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家庭礼仪
德昂族的家庭礼仪与其家庭组织和所处地域的社会经济条件有着极大的关联。德昂族人的家庭组织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居住在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及保山市潞江坝德昂族的父系小家庭;二是居住在临沧市镇康、耿马等县德昂族的父系大家庭。
一、父系小家庭
德宏州境内的德昂族,基本生活单位是父系小家庭。这种家庭多为两代至三代,即祖父母、子女和孙子、孙女。长子、次子婚后多数建立新的家庭。幼子则留在父母身边,赡养老人,继承遗产。对于另立门户的儿子,家长通常会根据家庭的经济情况,把一部分猪、牛等财产分配给他们作为生产、生活资料,但由于德昂族没有平均分配家产的习惯,因此主要还是靠各自的小家庭独立经营。
德昂族家庭成员间男子当家作主,妇女居于从属地位。由于男性成员在生产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妇女除参加少量生产外,主要是料理家务。因此在财产继承上,只有男子才能继承财产,女儿不得继承;如果家中没有儿子,财产则由本家族男性成员各得一份。如果是招上门女婿,女儿才可以获得财产继承权。
二、父系大家庭
居住在今临沧市镇康、耿马等县的德昂族,在20世纪初期还保留着父系大家庭,德昂语称为“克勒”。每个村寨由2~5个不同的大家庭组成。
德昂族父系大家庭最显著的标志是同一祖先后代的若干个小家庭的成员,共居于一幢“董拉”(长屋)中。“董拉”多数是从祖父到孙子三四代同堂,男子娶回的妻子及女儿招赘所建立的各小家庭都可包括在内。大家庭成员,多的达八九十人,少的也有二十余人。在20世纪30年代尚存在于镇康德昂族大寨最大的一个大家庭,分别由15个小家庭组成,最兴旺时竟有89个成员。
德昂族的大家庭由德高望重的长辈担任“格尼阿贡”(即家长)。“格尼阿贡”是由大家庭成员从祖父辈男子中推选出来的,领导大家庭的生产劳动、组织消费及宗教祀祭活动。同时,他也是维系本氏族成员间的团结和生产的象征。除家长外,一般还选出两人作为家长的助手,一人专管粮食,一人专管生产。大家庭内的一些重大决策,如一年的生产规划,出售剩余粮食、大牲畜等都由他们商量决定。为了把这些工作做好,他们也会征求儿孙中有经验和有才能的人的意见。
德昂族大家庭的男女间,在日常生活中有着明确的分工。一般是男子承担开荒、犁地、收割、运输等农活,妇女承担栽秧、薅锄以及纺织、舂米、抬水、煮饭等家务劳动。炊事由妇女轮流主持,用膳时,男子先吃,妇女后吃;凡食肉类,家庭成员每人一份,由主妇平均分配。大家庭集体种植的棉花、大麻和烟叶,到秋收后,按个体小家庭的人数平均分配;集体收入的草烟、茶叶、竹笋等,也平均分配给每个家庭成员。近代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进入和德昂族社会的逐渐封建化,德昂族父系大家庭中的小家庭的妇女们,开始把从大家庭中分配得来的麻织成口袋、披单作为商品出售或者与附近的各族人民交换,收入的货币归小家庭私有。一些比较富裕的大家庭甚至将剩余出售后所得的货币平均分配给每个家庭成员。于是,小家庭的货币增多了,有的用于购买猪、牛作为私有财产,有的用于放债等。随后,大家庭集体饲养的大牲畜逐渐转变为由个体小家庭饲养,或合伙分养、对半分成等。这样一来,小家庭经济迅速发展,促使德昂族大家庭多数于20世纪40年代解体。到20世纪60年代初,最后一个有28个成员的大家庭也瓦解了。从此长期保留下来的父系大家庭在德昂族的历史上消逝了。
