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科技资源共享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演变
作为一个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日本在科技发展过程中较早地关注科技资源共享的重要性,尤其是十分重视运用法律在保障科技资源共享中的关键作用。早在20世纪40年代,日本针对当时经济危机,为促进科技资源有效利用,推出了《国立学校设置法(National Universities Foundation Law)》,强调和鼓励了一大批高校共同设立和利用研究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日本在科技资源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有效地提高了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提升了科技竞争实力。
(二)日本科技资源共享法律法规的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初):重点推动高校科技资源的共享。该阶段,日本经济处于全面恢复时期,日本绝大多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尤其是科技实力普遍较弱,科技创新资源极度缺乏。相对而言,以东京大学、东北大学、早稻田大学等为首的一批日本名校在全球的竞争力表现强势,创新业绩和能力较为突出,拥有着十分丰富的科技资源。因此,该时期日本科技资源共享的法规重点面向高校,陆续推出了《国立学校设置法(National Universities Foundation Law)》(1949年)、《图书馆法(Library Law)》(1950年)等法律。其中,《国立学校设置法》主要对大学设立共同利用设施及共同研究活动予以支持,重点强调以下四类情况:①拥有并共享大型设备或设施的机构,各大学的研究组织及人员从设施规划设计阶段便参与其中;②对设定课题开展合作研究讨论的机构等,如人类文化研究机构综合地球环境学研究所等;③收集、保存并共享学术资料的机构;④信息基础中心,指建设、完善并提供研究与教育等的信息化基础设备等。该法有效地推进了日本知名高校重要研究基地的开放和共享。如东京大学建立了大型计算机中心、东大文献中心、气候系统研究中心等三个全国共同利用研究中心以及13个全校和区域共同利用中心;东北大学相继建立了遗传学研究中心、大型计算中心等两个全国共同利用设施,以及低温中心、应用情报学研究中心、情报处理教育中心、遗传实验室、环境保护中心、计算中心、百万伏电子显微镜室和保健管理中心等全校和区域共同利用研究设施。
第二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重点推动高校和企业科技资源的互动和共享。这一时期,日本经济开始崛起,企业为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对科技创新提出强烈的需求,除了引进大量的国外先进技术,政府还通过法规的制定引导高校和企业在内的全社会科技资源加强开放、共享和合作,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该阶段,日本相继推出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Act 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artnership Concerning Mining an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1961年)、《共性技术研究促进法(Act for the Facilitation of Research in Key Technologies)》(1985年)、《研究交流促进法(Research Exchange Promotion Law)》(1986年)、《关于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等的法律》(1988年出台,2002年12月废止)等相关法规。其中,《共性技术研究促进法》规定政府应为促进民间共性技术进步廉价开放国有的试验研究设施,其第3条强调,在可促进共性技术发展的情况下,国有研究设施可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开放;第4条指出,对可促进共性技术发展的国际共同研究成果的认定可以免费或低于市场价等等。《关于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等的法律》则强调,对于民间企业难以独自承担的大型尖端共同利用设施,可由国家出资或国家补助、企业联合出资的形式兴建,如:日本文部科学省出资建设的共同利用设施高温冲击风洞、实物尺寸振动实验设施;日本经济产业省资助,企业联合兴建的工矿业海洋生物利用技术研究中心、超高温材料研究中心和激光应用工程中心等。此类设施都广泛向日本国内外的企业和研究人员开放。这些法规有效地优化了日本科技资源共享的环境,为日本产学研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这个阶段的后期,涌现出了丰田、松下、本田、夏普、雅马哈等一批全球知名企业,其中有不少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得益于这种良好的环境。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重点强化科技资源的共享以服务科技创新立国的国家战略。该时期,为进一步加快由模仿创新大国向自主创新大国的转变,日本提出了科技创新立国的国家战略。1995年,以《科学技术基本法(Science and Technology Basic Law)》的颁布为标志,日本开始进行全面科技体制改革,该法也成为了日本目前科技方面最为重要的立法。《基本法》规定了日本科技政策的基本框架,并强调加大政府对研发的投资,对研发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倾斜,促进尖端科研设施的官、产、学、研的广泛共享。其中,第9条规定,为了推动振兴科学技术的相关政策措施,政府应制定“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其中,综合地、有计划地采取措施,完善和共享研究设施和设备,是“基本计划”中的重要内容;第12条规定指出,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不断改善研究设施,提升对研发的支持以推动科技进步;第14条还指出,研发交流过程中不同人员的知识碰撞是创新产生的源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研发交流,如研究人员流动、联合研究和研究设施共用等,以有效推动研发。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大型仪器的共享,日本出台了《关于促进特定放射光设施共同利用的法律(Law Regarding Promotion of Common Use of the Synchrotron Radiation Facility)》,旨在优化Spring-8等尖端设施的使用环境,加强其对用户的技术支持,依托于这些重要设施,日本在掺硼金刚石的电子结构、合酶的立方结构等研究中获得了重大成果。上述法律在推进产学研之间的资源共享,为日本产学研合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据统计,截至2007年10月,日本累计建立了176个技术研究联盟,其中144个已顺利完成历史使命。
发展迄今,日本在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方面的相关立法逐步走向系统化、科学化,为日本科技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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