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管理参与权的实现,除了依赖于符合学生管理参与的组织构架外,从学生组织成员利益出发设计的相关制度也至关重要。学生与高校的利益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制度不仅为学生参与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还对学生参与管理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约束,学生参与活动应该依据制度规定,规范、有序的进行,任何超越制度约束的参与活动都是非理性的、不能受到制度保障的。因此,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制度本身,也是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有效组成部分。学生参与管理制度的设计,必须立足于学生的管理主体身份以及学生权力隶属于高校权力体系这一事实,以学生合法权益保护为基本宗旨,以全面促进学生有序参与学校管理为目标,全面推进。
(一)建立可互动交流的信息公开及意见反馈制度
信息是参与的“眼睛”,开放的信息是有效参与的前提,如果没有必要的信息,参与者知识的运用就会变得非常困难,将极大地约束参与者的行动能力。[27]美国行政法学者戴维斯也指出:“公开是专横独断的自然敌人,也是对抗不公的自然盟友。”[28]信息公开制度是传统的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基本制度,一般以信息的单向流动为特征,政府为了实现民主管理,将相关政务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公布,信息公开制度就算落实到位了。但是,信息公布后公众的意见、看法如何汇总,政府对公众意见如何回应却没有规定。延伸考虑,信息公开制度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只是其中的一个层面,信息公布后公众意见的表达是其更深层次的要求。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保障校务信息的公开,还要注意信息公布后学生意见的反馈。建立起学生与学校可互动交流的信息公开及意见反馈制度,充分发挥学生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作用,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与学生相关的各项校务情况及时向学生公告,同时充分利用以网络为主要媒介的各种途径收集学生的意见和看法,学校对于较集中的意见必须给予充分的回应。
(二)建立学生听证会制度
听证即“听取对方意见”,其法理渊源是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由于听证不仅要求做到决策的依据、信息和决定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而且允许和鼓励参与听证的各方就决策相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因此,它融现代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法制性于一体,兼具信息交流、咨询、参与、控制监督、反馈等多种功能,是推进和保证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最为切实有效的制度安排之一。因其操作简单、效果显著而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在高校管理中,为了充分保障学生的管理参与权,必须在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学校事务决策前举行学生听证会,听取学生意见并给予积极回应。至少在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对学生实施重大影响的学生管理行为之前,组织召开学生听证会,由学生联合会相关委员会组织有代表性的学生参加听证,表达学生意见,参与学校管理。
(三)建立学生代表参与学校各委员会制度
此处的学校各委员会是指学校各领域的决策机构,包括校务委员会、学术评议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与前两项制度相比,学生代表参与学校各委员会制度是学生直接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是学生管理参与权实现的最有效途径。通过学生联合会选出学生代表参加学校各委员会,学生代表作为各委员会的正式代表或列席代表,直接参与学校各项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对于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如学生申诉委员会中学生申诉事件,学生应当作为正式委员,享有表决权,且学生代表的比例不应少于全体有表决权的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对于其他管理事务,学生可以作为列席代表,参与学校各项管理事务的研究与决策,学生代表比例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不参加表决。在对听证会程序的设计中,要特别注意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的选择,避免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与教师占绝对优势、垄断听证结果,应尽量覆盖所有利益相关者,在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听证中,可以考虑由学生作为听证主持人。
(四)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现行体制下已经存在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可以表达个人及学生组织对学校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但因为学生组织对学校各行政部门的依赖,使得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并没有得到落实,更多的是依照学校的目的和程序走过场,学生的参与意识也并不强烈,不能代表学生利益。重新设计独立的学生自治组织体系后,学生代表大会应该作为学生最广大利益的最高代表以崭新的形象出现。学生联合会负责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一次,学生代表覆盖面要广,以学生最关注的、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为会议议题,广泛征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该高度重视学生代表大会所做出的报告,对于学生提出的涉及各领域的问题给予回应和解决。
(五)学生自治制度
著名的教育学家陶行知认为:“学生自治,不是自由行动,乃是共同治理;不是打消规则,乃是大家立法守法;不是放任,不是和学校宣布独立,乃是练习自治的道理。”“我们与学生经验不同,环境不同,所以合乎我们意的,未必合乎学生的意。若是开放出去,划出一部分事体出来,让学生自己治理,大家既然都有切肤的关系,所定的办法更能合乎实在情形了。这就是说,有的时候学生自己共同所立的法,比学校里所立的更加近情,更加易行,而这种法律的力量,也更加深入人心。”[29]陶行知对学生自治的论述可谓经典,历经近一百年仍被很多学者拿来引证。现在的高校里对学生的管理过于精细,给学生的自主空间极小,一方面学生的责任感和管理能力不断下降,另一方面,因为事无巨细的管理造成校生关系紧张,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十分抵触。
高校学生与中小学生相比,无论从能力、经验和学识上都有很大优势,绝大多数大学生都已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于与其密切相关的部分事务,如学生自治组织的设立与管理、宿舍等生活区域的管理、学生活动场所和设备的管理等,大学生完全有能力完成。给予学生自主管理的空间,不但可以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也可以锻炼学生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为学生进入社会打好坚实的基础。同时,可以极大地减少学校与学生的隔膜,密切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学生在部分领域的自治,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升华。
【注释】
[1]就现有文献资料来看,国家对高校的管理多是宏观层面的调控,包括规划、立法、评估、监督、拨款等,在国家层面对高校的管理中几乎看不到大学生参与的身影。以与高等教育关系最为密切的《高等教育法》的制定为例,前后多次征集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主要领导、专家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草拟《高等教育法》具体条款并修改公布,全程未见大学生的参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直接以大学生为对象的教育规章,大学生唯一称得上参与的就是极个别学生参与了修改稿意见征集的座谈会。另外,还可以称得上参与的机会是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导。这种监督不是作为大学生专有的参与管理活动。
由于近四年来在国家对高校的管理中学生参与极少,为保证问卷的有效性,在参与内容部分主要分析了高校自主管理范围中学生的参与情况。
[2]洪家殷.从学生之地位论大学法之修订.见:大学法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东吴大学出版社,1998:142。
[3]韩兵.完善我国高校学生参与权的思考.武汉: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6)。
[4]Wayne K·Hoy and Cecil G·Miskel.Education Administration(the fourth edition).New York: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91.
[5]董保城.教育法与学术自由.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7:51。
[6]Sherry Arnstein: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Journal of the Royal Town Planning Institute.April 1971.
[7]源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7d3d9c0100wypt.html。
[8]应松年,陈天本.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4)。
[9]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451。
[10]严格意义上说,立法应属于决策的一种。但因立法环节的特殊性,本书将其单独列为一类进行分析。
[11]苗连营,李培才.论法案的起草.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2)。
[12]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13]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14]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15]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16]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17]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18]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9]陶行知.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见:陶行知教育论著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58。
[20]周湘林.学生自治研究评述.高教研究,2007(6)。
[21]李冉.当代中国学生自治研究.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7。
[22]陶行知.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见:陶行知教育论著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66。
[23]余文龙.大学生公寓园区学生自治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4]徐元红.论社会转型期高校学生自治的拓展.教育探索,2006(9)。
[25]贺培育.制度学:走向文明与理性的必然审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34。
[26]陈建翔,王松涛.新教育:为学习服务.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20。
[27]王锡锌.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清华法学,2009(2)。
[28]应松年.行政程序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1。
[29]陶行知.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新教育,19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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