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大学生首先是普通公民,作为普通公民的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其他普通法组成的法律体系中,本节重点讨论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的宪法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具有中国国籍的大学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享有宪法和其他普通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大学生首先是公民,除宪法和法律的明确限制和规定外,享有作为普通公民应有的所有基本权利,承担所有基本义务。
1.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
学生的宪法地位是指学生根据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综合表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部门法的基本依据。换句话说,学生宪法地位是普通法地位的基础,也构成学生法律地位制度体系的指南。学生的宪法地位与学生的法律身份紧密相连,学生首先是普通公民,其次是受教育者,宪法中没有单独提及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学生的宪法地位主要是基于学生普通公民身份所享有的地位。
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也称做学生的一般权利,包括:
(1)人身权,是指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广义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害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以及表达个人政治见解和意愿的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管理国家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游、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3)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方面的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学生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学生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物质帮助权、著作权和发明权等。
(5)社会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在劳动、休息、婚姻、教育和文化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婚姻自由权、受教育权、进行各类文化活动的权利。
(6)司法救济权利,是指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普通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
2.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应尽的义务
学生作为普通公民的宪法义务也可以称为学生的一般义务、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最重要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各级各类法律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11]
(二)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为主的普通法中。
1.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12]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的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只有在师生的互动下才能取得相应的成效。学校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是为学生而设立和投入的,学生是这些物质设备、设施使用的主人。他们有权了解和使用这些物质设备,以保证在学习的过程中完成学习任务和要求。学生有权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2)获得奖助学金权。学生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三金”是为了保障学生享有受教育权而设立的,奖学金是鼓励学业优秀的学生,贷学金、助学金是让贫困家庭学生获得均等的教育机会,以保证他们完成相应的学业。
(3)获得公正评价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有获得公正的学业评价和品行评价的权利。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是认真负责、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如果学生认为教师的评价失实,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加以纠正。二是学生在按照学校的规定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任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申诉或诉讼权。当学生受到不公平对待时,可以向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申诉或诉讼保护自己,它是公民申诉权或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体现。学校对学生违纪、违规进行处理时,难免会失当和失实,学生对所受处分持有异议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必须履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管理制度,是建立正常的、规范的教育秩序所不可缺少的措施,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成为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好学生。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是学生的特定义务。作为学生,要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要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刻苦学习,牢固掌握所学知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3)及时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获得学校的奖、助学金时,还需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师重教,品德良好,做行为典范。主要是指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此,学生应积极努力,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养成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行为品质和心理素质。
(三)大学生作为高校管理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
传统观念认为,学生是单纯的受教育者,在受教育的过程中接受学校的管理,不承认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尽管《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但大学生并没有参与高校管理的机会。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从学生视角阐释了民主管理新途径,学生有权参与高校管理,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是高校民主管理的方式之一。尽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也没有后续保障性条款,但是我国首次认可大学生作为高校管理参与者的身份,首次从法律角度确认大学生的管理参与权,具有重大意义。
对大学生作为高校管理参与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并没有相关法律给予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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