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的主体性理论的基本含义
从古至今,学者们对人的主体性问题进行着不懈的探索和追求。其发展至今的基本论点就是:人本身即为目的、主体,不是被支配的客体,不是他人乃至社会、国家实现某种目标的手段,人是独立的,是自己的主人。从古希腊时期主体性思想的萌芽,到文艺复兴时期人的主体性的提升,再到近现代哲学上主体性的进一步发展,乃至最终由马克思全新创建的人的主体性理论,无数哲学家、思想家对此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无论是昙花一现的观点还是长青不倒的思想,都使得人类距真理的距离更近一步。
在这之中,新康德自然法哲学的主要代表人施塔姆勒给予人的主体性理论提出“尊重与参与原则”,主要有四条基本要求:“(1)一个人的意志内容,绝不应受制于他人的专制权力。(2)在提出任何法律要求时,必须使承担义务人保持人格尊严。(3)不能专横地把法律共同体的成员排除出共同体。(4)只有在受控制的人可以保持其人格尊严的情况下,法律所授予的控制权力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18]
2.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性思想
与以往思想家、政治家的主体性思想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之前的主体性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地继承了有价值的部分,以实现人的主体地位为核心、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为主要内容,突破性地创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性思想。其具有时代价值的闪光点在于,不局限于是否认可人的主体性,而将更多的精力用在如何正确理解、如何合理实现人的主体性这一核心命题上来,认为人是主体,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主体性思想的目标。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思想有两大基础因素:现实中的人和实践活动。“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19]马克思认为人始终是主体,人具有生命力,可以主动地、创造性地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作为主体的人身处一定的历史环境中,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有意识地进行判断以及对世界进行了解,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践活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来实现改造世界的目的。
(1)人的主体性。马克思认为,“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特性。”[20]
马克思认为,人的主体性首先是指人的主观能动性,这是人区别于其他物的本质根源,人不完全受制于环境,可以有意识、有选择地认知周围的世界,并通过分析自己与外界的关系来制定目标并积极采取措施,促使目标得以实现。这个过程中人与外物的关系就是主客体的关系,人可以通过自身目标的实现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人的主观能动性把人类从自然界分化出来,在人与自然界之间建立起主客体关系。
人的主体性还来源于人的创造性。仅有主观能动性,人类难以改变自然。人类不仅能够认识现实,还可以超越现实,创造新的世界。马克思认为主体的“劳动是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21]创造意味着不重复以往,意味着新东西的产生。人作为主体,依靠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把自己从动物中剥离出来,并成为可以主导自然界的主体,“人的正常状态是和他的意识相适应的而且要由他自己创造出来的。”[22]
(2)马克思人的主体性理论的意义。与以往的主体性观点相比,马克思对人的主体性的认识令人耳目一新。他认为,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元素,个体所能够具有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虽然有限,但是社会的历史发展可以汇集所有人的主体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凝聚统一,然后再运用于外部世界。社会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使得作为主体的人具有不可估计的创造性力量,人民群众就是这种力量当仁不让的主体。
而且,马克思认为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是实现人的主体性的关键。他认为,若要全面实现人的主体性,必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没有阶级差别,生活、生产资料富足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谈到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和谐一致的生活”。[23]人可以完全自由地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认识自然界和自身的责任,是全面自由的人。
3.人的主体性理论下学生管理主体地位的确立
人的主体性理论告诉我们,社会中的每个成员本身都应当被看做一种目的,而不是手段或专制的客体。反映到高等教育领域,学生作为高等学校的正式成员、独立的人,应当是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传统教育观念中将学生作为受教育和被管理的对象是违背人的主体性理论的。
在人的主体性理论引导下,学生作为主体首先具有自主性,学生是自由的、不受束缚的,只要在合法的框架内,他可以自主决定参与哪些活动、如何参与等问题。学生的自主性是其他一切属性的前提。其次,学生具有能动性,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并不是单纯地被教师和行政人员教育和管理而被动存在的,他们能够独立把握自己的命运,并可以意识到自己与外物的主客体关系,可以通过声张自己的权力来确立自己的主体地位。最后,学生作为主体具有创造性,创造性是能动性的最高境界。学生作为高校的主要成员,与学校几乎所有的活动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学生如果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有效地参与到这些活动中去,必定能够从实践出发,对现有制度和实践提出新的观点,这是人的创造性的本质要求。
因此,学生与教师、行政管理人员一样,都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三者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学生也应该享有有效参与学校的包括管理在内的各项活动,尤其是对影响自己权益的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做自己命运的主人,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这也正是人的主体性理论在学生管理主体地位上的具体体现。
(二)管理学基础——利益相关者理论
1.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含义
