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税率
一、县税务局征收税种及税率
1986年至1994年分设前,县税务局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税率分别为:
产品税,86个工业税目和10个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共有21档高低不同的比例税率和1个定额税率。
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
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石灰石2元/吨;大理石、花岗石3元/吨。
营业税,行业不同,税率从3%至20%,各不相等。
国营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税率为33%;3~10万元为27%,3万元以下为18%。
二、县国家税务局征收税种及税率
1994年,县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1994~2005年,国税局征收的主体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税。2005年,开始征收车辆购置税。税种和税率分别为:
增值税,基本税率17%,低税率为13%.
消费税,因消费品不同税率各异。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
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税率为33%;3~10万元为27%;3万元以下为18%。
利息所得税,税率为27%。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三、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税种及税率
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工商税(17种税费)和农业5税(2001年起农业5税由财政部门以现金征收)。具体税种和税率为:
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3%;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服务业5%;娱乐业5%~20%。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5%~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5%~35%;稿酬所得(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等20%。
土地增值税,30%、40%、50%、60%,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例计征。
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3%;3~10万元27%;3万元以下18%。
资源税,石灰石2元/吨;大理石、花岗石3元/吨。
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城1等区0.6元/平方米,2等区0.5元/平方米,建制镇0.4元/平方米。
房产税,年税额:房产原值1.2%,房产租金收入12%。
车船税,乘人汽车8座以下240元,9~20座360元,20座以上48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60元/吨,三轮摩托72元/辆,双轮96元/辆,微型汽车180元/辆。
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建制镇5%;县城、建制镇以外1%.
印花税,营业账薄0.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购销合同0.3‰;权利、许可证照每本5元。
教育费附加为3%,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征。
甘肃省教育费附加,饮食业、娱乐业2%,宾馆、招待所1元/床。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比例为2%,个人为8%。
失业保险费,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个人1%。
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6%,个人2%。
残疾人保障金,工资总额1.5%。
工会金费,计税工资2%计提,上交工会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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