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
一、社会政治
(一)固呣
旧时黎族传统的政治组织。黎语“gom[kom53]”的音译,意为弓(相当于今乡的范围)、峒或地域。过去,亦写作贡,分布于海南岛黎族地区。其地域以山岭、河流、田野为界,以立碑、砌石或植树、栽竹、插木板、埋牛角等为标志。有同血缘的和不同血缘的两种。前者,内部禁止通婚;后者,可以通婚。有共同的山林、河流、公共墓地和祖先崇拜。固呣间严守自己的疆界,不得任意侵犯,未经许可,擅自逾越者,往往酿成冲突和械斗。固呣有固呣弄(大峒)和固呣因(小峒)之分。固呣弄之下包括几个固呣因,固呣因之内一般有两个以上的自然村。固呣有琶俄固呣(峒首),维持固呣内社会秩序,处理内外纠纷。
(二)村
农民聚居的地方。因方言土语差别,哈方言称为保(bhaus或bhous);杞方言为番(faenx);本地方言为仿(faengs)和付岸(fuan);美孚方言为杠(ghaeng);赛方言为夫安(fuenx)。多在地势平坦的河谷阶地或盆地上修建,也有在山麓近河处(山区)或小山坡上(平原地区)修建。村寨的人口多少不一,有数百户甚至千户的,也有五六户或10多户的。一个自然村在吸收外来户之前,多为同血缘集团村。沿海平原地区还有好几个姓氏杂居的大村。清以前,有些村名以所崇拜的动植物图腾命名。各氏族的血缘集团在村里还保留有氏族的公共墓地。
(三)氏族
部落的组成单位。旧时在黎族地区,往往一个自然村在吸收外来户之前,大多是同一氏族(同姓)聚居。沿海平原地区也有好几个姓氏杂居的大村落。氏族的主要特征是:(1)保留有氏族的公共墓地和对祖先鬼的崇拜。(2)有氏族的标志,即村峒和氏族,有不少是用所崇敬的动植物图腾来命名的。(3)有祖名和书名。祖名即祖先姓氏名。姓和名没有分开,合于一个单音节里。而氏族姓氏的区别是以音节的声母或开头的元音来表示。书名即以汉字取的名。(4)氏族组织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由几个有血缘关系的胞族(亦称“锅”,即出自同一原祖五代以上的大家族)组成,亦可吸收外来氏族的成员,借以扩充本氏族的人口和势力。(5)氏族内某人无儿子,可由其兄弟之儿子或本胞族内的晚辈过继承嗣。如其胞族内无人愿当继子,可从别的氏族中收养继子。(6)氏族有共同的墓山场地和共通的宗教仪典。(7)氏族对其成员有约束与处置等权力,要求其成员要承担本氏族集体活动的费用与义务,遵守族规。(8)氏族内的成员有互助互济的义务。(9)氏族中的首领是世袭的,明清以来是由氏族的首锅(即第一胞族)中的长兄家中承继。但自然村的“头家”不一定是世袭的,一般由群众推举年长有办事能力者担任。但要由“哨官”推荐,“总管”批准后委任。
(四)家族
组成氏族的单位。黎族社会组织之一。家族的范围,上至曾祖父,下至曾孙以及他们旁兄弟的自然群体。家族有族长,黎语称“俄靓”。家族间的姓和名不分开,均用同声异韵单音节词表示(从别的家族加进来的成员保留原家族的姓名,也用同音异韵单音节词表示)。例如东方市江边峒有3个氏族。即“faughei”(榕树下)、“kunkams”(音译为“困卡呣”,意义不详)和“fauriet”(野藤下)。其中,“faughei”是大氏族,有7个“锅”(即“胞族”)。前5个“锅”以“p”声母起头,以不同的韵母收尾,以区别于不同的“锅”。他们的顺序是“peeng”“poei”“puuengx”“pei”和“peengs”,后2个“锅”以“q”和“c”声母起头,以异韵母收尾,如“qims”“cuuep”。以“q”和“c”声母起头的“锅”,在国际音标里,同属[tsh]声母。但[tsh]作为黎文声母处理时,视其韵母而变,即以“i”和以“i”起头的韵母,[tsh]声母写做“q”,其他声母,[tsh]写做“c”。原为“刺桐树人”,是后来加入“faughei”这个大氏族的。
(五)合亩制