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于企业管理中。“利益相关”概念最初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之后,学者Berle与Dodd(1932)就公司目标问题展开争论。Berle是忠实的“股东利益至上”者,而Dodd则认为“公司作为经济结构,既有盈利功能,也有社会服务功能。即除股东外,也要维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公司应对整个社会负责。当时的这场辩论,囿于社会环境和理论水平,Berle完胜,但Dodd提出的利益相关概念却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利益相关者”在20世纪60年代才正式出现在斯坦福大学一个研究小组(SRI)的内部文稿里。关于“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有许多,大多解释都指明:利益相关者就是受公司经营活动影响或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人或者组织。这些有关利益相关者的解释零散地出现在其他理论中,并没有将利益相关者的思想和理念系统成一种理论。真正奠定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是弗里曼(Freeman.R.Edward),1984年他出版了经典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这本书系统地介绍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思想和理念,被誉为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的奠基之作。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影响组织行为、决策、政策、活动或目标的人或团体,或是受组织、行为、决策、政策、活动或目标影响的人或团体”。通过利益相关者概念的引入,“重新审视外界环境的变化,通过加入利益相关者的管理来对外界环境的变化做出积极的应对,缓和因为外界变化因素带来的非理性因素,进而实现组织管理的有效性。”[24]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主张有:①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有参加企业决策的权利;②管理者负有服务于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信托责任;③“某个集体”的目标应该是促进所有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股东利益。”[25]
2.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
考察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发现:利益相关者对组织管理活动的影响无论从范围还是力度都呈现出逐步深入和加强的趋势。根据利益相关者对组织管理活动的影响程度,可以将该理论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利益相关者影响阶段、利益相关者参与阶段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阶段。”[26]每个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完善和超越。
(1)从“股东至上”到“利益相关者影响”。该阶段起始于20世纪60年代,为了解决现有“股东至上”理论所不能解决的企业现实问题,利益相关者概念应运而生。此阶段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重视利益相关者对组织的影响,此时的利益相关者通常是被作为外部环境因素或者管理的客体来进行研究的,在规范的分析上非常欠缺。因此,在研究取向和研究范式上遭到了很多批评。
(2)从“利益相关者影响”到“利益相关者参与”。该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过去将利益相关者理论仅仅当做外界因素影响企业决策和管理的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一系列的变化有理由说明今天正在从利益相关者影响迈向利益相关者参与。”[27]与利益相关者影响的研究角度和思路明显不同,“利益相关者参与研究不仅仅把利益相关者作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外因,而实际上将其纳入到企业的内部管理中,考量管理活动对利益相关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以此种影响为依据探求利益相关者的参与需求,这样做可以很好地将冲突转化为合作。”[28]此阶段,利益相关者突破了客体身份,首次以主体身份亮相企业活动,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重大突破。
但是,“参与者所享有的权力不同于权利主体,利益相关者参与是在企业管理主体的主导下进行的,更多的是分享,不能全部掌握。”[29]对参与主体资格、参与范围以及参与程序的限制使得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活动是一种不完全的、受限制的活动。从实质上讲,参与式管理多数时候还是自主管理决策的改良。
(3)从“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该阶段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其代表性著作是1989年阿尔卡发基和阿巴斯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方法》,他提出借鉴德国公司的合作治理模式,引发了学者们对利益相关者合作问题的兴趣,并最终促使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的形成。该观点认为:“利益相关者向公司投入资本并承担风险,应该享有剩余收益,公司管理的重点应该是如何设计出符合各方利益的制度,使得利益相关者与企业都享有合理的控制能力,并促进利益相关者一起为企业的发展做贡献,最终实现共同治理。”[30]也就是说,公司全体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参与公司治理,并通过争取剩余利益来实现自身利益,通过分配权力来互相约束并最终达到长期稳定合作的目的。与利益相关者影响和参与不同,“共同治理”理念将所有利益相关者视为公司治理的平等主体,并在此基础上互相牵制,以合作的方式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
发展到此,利益相关者理论彻底颠覆了“股东至上”的理念,如何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以及如何保障这种共同利益的实现成为该理论研究的主要方向,并在实践中大放异彩,以至于“共同治理”理念迅速传播,成为目前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理想选择。
3.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教育领域的表现
