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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大学生管理参与权的诉讼救济途径

时间:2023-09-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应当顺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趋势,勇敢地打开司法救济的大门。明确学生因管理参与权引起的纠纷属行政诉讼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就能实现参与权救济程序的规范化。大学生管理参与权之诉是指高校管理主体侵犯了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

培根说过,法院是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是救济之源。法院在确定是否对学生的诉求提供司法救济以及提供何种途径的救济时起决定作用。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既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对于民事争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对于行政争议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法院应当顺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趋势,勇敢地打开司法救济的大门。

(1)明确学生因管理参与权引起的纠纷属行政诉讼案件。明确学生因管理参与权引起的纠纷属行政诉讼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就能实现参与权救济程序的规范化。

(2)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将规章及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样,便将绝大部分侵害学生管理参与权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学生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对高校不履行满足行政参与权义务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学生的管理参与权就有了司法保障。

(3)大学生管理参与权之诉的注意事项。

1)审查标准。大学生管理参与权之诉是指高校管理主体侵犯了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高校管理是个复杂的领域,不仅包括国家对高校的管理,还有高校的自主管理,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诉讼案件时,既要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还要注意不能侵犯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尤其是在高校自主管理领域,高校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制度框架和管理范围内,有权决定自己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对此法院不易干涉。但是,法院对参与权之诉也并不是毫无作为,法院应该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①高校制定的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与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有无歧视性规定。

②高校公布参与条件后有无擅自更改,是否违背信赖保护原则。

③重点考察纠纷中的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或者高校的规定。

2)判决类型。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之诉审查的是高校侵犯大学生的高校管理参与权的纠纷,法院的判决主要是维持判决和确认判决。对于高校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决定应给予维持原判的决定;对于事实或程序违法的决定,法院应该确认高校的行为违法,并判决高校在指定的时间内重新做出决定,法院不能代替学校直接做出决定。

【注释】

[1]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95。

[2]王敬波.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30。

[3]李壑.学校法律纠纷案例评析.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412。

[4]小岛武司.裁判外纷争处理与法的支配.东京:有斐阁,2000:183。

[5]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钢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5~186。

[6]郑良信.教育法学通论.桂林:广西教育出版社,200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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