黎族父系大家族共耕组织。黎语分别称“纹茂”(同宗家族)、“翁统打”(合伙共耕田地)和“翁统沃工”(大家合起来做工)等。旧时分布于保亭、琼中、乐东3县交界地区(今通什市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部分地区)。合亩成员由父系血缘关系的农户组成,有的也包括非血缘关系的外来户“龙仔”和“工仔”等。规模一般在二三户至七八户之间,个别达二三十户不等。生产工具比较落后,铁犁木耙,耕作粗放,有较多的禁忌日,产量较低。由亩头(黎语分别称“禾打”或“俄布隆”或“喂雅”或“委雅”)管理合亩的生产与分配,并与其妻子一起执行生产前和生产后的一些宗教仪式。大致分为3种类型:(1)由奥雅弄(即“大奥雅”,黎族对有钱有势者的专称,经济地位相当于地主或富农)任亩头。耕牛与耕地绝大部分集中在亩头及其兄弟叔侄的手中。这些人基本上不参加生产劳动或只做一些附带劳动。主要劳动由龙仔和工仔负担。分配时,亩头以种种借口分得大部分收获物,对龙仔和工仔剥削较重。(2)由委雅担任亩头,亩头与合亩成员一起参加劳动,虽然耕地与牛只占有不平衡,但没有前者集中。分配时,在亩头多分一点的情况下,其余按各户平分,剥削比较轻微,有残留原始互助合作的性质。(3)由具有血缘关系的父子兄弟组成,包括亩头在内的成员都是贫苦农民,耕地多半属全体所有,收获品根据人口多少按户平分。亩头除了享有少量“稻公稻母”外,没有多占多分的权利。亲属成员间生活有困难时,互相照顾。这类合亩在租人山地、耕牛时受外人剥削,在内部则是平等、互助的关系。
(六)父系小家庭
新石器时代晚期至金石并用时期黎族社会组织之一。户均人口4~5人。子女婚后另立新家庭,实行一夫一妻制,丈夫是家长。从事田间劳动和狩猎等户外活动。妻子料理家务并参加农副业劳动。
在“合亩制”地区(约占黎族总人口的4%),家庭是消费单位,产品按户平分,家庭人口不多,一般由夫妻和未成年的子女两代组成。
在“合亩制”地区以外(占黎族总人口的90%以上),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和财产的独立经济单位。子女婚后不马上分家,三代同居的家庭较多。家长管理全家经济。20世纪50年代前,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许多社会活动妇女不能参加,女儿不能继承父亲财产,分家时长子比其他儿子要多分一些财物。没有儿子的人家,可以养子或叔伯之子接嗣,继承其财产。缺乏耕地、牛只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家庭,则向富裕户租佃,要交纳地租和牛租。绝大多数的个体私有家庭,已成为封建官府的编户齐民,要纳赋税、服徭役。父系小家庭还受到氏族制度及其观念的制约和影响,曾经是各村峒部落组织的神经单元。在经济上,以经营农业为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除“合亩”地区的共耕经济外,绝大多数的父系小家庭都有支配自己家庭经济的权利。而在靠近汉族或与汉族杂居的沿海地区,离市场较近,少数个体小家庭有出售部分粮食和副食品以换取所需生产、生活资料的情况。此举含有小商品经济的因素。长期以来黎族父系小家庭是黎族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细胞,是从事经济生产活动的主体单位。
(七)亩头
黎族社会父系大家族长老之一。在五指山市毛阳镇的黎族称为禾打,意为田头或头耕,即“亩头”。在番阳镇的番阳、毛农和加艾等地的黎族称为俄布隆(亦写做俄布笼)或喂雅。其中,“俄布隆”意为屋头或家长;“喂雅”(亦写做委雅),黎语音译,意为带头犁第一道犁路的人,也是旧时对黎族合亩制地区的一般亩头和富裕亩众的称谓。
亩头按辈序继任,即父亲担任亩头死后,由叔父继任。如果同辈人都先后死去,则由下一辈最长者继任。但继任亩头者要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已婚,妻子健在;一是有能力领导和组织生产。按习惯,亩头夫妇要一同执行生产前和生产后的宗教活动。因而,有妻子才能担任亩头。已任亩头妻子死亡未续娶的,亩头职位必须转让。亩头续娶妻子后,可望再任亩头。亩头是生活、生产和战争的组织管理者和指挥者,同时也和妻子从事接待亲友或客人的活动。
