心问题。也就是写出的剧本谁拥有版权,以及拥有版权中某几项权利。这个问题一定要约定得非常明确并具体,为避免将来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作好前期准备。在合作各方共同拥有版权的情况下制订合同就比较简单,不论任何一方想转让剧本或授权给非合作方,都要合作各方共同书面同意;在合作各方分配著作权中的各项权利时制定合同就比较复杂,比如一方拥有小说改编权,另一方拥有影视拍摄权,那么各方能也仅能行使其相应的权利,即可以转让也可以授予他方使用。

(2)《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在没有剧本的前提下,由一个权利主体提出大概的剧本构想,然后寻找到一个适合的写作者;写作者在接受委托的写作内容后完成剧本的创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委托合同一章中的规定:基本法理精神受托者为委托者承担责任,这样的合同签定形式可以有效地使得该完成剧本的版权完整地归属于委托创作方,一般这种委托形式的委托方均为法人。此合同的范本与《剧本合作创作合同》的基本性质有些区别应在具体的电视剧制作中区别使用。

(3)《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书》与《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显著区别就是:此合同是先有了剧本,然后进行剧本买卖,就像是现货交易,而委托创作有些像“期货”交易。当然此合同买卖双方在对所转让的剧本著作权中,当然可以约定是转让全部版权还是部分版权,同时在上一节我们讲过人身权利在这种合同中是不能转让的。在转移著作权时如果加上了时间或地域的限定,我们说这样的合同应该叫做许可使用。因为所转移的权利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仅仅是许可给他方使用,这点应值得注意,在签署合同中应仔细审查。

在此类的关于剧本版权的合同中,在法律上最为重要的就是完成的剧本的版权问题。我们的电视剧制作者经常面临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当我们的制片方或者是投资方拿到一个满意的剧本并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后,开始进行实际拍摄,但当拍摄完成并进行电视播映后就出现侵权的事情,而往往这时编剧才不得不承认,他曾经参考过一些文章,但被侵权方往往不是通过电视剧的剧尾署名去诉编剧的侵权,而是直接把电视剧的制片方与出品方作为被告进行诉讼。当然这也很容易理解,因为编剧往往是自然人,他的赔付能力有限;但电视剧的制片方与出品方往往又是法人,赔付能力当然比自然人强得多,所以电视剧的制片方与出品方经常不得不先应诉或接受调解赔付给被侵权方,然后再向编剧追偿。这样就使电视剧的制片方与出品方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基于以上的情况,我们可以用此类合同来规定电视剧的制片方、出品方与编剧的关系。可以采取惩罚性约定,即约定:当以编剧的剧本拍摄出完成片后而产生侵权责任后,则由编剧以双倍甚至数倍于赔偿额的标准赔偿电视剧的制片方与出品方。这样编剧将会更为谨慎地创作作品,同时也保护了电视剧的制片方与出品方的正当权益。

3.演职人员类;导演、摄像类合同

《演员委托合同书》、《职员委托合同书》、《执行制片人委托合同书》、《导演委托书》、《制片主任委托合同书》、《摄影师委托合同》、《美术委托合同》、《词曲委托创作合同》和《配音艺员委托合同》这些合同均为使用主创人员的合同。我们在这里没有提起聘用或雇佣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可以用与上述人员签署委托完成某项工作的合同,来实现上述人员的具体受托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都归属委托方所有的目的,当然这里包括委托事项产生的著作权。这里的好处就是,可以完整地享有受托者产生的所有工作效果(上节已经讲述过关于委托的法理意义),但不足之处就是责任变大。

在这类合同中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对演员的表演成果这类邻接权的保护,在合同中要约定明确包括电视剧的制片方与出品方能否使用演员的肖像、怎样使用、是否付费等内容,否则电视剧的制片方与出品方可能面临被诉的危险。

《灯光设备租赁合同》、《买卖化装品合同》、《场地租用合同》和《设备租赁及后期制作合同》,这里的四个合同是在电视剧制作中经常遇到的合同,基本是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鉴定,并无特别之处。只需按照制片方的需要完成拍摄的需要签署即可。在此仅对《设备租赁及后期制作合同》做出说明,在电视剧制作中,拍摄及制作的设备是极其重要的,价格也是相差很远,但现在在制作中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高清晰摄录设备的使用,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完全实现高清晰电视信号的转播,所以高清晰电视转播就是有待行使的一项权利,即高清晰电视转播权。这个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播映权包含的范畴,但在转让播映权时应考虑到高清晰播映权的权利问题。

4.发行销售类合同

(1)《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是对完成片,即拍摄完成的电视剧的著作权进行转让的合同。此合同与剧本版权合同相似也存在部分著作权的转让与整体著作权的转让以及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许可使用合同。

在版权的转让中,由于《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拥有者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著作权进行财产权的处分,这就意味着电视剧版权的拥有者对电视剧的版权可以整体处分或部分处分。在这里我们想提出,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出现了网络、高清晰录播设备等新兴技术,电视剧的播出又多出网络和高清晰播映这个平台,这样网络播映权、高清播映权的转让可以作为单独的权利进行销售发行,这无疑给电视剧的版权方增加了新的创收渠道。但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快,查询源头困难,所以网络盗播电视剧极为猖獗。这样的环境也使得有心购买网络播映权的大型的、信誉好的网站可能考虑由于收费的问题竞争不过那些免费盗播网站,而不敢购买此类播映权。

(2)《双方及多方合拍版权转让代理合同》、《双方多方合拍版权转让代理合同认可函》这两个合同中第一个为主合同,第二个为附加文书。主要目的就是当有几方共同合作拍摄电视剧,同时几方又都拥有该电视剧的版权时,出现此合同。也就是当其中一方有能力找到电视剧版权的购买方或购买许可使用权方时,共有版权方要与直接对外签署购买合同或许可使用权的共有方签署一个代理合同,约定利润的分配和具体的认可出售与许可条件。配合该合同就产生了附加的第二个认可函,具体认可内容有对许可的时间段、价格等,如当共有版权的几方共同对购买方或购买许可使用权方签署合同,则此合同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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