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
传统京族社会属于以渔业为基础的海洋文化,具有开拓性、勇于冒险的特点。同时,又由于过去的海洋捕捞生产力低下、靠天吃饭、风险性大等原因,因此京族重视团体、家族、亲朋之间的合作,呈现出一定的封闭性的社会结构模式。可以说,传统京族社会是由“家庭—亲属—村社—村社联合体”组合而成的。
社会制度方面,形成了“翁村制度”,这是京族社会长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痕迹的长老制度。京族由越南涂山刚迁来三岛时,由于条件艰苦,迁来的人大部分是关系较好的亲友,因而大家都是和平共处,平等相待。后来由于迁来的人逐渐增多,加上在本地繁衍的人口,人口压力增加了,这就需要一个组织来管理这一团体,于是早期的、带有原始性的“翁村制度”便顺理成章地被搬过来了。
“翁”是京语的“长者”“长老”之意。“翁村”意为乡正或村长,负责处理村内事务及纠纷,监督执行村约,主持祭祀仪式,筹办公益事业等。他是由“嘎古”(京语,即长老)集团推选出来的,他不一定有钱有势,但要为人正直公正,有点文化知识,关心村社,有办事能力,受人尊敬。他的职责是监督执行村约,调解村民纠纷,召集会议,对外交际,主持每年“哈节”的祭祀仪式,筹办村中各种公益事业等。翁村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翁村基本上是义务为众人办事,但有的也可从公有田中获得一两亩来经营,以作为微薄报酬。他处理不了的事情便请“嘎古”们出面解决。
“嘎古”由村里五位有名望的老人组成。他们也是选举产生,任期3年。其成员及其职责如下。
“翁模”,可意译为“香公”,即专管哈亭的香火和清洁卫生的专责人员,在“哈节”举办相关仪式时享有崇高的威望。“翁模”的产生,不是民选,而是神选。首先物色出一批人丁兴旺、子媳齐全的候选人。其次在哈亭诸神灵的面前,逐个地为他们占抛杯珓三轮。三占杯珓皆得胜者,便是众神满意,当选翁模。任期亦为3年。在未就任之前,要为群众抬棺材,并为“哈亭”做烧饭、挑水、扫地等杂活。就职1年后不用抬棺材,满3年不必服役,并可提升一级。任期的待遇,在山心岛,可以占有哈亭的6亩旱地和1棵果树;在巫头岛只享受1亩公田,自种自收。
“翁记”,即文书,掌管乡饮簿籍和民间公有财产的经济收支账目。群众不得任意罢免。期满后可升一级,酬劳为渔箔1所或一两亩公产田耕种。
“翁宽”,“宽”为京语“管”的意思。“翁宽”即协助翁村执行处罚,管理山林、看管山林的长者。海岛上的树林防风固沙,宜当保护,为了防止乱砍乱伐,凡是成年男子都有轮流当“翁宽”的义务。每一任“翁宽”有8人,为首者叫“宽头”,他们负责巡山护林。若有偷伐毁林者,由“翁宽”按村约有关条文给以处罚。“翁宽”任期3年,在任职期间无任何报酬,唯有期满后在“哈节”乡饮中席位可提升一级。宽头若干得出色,可成为翁村的候选人。
“翁得”,即专门负责观音庙烧香的,可以享受2亩公田作为报酬。
“嘎古”集团商议决定重大事务,交“翁村”执行。“翁村”处理不了的事情即转交“嘎古”集团处理。“嘎古”集团拥有一定的经济权力,如巫头岛,有公田14亩、渔箔几所和岛上所有山林,这些都由“嘎古”掌握、出租、典当或出卖。无论是“翁村”还是“嘎古”集团中的长老,有谁办事不公、不负责任或有贪污违约等行为,群众可随时把他撤换。这种“翁村制度”,负责管理村社有关民间的各种事务,但它具有浓厚的原始民主色彩,而并非乡村政权。国民党统治时期,统治者利用“翁村制度”作为统治京族人民的工具。当局在京族地区推行乡村甲制度,“翁村组织”从群众的自治组织演变为行政机构,许多“翁村”被委以乡、村、甲长之职,除执行固有职责外,还要执行国民党政府的政令。新中国成立后,京族人民实现了当家做主的权利,京族社会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其传统社会组织也相应变化。
首先,“翁村”领导下的民间事务委员会的建立,改变了京族传统社会组织的结构和运行机制。新中国成立后,京族各村普遍建立了民间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正(副)“翁村”“翁巫”“翁祝”,本族民间会计、出纳,本族各生产队队长(村民小组组长)等组成。民间事务委员会由“翁村”领导,其职责是负责办理哈亭修建、筹办“哈节”及其他与哈亭有关的节庆事务。“嘎古”虽仍保留,但已没有原来的族内重大事务决定权。族内与哈亭有关的重大事项,由民间事务委员会决定。因此,民间事务委员会实际上已取代了“嘎古”的职权。同时,“翁村”“嘎古”的组成也发生了变化:“翁村”设正、副职,副“翁村”1~2人不等,不再设置“翁宽”和“翁记”,但有会计1人管理族内民间账簿。原来享有重大事务决定权的“嘎古”由正、副村支书,本族村长,本族有名望、有贡献者,本族各生产队队长(村民小组组长),“翁巫”“翁祝”和本族年龄80岁以上长者组成,“嘎古”的组成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已取消了上、下等“老大”之分,所有“老大”权利一律平等,没有等级差别。