(八)龙公与龙仔
旧时黎族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依附关系。流行于海南岛黎族地区,以“纹茂”(即“合亩”)地区最为普遍。“龙公”“龙仔”是汉语海南话称法。龙公在黎语社会中的含义是富人或主人,龙仔的含义为穷人或奴仆,或长工。有人将前者音译为沃凡,后者为沃伐。
在“纹茂”(即“合亩”)地区,龙公和龙仔有个人和集体两种形式。也就是说,“龙公”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纹茂”,几个“纹茂”或一个村寨为整体,接受前来投靠的龙仔;“龙仔”也可以是个人或一家人一起去投靠龙公。在“纹茂”内,龙公绝大多数是俄布隆(即“亩头”)。但俄布隆也有沦为别人龙仔的。
龙仔投靠龙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个人投靠主要是经济上的原因,如生活贫困、无依无靠、负债或被罚巨款等,也有受豪强的欺压而投靠的。集体投靠多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如械斗等。
缔结龙公、龙仔关系时,龙公设酒席宴请全村人,并须举行“砍箭为凭”仪式。龙仔要给龙公送牛、铜锣和酒等礼物。龙仔投靠龙公是世袭的。由于龙仔主动投靠龙公,因而对龙公负有一定的义务。如:帮工、送礼物等,甚至可以迁居到龙公的纹茂中去参加生产劳动等。但龙仔仍有一定的人身自由,龙公不能随便毒打或杀害,也不能转让、出卖。龙仔的私有财产也受到社会的承认。但在人格上,龙仔不是独立的,随时都会受人鄙视或被龙公辱骂。
因政治原因投靠龙公的龙仔,平时不为龙公负担经济义务。龙公与龙仔的关系,是一种压迫、剥削与被压迫、被剥削的封建依附关系。带有农奴主或农奴的某些特点。20世纪50年代初期,龙公与龙仔的社会关系已经废除了。
(九)工仔
旧时黎族社会中最底层的贫苦农民,类似奴隶。多因家庭贫困,从小卖身或抵偿债务,没有人身自由,终年为主人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其地位世代相承。
(十)总管制度
清王朝在黎族地区推行的行政组织制度。从雍正九年(1731年)起推行。具体做法是:在州、县之下各黎峒上层首领被委派为总管(辖1峒或数峒),哨官(辖1村或数村),头家(每村1名)等文官。有些地区(如陵水、保亭)称村峒为弓,每5弓设一总管;各峒设有峒长(亦称总头)1人。是从氏族的奥雅(即长老)中产生的。其产生的条件,《感恩县志》说:“以先人者为峒首。”峒长协助总管处理行政事务,总管因事外出,峒长可代理其职务,总管与哨官皆是世袭的,“大抵父死子代,世世相传,或间有无子而妻代之及弟代之者,为众心所归而公立之也”。但要报封建官府委派,赐以印牌及官服,“凡小事听哨官处断,大事则报诸总管,总管不能处始出而控告州县”。
(十一)总管
黎族社会行政组织头目之一。流行于乐东、崖县(今“三亚市”)、保亭、琼中、陵水和白沙等地。做总管的人,在原乐东县一区南筹乡南只纳村(今乐东黎族自治县大安乡南筹管理区)的群众有二说:一说是驻在崖城的汉官,如传说中的李德裕;一说是由汉官委派,如乐东县大安乡的韦那风。他管多港峒各村乡4个头家(姓杨、姓吴的各一家,姓李的两家)。
总管一般都是世袭的,由有能力的中年以上、群众信赖的人担任。但必须由汉官封委。第一任总管,汉官赐给长衫、布鼎、宝剑、皮靴、新铜牌、新印和委任书。汉官赐给的宝剑,意为给他有先斩后奏之权,便于他处理各弓的重大事情以及弓与弓之间的纠纷。总管家中,一般都置有大鼓、锣精(一种带花纹的铜锣)、牛角号和监狱。开会或遇有紧急事时即击打大鼓传众,赶鬼驱邪时敲打锣精,发生意外或偷窃时吹牛角号,让群众急促赶来捉拿。对于抢牛、偷财物或强奸者等,则收监处理。
