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现象的基本特征
似乎自古斯塔夫·勒邦开创了群众心理研究以来,人们便明白了必须把作为一种政治文化现象的“群众”同简单的、不自觉的人群区分开来的道理。后者是人们的一种随意性的聚合(如在公园散步的人群),前者则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只有当人们带有某一共同的目的,并且认识到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或是通过集体的行动,或是通过简单的聚集——去达到这一目的的时候,才有可能出现群众。如节日的群众,剧院的观众,惶恐的群众,闹事的群众,都是这样产生的。
在大革命中奋起保卫革命并推动革命前进的“革命群众”,就是这种有目的的群众,属于“闹事的群众”一类。在不少场合下,它的出现的确是精英分子们有意识地动员的结果(尽管并非总是如此)。空前艰巨的伟大革命,曾使革命资产阶级特别倚重人民大众的支持。然而,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革命群众”,远不是大革命中群众现象的全部,因为在此之外,还存在着迫于生计问题而行动的“群众”(如冲击食品杂货铺、哄抢肥皂船、强行实施“民众限价”的人们),存在着为强烈的获取土地的愿望所驱使的“群众”(如在“大恐慌”的日子里成群结队攻打领主庄园的农民)。这些群众现象往往并不是当时的革命精英们所愿意看到的,事实上他们总是竭力控制、镇压这些闹事的群众,因而这种“群众”和资产阶级有意动员起来的那种“革命群众”是有一定差距的;最重要的是(这一点以往很少为人们所注意),在革命阵营的直接对立面,还确确实实地出现过一种反对革命的“群众”,那就是各地由革命政府的某些政策激起的、受到王党贵族分子利用的地方民众叛乱,以及在热月反动时期活跃于巴黎街头的“金色青年”团伙。甚至大革命的对象都曾做过群众工作、诉诸过群众的支持,甚至大革命的群众现象都出现了“左”和“右”的分野,这些情况无疑也在证实着(或者说强化着)群众现象在革命政治文化中的突出地位和普遍影响。
历史学家发现,18世纪的法国“群众”,无论是在革命前还是在革命中,也无论是革命的还是反对革命的,都具有这样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象征性地充当着“社区的代表”(1)。当时的群众行为基本上是分散的、社区化的,受着地形格局的制约,表现着严重的本位主义。如1788年8-9月巴黎民众抗议国王解散高等法院的骚乱,即发生在高等法院周围的区域,主要在多菲内广场和新桥一带。在602位有住址可查的“巴士底狱征服者”中,有425人是市郊圣安托万区的长期居民,占70%强;市郊圣马塞尔区来了约12人,但他们在组织上是独立的,并未同圣安托万区的群众溶成一体,两者各有自己的首领;其他人则分别来自巴士底狱附近的圣保尔和圣日尔凡等区,大都是1-2公里范围以内的居民。后来巴黎各区的群众运动仍一贯地保持着这种“区自为战”的特点。这些情况,反映了当时的群众与社区之间的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既然在群众与社区之间存在着这种客观联系,那么,要说明群众的基本特征,就不能不对大革命时代社区的情况作一番考察。一般说来,当时的社区不仅是一种由地形限定的聚居区,而且是一个具有某些共同价值标准和相互从属心情的自治的社会单位,其间的居民虽然仍存在着个人的社会差别,但这种社会差别还不致于破坏社区内由某种集体心态形成的一致性。也就是说,这种社区不仅具有一种物质上的邻里接近感,而且具有一种精神上的集体行为规范感。这一情况,显然与盛行于旧制度法国的“团体精神”不无关系。在旧制度时代,这种“社区意识”曾在一个个社区的范围内长期地维持着精英和民众之间的“团结”。这种团结在旧制度末年出现了瓦解的趋势(突出地表现为精英集团开始不屑于参加社区的集体节庆活动,由此出现了伏维尔所谈论过的乡村中的两种节庆方式和城市中节庆为演剧所取代的倾向),精英文化开始与大众文化相分离。由于有钱人日益拒绝参与社区的群众活动,他们也就日益从精神上同社区异化了,结果便促成了社区本身的日益下层民众化。
