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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参与领域大学生参与的改进

时间:2024-09-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本书参与领域划分的标准,一般参与领域主要保障大学生高校管理的程序性参与权,主要有被告知权、意见表达权、陈述与抗辩权和监督权。以下将以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的这四项内容为基准,对一般参与领域大学生的参与提出改进意见。一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适用机关、公开和豁免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与豁免公开的申诉和诉讼等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总和。

根据本书参与领域划分的标准,一般参与领域主要保障大学生高校管理的程序性参与权,主要有被告知权、意见表达权、陈述与抗辩权和监督权。以下将以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的这四项内容为基准,对一般参与领域大学生的参与提出改进意见。

(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大学生被告知的权利

1.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信息公开制度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最早应用于政府信息公开。一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适用机关、公开和豁免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与豁免公开的申诉和诉讼等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总和。[8]这种制度最早发源于北欧的瑞典。1776年瑞典制定了《新闻出版自由法》,在世界上开“信息公开法”之先河。美国将该项制度予以体系化、规范化,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直到20世纪,政府信息公开的观念获得普遍认可。随着服务行政理念、福利国家思想的推行,政府功能急剧扩张,政府有权力和能力可以获取自己需要的各方面信息,公民对国家的依赖越来越强烈,根深蒂固的“主权在民”思想使得公民个人要求享有政府信息的被告知的权利,也即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使公民个人对政府的依赖建立在值得信赖的基础上。由此,政府在享有根据自己需要获取各类信息权利的同时,对其行为以及行为产生的信息负有公开的义务,反映在法律关系上,就是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不仅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可以规范、监督政府行为,促进社会民主进程的逐步推进。自21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制定了有关的法律,并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成为当代各国公法领域中最有创造性的一项制度。

2.高校管理中的信息公开

高校管理信息公开,可以使大学生更全面地了解高校管理信息,是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必要基础条件。高校管理中的信息公开是指高校的管理者对高校管理过程中的各类信息通过一定途径向高校全体成员进行公开的制度。相关制度和法规可以参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规定。

(1)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般是指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高校管理信息公开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不同于其他主体,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高校管理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信息公开第三人。主体问题是信息公开制度最基本的问题。

一般认为,高校管理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要求高校管理者公开相关信息的任何人。大学生就是高校管理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高校管理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义务公开高校管理信息的任何人,一般是高校管理者,包括国家机关及高校各管理部门。信息公开第三人是指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因该信息的公开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特别注重对第三人的保护,赋予第三人陈述和抗辩的权利,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内容是信息公开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主要指被公开的对象信息的范围,直接影响到信息公开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对信息公开内容各国没有统一规定。有些国家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应该公开;有些国家通过概括描述规定信息公开的范围;有些国家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范围。

本书认为,采取概括描述与列举不公开事项相结合的方式更能保障大学生被告知的权利。概括性描述为:凡是涉及到高校管理的任何公务信息都应当公开。不能公开的事项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公开的信息,不能公开。尽管因特殊需要有些信息不能公开,但信息公开仍要以“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为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扩大公开信息的范围。

(3)信息公开的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根据相关法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一种是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申请公开,管理者依照程序决定是否要公开相关信息。高校管理的信息公开应该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二)畅通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大学生表达意见的权利

高校管理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机制非常重要,必须注重大学生意见的表达,除了给予大学生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外,还要对其所提出的意见给予合理回应。

(1)意见征集。高校管理活动启动前,一定要通过大学生易于接受的各种方式广泛征集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比如可以通过普及率非常高的网络征集意见,最大限度地扩大意见征集范围,尽可能多地听取大学生的意见。

(2)听证。对于与学生关系较密切的管理活动,如与学生相关的教育立法,应当组织听证会,听证会成员中必须有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人数不能低于二分之一。学生代表的选取应该具有代表性,最好由相应级别的学生组织自行选出。

(3)意见反馈。对于在意见征集和听证过程中学生反映的较为统一的意见,高校管理主体应当认真对待,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答复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采用学生的意见,并将修改后的方案重新公布,重复意见征集程序。二是学生意见未获采纳,高校管理主体应将未采纳的原因向学生做出解释说明。

(三)广开高校监督渠道,确保大学生参与监督的权利

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活动的监督是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监督权的特殊形式,主要包括学生对学校管理活动提出批评、督促、控告和检举等。

1.大学生参与高校监督的优势

目前,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活动的监督主要通过向有权机关提出批评、评估、申诉、控告、检举、复议、信访、行政诉讼,或通过媒体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等方式,为有权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作为其启动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的启动机制,大学生对高校管理的监督只是一种间接的监督,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换言之,在监督高校管理运行过程中,起主导和关键作用的是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等刚性权力,而大学高校管理参与权中参与监督权则处于辅助地位,甚至被虚置。此种监督方式具有其他监督方式不能比拟的优势:

(1)大学生参与监督具有经常性,能有效地弥补国家权力监督不能经常启动的不足。

(2)大学生是高校管理活动行为的利益相关者,最有动力监督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因而可以主动提供信息,启动监察和审计程序。

(3)大学生参与的监督具有主动性,可以督促上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复议、立案、公诉、审判等监督职责。

2.改进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监督机制的方法

(1)大学生参与对高校管理主体的评价。目前对于高校的管理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校教师行政人员的管理一般都是由管理主体自行规定的,除了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外,几乎是完全封闭的。比如对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违纪处理等都是由高校相应职能部门处理,至于考核是否公平合理,大学生是没有评价权的。有感于大学生评教的积极效果,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改进对高校管理主体的监督方式:对于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的评价采取部分评价,是一种社会性的民主评定,可以通过优秀人物评选等方式评价大学生对公务人员的意见,结果应该具有一定直接效力。对于高校内部的行政管理人员,尤其是与学生有直接工作关系的行政管理人员,应该将学生评价作为个人综合评价的一部分,纳入制度性、规范性的评价体系。

(2)建立健全大学生的抵抗权制度。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专横武断的权力和非正义的法律都不值得公民尊重和服从。阿奎那(1256)认为,人应当按照正义的正常状态所要求的程度服从世俗的君主。因此,如果这种君主没有行使权力的正当权利,而是曾经篡夺了这种权力,或者如果他们命令人们做出不法的行为,他们的臣民就没有必要服从他们。[9]由于权力天生具有的扩张性和持有权力的人们滥用权力的本能,许多国家通过承认公民享有抵抗权,使其能够阻止专制和滥用权力的发生。虽然我国正在逐渐走向民主法治,但由于官僚主义思想根深蒂固、监督缺位等原因,行政违法和行政专横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为了使大学生能够直接抵制高校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赋予其享有抵抗权在我国显得很有必要。

抵抗权应该是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应该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对抵抗权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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