其次,“翁村”的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旧中国,“翁村”职能广泛,是维系京族正常的社会秩序的核心。新中国成立后,“翁村”原来所具有的大部分职能,如组织生产、筹办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等,归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和政府有关机关行使,“翁村”的职能仅限于管理族内各大小节庆,处理与哈亭有关的事务,“翁村”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村长”。
最后,“翁村”的产生办法有所改变。虽然“翁村”仍由“嘎古”推举产生,但“嘎古”的构成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如本族有名望、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和本族各生产队队长(村民小组组长)的加入,扩大了“嘎古”的社会基础,特别是各生产队(村民小组)还推荐不少年轻有文化、有见地的代表参加“翁村”的选举,使选举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更能反映民意,更接近“民选”,打破了原先“上等老大”对“翁村”推举的垄断。新的社会制度消灭了等级差别,原来“翁村”所要求的严格的身份限制已不复存在。
总而言之,新中国成立后,京族传统的社会组织从结构、运行机制到社会职能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演变为具有更广泛社会基础、仅涉及与哈亭有关的本民族事物的纯民间的社会组织,其社会功能较前已大为淡化。[1]1990年以后,各地的“翁村”组织改称为“哈亭事务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村里的民间宗教事务,不再参与村中日常事务的管理。
京族聚居区还有一些社会组织。比如,在京族各村男子到了一定年龄(山心为19岁,巫头、尾为18岁,红坎为16岁)就要入乡饮簿。乡饮簿就是成年男子参加“哈节”乡饮的花名册。入簿仪式就相当于习俗上的“成丁礼”了。该仪式在每年农历十月初十举行。
乡饮簿上有每一个京族男子成年时登记的顺序。根据上线顺序,可以享受到他在众村中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按顺序轮流担任翁宽(管理山林的人)、哈头(筹软体动物供“哈节”祭品的人)、大力(义务殡葬的人),并按顺序进哈亭乡饮和听哈(听歌)。因为每一户只能派出一个男性代表参加乡饮,这个男子也代表了一个家庭。所以说,这乡饮簿上的顺序是京族人民俗生活传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序列。
乡饮上的席位,标志着每个京族成年男子在众村中的社会地位。1949年以前,乡饮席位用木棉或砖搭砌为三级。最高一级称“床官”席,靠近哈亭中间,由村中“嘎古”“翁村”坐席。其次为“中亭”席,由50岁以上的老人和“官员”(即历任和在任的“翁记”“翁宽”等)坐席。最低一级为“行铺”席,位靠哈亭边角,由50岁以下的“白丁”坐席。白丁要担负村中殡葬、修路,修缮庙宇、哈亭、学校等义务劳动。
在乡饮席中,同级官员按晋级先后定座次,同级又同时晋级者按年龄长少排座次。20世纪80年代,哈亭席位台阶已拆平,乡饮席位虽仍有“床官”“中亭”“行铺”之称,但只按年龄排席位,保存尊老风尚,让年长者坐好席位。
新中国成立前京族渔业生产中还有网主、网头和网丁的合作关系。专门出租渔网的叫做“网主”,向“网主”承租渔网的人,俗称“网丁”。承租者多为贫苦渔家。他们联合五六家或二三十家,合伙向网主租网,共同使用。在这些联合体中他们推选出劳动出色而又有丰富渔猎经验的能人,作为自己团体的“领袖”,俗称“网头”。“网头”,由劳动力强、生产经验丰富、劳动技术全面的老渔民担任,其余的人则为“网丁”。网头是由网丁民主推选出来的,他负责承租各种渔具、添置渔网,组织和安排网丁进行渔业生产、保管渔网,并负责渔业生产中所举行的宗教仪式等。“网头”与“网丁”地位平等。作为网头,他只代表网丁的共同利益,同网主交涉和办理一切租赁合同或立契手续。这种合伙联合租网的方式,习俗上都没有固定的租金,而是根据租网期内的实际收获,由网主和网丁伙团对半分。新中国成立后剥削制度没有了,但是大型渔业劳动仍需要集体协作,因此网丁与网头之间组成的劳动组织仍保留了下来。依照传统习惯,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八日,这个劳动组织举行隆重的“做年晚福”仪式,由网头主持祭神,祈求海神保佑来年生产的安全和丰收。到了春节,还要宰猪饮酒,欢聚一堂,称为“还愿”。网头与网丁一起劳动,并在其中起领导作用,发现鱼群或台风等紧急情况,网头就吹起螺号,通知追捕鱼群或逃避台风。在产品分配上,网头和网丁一样没有享受任何特殊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网丁若发生意外事故或生活困难,大家都互相帮助,彼此关照,网丁可以自由领取股金,退出组织,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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