总管无俸禄,平日不事劳动生产,每年向群众收钱款,名曰“钱粮津贴”,按田地多少计收。
民国时期,改总管为团董,其后设乡保甲长,由地方政府委派。
(十二)琶哦
亦称“哦靓”,黎语音译,意为“首领”,黎族民间宗族头目。流行于海南省黎族纹茂地区。为村里同姓人家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除领导生产外,还调解纠纷。父死子继,世代承袭。
(十三)琶俄固呣
黎族管理固呣的首领。黎语音译。亦称峒长、峒首、峒头、峒官。自北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年)至民国初期黎族社会行政组织头目之一。流行于海南省的乐东、崖县(今三亚市)、保亭、琼中和白沙等地。由各血缘集团的长者(辈分最高的有一定威信的老人)担任。第一任琶俄固呣必须由有文化、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会说汉话、有能力、群众信任的人担任,由州府委任,世袭制。其职能是调解纠纷,维持社会秩序,处理哨官解决不了的问题,较大的事件需召开全固呣会议讨论解决。民国初期,琶俄固呣更名为团董、乡长等。
(十四)首领
黎族社会行政组织头目之一。黎语“俄靓”的意译。流行于原乐东县第一区南筹乡南只纳村(即今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大安乡南筹管理区)。首领原为村内同姓人家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相传,他们在北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至民国初期,同一祖公的子孙人数很少,由一个首领来领导生产,合力耕种。后来人口增多了,首领就将田地分给各户耕种。首领的任务是领导生产和调解纠纷,职位父死子继,世代承袭。鉴于以上情况,可说首领是一族之长,是自然产生的公众领袖。当历代封建统治势力入侵后,他又负有追缴钱粮交送头家之责。
(十五)头主
黎族群众对本民族一“弓”(相当于现在的管理区)之内上层统治者的总称。包括一“弓”之内的“哨官”“团董”,及后来的伪保甲长等。流行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茂地区。全“弓”的头主管理全“弓”的山林和其他有关全“弓”的事情。每办完一件事情都要由事主杀猪请酒,事后还要给一些酬劳。一般的情况是,偷禾者要送鸡一只、酒一瓶(或一斤、或一坛)和10元钱;偷牛者,要送一坛酒,2斗米和100元钱。而人命案件则视其情节的轻重,任头主勒索。
(十六)哨官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至民国初期,黎族社会行政组织头目之一。排列在总管之后,头家之前。亦称父老(乐东地区)。由有威望、有权力、有钱又能说会道的人担当,通过汉官委封,父死子续。第一任哨官,享受总管送给的布鼎、长衫、布鞋和袜子等物。以后继任的哨官无此待遇。委任那天,哨官骑马赴任,哨民在哨官屋外迎接,哨官备酒菜欢宴。宴前,总管先对委封者劝勉一番。事后,哨官给总管送牛1~2头,光洋20~30元,希望以后继续得到总管的支持。哨官管理两个村至一个乡。他的职责是处理一般行政事务和哨民纠纷(包括村与村、支系与支系之间的纠纷)。哨官解决不了的问题,报送总管处理。事后,当事人杀鸡宴请总管。
