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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大学生法律地位的反思

时间:2024-09-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现行法律对大学生多重法律地位间关系的分析1.大学生的普通公民身份是前提在大学生的多重法律地位中,普通公民身份是前提,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是其他身份权利、义务的前提。象征着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权力组织形同虚设。保障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制度薄弱。大学生为符合此种标准所做的

(一)现行法律大学生多重法律地位间关系的分析

1.大学生的普通公民身份是前提

在大学生的多重法律地位中,普通公民身份是前提,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是其他身份权利、义务的前提。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就是保障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法制建设进程来看,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是最全面的,受保障程度也最充分。

2.大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是根本

大学生受教育者身份是多重法律地位中最重要、最根本的。一个普通公民自被大学录取时起就具备了大学的受教育者身份,就可以称之为“大学生”。其在校期间除享有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外,还增加了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权利,与之相对应,其承担的义务也有所增加。

3.大学生的高校管理参与者身份是保障

尽管对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和受教育者身份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非常明确,但实践中仍然存在非常多的大学生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因此而引发的法律纠纷逐年增多。这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规范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大,老师(包括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在高校内的身份就是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通过法律、规章、校规校纪的直接规定、对高校权力主体的限制来完成的,学生本身的权力几乎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政治学角度来看,任何主体权益的保护和维护,都是靠权力、法律或社会道德力量来完成的。权利派生权力,权力反过来保障或者破坏权利。有学者认为,“对主体的自由和自主选择保障最有力的当属赋予主体权力,这种刚性的力量对于确认主体的主体性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权力的滥用可以削弱人的主体地位,反过来,赋予主体权力,也可以使主体有效地对抗权力。”[13]在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中,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政治权力几乎占领了整个权力舞台,对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研究也多集中在这几项权力之间的博弈和平衡,学生权力被上述权力所掩盖,甚至不断地被侵蚀和损害。对学生权力的漠视、学生作为管理主体地位的缺失,无论对建立科学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还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赋予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利(力)正是通过学生权力保障学生权利的最好办法,也是目前我国教育体制中最欠缺的部分。

(二)大学生作为高校管理参与者地位缺失

1.大学生作为高校管理参与者地位缺失的表现

(1)大学生权力不受重视。学生历来被当做受教育者、被管理者,高校内部在权力分布上严重失衡:行政权力膨胀、学术权力式微、学生权力缺失。

(2)象征着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权力组织形同虚设。高校内一般都设有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会、党支部、团支部等组织,这些组织被赋予参加学校管理决策、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力。但实际上,它们很难为学生代言。由于高校管理采用的是等级森严的科层式管理体制,权力的贯彻落实是由上至下的,“学生在这个科层制度的阶梯上的位置还很低,多数从上到下的学生参与机制,是领导层民主的姿态,而非决策的程序。”[14]而且,学生即便有机会民主参与学校各种关键部门的决策与执行,也难以有机会发出完全属于自己的声音,越是重要的决策场合,学生发表意见需要排练、准备的时间越长,他们所谓的意见表达不得不考虑学校、老师们期望的观点。

(3)保障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制度薄弱。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高校学生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法》第六章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的规定,以及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关于学生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这些法律多是规定学生在高等教育期间应遵从的各种义务以及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没有一条明确规定学生权力的相关内容。从整体上看,现行法律把学生当做高校管理的对象,学生应该服从和遵守法律加诸给他们的义务和责任,而绝不是管理。尽管较之过去要切实保护学生权利已经上升到制度层面,但对学生权力、学生管理学校的权利少有提及。

2.大学生作为高校管理参与者地位缺失的原因

组织行为学家爱默生提出了著名的权力-依赖理论,指出B对A的依赖程度越高,则A对B拥有的权力就越大。[15]当你拥有他人需要的某种东西,而且你是唯一的控制者时,你就使他们依赖于你,也因此而获得了对他们的权力。资源或资本的稀缺性或不可替代性是获得权力的关键因素。高等学校内,学生是高等学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学生的存在,高等教育学校便与研究所无异,更谈不上人才培养的目标。从这种意义上说,“学生享有用脚投票的权利”。依据权力-依赖理论,教师、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权力的行使对学生权力的依赖性极高,学生应该拥有较大权力。但实际情况恰好相反,学生在高校治理结构中处于完全的被动地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外因。首先,传统的尊师重教思想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中国是文明古国,泱泱五千年的历史处处闪耀着“德”的光芒,师德尤甚。在教育领域,自古至今都讲究尊师重教、教育为先,教师和管理者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听从老师的教诲、服从老师的管理是天经地义的事。在这种理念的引导下展开的学校管理活动毫无疑问带有强烈的管理色彩,教师(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对等关系,他们习惯依靠政策、经验、行政权力和老师权威管理学生和处理学生事务,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忽视学生应享有的权利,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容易造成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侵害。此种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时代特征。

