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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系统内部权力监督“真空”风险加大

时间:2024-09-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在目前主要以政府系统内部“自上而下”方式运行的权力监督体制下,取消地级市这一中间监管层之后,省级政府很难在短时间内迅速填充由此形成的权力监管“真空”。

一、行政系统内部权力监督“真空”风险加大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前,省与县之间有一个中间的地级市层级,可以帮助省级政府分担一部分对县的监督职能。“省直管县”后,一方面,由于地级市与县的关系由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平行的竞争伙伴关系,地级市失去了对县进行直接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从当前各省级政区辖市、县的数量情况来看,“省直管县”后,省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将会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据民政部201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国除4个直辖市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之外的22个省、5个自治区辖地级政区(含自治州、盟、地区)和县级政区(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不含市辖区)的数据情况如表4.1所示:

表4.1 中国27个省(含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辖县数量统计表(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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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统计数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2)中提供的数据计算而来,表中数据不含市辖区。

由上表中的数据可知,中国辖市、县数超过100个的有8个省(自治区),其中四川省辖市、县数量最多,达158个;辖市、县数在90~99之间的有3个,辖市、县数在80~89之间的有4个,辖市、县数在70~79之间的有4个,辖市、县数在60~69之间的有3个,辖市、县数在50~59之间的有1个省,辖市、县数在40~49之间的有2个,辖市、县数在40个以下的只有2个——海南省(18个)、宁夏回族自治区(18个)。由此可见,“省直管县”后,除少数辖市、县数量相对较少的省(自治区)而外,省级政府需要直接面对的下级单位数量较改革前都会有大幅度提高。面对数量众多的下级单位,省级政府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来熟悉和掌握下级政府的权力运行情况,特别是在其他监督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下级单位的权力滥用往往很难在第一时间被及时发现。加之,很多县城与省城之间地理距离较远,势必会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下级单位的监管难度。因此在目前主要以政府系统内部“自上而下”方式运行的权力监督体制下,取消地级市这一中间监管层之后,省级政府很难在短时间内迅速填充由此形成的权力监管“真空”。于是“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鞭长莫及”、“力不从心”等问题必将随之显现,纵向权力系统监督出现“真空”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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