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程序性权利是指“人作为程序主体在实现实体权利或为保障实体权利不受侵犯时所享有的权利”。[42]现代法治社会特别强调程序性权利的重要性,它的意义在于,可以通过既定的程序将国家权力的运行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法律实体的公正提供保证。具体到大学生的高校管理参与权来说,参与的整个过程充满着有可能影响最终结果的不确定因素,参与程序与最终结果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对于参与程序的大学生来说,平等机会的参与比结果更重要。因此有学者称,法律的正义,说到底也就是程序的正义。
(一)被告知的权利
参政的前提是知政。被告知的权利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获知政府信息的权利。被告知的权利也可以称之为了解权、知情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包括对政府政务信息的知情权、对社会信息的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等等。[43]
大学生若要实质意义上走进高校管理领域,必须首先了解高校管理的真实、具体的情况,学生有被告知的权利,高校及其管理者有告知的义务。学生进入到学校管理程序后,首先能系统、真实地了解相关的学校信息,了解学校信息是学生行使管理参与权的一项目的利益。实践中,很多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并不一定要表达自己的主张,而只是旁听以便能够知道学校要做什么、怎么做,所要求的只是学校管理活动的公开、透明。学生管理参与权要求学生享有被告知的权利,既具有目的性,也具有工具性。从目的性讲,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在许多情况下就是以了解、知悉校务为目的;从工具性讲,校务信息被告知是实现管理参与权其他目的利益的重要前提,也是运用其他权能的必备条件。在学校事务的管理中,如果没有校务信息的被告知权,学生作为管理参与人就难以根据所掌握的校务信息行使对学校事务管理的其他权利,也难以正确、有效地行使对学校事务的决定权。为此,在学生管理参与权的权能体系中,大学生的被告知权是其必不可少的权能,也是基础性的权能,属于第一层次的权能。
与大学生被告知的权利相对应,高校及其管理主体有将校务向大学生公开的义务,他们必须以大学生易于取得的方式,及时地公开真实、准确、充分的校务信息。
(二)表达意见的权利
表达意见的权利泛指学生作为管理参与者对学校事务表达各种意愿和诉求的权利,是言论自由的特殊体现,包括对学校管理活动提出建议、做出评论等。有权对管理活动提出意愿主张,是管理参与权的一种重要目的利益,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一大目的就是要表达对学校事务的看法和见解,表达权是实现此目的利益的工具,是管理参与权中必不可少的权能。对校务活动的表达权在参与程度上是高于被告知权的权能,是管理参与权中第二层次的权能,它属于一种中度参与水平的实体权利。
学生对政务活动的意见表达主要包括:
(1)自由评论权。指学生享有自由评论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自由权利,其核心是权利人合法表达的自由,不受其他成员的阻挠、妨碍,不受打击报复,目的是降低学生表达真实意愿的风险。实践中,学校以打击报复方式侵犯学生表达权的现象并不少见。只有在制度上保障学生的自由评议权,学生才能够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2)建议权。是指学生对学校事务管理过程中的决策、执行及相关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表达的平等对待权,即公平地考虑不同学生的利益表达。学生群体虽具有很多共性,他们的意见看似都能得到表达,但实际上,学生因所处角色(如学生干部与非学生干部、党员与非党员等)、学历层次(本科、硕士、博士等)、民族、性别等因素,其表达权能是不完全相同的,极有可能产生“参与失衡”现象,不同类型的相对人在表达机会和表达有效程度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学校必须秉持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实力不同对象的表达,并对弱势群体的表达给予特殊对待。
(4)得到合理回应的权利,是指学生在行使表达权表达自己见解和意见后,有获得学校回应的权利。学校应对学生提出的意见说明理由,尤其是未能采纳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学生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这体现的是对表达人人格和地位的尊重,也是建议“不采纳”的决定具有正当性的基础。
对校务活动的表达权之所以属于中度参与水平的权利,是因为它不仅仅只限于了解校务,而且能提出个体的主张意愿,也可对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决策、管理的形成产生影响,但它的被接受性仍较弱,不能保证一定会被学校所采纳,即使被采纳,更多的也是在提供咨询或参考意见的意义上产生影响,对学校管理活动的影响仍然很有限。
(三)陈述与抗辩的权利
陈述与抗辩权是学生在学校做出影响自身权利义务的决定时,有权就决定涉及的事实和程序进行陈述,并依据自己掌握的事实提出不同理由或处理意见。具体地说,就是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学生有权就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的管理决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辩解,提出不同的理由或处理意见。学校有提供学生陈述和抗辩机会和条件的义务,并应认真听取不同意见,还有不因申辩而做出不利于对方处理决定的义务。学生的陈述和抗辩与学校的主张之间是一种相互辩论关系,申辩理由是否被接受取决于申辩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四)监督的权利
监督权是指学生作为学校管理参与者对学校事务进行监控的权利,包括对学校活动提出批评、督促、控告、检举等。它是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高校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学生有权对学校事务进行监督,这也是管理参与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是监督学校,监督权就是实现这种目的利益的重要手段。监督权是管理参与权中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管理参与权中第三层次的权能,属于较高参与水平的实体权利。
校务监督权与表达意见的权利都是要通过表达的方式提出主张和意愿,但两者所表达的意愿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前者主要是揭露、批评错误,催促督办相关事务,评定或评估行政结果等,对学校相关活动产生直接约束,属于主动性权能。而后者主要是建议、议论和申辩,对形成规章制度、事务决策、决定产生的影响只具有咨询性或参考意义,对学校的约束力较弱,属于被动权能。
校务监督权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这已经触及到学校管理的核心利益,属于较深层次的参与。对此,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1956)持相似观点,指出“民主政治的最核心因素不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而是权力的社会制约,即政党、舆论、社会团体、企业、公民个人等因素对权力的制约。这些因素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是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44]主要内容应当包括:①揭露、批评权。这是阻止学校管理异化的权利,防止“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现象”[45],当学校所用之权已完全不是法律对其所设定之权,或者学校权力的运用已改变了设定的本意而成为谋取私利的手段时,学生就有权揭露、批评。②督促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③学生对教师教学和行政人员管理工作进行评定、评估的权利。在目前学校管理体制中,学生评教是学生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主要方式,是学生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这种监督已具有相当的职权性,形成学生对学校事务的深度参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