利益相关者理论因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理论指导价值,也可以为其他组织治理研究提供可以借鉴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其应用的领域迅速扩张。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也引入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用以分析经济、政治与社会领域的公共事务管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其中,美国高等教育的“共同治理”(shared governance)理念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典范,在世界范围内都享有美誉,是美国高等教育历史上指导大学进行管理与决策的最重要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指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董事会、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人员、教授和其他与大学利益相关的群体等,对学校事务做出集体决策的结构和过程。该理念的正式提出,源于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美国教育委员会(ACE)、美国大学和学院董事会协会(AGB)联合发布的《大学治理声明》。[31]该声明指出:高等教育机构任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董事会、行政管理、教授、学生以及其他校内群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这种关系要求以上成员之间要保证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同时,大学必须为所有成员的整体利益的实现而努力,给予所有成员管理和决策的机会。通过声明的内容不难看出,声明体现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思想和理念,主要关注的是董事会、校长和教授在学校治理中的共同责任和各自职能。“《声明》并不打算为大学如何进行决策制定一个蓝图,而是着重勾勒出教师、行政人员以及董事会在院校治理中的角色。”[32]勒德曼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共同治理模式,实质上是根据不同的责任层级(layers of responsibility)对大学内部群体进行划分,包括学校、董事会、校长、教师以及学生的参与。”[33]这种层级模式可以通过表3-1表现出来。
表3-1 AAUP的共同治理模式表[34]
在这之后的近20年里,AAUP治理模式运行良好。直到19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严重衰退,大学生源下降,经费减少,使得州政府要求大学实施绩效管理。“这种压力使得教授深感威胁,并发现对校务的决策权力正在减弱,因此纷纷要求校方重新检讨教授、校方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以厘清彼此间该扮演的角色和权责的轻重。”[35]1990年4月,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对《大学治理声明》做了局部修改,开篇就指出:“以下声明指引董事会成员、行政管理者、教师、学生以及其他成员,使其相信美国大学已进入提倡各大学组成成员适当分担责任的阶段。”由此,“共同治理”作为大学的治理模式已经进入新阶段。大学纯粹的“教授治校”已经逐步演化为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共同治理”。
4.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视域下学生管理主体地位的确立
(1)高校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关于企业治理的理论,与以往的“股东至上”理论不同,该理论认为,企业除了股东以外,其他的利益相关者也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投入了一定的专用资产,相应的,他们也承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因此,企业不应该仅属于股东所有,应该由所有利益相关者共有。“企业是其利益相关者相互关系的联结,它通过各种现行契约和隐形契约来规范其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企业物质资本所有者和非物质资本所有者之间进行非均衡的分散对称分布,进而为其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有效地创造价值。”[36]
大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组织,它不同于一般的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是以高深知识为中心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机构。一方面,大学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没有剩余收入可以分配。另一方面,创造、传播以及应用知识是大学的根本使命,这也是大学与其他任何组织的本质区别。在大学中,大学内部成员以其掌握的学术知识、管理知识等人力资源支撑学校的存在和发展,与经费、建筑等物质资本相比,以人力资源为主的非物质资本是维系大学完成使命的关键因素,与企业中物质资本占绝对优势不同,大学里面的物质资本的相对稀缺性下降,而非物质资本的相对稀缺性上升。资本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大学不能奉行与企业相同的物质资本所有者利益至上的治理理念,必须同时注意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给予大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非物质资本更多的关照,使大学遵循其发展规律,成为“资本追逐人力”的组织。大学为了实现自己的办学目标,必须对一个既包括人力资源也包括物力资源的复杂组织进行管理。大学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在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以人力资源为主的非物质资本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所以,大学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的生存和发展是由利益相关者共同促成的,而利益相关者又通过促进大学的发展达到相同的目标,进而实现自身的利益。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用来解决大学治理结构的相关问题。
(2)学生是高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之一。在企业中,股东、政府、金融机构、员工、顾客、供应商等能够影响公司目标实现或者被公司目标实现所影响的群体或个人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那么,对大学来说哪些组织或个人是利益相关者呢?不同国家大学的利益相关者相同吗?曾任哈佛大学文理学院院长的罗索夫斯基认为,按照与大学之间的依赖程度,美国大学利益相关者有四类:第一类是教师、行政人员和学生,这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第二类是董事、校友和捐资者,这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第三类是“部分拥有者”的利益相关者,这里的“部分”强调的是特定条件,只有特定条件满足时才能成为利益相关者。例如,当银行为大学生提供贷款时,银行才因为可以影响学生与学校的经济关系而转化为大学的利益相关者。第四类是边缘利益相关者,也是与大学利益关系最小的部分,包括市民、社区、媒体等。
