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历史沿革
鄂伦春族是中国北方诸多少数民族中历史悠久的民族之一。从古代起,鄂伦春人的先辈,主要分布在贝加尔湖以东,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直到海中库页岛的广大地区。居住在这一地区的民族,都与中原地区的统治者有着密切的联系。鄂伦春民族游猎地域最早见诸史籍的是东胡之地(今黑龙江上游南北),魏、晋、南北朝时是鲜卑、室韦先后分布的地区,后魏时,在今嫩江流域北至黑龙江以北是室韦广泛分布的地区。唐朝设室韦都督府管辖室韦诸部。辽属上京道东北路招讨司辖。金为蒲与路辖地。元为辽阳行省山北辽东道辖。明属奴尔干都指挥使管辖,其管辖范围,包括几个民族的居住地区。西边包括兀良哈三卫,北边包括“北山野人”,东边包括库页岛及沿海岛屿各族,南边与辽东都司及朝鲜国为邻。
“辽金时期,靺鞨族与其他民族融合形成了两个族,即女真族和兀底改族。兀底改族主要由黑水靺鞨族发展而来,活动于黑龙江中下游,以后逐渐形成了通古斯诸民族,其中就包括有鄂伦春族的先人。并接受辽金政府设置的节度使等官府的管辖。”[18]
元代,对生活于内外兴安岭的所有游猎民族,统称为“林木中的百姓”。《元朝秘史》记载该百姓“逐水草为居,以射猎为业”。无疑也包括鄂伦春族的先民。元朝政府当时设省制,管理北达外兴安岭及黑龙江中下游地区,“林木中百姓”当受其管辖。[19]
到了明代,《大明一统志》中载:在黑龙江以北有“北山野人”“乘鹿以出入”,亦称“可木地野人”,这里当然就包括游猎于这一带的鄂伦春族的一部“使鹿部”,并被明朝政府在这里所设的“卫所”和“奴儿干都司”所管辖。明末后金时期,努尔哈赤把居住在黑龙江中上游两岸及精奇里江流域和外兴安岭一带的索伦(即鄂温克)、达斡尔和鄂伦春等民族收编为索伦部,“分编为八牛录”[20]。
清太祖天命(1616~1626年)至清太宗天聪年间(1627~1635年),居住在黑龙江中下游的索伦部(清初对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民族的总称)陆续归附清朝,并向朝廷纳贡。顺治年间(1644~1661年)沙俄军队入侵黑龙江以北广大地区,当时清政府忙于平定关内反清叛乱,无力顾及边防,便采取了消极的内迁居民的政策,将居住在黑龙江北岸的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民族迁移到黑龙江南岸居住,鄂伦春族人绝大多数被迁到大兴安岭东坡嫩江支流的多布库尔河、甘河、诺敏河、那都里河、托河等河流两岸的原始森林中游猎,由清政府中央理藩院直接管辖。
《东三省政略》中明确记载:“鄂伦春实亦索伦之别部,其族皆散处内兴安岭山中,以捕猎为业。”清崇德八年(1643年)以后,沙俄不断入侵黑龙江流域,烧杀抢掠,严重扰害当地的居民。此时,鄂伦春族人民奋起抵抗,配合清军曾多次打退侵略者的进攻。从顺治十年(1653年)开始,清政府将受入侵者扰害的石勒喀河和黑龙江中游北岸的部分索伦、达斡尔和鄂伦春等族居民逐渐迁移到大小兴安岭和嫩江流域居住,并陆续受清政府设置的黑龙江将军[21]、布特哈总管衙门[22]、兴安城总管衙门、协领衙门等官府的管辖,直到清末。
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政府设置黑龙江将军,鄂伦春民族归黑龙江将军管辖。康熙三十年(1691年),清政府组建布特哈(满语,为“打生”或“渔猎”之意)八旗,也称打牲八旗。在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宜卧奇后屯建立了总管衙门,将鄂伦春族正式编入八旗。布特哈总管衙门把鄂伦春民族分为两部分进行统辖。编入八旗当兵的称“摩凌阿”(骑马的)鄂伦春;散居山林以捕貂为役的猎民称“雅发罕”(步行的)鄂伦春。“摩凌阿”鄂伦春是受布特哈总管衙门指挥调遣的士兵,用来进行征战;“雅发罕”鄂伦春由布特哈总管衙门派遣5名“谙达”(官名)统治,每年进山向这部分猎民征收貂皮等猎品,“雅发罕”鄂伦春人也只有此时才集中来交貂皮,过后就又分散到广阔的森林中游猎。
鄂伦春民族虽然于清崇德年间(1636~1643年)迁往黑龙江南岸及大小兴安岭居住,但还是留恋他们传统的猎场——结雅河沿岸。因此,长期以来都是在黑龙江两岸活动。如文献记载:“初土著鄂伦春部落,分摩凌阿、雅发罕两种,其雅发罕在黑龙江以南,精奇里江以北,射猎打牲,归布特哈总管,派员钤辖,号曰‘谙达’。”直到1858年不平等的《瑷珲条约》签订后,我国黑龙江以北的大片土地落入沙俄手中,鄂伦春民族再去传统猎场狩猎受到阻碍。于是同治十年(1871年),鄂伦春人按居住的河流,被分为五路八佐进行统治。居住在库玛尔路,下设三佐,阿力河流域属阿力路、多布库尔河流域属托河路,下设一佐;毕拉尔河流域属毕拉尔路,下设二佐,各佐设佐领一名。各路虽设佐领,但无俸饷,仍同虚设,凡事仍受布特哈总管衙门的“谙达”管辖。
清光绪八年(1882年),由于布特哈的“谙达”横征暴敛,欺压剥削鄂伦春人,犹如对待奴隶和牲畜,引起鄂伦春人的反抗。当时任库玛尔路骁骑校烈钦泰,因鄂伦春人“受制益苦,浸成寇仇之势”。挺身而出,联合各路鄂伦春人,要求黑龙江将军文绪奏请撤销布特哈总管衙门,建立兴安城总管衙门专管鄂伦春人。文绪是年奏请裁撤布特哈总管衙门,得到批复。当年于大兴安岭上太平湾(五路适中之地),建立兴安城总管衙门,设副都统衔总管统辖。并设一批鄂伦春副总管、佐领、骁骑校等官员。