(十七)头家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至民国初期,黎族社会行政组织头目之一。排列于峒长、总管和哨官之后。流行于原乐东县、原崖县、原白沙县、原琼中县和原保亭县等地。是历代封建统治者进入黎族地区后出现的称谓。各地头家的任职条件大同小异。通常,头家的选派不限年龄,但须能说会道、群众敬仰、能为群众办事。经群众推举后,由总管或哨官委派。头家的任务是,在村内领导群众生产,解决纠纷,催纳粮税,维持秩序,主持村中会议,召集群众做修桥补路等公众事务。管辖的范围一般是1个村至7个村,或一个小峒。任期没有一定年限,看其办事公平与否和群众意见相符而定。在报酬上,没有明显的受益。例如,在乐东县的千家峒(今千家镇),头家只享受由群众凑买的一份“公田”(俗称“头家田”)供他自行耕种。其职务被解除时,“公田”交给新当选的头家耕种。在保亭县1区番文乡什柄村(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番文管理区),群众给头家一块“茶水田”,由群众代耕。在白沙2区红星乡番响村(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红毛镇),头家为群众解决事情、处理纠纷均没有报酬,至多以饮酒为酬。头家的继任,有些地方是父子传承。
(十八)土官
明朝统治者在黎族地区设的地方官。永乐年间(1403~1424年),明王朝为了缓和当时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对黎族上层首领采取笼络收买的所谓“羁縻”政策,按各地峒首“招抚归顺”户口的多少委为知县、同知、县丞、主簿和巡检等职,并把大批上层首领送到北京“朝觐”,受到“冠带钞币”等赏赐,被封的峒首即为土官。这些土官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军事权力,既有指挥统率黎兵之责,又可掌握地方的军事民政大权。他们以黎兵作为私人武装与州县官府相勾结,在管辖范围之内,广征收赋税,鱼肉百姓,为所欲为。黎族人民不堪土官的横征暴敛,经常武装起义,反抗土官统治。
(十九)奥雅
黎语“aeudza”的音译。含义有4个:(1)黎族人对村中最有经验和有威信的长辈男子的尊称。(2)黎族人对村中较富有而又有权势的人,如总管、哨官、头家和团董、乡长、保长、甲长等的称呼。(3)黎族人对一般的男女老人的称谓。(4)“老人”“老人家”和“老年人”的通称。
(二十)佛英
黎语杞方言“aeufeeng”的音译,意为“富人”或“主人”。汉族称“龙公”。旧时黎族指“纹茂的主人”。流行于海南省纹茂地区。为奥伐(“穷人”或“龙子”)的保护者。一般是纹茂中的“俄布隆”或由村中的“奥雅”转化而来。他们在生活上较富裕,有钱、有牛、有田地;有政治势力,有地位,有威信,能保护奥伐;有较高的文化涵养,知书识理,能说会道,会办事。但“佛英”有时也会沦为别人的“奥伐”。
(二十一)奥伐
黎语杞方言“aeufat”的音译,意为“穷人”或“奴仆”。汉族称为“龙子”。旧时黎族指“纹茂中的投靠者”。流行于海南省五指山市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部分地区。分经济投靠和政治投靠两类。经济投靠又分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投靠别人者原因多种,有的由于穷困欠了债,便拜认债主(多为“俄布隆”)为佛英(龙公),到佛英的纹茂内做工,靠从事副业生产积钱还债,一旦还清了债务,佛英与奥伐的关系便解除;有的由于“闯祸”“犯罪”,为脱罪免罚,便逃避到他乡,投靠其佛英,参加“纹茂”劳动,离开时则要交给佛英“谷仓牛”“板凳牛”和“锅灶牛”,表示吃了佛英的饭,坐了佛英的板凳,感谢佛英老婆做饭之劳,付出了这3头水牛的代价后,佛英与奥伐关系便告结束。长期投靠别人的奥伐,一般是孤苦伶仃或因重大变故而完全破产的人,其待遇与俄布隆儿子同,只能解决吃饭、穿衣问题,不能分得一份谷物;娶妻后,奥伐夫妇便成为纹茂中的一户,按户均分得一份谷物。佛英死后,如其子幼小,奥伐可暂代佛英(俄布隆)职务,待其子长大后,奥伐即让位;如佛英无兄弟和儿子,则奥伐有继承佛英的财产和俄布隆职务的权利。政治上投靠别人的人,多是社会地位低微、常受强霸欺凌的人。为确保自己生命财产安全,便投靠社会上有地位、有名望的人为佛英,以求得保护。除农忙时到佛英家做工一两次外,奥伐一般不到纹茂中劳动,也不改姓,但要举行“入主”仪式,给佛英3头牛和1面铜锣,作为将来遇到困难时到龙公家吃住和请求帮助的代价;另要杀1头猪或水牛,煮熟后切成小块,分给纹茂(亩众)每户1块。然后请村中“奥雅”和老人们喝酒,佛英和奥伐当众“斩箭”,确立二者关系。
