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对于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的规定非常少,对具体内容的规定更是零散,踪迹难寻,这也印证了对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的研究并不深入,从理念、理论到制度都亟待开发。本书主要研究三个层面的法律、法规,来寻找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的身影:一是宪法层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教育法律、法规层面,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普通法,以《宪法》为依据详细规定了大学生在学期间所享有的权利;三是由高校制定的、以章程为主体的内部规章制度,由于高校具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因此有权力就自主管理范围制定规章,本书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为例进行研究[48]。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行政法规中对于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行政参与权的内容也可以印证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但由于范围太大、内容过细,不在本书的讨论范围中。
(一)有关参与权的概括规定
1.《宪法》规定
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力参政权的特殊表现形式,因此我们首先从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中寻找根源。宪法条款对参与权采用概括式兼列举式的方法规定。这是因为,基本权利作为一种开放性规范,必须透过“社会事实领域”的认知去建构其“规范领域”和“保护领域”,[49]那么,为了保持其权利体系的开放性并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环境,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一般都采用概括式或原则性而非明确列举的方法,这是出于更全面、更灵活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考虑。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这里,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正是公民有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内涵。虽然这里并没有直接提出“参与权”或“行政参与权”,但透过条文中对参与权内涵的具体表述,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可以推知,在当今参与式行政的实践蓬勃兴起、党和国家政策大力提倡公众参与的这一“社会事实领域”的变迁背景下,《宪法》第二条规定的“规范领域”也应当随之拓展,即认为第二条赋予了公民以参政权的基本权利,具体行政管理领域,就是行政参与权。
2.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严格的法律概念或语言为标准,审视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几乎找不到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的内容。但是放宽要求仅从实质内容来看,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50]中依稀可以找到部分零散的参与权的内容。
有关参与权的概括规定有《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此条款中的“民主管理”本身就隐含着高校管理应该是高校各成员共同管理的含义,这其中必然也应该包括大学生群体。2005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此项规定是《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详细规定,明确提出大学生享有高校管理参与权,是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民主管理方针的具体体现。
(二)有关参与权的具体内容
1.被告知的权利
关于大学生被告知的权利相关教育法规几乎没有提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先将拟处理意见告知学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2.意见表达的权利
《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宪法义务。虽然此条并未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从国家的这种宪法义务来看,其对应的应当是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具体到行政管理领域,这无疑体现了政务表达权的具体权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团成员有权对本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陈述和抗辩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大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均表明,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学生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此类条款反映了当学校对学生做出不利影响和决定时,学生有权提出相反意见,学校应该给予回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先将拟处理意见告知学生,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或申辩后,才能做出正式处理意见。
4.监督权
《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第四十一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前者是对监督权的原则性规定,后者则是监督权行使手段的具体安排。此种列举式规定并非意在穷尽参与权的权能,更不是对其权能的限制,随着行政管理实践的发展,行政参与权的权能应当以《宪法》第二条为解释基础,不断扩展其层次和内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团成员有权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在十天内给予明确答复。
5.参与决策权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也属于高校的管理范围,此条款尽管将学生组织管理社团的活动纳入到学校领导和管理内,但不能否认学生在社团的组织和运行中享有相当大的管理自由。是否成立社团,成立什么样的社团,组织什么样的活动,都由学生进行决策并予以执行。因此,该条款是大学生参与决策权和执行权的表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此条款说明,当学校做出调整专业决定时,必须征得学生同意,这是学生参与学校决策的表现之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对处分或处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此条款说明,学生可以参与对学生处分或处理的决策。
6.参与执行权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此处勤工助学活动是国家资助困难学生的一种方式,大学生通过在学校各部门承担一部分基础工作来获取报酬,用以缓解在学期间的经济困难。勤工助学工作尽管多是学校各职能部门最基础的工作,但对于学生来说,也是参与执行权的表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成立以年级为单位、年级负责人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此类条款说明大学生有权参与学生考核、鉴定、经济困难认定,这是典型的参与执行权的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第七章组织领导与评选程序中规定:奖学金评审工作成立学院评议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共同推荐,评比奖学金。在优秀毕业生评选中,由辅导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全班同学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此类条款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细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学生宿舍管理要坚持学生自我管理与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共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成立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栋长、层长、室长。此条款是大学生参与宿舍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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