德昂族的父系大家庭在演变为完全独立个体家庭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过渡性的家庭形态,德昂语称为“关格纠”。大家庭瓦解后,各小家庭并不随之马上建立单户住宅,仍然是三五户或七八户共居于一幢长屋中。在保持经济独立的前提下,虽然已经分成小家了,但仍然共居,并且在生产、生活等方面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比如在下种前的一些农活,仍以不计报酬的形式协作,各小家庭联合开地、犁地、整地,这些工序不计算各小家庭划分得土地的多少与出工数是否一致,而是以共同完成任务为准则。整地完毕,大协作也就宣告结束,然后就分别由小家庭自己下种、中耕与收获,果实自然也归小家庭所有。
“关格纠”这种家庭形态,显然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和存在的。在原来的大家庭中已形成了比较周密的分工,生产、纺织、家务、放牧等都是分工负责的。而此时的小家庭便遇到了新的问题。由于德昂族的生产地点一般都离家较远,大家庭时期分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可以吃住在地边,而小家庭生产只能早出晚归。即使这样,还有年幼的子女在家无人照管以及猪、鸡无人喂养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属于同一关格纠的各个小家庭要轮流守家。在家留守的人,要负责照料整个关格纠各家的孩子和家务,使外出生产的人可以解除后顾之忧。
父系大家庭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关格纠”这种家庭形态上,对德昂族的社会风尚的影响也是很深刻的。我国境内德昂族的人口不多、村落不大,他们都很重视和睦相处和互相帮助,并且把和睦相处和互相帮助看做是一种美德。“关格纠”中的各个小家庭,最初都是同一大家庭中的成员,后来发展到即使非亲非故也可以自愿组合为关格纠。
时至今日,当年存在过大家庭的村寨,虽看不到过去那种大房子,但拥有二十余人、两三代不分家的中等家庭,或者两三个经济独立的小家庭共同住居于一幢楼里的现象仍能见到。甚至没有亲戚关系,而是思想感情合得来,一方因住房有余,另一方又缺住房的,也可以长期借住,不付房租,而且和睦相处。这在其他民族中已很难见到了,只有德昂族还保留着这种形态。它把从父系大家庭到父系小家庭演变的历程清晰地显示出来,可以说是人类家庭形态转变的一个活的物证。
三、其他家庭礼仪
无论大家和小家都恪守着敬老和不乞讨的美德。德昂族人有一种良好的尊重长者的社会风尚,在家庭内长辈抚育幼辈,幼辈尊重长辈是一种固有的习惯。德昂族人对社会上的老人也同样尊重,把爱护、尊重与赡养老人,视为民族的美德。因此,每当过年过节时,年轻人总要把家里最丰盛的饭菜送一份给村里的高寿老人,以表示敬意。对于村里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当他们无力耕种土地时,亲戚们要无代价地替他种地和收获,让他们有饭吃,生活有保障。有的则把他们接到家里,让他们和自己一起生活。居住在澜沧县的德昂族,每年新谷登场吃新米饭时,首先要由晚辈子孙添饭敬长辈老人,长辈尝新后,说几句祝福的话,然后全家才能进食,否则,认为是对长者的不尊敬。
在一年一度的泼水节期间,德昂族在奘房(佛寺)院坝里用圣洁的水去洗涤释迦牟尼佛像身上的尘灰,并相互泼水祝福,而在家中,晚辈要为长辈洗手洗脚。当一盆温暖的水端到长辈面前时,晚辈先向长者合掌致意并叩头,口中喃喃自语,说明一年来自己在某几件事上有违长者教诲或在某些方面对长者不尊敬的地方,望长辈指教原谅。长辈也说自己有时对晚辈发了脾气,在某些事情上起表率作用不够,但愿今后共同搞好团结,和和气气的相处,阖家幸福等。然后晚辈用水为长者洗手洗脚。如果是父母已去世,长兄、长嫂或大姐、大姐夫担负长辈责任,接受弟妹的洗手洗脚礼,同时说明爹妈不在世了,哥哥、嫂嫂、姐姐、姐夫就像爹妈一样了,应当接受弟弟、妹妹的洗手洗脚礼。