(二十二)巴雅
“老人”,非行政组织头目者。黎语“basdzas”的语音近译。“巴雅”又根据其他情况,细分为3种。第一种,对家庭富裕,子孙较多的,同时还能参加劳动的老人称为“vaisdza”,音译为“歪雅”(亦有译为“怀雅”);第二种,对于能说会道,平日参与处理村中一些纠葛事件而又有威信的老人称为“gungxmax”,音译为“公妈”;第三种,对于不懂事理,不受人尊敬的老人称为“Cis”,音译为“齐”。其中,“公妈”平日协助“aeudzas”(音译为“奥雅”,意为“村长”或“甲长”)处理村内偷窃或其他纠纷时,事后除了由当事人杀鸡、杀猪请酒外,还要给他们若干酬劳以示答谢。
(二十三)买子
用财物买孩子。旧时,在黎族地区,有买卖孩子的旧俗。分两种情况:一是有些人因年老无子,为财产的继承和养老而买子;二是有些人为增加劳动力而买子。被买的孩子,年龄一般都在五六岁至九岁或十岁之间。身价是一个孩子大牛2头或小牛4头。买子与亲生子待遇有别。买子年龄大于亲子年龄,也得称亲子为兄。买子只能继承财产的1/3,亲子继承2/3。亦有亲子在老人去世后,将买子赶出家门,不让继承财产的情况。卖子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家中有人生病或死了人需要用牛祭鬼。20世纪50年代后,买卖人口的现象则不复存在了。
(二十四)迪擦
黎语dhixcas[ditsha]的音译,亦写做“低差”,意为“买来的儿子”。旧时纹茂地区穷苦人家的孩子,自幼卖身或抵债给龙公的人。婚前一无所有,不参加纹茂分配,地位比奥伐(龙子)低。一般要在40岁左右,结婚立户后才能与奥伐一样拥有少量生产资料,可在工余时间开垦部分山栏地(刀耕火种旱地),饲养少量禽畜。
(二十五)黎都黎图
旧时黎族地区管理机构之一。明朝时,将靠近汉区、归附已久的黎族,即所谓的“熟黎”居住地——黎峒,统一编入行政区划——“黎图”。若干个“黎图”为“黎都”,若干个“黎都”为一乡,乡为流官隶属州县,便于直接鱼鳞册、黄册。这部分人要纳粮当差。
(二十六)“都图”制度
明朝在海南岛黎族地区设置基层政权机构的制度。据有关文献记载: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三月,朱元璋挥师南征海南岛。三月,元朝的海南道和海南分府元帅归降。从此,明王朝在海南岛设1府(琼州府)、3州(儋州、崖州、万州)、10县(琼山、澄迈、临高、定安、文昌、昌化、感恩、乐会、会同和陵水县)。同时,为了巩固其统治,便在黎族地区建立了都图制度。
明王朝承袭历代封建王朝衣钵,把黎族分化为熟黎和生黎。“服王化”的称为熟黎,“不服王化”的称为生黎。都图制度主要建立于熟黎地区。基本的编制是:若干个黎图为黎都,若干个黎都为一乡,乡为流官隶属州县。这样,所有的熟黎与编户的汉人一样编入都、图,载入鱼鳞册、黄册,要纳粮当差。综合地方文献,被编入黎都图者共28都75图155峒。这些黎都图以岛的北部与沿海地带居多,岛的南部及山区较少。如琼山有5都9图9峒,澄迈有6都60图137峒,定安有3都4图7峒,陵水不设都,有2图,儋县有5都,不设图。感恩县黎人“附版籍者什九,不附者什一,与民杂处”;不设图,编入里甲。昌化县黎人散居于山谷者,不相统属,民黎杂处,既归附有司,不复领于“土舍”,不置都图,一概编入里甲。临高、乐会县,黎峒均不编入都图,由峒首管理。文昌县斩脚峒黎,因治平已久矣,田地丈入版图。据宋人王象文著《舆地记胜》载:“琼州诸邑皆领黎峒,唯独文昌无之。”故知文昌无黎于宋代。会同县本有黎,“因分其县,黎峒隶乐会。”故设都图。黎都黎图制的推广,促进了熟黎封建化的进程,使“黎地渐归豪民”。
(二十七)羁縻政策
