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自治的含义
1.学生自治的概念
“自治”一词,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人对政治自由或自主的崇拜。现在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某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二是自我统治,亦指实行自我管理的国家,或国家内部享有很大程度的独立和主动性的机构。在政治思想领域,这一术语现在常常用来指个人自由的一个方面。[18]
“学生自治”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的学生大学——波隆那大学,学生组织“同乡会”和“行会”是大学的管理者,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事务。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这种完全依靠“学生自治”管理学校的模式逐步被摒弃,但学生在某一领域内自主管理的传统却被继承下来。
在我国,最早的“学生自治”是由20世纪初教育界人士在论及学校教育时概括提出的。其中,具代表性的是陶行知的《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他认为,“自治是学生结起团体来,大家学习自己管理自己的手续。”[19]周湘林认为,学生自治是指在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在学校的正确引导下,学生以团体的形式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20]李冉认为,学生自治是指学生维护自身利益、管理自身事务的个别行动,或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学生组织按照民主程序、根据组织章程管理学生事务、进行对外交流的群体行动。[21]
笔者认为,学生自治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引领和学校的正确指导下,学生就与自身密切相关且有管理能力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
2.学生自治的范围
(1)学生自治范围的现有观点分析。对学生自治的范围,不少学者都有论述。著名教育学家陶行知认为,学生自治应以学生应该负责的事体为限;事体之愈要观察周到的,愈宜学生共同负责,愈宜学生共同自治;事体参与的人愈宜普及的,愈宜学生共同负责,愈宜学生共同自治等。[22]余文龙(2007)对大学生公寓园区实行学生自治进行了详细论证。[23]徐元红(2006)认为学生自治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学生事务自我管理和学会、学生社团范围内的自治,包括适合学生参与的高校管理事项。二是倡导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24]
综合各种观点,已有成果认为学生自治的范围大体上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与学生密切相关的学生事务;第二类是学校事务中学生能够参与的部分。严格意义上说,第二类范围的事务并不属于学生自我管理的范围,而是学生在有限程度内参与学校管理,因此不应属于学生自治范围。第一类与学生密切相关的学生事务也不能完全纳入自治范围。因为高校管理活动中与学生密切相关的内容有很多,但并不是所有内容学生都有能力自主完成管理。比如学生的奖惩与学生密切相关,但如果全部交由学生自行决定,很有可能由于学生趋利避害的本能背离正常轨道。因此,除了与学生密切相关外,必须增加对学生能力的考察。
本书从学生参与角度,将第二类纳入到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范围内,第一类自治范围中除了与学生密切相关外,增加学生完全有能力自行管理这一限定条件。
(2)学生自治范围。考虑到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对于学生完全有能力自我管理的事项应该非常谨慎。除了与学生密切相关外,学生能力方面还要考虑现有成功经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笔者认为,学生自治应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1)对学生组织的管理。包括对班级、社团、学生会等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管理,这也是目前我国学生自治表现最突出的领域。对于学生自己的组织,学生有能力决定发展方向、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等,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将各级各类学生组织打造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发展平台。实践中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2)对学生活动设施的管理。是学校教学资源管理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对辅助学生的学习和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的各项设施的管理,包括学生活动场地、相关多媒体设备、各类活动器械等。学生最了解自己的需求,能够从满足自身需求出发设定合理方案,提高使用效率。同时,交由学生自己负责,更能促进学生主动维护设备完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3)宿舍管理。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重要的活动场所,宿舍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生活质量。作为宿舍的主人,大学生最真切地知道自己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环境、如何创造这样的环境。美国的多所大学生宿舍管理,就是典型的成功案例。
(二)学生自治是大学生高度参与高校管理的形式
简单地说,学生自治就是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己管理自己。与一般参与和深度参与领域大学生参与管理不同,学生在自治范围内独立行使管理权,是该领域最重要的管理主体,他们自行决策并执行,原则上不受其他主体的干扰。但是,这种独立必须受到以下限制:
(1)学生自治领域是高校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学生自治领域的管理活动显然属于高校管理的一部分,学生自治所享有的管理权实质上来源于高校的授权。学校根据学生的特点,承认学生权利主体地位,并将高校管理权划分一部分给学生,允许其在有限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
(2)学生自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并在学校正确指导下进行。因为学生处于吸收知识、学习技能的阶段,尽管已经成年,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和执行能力,但同时必须看到他们能力的局限性。因此,学生自治管理除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学校必须对学生自治的全过程予以指导。在学生自治正常进行的时候,不任意干预;在学生自治遇到困难的时候,要给予帮助;尤其是当学生自治偏离正常轨道的时候,要及时引导他们返回。
(3)学生自治必须对学校负责。学生自治领域属于学校管理范围,因此,学生自治情况要按时向学校汇报,对学校负责。
从以上限制内容角度出发,学生自治是大学生高度参与高校管理的形式。
(三)目前学生自治领域的管理现状分析
(1)学生自治领域范围窄、自治不充分。目前,我国高校称得上学生自主管理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学生组织的管理上,从学生班级、学生会到学生社团等各级学生组织,原则上由学生自行管理。但是学生工作部门、团委等学校机构对该自治领域进行着全方位的干预,从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到具体活动的开展,无不体现学校相关机构的意愿,这种自治是虚假的自治。
(2)学生自治组织几乎是学校机构的附庸,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现行体制下能够代表学生利益的学生团体或自治组织主要有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各学生社团。这些学生组织与大学生关系密切,最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最清楚他们的民主诉求,这些为代表学生利益、发展学生能力而设立的学生组织一旦置身于以科层官僚管理为主要特征的高校管理体制中,学生组织的功能就发生了异化,甚至成为院系的附庸,自主性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
第一,学生组织的经费来源于学校拨付,没有独立的经济基础。一般高校的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没有自己独立的经费,其经费来源于团委的拨付。由于活动经费的牵制,学生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必须向团委申请经费,由团委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给予经费支持。长久如此的结果就是,学生组织为了能够申请到足够的经费,极力使自己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安排迎合学校的需求,慢慢偏离了代表学生自身利益、为学生发展搭建舞台的初衷。团组织通过经济控制这一工具成功地控制了各级学生组织,使其按照学校的需求开展活动,极大地弱化了学生组织的学生利益代表角色。
第二,各级行政部门对学生组织的干预过多,学生组织没有足够的自主空间。由于隶属于学校团委或学校职能部门(学工部),各级学生组织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学生组织的运行与管理极易套用行政体制模式,不能体现学生组织相对于行政组织的特殊性,很难满足学生权力自下而上的传递要求。学校团委及职能部门对学生组织不仅从大方向上进行把关,对学生组织的运行与管理事无巨细多加干预,使得学生组织能够自由行使的权能很少,没有足够的自主空间。学生组织在为学生争取权益的时候显得乏力,更多地承担了院校向学生传达学校精神的工作,与为广大学生争取自身权益的目标日渐偏离。
第三,学生干部官僚作风严重,服务和责任意识有待加强。在学校事无巨细的管理下,学生干部深处行政体制模式下的学生组织,“官僚”气息日渐浓重。一些学生干部将为广大同学服务、谋福利的基本宗旨抛之脑后,而是迎合学校各项工作安排,即使这些工作有可能侵害到学生的权利也执行不误,不能及时将学生的真实想法和意见反映给学校;一些学生干部还将在学生组织中的工作视为一种经历,能为各种利益的获得增加砝码,学生对学生干部和学生组织的信任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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