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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谨慎调整县的行政级别

时间:2024-09-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中,一些人提出的“通过提高县级政权的行政级别,寻求市县同级,进而扩大县级政权的职权范围”的主张,就来源于上述逻辑。省直管县、市,是由省分别对两种不同的行政建制进行的直接管理。因此,“省直管县”后,不宜盲目提升县级政权的行政级别。

三、谨慎调整县的行政级别

“省直管县”后,作为直接隶属于省级政府的下级行政单位,“县级政府适度增加县级人员编制,解决权力下放后县级政府事务增多、责任加大而人员编制不足问题”(2)的提法,本身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改革过程中,县级政权一味向地级市标准“看齐”,片面追求行政级别的提高和机构规模的扩大,似乎并无必要,而且在客观上也可能增加改革的经济成本,甚至引发机构的再次膨胀,冲击既有的机构改革成果。当然,上述认识是与当前地方政府权力配置的现实规则有关的。受“职责同构”因素的影响,中国纵向间各级政府的职权范围基本上是按照行政级别的大小来配置的,即只要行政级别相同,不论规模大小和实际管理需要如何,享有的职权范围也大致相同。在这种权力配置体制下,行政级别越高的政府,享有的职权范围越广泛;行政级别越低的政府,享有的职权范围越狭窄。这种“以级别定职权”的权力配置体制,客观结果是助长了地方政府的“等级”观念,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升级锦标赛”。在“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中,一些人提出的“通过提高县级政权的行政级别,寻求市县同级,进而扩大县级政权的职权范围”的主张,就来源于上述逻辑。

省直管县、市,是由省分别对两种不同的行政建制进行的直接管理。客观地说,“直不直管”与“行政级别是否需要提高”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国外,大大小小的市和县都直接对应省级政府或州政府,没有级别的问题,也治理得很好,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因此,“省直管县”后,不宜盲目提升县级政权的行政级别。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要重新审视“行政级别”和“职权设置”之间的对等关系,政府权力配置体制应由“以级定权”逐步向“按需设权”过渡,并从法律层面明确地方政府权力设定的依据,即地方政府的职权设定应该主要取决于行政建制单位的性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而非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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