1911年辛亥革命后,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的统治下,管辖鄂伦春人的路佐机构没有本质的改变,只是废止了八旗组织,将原库玛尔路、毕拉尔路、阿力路、多布库尔路划归黑龙江省督办公署旗务科管辖。托河路仍由呼伦贝副都统衙门管辖。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于1932年占领中国东北。同年3月在伪新京(今长春市)建立了傀儡政权伪满洲国,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设兴安东分省辖大兴安岭以东地区;兴安北分省辖大兴安岭以西地区。6月27日,在原托河一带建立鄂伦春旗,在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额尔和建立了巴彦旗,管辖今鄂伦春自治旗大部分地域。8月1日,任命胜钩为鄂伦春旗旗长,卓仁托布为巴彦旗旗长。因鄂伦春旗境内无固定居民,无法行使行政权,伪满洲国于1933年7月12日裁撤鄂伦春旗。
1934年,兴安东分省和兴安北分省改为兴安东省和兴安北省。兴安东省所辖的巴彦旗管辖今鄂伦春自治旗境内的多布库尔努图克和甘奎努图克;兴安北省管辖原托河路鄂伦春人行政事宜。1937年以后,今鄂伦春自治旗境内的行政权由日本特务机关直接执掌,采取所谓的“指导方针”是:不开化其文化,持续其原始生活;使其归农,当特殊民族实行隔离;构成其独立生活道路,排除其依存生活习惯等。为了对付抗日联军和苏联,日本特务机关把他们编制成“山林队”,派“指挥官”直接控制“山林队”和统治鄂伦春人。在经济上实行“统制”制和“配给”制。猎品要卖给“满洲畜产株式会社”,粮食和布匹等由它供给,实行残酷的剥削和掠夺。日本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剥削,引起鄂伦春人的不断反抗,从自发地抗击侵略者到自觉地参加抗日联军。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1945年8月,日本投降以后,呼伦贝尔地区上层人物于10月8日在海拉尔成立了呼伦贝尔自治省政府。1946年3月,改称呼伦贝尔临时地方自治政府,并以政府主席额尔钦巴图的名义任命托河路的新君为鄂伦春旗旗长,管辖原托河路地域行政事宜。但因鄂伦春猎民居住地分散等原因,政权未行使。
东北解放后,中共黑河地委考虑到历史上协领公署是管理鄂伦春族的政权组织,具有较大的权力,为了便于接近鄂伦春人民特别是便于鄂伦春人民进行政权建设和发展生产。经请示黑龙江省委同意,于1947年在黑河成立了“鄂伦春协领公署”,协领由当时的地委书记岳林兼任。下设呼玛县、逊克县鄂伦春协领分署。这些鄂伦春管理机构担负着组织、发展鄂伦春族生产和文化教育事业的任务,并在定居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组织和领导作用。
1947年5月,呼玛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六项法令》和政府对鄂伦春人的《六条保证》。呼玛协领分署按照各个山林队的组织人员情况,根据党的民族政策,组织生产活动。1948年12月24日,黑河鄂伦春协领公署召开常委会,讨论和研究鄂伦春族如何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等问题。鄂伦春族佐领、队长和民族上层人士和代表参加了会议。1949年9月4日,黑河鄂伦春协领公署召开首届鄂伦春族会议。会上,协领岳林号召鄂伦春族人要努力生产,多打猎,学会种地,改善生活,要保护森林,要学习文化。关心国家大事。参加会议的鄂伦春族佐领、队长、上层人士、先进人物纷纷表示:要响应协领公署和民主政府的号召,做好鄂伦春族的各项事务。[23]
1948年7月,内蒙古鄂伦春族在小二沟地区建立诺敏努图克,隶属莫力达瓦旗。1948年初,中国共产党派巴彦旗旗长白斯古郎深入到猎区开展工作。召集甘河、古里河、多布库尔河、奎勒河流域的鄂伦春族猎民,成立鄂伦春努图克,驻地朝阳,隶属巴彦镇。1949年4月,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将巴彦镇和莫力达瓦旗合并,称莫力达瓦旗,诺敏和鄂伦春努图克隶属于莫力达瓦旗。1948年生活在绰尔河流域的鄂伦春族人在阿木牛河畔建立了鄂伦春努图克,1949年9月15日迁到南木。1950年,鄂伦春努图克改称甘奎努图克。同年在原托河路地区托扎敏努图克,隶属喜桂图旗。
1953年,黑龙江省呼玛县、逊克县、瑷珲县、嘉荫县的鄂伦春族分别在十八站、白银纳、下渔亮子、新立屯、新鄂、新兴、新生、乌拉嘎等地设立定居点。
鄂伦春族人民根据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要求建立旗级政权。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根据鄂伦春族人的愿望,将3个鄂伦春努图克合并,成立鄂伦春旗。1951年4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成立鄂伦春旗。1951年10月31日,在旗所在地小二沟召开了鄂伦春旗成立大会。1952年5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又批准将“鄂伦春旗人民政府”改称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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