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司法工作
一、建立机构
明、清时期,府州和县衙门均设刑名科,刑名科执法,案件均由府、县正印官主审。民国元年(1912)八月,嘉兴始设第二地方法院。1949年解放前夕,嘉兴地方法院设检察处。1950年5月12日,嘉兴县人民法院成立,巡回审判。1951年3月,建立新丰巡回法庭。1956年,改名为新丰人民法庭,有审判员2人,管辖新丰、净相、竹林、步云、大桥,负责民事经济审判工作。“文革”期间,公检法实行军管。1973年1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恢复。1983年12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新丰法庭隶属于郊区人民法院。1992年前,人民法庭设在新丰镇中市5号镇政府内,设庭长1人,审判员3人。1993年起,法庭迁至塘南贝东弄,增设书记员1人,共5人。1999年6月,隶属于秀洲区法院,2000年12月至2001年11月,与凤桥法庭合署办公。2001年12月,恢复新丰法庭,隶属于秀城区法院。先后担任新丰人民法庭庭长(或负责人)的有:姚玉珍(女)、沈炳林、曹士珍、吴沃年、谢德观、柏建中、王磊、陈正强、陈兵、邵剑波。2003年,法庭设有庭长1人,审判员3人,书记员2人,驾驶员1人;其中正式编制4人。拥有警车1辆。
1955年2月,嘉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行政科,地方司法调解工作由乡治保干部负责。1956年5月,建立乡调解委员会。乡以下各村、各居民会建立调解小组。“文革”期间,十分混乱,至1981年3月,县(市)建立司法局和所属法律顾问处、公证处。1984年1月,郊区设立司法局,是年,新丰建立司法办,设立司法助理,调解工作由司法助理负责。1989年7月,建立新丰镇司法所。1990年10月,建立新丰镇基层法律服务所。1993年11月1日,增挂律师事务所牌子,设有所长1人,律师、文书各1人,法律工作者3人。6人中有4人具有大专文凭,4名中共党员。历任所长是:钱明祥、张思根、黄水根。各村治保干部兼任调解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也配1名调解员。自从净相、竹林并入后,全镇建立调解组织85个,调解员150多人,另有调解信息员85人,形成了一支强有力的调解队伍。
1993年前,法律服务所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镇政府拨款。1994年起逐步从差额拨款到全部自收自支。1999年4月26日,根据市司法局有关规定,摘去新丰律师事务所的牌子,保留原法律服务所名称。
二、审判活动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下达后,地、县成立了“镇反”指挥部,县、乡召开控诉会、公审会等形式,揭露反革命分子罪行。1951年1月,“镇反”运动形成高潮,经上级批准由区政府主持,在乡政府驻地后壕堑旁,枪毙了3人;1951年12月,新丰乡镇压枪毙3个地痞;1952年3月,新丰乡在“义学白场”枪毙1名恶霸地主,净相乡在寿山桥南枪毙1名地方恶棍。当时由县人民法院新丰巡回法庭履行本职工作。
新丰人民法庭于1956年正式成立后,担负着新丰、净相、竹林、大桥、步云的民事、经济审判任务。在计划经济年代里,审判活动基本上是不收费的,即使收费也是收取一些工本费。进入市场经济年代后,从1980年开始,打官司必须付款,国家相继出台了各项司法服务的收费标准。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决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的发展,民事经济案件逐渐增多。人民法庭依法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以1991年至1992年为例,2年时间审结案件超百件,经济案件成为审判重点,解决诉讼标的200余万元,每年为企业讨回欠款500多万元。人民法庭还在辖区内为19个区、镇重点乡镇骨干企业设立了司法联络网,在23个企业设立了司法联络员,不定期为厂长、会计、供销员举办法制培训班,增强企业自身保护能力。1991年12月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省级五好人民法庭”的光荣称号。尔后几年法庭工作运转正常,2000年12月,根据上级指示,与凤桥法庭合署办公,新丰法庭办公室基本关闭1年。2001年12月新丰法庭重又恢复办公后,管辖新丰、大桥、步云、七星,所辖面积176.34平方公里,人口10.34万人。2002年办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590件,处理民事标的1689.64万元,经济标的1578.25万元;2002年审判员陆徽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三等功。
三、司法调解活动
195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建立,新丰乡于1956年建立调解委员会至1990年10月建立新丰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期间,民事调解先后由乡、公社、镇及下属社、大队、村调解组织负责调处民间纠纷,宣传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
新丰镇建立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后,司法调解工作主要由法律服务所承担。法律服务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收费标准,积极开展各类法律服务,承担民事、经济纠纷调解、诉讼代理以及各类合同协议见证等工作。
法律服务所十分重视自身建设,他们健全了学习例会制度、接待登记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集体讨论案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等各项制度。1990年至1993年的4年时间里,他们依法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成功调处各类疑难案件568起;防止非正常死亡6起;办结经济纠纷案件262件;办理各类合同协议见证1568件;常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45家。直接为公民、企事业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86万元,同时还做了大量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自净相、竹林先后并入新丰后,新丰镇的法律服务所服务范围不断扩展。随着个私经济的发展,努力保护个私企业依法经营,保障个私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已成为镇法律服务所的首要任务。1999年,法律服务所共办结各类纠纷案183件,其中经济纠纷131件;办理各类见证531件,司法援助案件10件,代理诉讼171起,非诉讼代理34起,代写法律事务文书73份,解答法律咨询167人次。成功地为公民、企事业单位挽回经济损失339万元,避免经济损失491万元。
新丰法律服务所,在做好面上的本职工作的同时,还为67家村民委、村经济合作社、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担任法律顾问,使基层调解工作也卓有成效。据有关资料反映,1999年,全年共发生各类民间诉讼纠纷186起,经基层调解干部努力,调处成功184起,调成功率达98%以上,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1999年全镇18个调解委员会通过区级达标验收,2000年6月市司法局在新丰召开全市司法系统基础建设现场会,推广了新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经验。
在调解工作中,法律服务所还重点抓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管理,减少重新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到2001年全镇在34名帮教对象中,已有11名参加企业工作,2名成了一定规模的种养户,7名自谋职业,14名在家务农;有2名帮教对象成为“浪子回头好标兵”,1998年被镇政府评为“农业先进工作者”。
自1992年以来,法律服务所年年被评为区级先进集体。其中1993年、1995年分别被省司法厅评为省级“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省级“十佳基层法律服务所”;1999年被市政府授予“文明所”称号;2000—2001年被市政府评为市级先进集体;2001年同时被省人事厅、省司法厅授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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