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学生的管理参与权,因此,对学生权利的救济主要针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多集中在对学校处分不服时的救济途径。
1.法律层次的救济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高等教育法》中没有关于学生权利受侵害时如何救济的内容。《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规章层次的救济
主要是教育部2005年修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六十三条都是关于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规定》第六十条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并规定当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查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3.学校规章层次的救济
有些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些学校将相应学生申诉处理职能安排给其他部门,如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等。
总的来说,按照现行的规定,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或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先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诉,对学校申诉结果不服的,再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机关申诉。如果省级教育行政机关不作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学生对省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也可以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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