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民族区域自治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压迫、民族分裂,决定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使各族人民管理本民族事务当家做主,参与国家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迄今为止已在拉祜族聚居地区设立了4个县级自治地方: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和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新中国成立伊始,实现民族团结,建立平等、互助的民族关系是人民政府在拉祜族地区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历史上长期遗留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造成各民族间相互猜忌,互不信任,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甚至本民族内部,都存在着较深的隔阂与纠纷。加之国民党特务和逃至境外的蒋军残部造谣破坏、挑拨离间民族关系,制造新的民族纠纷,甚而策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叛乱。为了消除历史上的民族隔阂,增强民族团结,为民族区域自治打基础,新政权在拉祜族聚居区进行了一系列疏通民族关系的工作。如废除民族压迫,各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侮辱性的语言和做法;成立民族工作队,召开民族代表会议(如1950年7月,在拉祜族主要聚居区澜沧县东主召开了第一届各族各界代表会议,各民族上层代表、民主人士和各民族群众代表439人出席),宣传民族政策,解决民族纠纷,疏通民族关系;从1950年起,组织拉祜族代表到北京、上海、昆明等地参观学习,甚至参加国庆观礼和出席有关会议,代表们所到之处,受到了各地人们的热情欢迎,加深了对伟大祖国的了解。回到拉祜族地区后,他们以亲身经历,向本民族民众介绍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宣传祖国的伟大。1951~1953年,中央民族访问团深入拉祜族地区进行慰问,表达对拉祜族人民的关怀和“国内各民族团结起来”的愿望,并帮助建立了澜沧县各族联合政府筹备委员会,为拉祜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
通过上述大量细致的疏通工作,结合调解一些民族纠纷,各族人民的团结不断加强,受到拉祜族人民的拥护,为拉祜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
1951年4月,拉祜族聚居的澜沧县各族联合筹委会在中央民族访问团帮助下成立,10月先后召开了两次筹委会议,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在联合政府筹委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筹委会。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批准成立澜沧拉祜族自治区,4月1~7日,在澜沧县募乃召开了澜沧拉祜族自治区首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讨论了《澜沧拉祜族自治区政府施政纲要》《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草案)》等,决定废除历史上带有歧视性的“倮黑”族称,正式定名为拉祜族,选举李光华(拉祜族)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李光保(拉祜族)、张石庵(汉族,民主人士)等6人为副主席,宣告澜沧拉祜族自治区政府正式成立。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更名为“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1953年11月,根据孟连各族人民成立自治区的意愿,为尊重各民族自治的权利,孟连各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之前孟连属澜沧县的一部分。1954年,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于6月10~16日在孟连的娜允召开了“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区”各族各界代表大会,大会选举刀秉权(傣族)为自治区主席,李扎克(拉祜族)等为副主席,石定清(拉祜族)为人大主任,正式宣告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区政府成立。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更名为“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1978年,随着中断多年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恢复和落实,根据双江县各族人民要求成立民族自治县的呼声,中共双江县委、县人民政府从尊重少数民族自治权利以及从有利于民族团结、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的角度考虑,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交了要求成立自治县的报告。1985年6月1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撤销双江县,成立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12月30日在双江县城关镇召开了“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成立大会,大会选举李扎妥(拉祜族)为自治县县长和自治县人大主任,李章妹(拉祜族)等为副县长。
1985年,云南省人民政府正式确认苦聪人为拉祜族,镇沅县各族人民要求成立民族自治县,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愿望。1985年6月,经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撤销镇沅县,成立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1987年5月15日,在镇沅县恩乐召开了“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成立大会,拉祜族干部王正忠当选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聚居于临沧、金平、勐海、西盟县的拉祜族也相继成立了民族乡:西盟县力索拉祜族乡,临沧县南美拉祜族乡,金平县者米拉祜族乡,勐海县勐阿拉祜族乡、勐满拉祜族哈尼族布朗族乡、耿马县芒洪拉祜族布朗族乡、永德县大雪山彝族拉祜族傣族乡、镇康县军赛佤族拉祜族傈僳族德昂族乡、沧源县勐角傣族彝族拉祜族乡。大雪。散居于思茅、宁洱、墨江、江城、永德、镇康、耿马、凤庆、勐腊、景洪、元江、新平、宾川等县的拉祜族也都有自己的代表参与州、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治权利。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拉祜族各自治机构从实际出发,制定反映拉祜族人民愿望和要求的自治条例,对自治区域自治权的行使作了详尽的说明,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为例,根据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实际以及民族、边疆山区的特点,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经济、文化建设,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制定出《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草案)》,于1988年3月21日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
【注释】
[1]政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员会:《拉祜族史》,云南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4页。
[2]政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员会:《拉祜族史》,云南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3页。
[3]政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员会:《拉祜族史》,云南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4~5页。
[4][宋]欧阳修、宋祈:《新唐书·南蛮传》,中华书局,2003年。
[5]政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员会:《拉祜族史》,云南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486~488页。
[6]拉祜族习惯用3、6、9代表长时间、较长时间、很长时间或其他的不同“长”的概念。
[7]政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员会:《拉祜族史》,云南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3、13页。
[8]政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员会:《拉祜族史》,云南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6、29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