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与电视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本节中我们将对电视剧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作重点阐述。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特别是在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动用了多个部门采取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电视剧的发行领域仍然面临严峻的考验。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在电视剧的制作方或版权所有方一旦把电视剧的母带或音像产品投入市场,各种盗版及小型电视台及网站的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无法从根本上制止;某些企业不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等。在此种环境下,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的、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电视剧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阐述:
一、电视剧著作权拥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保护
电视剧著作权拥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保护,在法律上又叫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相对来说,我国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所以屡屡发生电视剧播映权权益被侵权、盗版等。电视剧著作权拥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二、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三、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合同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为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原则,对及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产生了重要影响。如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和司法实际,适当降低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了刑法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在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其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做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中国的电视剧业的集体管理组织也是一个有待新兴的组织,它的成立是电视人保护电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五、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将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只有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地对电视剧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保证电视剧行业的文化性与效益性的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保护著作权的意识,有了这种意识才能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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