嫁出去的女儿、妹妹或外出入赘的儿子、弟弟,也要偕同他们的配偶一同来为长者举行洗手洗脚礼。如果路远不能来,可由一方做代表,并向长者说明其配偶不能前来的原因。他们回来时要送一小包茶叶和几块糯米饼,用双手恭恭敬敬的献给长辈。洗手洗脚礼有一定的宗教色彩,但它对于教育晚辈尊重长辈,长辈爱护晚辈,协调家庭成员间及亲戚之间的关系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新中国成立前的德昂族,虽然生活很贫困,但没有人去做乞丐,是个“人穷志不穷”的民族。德昂族具有多次反抗统治阶级的残酷压迫剥削的光荣历史,经过多次起义失败,又给他们增添了新的苦难,然而苦难的环境更锻炼了德昂民族人民。据说在一次武装反抗芒市土司失败后,房屋被烧,村寨被毁,人民被迫迁离故土。因战乱而丧失了土地、家园,迁徙到其他地方的德昂族人,吃的、用的、穿的、住的都遇到极大的困难,饥饿、疾病在威胁着他们,但是德昂族的领袖对群众说:“我们反抗土司压迫剥削的斗争失败了,处于无家可归的境地,逃难的人家都无吃无穿,这些困难也不是一人两人能解决的,不必怨这怨那,也不要去乞讨,要靠自己。”的确,大批丧失家园流离失所的群众集中在一块,大家都同样困难,向谁去讨。因此,他们有困难总是自己克服,决不诉苦,也不会开口向他人要东西,甚至视向他人乞讨是一种耻辱,这种观念一直保留至今,这正是他们引以自豪的“宁愿挨饿,决不乞讨”的志气。德昂族人有困难,即使是在亲戚间也很少去论谈,但是当他们知道或是看到亲友有困难时,总是将自己有限的粮食、钱物送上门,乐于主动帮助他人。
偷窃者被查获,必须将赃物全数退还原主。若盗窃者已将所盗窃的财物消耗殆尽,又无力偿还的,要用芭蕉叶裹手指粗的三条茶叶和三条草烟,配成三对交叉成“X”形,中心用竹针钉好或用竹麻扎牢,用贡盘(拜佛时装贡品的小竹篾制品)装一对送给“达岗”,一对送给族长,一对送给失主。送此物时必须恭敬,这是德昂族高规格的礼节,表示忏悔,并请村社头人、族长及失主吃一顿饭,承认错误,取得谅解,可以不赔。若系嫌疑犯,在100多年前曾经采用神判,即用从沸水中捞铜钱之法来判断。如被怀疑者的手被沸水烫伤,即认定是盗窃者,由他负责赔偿。到近代演变为群众公断,被怀疑人是否是偷窃者,由大家根据此人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品质来判断。当某人被确定为偷窃犯时,即令其赔偿,如不赔偿,由全寨公断,加倍处罚或逐出村寨。德昂族中的偷窃者十分稀少,人们都认为偷窃是最不道德的行为。
青年男女相互爱慕,愿意结为夫妻时,男方父母即请媒人去女家说亲。女方家长同意后,男方承办酒菜,双方家长与媒人三方共同吃一顿饭。还要杀一只鸡,杀鸡时要斩断鸡头,鸡头一断,表示这对青年人的婚姻关系已确定,不能反悔。
婚后夫妻不和睦,一般都经双方家长或村社头人调解,如调解无效可以离婚。离婚时要请族长或村社头人到场,如男方主动提出要先申诉理由,若男方理由充分,族长(村社头人)同意离婚,将一条蜡烛切成两段,交男女双方各保存一段,女方即离开男家,将自己的物品整理带走,回娘家居住。女方再嫁不受干涉。如系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女方要退回结婚时男方付出的彩礼。子女的抚养,原则上女儿随母亲,儿子随父亲,或双方协商解决。
未婚女子怀孕后,男女双方愿意的可以结婚,但要“洗寨子”(未婚先孕这是对本村社的玷污),由男方出四五元(银元)钱,请寨中老人进餐,祝愿村寨清洁平安。若有妇之夫使未婚女怀孕的,由村社头人(达吉岗)与族长处理,一般是给男方以重罚,并判其负担私生子的生活费,不准与原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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