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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贡赋制度之贡貂制

时间:2023-03-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贡赋制度一、贡貂制贡貂制是清代对布特哈地区实行的贡赋制度之一。为了完成贡貂义务,布特哈地区达斡尔等族旗民,只好派人到吉林等地从市场上高价购买貂皮,以凑足应贡数额。光绪三十四年,清廷开始“新政”“立宪”时,才废止了让布特哈地区达斡尔等族进贡貂皮的制度。这些贡品,大都让达斡尔族壮丁提供后,交由黑龙江将军衙门代送。
贡赋制度_中国达斡尔族

第五节 贡赋制度

一、贡貂制

贡貂制是清代对布特哈地区实行的贡赋制度之一。

据《黑龙江外记》记载,自康熙年间起,“布特哈无问官兵散户,身足五尺者,岁纳貂皮一张。”

经测丁,嘉庆十五年(1810年),布特哈地区贡貂男丁为5305名,当年所贡貂皮一等42张,二等140张,好三等180张,寻常三等4942张,共计5304张,略低于男丁数额。

道光十二年(1832年),废除测丁制,规定贡貂数额为3200张。光绪八年(1882年),增为4200张。当年男丁共计4400名,基本上仍为一丁一貂。起初,每年向朝廷进贡的貂皮,由布特哈八旗总管衙门指派副总管、佐领、骁骑校各1员,每佐兵1名,自行送交热河避暑行宫。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经黑龙江将军启奏,停止了布特哈八旗总管衙门指派官兵自行送交貂贡的制度,改为黑龙江将军衙门选定代送。乾隆六十年(1795年),奇三上书事件结案后,清朝恢复了布特哈八旗官兵自行送交貂贡于热河避暑行宫的旧制。

咸丰八年(1858年),中俄签订《瑷珲条约》,外兴安岭地区划归俄国,小兴安岭的貂鼠也因长期捕猎日趋减少,猎获貂皮比往昔更为困难。为了完成贡貂义务,布特哈地区达斡尔等族旗民,只好派人到吉林等地从市场上高价购买貂皮,以凑足应贡数额。布特哈八旗总管衙门和黑龙江将军衙门,虽曾几次奏请免除贡貂义务,以减少旗民贫困的程度,但朝廷始终未准,只是有时给予“暂缓一年”的批复。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廷开始“新政”“立宪”时,才废止了让布特哈地区达斡尔等族进贡貂皮的制度。

二、杂贡制

杂贡制是清代实行贡赋制度之一。清代不但让布特哈地区凡身满五尺的达斡尔等族男丁岁纳一张貂皮,还让布特哈总管衙门每年进贡一定数量的野猪、野鸡、飞龙、犴唇、熊掌、鲤鱼、雅巴萨鱼、箭杆、火绒等山珍土特产品。而让爱辉副都统衙门则每年进贡哲罗鱼100尾、细鳞鱼50尾、野鸡100只、飞龙50只、箭杆500根、挑皮200条、火绒大小各4匣、鱼鳔吉庆2架、鱼鳔如意4柄。这些贡品,大都让达斡尔族壮丁提供后,交由黑龙江将军衙门代送。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朝才废止了上述杂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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