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森林卫士——鄂伦春族护林队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原黑河鄂伦春族协领公署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为进一步做好护林防火工作,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于1950年春,成立了鄂伦春族护林队。护林队由18岁以上的男姓公民组成。当时,在黑河地区设有中队,呼玛、爱珲、逊克、嘉荫设有分队。有护林员410余人,制定了《护林防火公约》,每年的春秋两季,护林队员们严格进行巡逻搜山,护林防火,扑灭山火、雷击火。在鄂伦春族人民居住和游猎区域,指定范围,划分固定的防火界限,分段包干负责。从那时起,鄂伦春族人承担起了保护大自然、保护森林的重任,开创了全国防火的先例。
1951年,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族自治旗、扎兰屯市南木乡分别成立了鄂伦春族护林队。护林队员每人一匹马、一杆枪。主要任务是:在春秋两季防火期间边狩猎边出外站,巡山瞭望、检查。一旦发生山火,他们边灭火边派人报告,为扑灭山火队伍当向导和参谋。同时,协助林业部门进行林政管理,禁止乱盗伐,破坏森林的行为。为快速扑灭山火,保护森林资源做出了重大贡献,被誉为“森林卫士”。
在成立护林队时,及时成立了护林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关于鄂伦春族地区护林防火工作具体管理办法》。人人订立了护林防火公约;大风天不烧火,出门不带火,野外不吸烟;出猎有组织,有领导。不许单独出猎,带火有专人负责。防火戒严期,严格搜山检查,站岗放哨,盘查行人。鄂伦春民族创造了狩猎地区和村屯连续三年没有发生任何山火的奇迹。
1955年,发生了“依陵古鲁河森林大火”,这场火燃烧了一个月之久。由于鄂伦春族人熟悉山路,就被指定为向导。因交通不畅,没有供给,鄂伦春族护林队员一边扑火,一边打猎捕鱼,还用马来回驮扑火队员。鄂伦春族与其他兄弟民族奋战在火场第一线,为扑灭特大森林火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1959年,大兴安岭森林7处起火,鄂伦春族人民在火场当向导,运送队员及粮食。这是鄂伦春族护林队的光荣,也是对国家的贡献。1987年“五六”特大森林火灾中,十八站、白银纳各乡村干部出动了扑火队员近1000人,为扑灭塔河境内的几个林场山火而奋战在火场上。在“八里湾”燃烧的山火,被鄂伦春族及其他兄弟民族扑灭了,为保卫塔河人民生命财产贡献了力量。2003年3月12日,发生在大兴安岭地区的草甸森林火灾,火点多、火线长,如呼玛县、砍都河、小根河、南阳河、韩家园子、十四站等地。据资料记载,这次大兴安岭发生的复燃火,不是历史罕见,而是历史未见。这场草甸森林山火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及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十八站乡、白银纳乡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扑火队员上火场,尤其是鄂伦春族群众以更加旺盛的斗志迎接新的战斗、新的考验。克服大面积地下火给扑救工作带来的不便等困难,以崇高的献身精神,以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大无畏精神,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为保卫国家森林资源再立新功,以熟练的专业技能赢得了这场扑火战斗的胜利。
50多年来,鄂伦春族人为扑救森林火灾,共出动人工25000多人次,马工30000多匹次,在保护祖国森林资源贡献了他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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