不过,精英集团与日益民众化的社区之间的彻底分离仍需要一个过程。人们看到,直到大革命前夕,巴黎和其他城市的精英分子们仍然被套在社区网之中,仍然在实际上参与策划某些群众骚乱。行动中的群众也仍然在召唤精英的加入以显示社区的团结精神。如在1788年8-9月的事件中,某些“中产阶级”分子就曾对街上的骚乱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常常扔些小币给街上的顽童,让他们去买爆竹花炮之类到处燃放以烘托气氛。入夜时,多菲内广场周围的不少“中产阶级”居民纷纷在窗口摆上点燃的蜡烛,以示对街上群众的支持。有些自视清高、不愿随大流者没有在窗口摆蜡烛,往往很快就被群众用石块砸碎了窗户玻璃。这里,不放蜡烛的行为显示了“中产阶级”同人民大众分离的倾向,而群众砸窗户玻璃的行为则反映了人民大众力图强化社区内团结一致的本能。可见人民大众与“中产阶级”的这种文化上的矛盾,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传统”与“近代”的对立——即一种维护传统的保守的价值观同打破传统的近代化价值观之间的对立。后来,当群众的行为趋于失控的时候,“中产阶级”便招来了夜巡队加以干预;夜巡队的高压引起了冲突,致使自己的营房被愤怒的群众纵火焚毁。于是政府派来了平暴的军队。这时社区的精英们便出来收拾局面,劝说群众赶紧回家,群众也就顺势鸣金收兵。精英集团这时仍能以社区成员的身份说服群众,说明他们在社区中仍拥有影响力,然而这种影响力是建立在群众的“社区意识”之上的,也就是说只有在顺从群众的看法和价值观、承认群众的合法性的情况下,他们才能保持这种影响力。事实上,当时群众之所以能够顺从地偃旗息鼓,主要是因为他们自己也深知“他们同军队没有任何利害冲突”。同军队的正面交锋是避免了,可是同夜巡队的帐却还没算完,群众仍在同夜巡队闹摩擦,直至最后因夜巡队的横暴(无端袭击在街道上聚谈的人群)激起全社区同仇敌忾的抗议怒潮。
这一事例,还从另一个方面,即从行动中的群众同其社区的围观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反映出群众的“社区代表”功能。围观者不仅是群众行动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而且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实际上,在群众行动的现场,要把群众同围观者绝对划分开来是很困难的。在多菲内广场周围建筑物的窗口上摆放蜡烛的居民,事实上已经参与了群众的行动;而群众砸那些不放蜡烛的住户窗玻璃的行为,也反映了群众的一种很自然的要求围观者承认其社区代表资格的倾向。一般说来,围观者对群众的行动很少能表现得完全无动于衷,甚至往往会直接投身其中。在这方面,攻打巴士底狱的事件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据称当时在场者成千上万,其中大部分仅仅是出于好奇而赶来看热闹的,然而这些人很多最终都投入了战斗;当胜利者们押着俘虏进入圣安托万街时,两旁的楼房中又有无数妇孺老人从窗口探出身来欢呼:“啊哈,抓住这帮无赖喽!”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围观者只是在一旁观评,群众行动合乎他们心目中的社区行为规范者,他们就会报以首肯和赞许,不合乎者,他们则会加以谴责并设法加以制止。
1788年8-9月的事件还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群众行动尽管在客观上推动着资产阶级的事业,但它在主观上似乎并没有这种明确的革命意识。实际上,整个大革命过程中的群众现象,都不曾表现出它具有为精英集团的这种或那种政治计划服务的自觉性。除了植根于邻里、地方的品性之外,群众的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的所谓“户外性”或“公共性”,即它必须发生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通过让社区成员在公共场所结成一种新的户外联合,群众似乎暂时废除了社区中的职业差别和阶级或等级关系,使每个人都成为群众中普通一员,并由此暂时解除了既存条件对他们的束缚,使人人都被赋予一种相对的平等性。从这个意义上看来,群众可以说是一种被暂时改造了的社区,一种接近于“自然状态”的社区成员的重新组合。群众一般都显得非常重视这种空间上的“户外性”:要是他们为抓一个人而进入了某一封闭的空间(室内),他们几乎总要把这个人拉到室外来加以处置,似乎封闭的、暗藏的空间总含有某种使群众感到不祥的东西,似乎只有在开放的空间中群众才能感到拥有某种合法性。(2)
群众的这种超然于社区的职业、阶级或等级结构之上的特性,这种力求表达社区成员共同的利益和价值观的倾向,似乎也证明着群众具有“社区代表”的独特政治功能。然而,这种无社会身份的社区成员组合势必会简化人们的有意识态度,而强调作为大众社会态度之心理根基的共同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它突出的是传统心态和文化本能对于行为的指导意义,从而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强烈的无意识或非理性的色彩。