宋王朝在黎族地区实行的政策。“羁縻”,意为“笼络”。据《宋史·蛮夷传》记载,南宋乾道七年至九年(1171~1173年),宋王朝在海南岛黎族地区实行“羁縻政策”,以官禄收买、笼络黎族上层首领。36峒统领黄氏封为“宜人”,王日存、王承福等被封为“承节郎”等官职,许其子孙世袭。
(二十八)土舍制度
明王朝在海南岛黎族地区设立卫所制度之下的地方武装组织。早在明朝初年,海南岛就设立了11个守御所,驻营屯兵,一是以防守地方,另一是以“哨守黎村”(道光《琼崖府志》卷十七上,《经政志十三》)。到了永乐初年,“琼州府设土舍四十一所,专辖黎兵,多寡不等,遇有调发,随军进征,专为前锋,无事则派守各营,听营官调度”(清雍正《广东通志》卷二十三,《兵防志·兵制》)。由当地有实力的黎族峒官担负指挥统率黎兵之责,他们实际上掌握着地方的军事民政大权。
(二十九)《抚黎章程十二条》
抚黎章法书。清代冯子材著,收录于《冯宫保军牍集要》《光绪朝东华录》中。主要内容是:(1)屯兵于定安县10万峒牛栏坪、红毛峒凡阳、万州太平峒什密,陵水县宝亭司,崖州罗活峒乐安司和感恩县右镇州峒等要冲之地,强征民夫,伐木开山,修建由各州县直通五指山的井字形大路12条,并开小路1500千米与大路连接,纵横贯通。随即于扼要之所,建置城寨,分设抚黎局8处,加委黎族封建上层人物为头目,以资弹压各黎村。(2)以“除弊化俗”为借口,强迫黎族人民编户造册,一律剃发改装。另外每数村仿内地设一义学,学习汉文汉话,“宣讲圣谕广训”,进一步推行同化政策,培植封建统治阶级的爪牙。(3)在抚黎局内附设招商局,招商伐木,分官办民办两种:官办即派人带勇士深入老山,无论良材杂树,一律砍伐,其中成材者堆积溪河两岸,售给商人。民办则需办理开采证,量材纳税。(4)助商开矿,开采各峒的金铜锡矿,为后来的清政府农工商部筹措资金,掠夺黎族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打开方便之门。还主张“移民垦田”,在“各峒口设场互市”等。这些措施,只有少数曾付诸实行。其余的均因黎族人民的强烈反对与清朝官吏的昏庸腐朽而不了了之。
二、官方社会政治组织
(一)琼崖抚黎专员公署
民国政府在海南岛设立的政权机构。1929年底至1931年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琼崖革命斗争蓬勃发展,广大黎族人民纷纷起来参加土地革命斗争。1931年夏秋之间,已发展到东南沿海的陵(水)崖(县)大部分黎族和汉族村庄。1932年8月,广东政府调陈汉光警卫旅到海南岛镇压琼崖革命运动。对黎族人实行“剿抚兼施”政策,所设立的“琼崖抚黎专员公署”便是执行这一政策的机构。其主要手段是在黎族中心地区的白沙、保亭、乐东3县强行推行保甲制度。
(二)抚黎局
民国政府在广东省海南岛黎族地区建立的行政机构。1932年成立。下辖各黎峒。将清王朝在黎族地区各峒所设的总管、哨官,分别改为团董、副团董,推行保甲制度,实行“联保联坐法”,力图确保其政权。
(三)黎民工作委员会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海南岛琼崖特委领导下的工作机构。1944年初建立。当时的形势是:白沙起义后,国民党当局对起义人民实行残酷镇压,以王国兴为主要领导的起义军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黎民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建立后,一方面在思想上对30余万黎族人民进行团结抗日宣传工作,另一方面在武器、弹药和物资上给予帮助。之后,又帮助起义领袖组建“白保乐人民解放团”“白沙抗日民主政府”“白沙抗日根据地”,继续坚持斗争,直至创建五指山根据地,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海南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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