因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不同,不同国家大学的利益相关者不同。在我国,高等学校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高校内部成员是大学核心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和学生。其次,政府是大学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中央、地方政府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之所以将政府放于次于核心的地位,是由于我国目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日渐深入,政府将原来对高校的完全管理权慢慢让渡给学校,高校有了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并且自主权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因此,政府与高校利益的相关性减弱。再次,社会是大学次要的利益相关者。这里的社会包括除了高校和政府之外的所有影响大学目标实现或被大学实现目标所影响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比如学生家长、企业、中介评估组织、社会公众等。
学生是大学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在所有大学利益相关者中位于最核心位置。人才培养是大学最重要的功能,是大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学生是大学人才培养的对象和产品,学校发展得越好,人才培养质量越高,学生的就业、深造等前途越光明,学生利益实现得越彻底;反之,学生毕业后能力的高低、前景的好坏也会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声誉,进而影响到学校的发展。因此,与教师、行政人员一样,学生对大学的意义非凡,是大学的核心利益相关者。
5.赋予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者地位是共同治理理论的应有之义
传统的大学治理模式中,行政人员和教师几乎拥有了大学所有的自主管理权,学生一直作为被管理的对象,只享有法律规定的与受教育相关的基本权利。很多高校内部都出现了领导权力膨胀、个人利益受限、基层权力缺失等治理缺陷。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大学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其目标的实现由众多不同层次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实现。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并通过自己的途径和方式影响大学目标的实现。他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牵制,使得权力之间、利益之间、职能之间、上下级之间、成员之间相互监督,使得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得到恰当的监督。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每个相关者都必须在符合自己身份的范围内合理地行使权力,否则,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他利益相关者将给予外力迫使损害相关利益者回到正常的轨道去。
传统的大学治理模式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享有权力的教师和行政人员往往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实施机会行为,从而产生道德风险,隐藏学生本身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所应具有的权利及权力。现代大学治理结构重视培育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理念,并不断地激励各利益相关者治理的积极性,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民主氛围内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共同治理理论要求学生参与高校治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其管理参与者地位理应得到确认。
(三)法学基础——参与式行政理论
1.参与式行政产生的背景
传统的行政法理念认为,政府是社会的“家长”。[37]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因法律授权而享有行政权,是唯一的管理主体,实现秩序目标是行政管理最终的功能,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是单一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是通过命令、许可、强制等刚性方式进行。在这种理念的统领下,行政相对人只能被动地作为单纯的行政管理的对象参与到行政行为中,没有积极参与管理的权利和权力。行政的正当性和民主性来源于议会和法律的授权,代议制民主理论是各国行政法制的主流模式。代议制民主主张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的让渡,应由社会共同体享有,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共同体行使政治权力。代议制政府是代议制民主在国家制度层面的表现,一般采用“传送带模式”:人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议会行使最高立法权力并成立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都来自于议会的授权。因为代议制政府在行政事务处理方面的高效率和良好秩序,使之成为当下大多数国家行政法制的主要模式,也被称为最理想的政府模式,“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38]
但是,“代议制民主并不能真正实现自由和平等,无法实现每个人价值的最大化。”[39]在这种模式下,公民的政治权力仅局限于几年一次的选举活动中,代表一经选出,选举活动一结束,公民的政治权力就完结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40]被推选出的代表或民意机关因为人民的授权而具有合法性,他们的所有行为都被认为是合法的,都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公权力被人民选出的代表及代表机构所垄断,人民个体逐渐被迫远离政治生活,政治权力被弱化并最终背离了主权在民的宪政精神。同时,任何权力都具有扩张性,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代议制中的代表们极易因为手中享有的权力而成为维护权贵集团的工具,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下,赤裸裸地侵害公民权利。
随着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公民素质的提高和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代议制民主的缺陷与公众民主参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显著,直接民主方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践中,公民参与行政成为新的制度价值追求和民主判断标准,对全球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2.参与式行政的内涵
