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高校的管理可以根据国家扮演的角色分为国家作为公立高校的举办者对高校的管理和国家作为管理者对高校的管理。此处,国家对高校的管理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行政机关行使。
(一)国家作为公立高校的举办者对高校的管理
1.制定高校章程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章程是高等学校成立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一些最基本、最重要的事项。一般由高校的举办者制定。公立高校由国家举办,因此,国家应当制定由其举办的高校的章程。章程作为高等学校的基本文件,相当于校内的宪法,地位极其重要。
2.任命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
举办者有权确定高等学校决策机构的成员,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公立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组织部和教育部负责任命高校的党政领导,这是其作为举办者固有的权力。
(二)国家作为公立高校的管理者对高校的管理
任何国家的高等教育,无论高校拥有多大的自主权,都不能完全脱离政府的控制,此种控制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者对社会组织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尤其是在我国,国家对高等教育有高度集权的传统,尽管目前不断扩大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但国家对高校仍处于一种较高的控制水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规划。国家作为高校的管理者主要是对高校进行宏观管理,其中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为高等教育制定发展规划,尤其是对高等教育的规模、发展速度、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和地域分布进行整体规划。这是由国家对全国的宏观全面把握和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决定的,只有国家政府行政机关才能俯瞰全国高等教育情况,合理分布国家资源,使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并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服务。
(2)立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有关高等教育的立法必须由相对应的国家权力机构和行政部门制定。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理念、制度设计等核心要素通过法律的形式转变为实践中高等教育发展必须遵循的规则。
(3)制定标准。国家对高校管理最突出的管理职能就是可以制定规范和各类标准。根据相关教育法规,主要包括:
1)高等学校的设立标准,如设置高等学校必需的创办经费、合格的场地、校舍、仪器设备及必备的图书资料等。
2)教师资格和职务标准,如大学教师执教所必须具备的学历、教学能力、教师获得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等。
3)干部人事任免标准,如大学校长、副校长、各院正副院长、各系正副系主任及其他非教学人员的任免标准。
4)学位学历证书颁发标准,如什么条件才可以获得一定学位或证书等。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各类标准,保证高校运行中的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4)评估和监督。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为了确保教育质量,有权力对高等学校办学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从微观方面转移到宏观方面上来以后,政府的评估和监督职能就更加重要和突出。例如目前对“985”、“211”等高校高教的评估实践活动,对各类重点学科的评估,以及组织学者对高教评估进行理论研究等。评估只是一种方式,目的还是为了监督高校的办学水平,优胜劣汰,促进全国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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