关于“群众是无意识的人格”这一命题,大概是社会心理学界的一个普遍的共识。按照古斯塔夫·勒邦的说法,一个人一旦置身于群众之中,他便不是他了:他的文化程度将降至极低点,他的有意识的个性将在无意识的群众人格中消逝得无影无踪。群体心理的根本特征是完全为各种无意识因素所支配。处于这种心理状态下的群众往往极端轻信,过分敏感,目光短浅,而且不可理喻;事实和经验都无法影响他们,在他们看来世上没有不可能的事情。由于这种神经过敏,群众的情感尽管有着善恶之分,但在“过激”这一点上却别无二致。这在革命时代表现得尤其显著,那时哪怕最轻微的一点激动,都有可能导致最狂暴的群众行为。群众的轻信心在平时就很严重,而在革命时期更将恶化到中风发狂的地步,任何荒诞不经的谣传都会被他们信以为真。(3)
我们当然不能把法国大革命时代激烈的群众行为完全归结为这种纯心理的因素。就当时的革命群众而言,索布尔已经通过他关于其阶级成份及其建立在民间传统基础上的革命群体心态的杰出研究,论证了革命群众的暴力行为主要是因为政治危机和物价高涨激怒了下层民众。然而仅仅从这一点来解释革命群众行为的全部暴烈性,则又不免失之苍白无力。实际上,政治危机和物价高涨等因素只是在促使“革命群众”形成方面扮演过关键的角色,正是它们,把在王宫花园散步的或聚集在各公共场所的人群,由不自觉的或半自觉的“聚合体”突然转变成为自觉的“集体”——革命群众。所以,当索布尔进一步解释为什么有些在日常生活中循规蹈矩的人,有些本来是好父亲、好丈夫、好邻居的无套裤汉,竟会成为杀人不眨眼的恐怖分子的时候,便用他自己的语言谈到了群体心态在促发群众暴力方面的重要性:在他看来,那是因为“对祖国的忧虑、对贵族阴谋的担心、骚乱时的气氛、警钟声、警炮声以及紧急集合号音,所有这一切促使这些人怒不可遏,造成了他们的第二性格”(4)。
不可否认,索布尔这里所说的“第二性格”,实际上就是个人在群众中的“无个性化”的表现。这种无个性化无疑还表现为某种个人责任心的丧失。根据社会心理学家的解释,人们在独处时能表现出高度的责任感,能从伦理的角度考虑自己的行为,而一旦置身于群众之中,由于感到分担责任者甚众,由于感到自己获得了某种“匿名性”,他们就不再那么有责任感了,结果很容易做出他们在独处时不肯做或不敢做的事情。这一点,显然也是“革命群众”暴力行为的心理动因之一。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人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无个性化在削弱个人责任心的同时,却也可能促使个人焕发出高度的集体主义热忱和英雄主义精神。也就是说,群众一经形成,便有可能反过来对组成群众的个人产生一种异乎寻常的影响力,其效果之神,可以令疑者信、贪者廉、怯者勇而吝者豪。不难想见,正是在这种无个性化之中,蕴藏着群众现象不可限量的破坏力或建设力。
群众的“社区代表”资格,大概也正是由内在于群众的这种伟大力量所决定的。似乎可以这样看:如果说资产阶级精英分子借以表达和捍卫自身利益的手段主要是代议制议会的话,那么人民大众为此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则主要是群众。科林·卢卡斯说得好:“在非常直接的意义上,起代表和调适作用的群众是人民的自然的机关:人民的成员作为个人过于孱弱,不足以对权威(无论是国家的、社会的还是经济的权威)采取任何有意义的行动;但是集体行动起来,他们就可以表达他们的意见并捍卫他们的利益了。”(5)对于人民大众来说,唯有团结行动,才能显示他们的力量。在旧制度时代,社区就经常通过它的群众行动,来申明它拥有根据自己的传统价值体系限制和惩治各种“越轨”行为的权利。这种群众行动在经济领域一般表现为用自发的民众限价手段推行“道德经济”,在政治领域则往往表现为对政府失职行为的嘲骂起哄、示威抗议乃至肉体进攻。而政治领域中群众暴力的发生,一般又都缘起于政府某代理人的某种为民众价值观所不容的“越轨”行为(如1788年8-9月事件中巡警对群众的攻击,1789年7月14日巴士底狱守军首先向群众开枪等等),群众的攻击对象通常也仅局限于这种个别而具体的代理人,而并不涉及总体而抽象的政权结构——作为社区代表的群众只是希望制止破坏社区准则的行为,从而调适自身,而绝无用自身取代政治权威的野心。这种群众现象自然是短暂的,它也往往因此而在舆论界获得相当程度的“合法性”。明了这一情况的国家政权在处置闹事群众时,也往往显得比较克制和讲分寸,国家与群众之间维持着一种相互敬畏的微妙平衡。
旧制度时代的这种群众现象在大革命时代虽然经历了某些发展演变,但它的基本特征却仍将维持下来。从实质上看,这种作为社区代表而频频出现的群众,既体现了法兰西民族对人民民主的一种源远流长的传统向往,又反映了民众心态中的直接民主倾向对政治稳定所构成的现实威胁。它无疑将大大加深大革命及其政治文化的左翼精神。而从形式上看来,这种作为无意识的人格而积极活动着的群众,又势必大大强化大革命及其政治文化的非理性要素,使之呈现出空前的暴烈性和二元对抗性色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