近年来,关于“参与式行政”的关注和研究越来越多,对于“参与式行政”的内涵和外延尚没有完全确定,一般与管制行政或秩序行政相对,是行政法视野下对公众参与行政活动加以抽象的一种行政法制度与模式。有学者认为:“所谓参与型行政,亦称互动型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与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行政的程序和制度。”[41]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参与是指公民直接参与到公共行政中去,表达自己的利益愿望,并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具体包括公民参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42]还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参与,是指社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行政决策,监督其权力行使的行为”。[43]这些概念从一些侧面反映和表达了参与式行政的一些内涵和特征,但都没有将参与式行政上升到一种行政法制度的高度。
本书取方世荣的观点,认为参与式行政是指“与行政活动有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等社会公众,依法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以及行政执法等行政活动过程,政府进而做出积极回应,并在考虑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行政决定,从而形成政府与社会公众关系的良性互动,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正和博弈,获得行政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并最终实现政府‘以人为本’、行政为民的宗旨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与传统的管制行政或秩序行政相比,参与式行政有如下特点:①主体的地位平等性。参与式行政的主体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众,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参与式行政中,行政相对人不再只是被管理的对象,而是享有行政参与权的参与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②行政方式的非对抗性。参与式行政下的行政手段不再仅仅是命令、强制、制裁等刚性手段,而更多的采用协商、讨论、谈判、指导等柔性方式。③行政行为的双向性。与传统行政行为以命令—服从、决定—执行的单方性不同,参与式行政更注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行政主体重视相对人的意见,它主要是一种双向的、互动的、合作的行政方式,公众参与行政活动,与政府通过对话、协商、配合等方式,共同实现行政活动的目标。④行政目的的统一性。管制行政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而控权行政强调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行政目的都表现为单一性。而参与式行政,通过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与合作,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护个体利益,从而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达到公益与私益的双赢,共同实现行政为民的宗旨。
3.我国构建参与式行政的重大意义
参与式行政是公共治理和行政法制发展的趋势,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和科学价值,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必将极大地推动中国行政法制模式的变革,是中国行政法发展的重大成果。
(1)参与式行政有利于平衡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变迁时期,社会各种冲突、矛盾激增,究其根本是利益冲突,即利益格局的变化。因此,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利益平衡(处理)机制的建立是极其重要的。
(2)参与式行政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由于市场经济多元化,导致我国利益格局发生改变,公民的需求也变得多元化,公共利益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参与式行政能够较好地对公共利益进行确认和维护。
(3)参与式行政丰富、健全了民主制度。体现间接民主的代议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适应,参与式行政体现了从间接民主到直接民主的转变,使“主权在民”的宪政思想和实践有了重大发展。
(4)参与式行政理念有利于改革行政体制,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遇到的诸多体制性障碍,与政府本身的架构、制度有很大关系,参与式行政能够从结构、管理、决策、公共利益等方面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优化政府的改革。
4.参与式行政理论下学生高校自主管理主体地位的确立
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确认,使得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受行政法理念调整。按照传统的行政法理念,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能时,高校是唯一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学生进行管理,学生是被管理者,是行政相对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管理。与学生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往往通过各代表机构或职能部门制定,仅有少数学生代表或完全没有学生代表参与,导致学生权益没有被放置到应有的位置,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甚至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法治精神的普及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学生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因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学生要求加强话语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如果说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那么高校的教育管理权也就来自于包括学生在内的人民。参与式行政理念要求确认学生在高校自主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学生不再只是被管理的对象,而是享有管理参与权的主体;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不再是命令与服从、决定与执行的单向性关系,更应该强调学校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学校重视学生的意见,两者是互动的、合作的关系;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不仅要实现高等教育的总体目标,还必须保护个体利益,从而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双赢。
在参与式行政理念指导下,学生是高校管理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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