其次,科层式的管理体制限制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我国高校内都建立了科层式的学生管理体系,学校、学院、班级都设有学生管理组织,以明确的权责划分为基础的等级服从体系使得管理权力向上集中。学校通过层级不同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和一些量化的数据和指标对学生进行360°全方位的监督,使得处在高校权力金字塔最底层的学生在学习、生活、课外娱乐等很多方面受到约束,从而实现学生管理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剥夺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机会。

最后,单一的评价体系限制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为了实现相对公平的资源分配,各高校都制定了整齐划一的评价标准,用来衡量学生的优劣。大学生为符合此种标准所做的努力占据了他们大学生活的全部,使得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学校管理。

(2)内因——教师(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与学生的错位关系。透过高校自主管理的实践不难看出,无论是中国传统思想、管理体制、评价标准还是理想实体化,都集中反映了教师(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关系问题,教师(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关系是决定高校学生在高校自主管理中地位的根本要素。

学生在高校管理体制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学生的法律地位怎样?从我国相关的教育法规不难看出,学生是被作为高校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受”、“被”形象地反映出教师与学生互为主体—客体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主体—客体”关系来理解教育实践,把教育活动中本应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当作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扭曲和异化了教育中的生命个体,使一方总是成为另一方支配、改造和占有的对象,最终从根本上导致学生主体地位的缺失。学生是高校的主体,学生与教师(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

3.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者地位缺失的危害

(1)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新要求。高等教育大众化是一个量与质统一的概念,“适龄青年高等学校入学率要达到15%~50%才能达到高等教育大众化要求的量的增长。质的改变则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教育理念的改变、教育功能的扩大、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的多样化、课程设置、教学方式与方法、入学条件、管理方式以及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等一系列变化。”[16]我国1999年以来,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以规模扩张为主要特征的大众化时期,截至2010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3 105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6.5%。[17]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到大众化阶段成为不争的事实。高等教育办学规模和学生规模的大幅度扩张,极大地提升了高等教育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和影响率。与传统的精英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高等教育主要是提高人们对迅速变化的社会的适应能力,为发达工业社会大多数人的生活做准备。一方面,高等教育大众化带来学生数量上的大幅度扩张,参加教育资源分配的人数也增加了,极大地加剧了资源分享者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大众化还要求高等教育在理念、功能、管理等各方面进行改革,用以适应学生规模的扩大。实际上,办学规模的急速扩大,使得政府难以承受教育成本,由国家包经费、包分配改为自费上学、自谋出路的设想于1993年开始试行。1997年全国大多数高校实施,2000年基本实现了这一设想。教育成本的分摊机制使学生与高校的联系更加密切,高校对学生的依赖程度也逐步提高,学生“以脚投票”的权威极高。无论是高校对学生依赖程度的提高,还是学生争夺教育资源的激烈,学生都应该是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的核心成员,漠视学生的主体地位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新要求。

(2)不利于高校民主管理进程。民主管理是相对于绝对服从绝对权威的管理而言的。是指管理者在“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下,科学地将管理思想进行传播,协调各组织各种行为达到管理目的的一种管理方法。因此,民主管理既符合人们的心理要求或“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也是管理者所追求的一种管理艺术,即一种被管理者意识不到的正在接受的管理,而事实上它却正在接受管理的积极性,唤醒人的主体意识,弘扬人的主体精神,发挥人的主体能力。因此,民主管理又是一种群众参与下的多数人管理多数人的管理。

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指出,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主理论与实践逐渐从政治经济领域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其他各个领域,在教育领域表现为教育民主化。大学作为公务法人,理应在其自主管理过程中推动民主管理进程。国家鼓励各种教育关系的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民主参与教育教学及其活动,建立民主参与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以提高教育质量,发挥教育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进程中的作用。学生作为高校的最大群体,有与教师、行政人员在平等基础上参与教育教学及管理活动的权力,能够在高校管理框架内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学生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护,高校民主化管理才能落到实处。

(3)不利于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高等教育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人才培养,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应当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与学生之间必然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且随着我国高校自主管理权的不断扩大,管理的范围会随之扩大,如果不赋予学生相应权力以及主体身份,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按照《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高校对学生在学籍、奖励与处罚、证书颁发等方面有直接管理权,而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教学等环节也与学生权利密切相关。在管理中,学生与高校的矛盾冲突难以避免,而且,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这种纠纷越来越多。因证书发放问题、违纪处分问题、男女行为失范导致的学生起诉学校的事件频频发生,这不仅反映了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更是提醒我们重塑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尤其是法律关系。一味强调学生的被管理者、受教育者身份,而忽略学生权力以及学生管理主体地位,极易造成高校内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对学生权力的侵犯,不利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以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出发点,重新定位新形势下学生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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