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从中外高等教育历史看,不同国家大学生在大学自主管理体制中扮演角色演变的历程各不相同,但追本溯源,无论从内在机理、外在形式还是最终目标,都有很多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才是我们现今研究、关注和实践的重点。
(一)学生是大学的主体,享有一定范围的权力和权利
学生在大学里并不是一开始就以主体身份存在的,更多的时候,学生是为了学习高深、先进的知识而进入大学,并作为受教的对象完成这一目的。即使在中世纪欧洲的“学生型大学”里,尽管学生一开始掌握了大学的所有权力,以强者的姿态掌控大学,使之为学生群体的利益服务,但这种理想状态的“好景”因为国家权力的介入以及教师群体的优势资源很快“不在”了。学生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必须屈从于学校教师的独断管理,无论从制度层面还是文化层面,学生都没有与之合理抗衡的权利以及能力。众所周知,权力产生于人们在无限需求与有限资源之间对需求的满足,学生作为大学里数量最多的群体,他们的存在是大学与其他社会性组织显著区别的根本原因,大学的存在、发展与学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长期漠视学生群体对合法权益的需求、限制学生应该享有资源的范围、无限需求与有限资源之间的矛盾严重阻碍大学的发展,矛盾升级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以暴力的形式爆发。追溯大学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几乎所有大学的发展都是学校争取自主权、教师和学生争取权利主体地位的过程,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大学,学生与教师、王权的抗争一直都没有停息过。20世纪60年代,民主、自由思想弥漫于世界各地,并迅速为长期被管理、被压抑的人们所接受,人们的权利意识、民主自由思想空前高涨,学生作为思想活跃、敢于创新的群体走在了历史潮流的前列,学生争取权力的浪潮席卷了世界各地。他们反对现有大学管理体制对学生群体合法权力的漠视和压制,要求政府和大学承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主体地位,并在大学管理体制中担任正式、主要角色。这一要求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以及部分国家高校学生参与大学管理的成功实践经验,使得传统大学管理权的享有者不得不正视学生的主体性和在大学管理中应该给予的权力,并最终在世界范围绝大多数国家,实质上确立了大学相关成员共同管理大学的管理模式。
(二)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1.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是历史发展的客观现实
从中世纪欧洲大学起源的“学生型大学”到随后历史不同时期学生与教师、政府斗争的程度各异的胜利,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是客观存在的。“学生型大学”时期,学生享有控制大学的一切权力,他们管理并决策学校的一切事务,教师完全置于学生权力之中,必须无条件服从学生的管理。20世纪60年代是“学生权力”运动时期,世界范围内的大学生通过各种游行、示威和其他暴力的、非理智的手段表达对当时大学管理体制的不满,强烈要求参与高校的管理,享有实质性的权力。权力运动给高等教育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随后的历史发展中,许多国家不得不重视被漠视已久的学生权力,开始尝试通过各种形式满足学生对权力的需求。但从整体来看,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主体的地位得到确立,对于学生在何种范围参与管理、通过何种方式管理并无定论,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有过不同的尝试,并逐步趋于成熟。学生在主体地位被确立后,对于权力的追求也逐步从非理智的、暴力的方式向理智的、和平的方式转变。
2.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是大学自治与民主管理内在逻辑的表现
无论是以“大学自治”理念为核心产生的西方大学,还是以“师道尊严”为核心产生的中国大学,高等教育的公共服务性质必然不能摆脱国家政权对它的关注,历史上没有哪一所大学能够完全脱离政府对它的控制,大学的发展一直伴随着政府的控制和反控制的争斗。即使在政府对高校高度控制的中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基于公务分权的理由,大学独立于政府而享有一定范围的自主管理权已经成为共识。顺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大趋势,高等学校将享有更多的自主权力,“大学自治”已经成为被世界范围内大学所共同认可的发展原则。但是,是不是高等学校自治范围越大,大学的发展就会越好呢?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大学自主权的发展必须与内部的民主进程相辅相成,两者必须同步发展。“自治”解决的是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外部关系,民主管理则是解决学校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当高校具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自主的权力时,就意味着外部控制的减少和弱化。此时,如果没有内部民主的管理体制,自主权就极易演变成独断专行的借口,权力的无限扩张极易使独断专行者不断扩大自身的权力,进而侵害其他成员的合法利益。无自主的民主无法实现,无民主的自主就是专断。在高校获得一定自主权的前提下,高校的管理更应该注重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化,使高校的各成员尽可能多地参与管理,高校的教师、行政人员、学生和其他人员都是学校的主体,尊重每一成员的权力,鼓励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校的发展中,是高校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建立符合国情的制度保障是维护学生权力的关键因素
在高等教育管理理论的实践中,人们发现学生作为受教育、被管理对象存在于大学结构中是不符合大学发展规律的,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确立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并赋予学生相应的权力,这种理念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将构成世代相传的大学文化的一部分。但是,仅仅依靠意识层面的认知并不能必然指导实践朝着理想的方向演进,尤其是在学生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可能影响教师等强势群体的势力范围的时候,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鞭策性和激励性、规范性和程序性的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可或缺了。“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般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61]。在高校内,若要实现学生权力,除了思想意识上的认可外,必须通过制度层面的确认给予强有力的保障,不仅体现在国家层面和学校层面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上,还要内化为具体的实施机制,确保理论和实践的顺利过渡。梳理世界各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不难看出,但凡在确认学生主体方面做得较好的国家,不仅在思想层面认可学生的主体身份、确认学生享有管理权,而且在制度层面都做了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比如德国在《大学基准法》中明确规定:大学生一经注册就成为大学成员;在《高等教育总纲法》设计高校管理体制部分明确规定:校代表大会、评议会以及各常设委员会等有关领导机构由包括学生在内的高校各类人员选取代表参与管理,连各委员会中学生代表应占的比例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法国,现行的《教育法典》确定高等教育机构的民主管理方式,规定教职人员、学生和外部人员相互配合、共享管理权,并且明确规定在国家层面的教育高级委员会和高等教育研究国家委员会以及学校层面的各管理委员会,学生都是必要的主要成员,对于学生在各委员会中如何发挥作用也给出了相近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在管理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符合国情的问题。尽管确认学生的主体地位适用于整个高等教育发展,但是不同国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差异所体现的正是不同国家的国情。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差异,对于同一目标的实现路径大不相同。我们在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时,一定要考虑自身的国情,不能盲目地生搬硬套。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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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海市高等教育局研究室、华东师范大学高校干部进修班、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合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高等教育重要文献选编(上)》,1979年,第237、258、267页。
[11]上海市高等教育局研究室、华东师范大学高校干部进修班、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合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高等教育重要文献选编(上)》,197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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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百度百科:制度,http://baike.baidu.com/view/783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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